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因司法案件遭註銷
不造成喪失國籍.亦不影響其遣返
領事事務局
實例:王先生從事不法地下吸金活動,詐取新台幣 3 億多元後旋即捲款潛逃出國。案經臺北地檢署偵辦認定王先生所涉犯罪事嫌重大,對王先生發布通緝,並主動函請本部註銷王先生護照。被害人李先生經由媒體報導得知後,擔心王先生因護照被註銷後失去中華民國國籍,日後恐無法將王先生遣返回國繩之以法,而求償無門,特向本部詢問。
說明:基於共同維護國家治安及打擊犯罪的需要,護照條例中明定,若持照人有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通知本部之情形,本部應依護照條例第 19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扣留其護照,並依同條第 4 項第 1 款規定,將原核發護照之處分予以廢止,同時註銷其護照。本部應臺北地檢署之請,自將依規定註銷王先生護照。
至於王先生護照遭註銷後是否影響他的中華民國國籍?依國籍法第 11 條規定,中華民國國籍之喪失須經內政部許可,故王先生在未經內政部許可喪失國籍前,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類此經司法機關通知本部註銷當事人護照之案件,旨在限制或防止其潛逃至其他國家;倘當事人已在國外,以其護照已遭註銷,欠缺有效旅行文件,我國將據以請求當地國政府予以遣返,而一旦經外國政府同意遣返,駐外館處即可核發專供返國使用之旅行文件(諸如 3 個月內效期護照或入國證明書),供當事人持憑返國。
本案李先生不必擔心本部註銷王先生護照,有造成其日後無法遣返之虞。
亦不影響其遣返
領事事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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