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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論「WTO皇冠上的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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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論 WTO皇冠上的明珠
爭端解決機制
經貿司 于永廷

眾所周知,WTO 是融合「國際組織本質」、「透過國際條約形成多邊貿易體系」,以及「擔任多邊貿易談判壇坫」三位於一體的「經貿聯合國」。根據 1994 年馬拉喀什設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第 3 條規定, WTO 之職能計有五項:

(一)促進多邊貿易協定之執行、管理與運作;

(二)提供會員間進行多邊貿易事務談判的論壇;

(三)掌理爭端解決機制事宜;

(四)掌理貿易政策檢討機制;

(五)與國際貨幣基金、世界銀行進行合作。

其中尤以爭端解決機制具有一定程度的「國際司法」色彩,是保障多邊貿易體系可靠度與可預見度的關鍵因素,近年來該機制表現突出,深受 WTO 會員重視,被譽為「 WTO 皇冠上的明珠」。然爭端解決機制是否真正完美無瑕?尚有何等改善空間?我國如何積極運用此一機制?皆值得深入探討。

1 、概述

WTO 爭端解決機制源於 1947 年「關貿總協定」( GATT )第 22 條與第 23 條關於爭端解決的程序條文。第 22 條規定締約方之間進行磋商的權利;第 23 條規定締約方提出磋商的要件、解決爭端的程序及授權報復。這兩條是 GATT 管理爭端解決機制的主要規定與法律基礎。 1979 年東京回合談判中又達成乙項「關於通知協商解決爭端與監督諒解書」( Understanding Regarding Notification, Consultation, Dispute Settlement and Surveillance ),將爭端解決的程序進一步具體規範。不過,此項諒解書並無法律拘束力,各會員可自由選擇適用與否,此一過程被妙喻為「 GATT 自助餐」。

1986 年烏拉圭回合談判啟動,各會員決定建立一個新的制度框架,經過長達 8 年的冗長談判,最後簽定乙份多達 26,000 頁的議定書,制定「單一承諾」( Single Undertaking Idea )模式,要求每一個會員必須接受全部的協定結果(或最少須協定內容的 95% )。而嶄新的 WTO 制度最主要特徵,即是全新面貌的爭端解決程序,烏拉圭回合談判結束時,通過了「關於爭端處理規則與程序的諒解書」( DSU ),共 27 條,這項文件對所有會員均有拘束力,不允許會員有選擇空間,從此結束了「 GATT 自助餐」的時代。

2 、 WTO 爭端解決機制的特性?與 GATT 時代有何差異?

( 1 )、設置專一的爭端解決機制:過去 GATT 與東京回合下的八個協定各有獨立的爭端處理程序,以致發生法庭選擇( forum shopping )與規範選擇( norm shopping )的混亂情形。 WTO 的爭端解決機制將 WTO 內括協定( covered Agreements )的爭端解決全部予以統一。根據 DSU 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在同一事實之控訴下所有內括協定相關之爭議應交給根據 DSU 所成立之爭端解決專家小組( Panel )調查處理與解釋。

( 2 )、設立了專門的爭端解決機構( DSB ):根據 DSU 第二條規定, WTO 應設置由所有 WTO 會員代表組成之爭端解決機構( DSB ), DSB 不僅解決傳統九大貨物貿易協定的爭端,也包括智慧財產權、服務貿易 WTO 設立及 DSU 規則本身所產生的爭端。

( 3 )、決議方式改採「負面共識決」( negative consensus ):在 GATT 時代,程序上對貿易爭端是否成立專家小組或採納專家小組報告係採取「正面共識決」( positive consensus ),此制之缺點在於只要有任何一國反對(包括當事國),專家小組的報告即可被封鎖( blocking )或否決( vetoing )。為了提高效率,烏拉圭回合談判開始後,所有會員在 1989 年通過了「促進 GATT 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 Improvement to the GATT Dispute Settlement Rules and Procedures )決議(亦稱為蒙特婁規則 Montreal Rules ),正式將決案方式改為「負面共識決」,亦即除非全體會員皆予反對,否則裁決案自動通過。從此建立了爭端解決機制的自動性( automaticity ),任何一個會員皆無法阻礙爭端解決機制對貿易爭端做出裁決,這是一項極為重要的程序改革。

( 4 )、爭端解決機制由一審制改為二審制:在 GATT 時代,爭端解決程序僅有專家小組報告一審機制。鑒於專家小組報告難免發生誤失,因此 DSU 設置了上訴機構( Appellate Body ),將爭端解決機制由一審制改為二審制。在專家小組做出裁決報告之後,倘當事國不服,可在 10 日內向 DSB 提出上訴狀, 25 日內向 DSB 提出答辯書狀,並分送對造與第三國。上訴機構受理上訴案件僅能對專家小組之報告進行「法律審」,無權推翻或變更報告中的事實認定部分。

3 、爭端解決機制的運作模式

( 1 )爭端解決機構( DSB ):在 WTO 架構之下, DSB 由所有會員組成,目前主席由馬來西亞駐 WTO 大使 Noor 擔任。 DSB 原則上每月集會一次,倘遇會員請求,亦可召開特別會議( special meeting )。其任務為設立專家小組、通過( adopt )專家小組與上訴機構的報告、監督各項裁決與決議之履踐、授權報復行動等。

( 2 )專家小組( Panel ):根據 DSU 第 8.5 條規定,專家小組應由 3 人組成,其中一人為主席;惟在專家小組設立 10 日內,經爭端當事國同意後,小組成員可增加為 5 人。通常小組成員係由 WTO 秘書處從爭端議題相關專家名單中挑選,並向當事國徵詢。在一般情況下,當事國會接受秘書處提名人選;倘當事國基於強制性理由( compelling reasons )拒絕接受提名人選,且在 20 日內仍無法達成協議時,得請求秘書長與 DSB 主席、相關委員會及當事國協商,根據爭端解決規則任命最適當之人選。另,當開發中國家會員與已開發國家會員發生爭端時,開發中國家得要求專家小組成員中至少應有一位是來自開發中國家。

WTO 秘書處平常已建立小組專家資格之人才庫名單( Indicative List ),專家必須符合下列資格:

( 1 )曾在 DSB 服務或辦案

( 2 ) WTO 會員或理事會、委員會之代表

( 3 )曾在 WTO 秘書處服務

( 4 )曾任大學教授或出版國際貿易法與政策之學者

( 5 )各會員負責貿易政策之資深官員。

根據統計,小組專家大多來自澳洲、加拿大、捷克、香港、印度、紐西蘭、新加坡、瑞士。推測其最受青睞之原因,不外乎上述會員具備語言優勢、學有專精及立場中立,致較為已開發及開發中會員接受。

我國成為 WTO 會員以來,第一位出任專家小組成員的是台大法律學院前院長羅教授昌發,他曾擔任巴西再生輪胎控訴案( Brazil Measures Affecting Imports of Retreaded Tires )之專家小組成員。羅教授法學造詣精深,對 WTO 議題頗有研究,著有「國際貿易法」,該著作是國內各大學普遍採用之教科書。

( 3 )上訴機構( Appellate Body ):上訴機構成員為七人,由 DSB 按照地區平衡原則挑選具備法律、國際貿易及內括協定專長之權威人士出任。成員應具中立立場,並遵守利益迴避原則,其任期為四年,得連任一次,但其中三位經抽籤決定者任期為二年,每件爭端案件由其中三位組成一「庭組」( division )聽案。目前七位成員分別來自埃及、巴西、美國、義大利、日本、南非、印度,由印度擔任主席。上訴機構下設秘書處,有 10 位律師級助手, 4 位行政人員及每年來自已開發或開發中國家的 8 位實習生,實習生實習期限為 3 個月。

( 4 ) WTO 秘書處:秘書處是行政支援單位,目前共約有 500 名專家與行政人員,規模僅為 OECD 秘書處的四分之ㄧ,但須應付極為龐雜的後勤支援業務。針對爭端解決機制,秘書處必須協助專家小組就爭端案件之法律、歷史、程序事項提供資料、文書工作及技術支援。另秘書處的法律專家尚須為開發中國家提供法律諮詢服務,並提供爭端解決方面的人才培訓。

4 、爭端解決機制的成就

WTO 成立以來,除強化貿易規則外,同時建立了有史以來最完善的國際爭端解決機制,囿於篇幅限制,謹此簡短說明該機制的成就如下:從 1947 年至 1994 年之間的 GATT 時代,貿易爭端共有 300 件。但從 WTO 於 1995 年繼承 GATT 之後,迄 2006 年 9 月 1 日 為止, 12 年之間, DSB 已接受 348 件爭端案,已通過的專家小組報告計有 123 件,已通過的上訴機構報告有 78 件。若再與國際法庭( ICJ )過去 50 年間僅處理 61 件國際糾紛,發布 23 份諮詢案件相比較,兩者間的差距真是不可以道里計。

WTO 成立以來,已有超過 55 個會員運用爭端解決機制,其中運用最多的是美國與歐盟。在上訴機構方面,美國、歐盟也是最主要利用者,茲將 WTO 中最常運用上訴機構之會員表列說明:

WTO 中最常運用上訴機構之會員

會員名稱 上訴方 其他上訴方 被上訴方 第三方 總計
澳洲 1 2 5 12 20
巴西 5 6 10 11 32
加拿大 10 6 15 13 44
中國 0 1 1 14 16
中華台北 0 0 0 9 9
歐盟 11 11 28 38 88
印度 5 1 5 15 26
日本 4 4 8 23 39
韓國 3 3 5 7 18
美國 24 10 47 23 104

從上表可看出,我國在上訴機構方面從未加入起訴或被訴方,只有加入第三方參與其他會員,共有 9 件。在專家小組申訴方面,我國亦僅是加入第三方參與,共有 16 件(另有 2 件正進行中)。其他國家對於爭端解決及上訴機制的運用率皆超過我國,以比我早一個月加入世貿組織的中國為例, 2002 年美國宣佈加徵十種鋼材高達 30% 的關稅,中國即訴諸爭端解決機制, 2003 年專家小組裁決美國的措施違反 WTO 規範。美國不服,向上訴機構提起上訴。 2003 年 11 月,上訴機構裁定,維持專家小組原判,美國只得於同年 12 月宣佈撤銷關稅措施。

5 、 DSB 的未來改革重點

WTO 爭端解決機制的功效卓著,頗受肯定。但改革的呼籲與建議從未間斷。因此,杜哈回合特別發起修改 DSU 的談判工作,並特別將 DSU 排除在「單一承諾」之外,另訂談判期限。不過談判在涉及修改程序、增加實務規範與條款時,會員歧異甚鉅,難達共識。簡單歸納談判的核心議題計有以下五項:

( 1 )是否設置常設性專家小組;

( 2 )擴大第三方權利問題;

( 3 )上訴機構可否將案件發回補充審查;

( 4 )可否接受「法庭之友」( Amicus Curiae )書狀;

( 5 )如何提高報復能力等。

6 、我國因應之道

( 1 )根據 DSU 規定, WTO 會員做為爭端案件的第三方,可參與案件的審理,參與時除可收到訴訟資料,提交己方意見外,並可出席聽證會與發言。這是極為重要的歷練機會,因此我今後仍應積極參與第三方的案件,與國內相關產業公會合作,以精準掌握案件立場,並維護我國相關產業的根本利益。

( 2 )我應積極參與 DSU 的改革談判,以了解各會員立場與重點,掌握改革的方向,從而善加運用機制。

( 3 )今後我參與爭端案件時,勢需網羅熟悉 DSU 動態、規範的專家。為未雨綢繆計,應積極培養熟諳 DSU 的資深官員與學者專家,目前清華大學、政治大學專注 DSU 的學者甚為傑出,應鼓勵各學者貢獻所學,並培養後進,使 DSU 研究蔚為風氣,從而培育可為國用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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