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四維航運公司所屬於巴拿馬註冊之「順
維輪」船長端木惟鍇,於92年間因該船偷
渡客落海死亡事件,遭美國逮捕,後經引渡至該船註冊國(即船籍國巴拿馬)受審,並被控殺人、傷害等罪名,案經巴國最高法院於94年間判決端木船長有期徒刑19年6個月定讞。
本部及駐館自案發起,即本保僑護僑之立場,
對於端木船長予以探視關懷,並全力協助其爭取法律上應有之權益,相關事實原委及處理經過,中南美司另有專文詳予說明,在此不再重複贅述。本文之重點,在於說明這個案子的發展及結果,特別是臺、巴政府為使端木船長返台服刑所作的努力及獲致的結果,在我國之司法互助及法律上的重大意義。
就現代國際社會而言,廣義的
司法互助範疇包含引渡、司法文書
送達、證據調查、查扣凍結財產及刑
事判決之相互承認等事項。引渡可以
說是國際社會最早進行的司法互助,
其歷史可遠溯至古埃及,歷史上第一
個引渡條約簽訂於紀元前1280年左
右,18世紀後,國家間即廣泛簽署引
渡條約,以共同打擊犯罪,維護國際
法律秩序,如美國即與一百多個國家
訂有引渡條約。我國除訂有引渡法
外,目前為止,與6個國家簽訂之引渡條約已獲立法院審議通過並生效。至於有關司法文書送達、證據調查、查扣凍結財產等司法互助事項,我國有「外國法院委託事件協助法」,作為外國法院或檢察機關請求我國協助辦理司法調查之法律依據,而我國於91年3月間與美國簽署之「台美刑事司法互助協定」,則是我國目前所簽署的第一個,也是唯一的一個「(刑事)司法互助協定」。
有關外國法院刑事判決的相互承認,就我國目
前法制而言,是不被接受的。依據我國刑法第9條規定,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仍得依本法處斷。也就是說,我國法院對於外國法院曾為裁判之刑事案件,並無「一事不再理」原則的適用(即仍得「一事再理」)。上開刑法規定與我國民事訴訟法第402條有關原則承認外國法院民事判決規定之立法意旨,全然不同。惟就目前國際刑事潮流而言,基於受刑人教化及輔導其重入社會之考量,如何使外國受刑人在語言、生活習性較為熟悉之環境服刑,而有助於達成教化之目的,則屬「相互承認刑事判決」或「換囚條約」所要處理的議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