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外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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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外交年鑑 首頁全文檢索操作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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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長序言
年鑑編輯委員會序言
凡例
目錄
首長照片
第一章 首長外交活動照片
第二章 外交施政概況
第三章 中外關係
第四章 領事事務
第五章 外交行政
第六章 外交大事日誌
附錄
 
首頁/第五章 外交行政/第一節 人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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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外交行政
 

第一節 人事管理
壹、前言
外交部之組織及職掌分工係依據民國81年修正之外交部組織法及93年修正之外交部處務規程訂定,部內單位計有亞東太平洋司、亞西司、非洲司、歐洲司、北美司、中南美司、條約法律司、國際組織司、新聞文化司、禮賓司、經貿事務司、總務司、檔案資訊處、電務處、人事處、會計處、研究設計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秘書處等19個單位,分掌組織法規定之有關事項;民國82年依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設立政風處,並於同年設立國會聯絡組,以加強與國會聯繫之工作;89年10月設「非政府組織國際事務委員會」,以協助國內非政府組織積極參與國際活動,作為國內非政府組織從事涉外事務及活動之重要管道。94年10月設立「日本事務會」整合對日工作人力,以加強對日外交工作,增進我國與日本雙邊關係。另外交部轄有外交領事人員講習所及領事事務局兩機關。
民國62年內政部核准設立之亞東關係協會及民國68年行政院會議通過設立之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雖非外交部組織法所設編制內單位,但因任務需要,由外交部指揮監督。
外交部並依據駐外使領館組織條例及外交部駐外代表機構組織規程,在與我國有邦交及無邦交國家或地區,設置駐外使領館及代表機構,以促進雙邊之外交及實質關係,並保護旅居當地國人之權益(詳見後附之外交業務組織體系及職掌表,以及外交部組織系統表)。
依據民國93年6月1日修正之「外交部處務規程」,人事業務包括組織編制、任免、遷調、銓審、洽辦考試、分發、考核、獎懲、考績(成)、訓練、進修、待遇、福利、保險、退休、撫卹、人事資料及其他綜合性人事業務。茲重點說明於后:
貳、外交人員之考選
外交人員之考選目前係以外交領事人員三等特考為主,民國49年以前外交人員係經由考試院舉辦之高等考試外交官領事官考試進用;民國49年以後,為配合考用合一,貫徹即考即用原則,改由考試院每年舉辦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乙等考試;自85年1月17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後,外交領事人員乙等特考改稱為三等特考。自民國49年起至94年止,該項考試共舉辦47次,報名人數19,109人,實際到考人數14,037人,錄取人數為1,495人。平均錄取率約為11%(歷年報考及錄取人數如附件1)。又外交部歷年來因業務需要,曾分別於民國57年、62年、67年、70年及75年洽請考選部舉辦外交領事人員甲等特考,合計錄取20人(註:甲等特考於84年1月13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後廢除)。
外交領事人員三等特考報考資格為: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18歲至35歲,具下列各項資格之一者(男性應考人須服畢兵役或經核准免服兵役或現正服役中,始得報考):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各所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該項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語文科目包括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外國文(主要為英文、法文、德文、日文、西班牙文、阿拉伯文及俄文等,就應考人報考組別之外國文應試。除英文組外,其餘各組兼試基礎英文)及外語口試(就應考人報考組別之外國語應試)三科。專業科目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國際公法、國際關係及國際組織、本國近代史、經濟學等五科。第二試:口試,自90年起以團體討論方式進行。
參、外交人員之任用及遷調
經外交領事人員三等(原乙等)特考及格者,初任人員以薦任第六職等職務任用。經外交行政人員四等(原丙等)特考及格者,初任人員以委任第三職等職務任用。經外交行政人員五等(原丁等)特考及格者,初任人員以委任第一職等職務任用。為加強外交人員之歷練及溝通部內外業務,外交部訂有人員內外輪調制度。一般而言,外交領事人員在部內服務3年後,可調任駐外單位服務,在外館服務6年左右,即依規定調返部內。根據統計,外交人員內外互調,民國94年1月至12月,共外調114人次,調部100人次,外館互調54人次,合計268人次。此外,為暢通人事升遷管道,鼓勵人員士氣,外交部均依規定,以公平、公正、客觀之態度,辦理部內及駐外人員之升遷考核。
外交部一向用人唯才,不因性別而有差異,女性同仁有傑出工作表現者,更主動予以肯定,重視渠等升遷管道之暢通;凡優秀而有發展潛力者,均予儘量拔擢,賦予重任,積極培植。自民國86年10月派遣第一位女性外交人員出任駐外大使職務,94年計有7位女性擔任駐外館長,對提振外交部女性同仁工作士氣,頗有助益。
肆、整合外交資源,拓展外交據點
拓展我國國際關係為我當前外交工作之目標,除整合外交資源,針對功能不彰之駐外館處進行瘦身外,亦積極增設新外交據點,我雖於94年1月27日、10月25日與格瑞那達、塞內加爾斷交,惟同年5月我與諾魯復交,同年1月及12月我新設之駐釜山辦事處及駐布里斯本辦事處正式設立運作。總計至94年底,在與我有邦交之25國中,除均設有大使館外,另設有總領事館3館;在與我無邦交之60國中,設有代表處59處(我於阿拉伯聯合大公國設駐杜拜辦事處),辦事處35處,代表團1處,以上駐外單位共123個。
伍、外交人事法制
一、修訂「外交部駐外人員輪調作業要點」:
為加強駐外人員歷練,提高人力資源之水平與垂直流動,並使內外輪調作業更趨制度化,便利駐外人員配合家庭狀況及子女就學需要進行生涯規劃,外交部於88年11月、91年9月及93年12月三度修訂「外交部駐外人員輪調作業要點」,其中規定實施輪調任期制,即外交部駐外人員以在外館兩任,外交部部內一任,一任以3年為原則(E區館處以2至3年為一任),且駐外三任內至少需於艱苦地區(C、D、E區,91年8月加列E區)服務一任,並於每次辦理輪調作業時,由人事處通盤調查符合輪調資格同仁之輪調意願,執行情況尚稱順利。
二、訂定「駐外館處危機處理作業綱領」:
為使我駐外機構因應駐在國突發之急難災變或戰亂,以採取適切之應變作為,或於必要時採取保僑、撤僑、撤館之行動,以減低危害至最小程度,乃訂定「駐外館處危機處理作業綱領」,於民國86年12月通函外交部內外各單位,作為各駐外館處緊急應變之工作依據,並訓令各館處配合駐在國情勢訂定「緊急應變計畫」,且每年定期由各地域司通電各館更新各該館計畫內容,並由研究設計委員會視情況針對緊急應變計畫相關規定進行增修。
三、訂定「外交部選送中、高級同仁出國進修實施計畫」:
為培養外交人才,外交部於87年11月23日研訂並於92年9月19日修訂完成「外交部選送中、高級同仁出國進修實施計畫」,依規定組成審核委員會,就各單位當年度提報之進修類別及名額等需求,進行審核甄選,每年以選派10名中、高級同仁出國進修為原則。
四、研修「外交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外交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係於民國85年2月14日訂定發布,凡符合該辦法第2條所列情形之1者,皆可由外交部頒給或照章請頒「外交獎章」。上開辦法自施行迄86年10月止,已頒給前駐日本許代表水德、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辜理事長濂松、長榮關係企業集團張總裁榮發、佛教慈濟功德會董事長釋證嚴法師、天主教中國主教團主席單國璽主教及國際佛光會世界總會會長星雲法師等6人一等外交獎章各1座,以表彰渠等卓越之貢獻。惟為更積極主動結合民間及國際間友我之力量,靈活推動我總體外交策略,廣納各方對外交事務之建言,並激勵表現傑出之外交專業人員,外交部將外交專業獎章分為「特種外交獎章」、「績優外交獎章」及「睦誼外交獎章」3種,並於民國88年10月22日開始頒贈。94年計頒發「績優外交獎章」2座予土耳其前駐台代表阿克勒大使(Ambassador Umut Arik)及沙烏地阿拉伯駐台代表卓亞威大使(Abdulla Ali Zowawi);另頒發「睦誼外交獎章」8座予白俄羅斯前國會議員葉果諾夫(Vladimir EGOROV)及德國在台協會處長戴森(Ulrich DREESEN)、法國在台協會主任羅蘭女士(Elisabeth Laurin)、波蘭國會友台小組主席皮戍卡(Hon. Marian Pilka)、美慈組織(Mercy Corps)創辦人Ellsworth Culver先生、俄羅斯駐台代表Vladislav N. Verchenko、南非駐台聯絡辦事處代表Mr. Horst Brammer、澳大利亞布里斯本市佛光山中天寺住持依來法師Venerable Master Yi-Lai。
五、政府再造組織調整案:
為配合推動政府再造,外交部與僑務委員會及行政院新聞局共同組成「外交及僑務部組織調整規劃分組」,歷經多次內部會議討論協商,討論僑務委員會及行政院新聞局與外交部整併之相關組織架構、職掌、員額編制及業務調整等事宜,完成「外交及僑務部組織調整規劃報告」函送行政院組改會審議。外交部將依據前開報告審查結論及相關配套措施規劃,並將配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及「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及「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草案」立法進度,研擬「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草案等相關組織法規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六、強化駐外機構統一指揮:
為使政府各部門之駐外人力及有限資源得以妥善運用,避免力量分散,外交部於87年研訂「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呈報行政院核定,於同年9月9日實施。上開辦法規定政府涉外事務由外交部主導,並協調相關機關指揮監督駐外機構執行,進而有效完成政府交付之任務。嗣因國內外環境變遷,部分條文內容不符所需,外交部爰於91年邀集各相關機關開會研商,完成該辦法修正草案並配合行政程序法將名稱修正為「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要點」,於91年11月29日訂定施行。該要點之修訂重點如下:
(一)賦予館長工作協調之權責,可進一步提昇駐外機構整體戰力,並加強館長對現有人力之有效運用。
(二)增加政策性事務之認定遇有爭議時報院核定之依據,可進一步加強業務推動並改善政策性事務難以明確裁決之疑義。
(三)增加資訊上下流通之條文及參加館務會議之依據,有利業務資訊流通。
另併案擬訂「各機關駐外人事制度改進方案」及「駐外機構分層負責明細表」,以促進駐外人事制度一致化及明訂各單位工作職掌及權責,俾強化統一指揮之成效。上述人事制度改進方案及分層負責明細表均經行政院於91年11月29日核備施行。
為回應監察院就駐外機構統一指揮之關切,外交部於94年5月間邀集各部會召開「中央各部會駐外人員派任輪調制度之檢討」會議,就各機關駐外人員輪調法規之名稱不一及統整問題、逐步取消派、聘用之駐外人員、人事主管機關宜規範駐外人員延任最長期限、就途中程期假訂定統一標準、各機關應檢討新舊任駐外人員交接期限規範、人事主管機關宜統一訂定駐外人員搬遷所需之公假日數、檢討改進各機關對駐外地區分類標準、部分機關之駐外人員工作輪調應結合陞遷、訓練及考核等議題進行討論,獲致決議:除駐外人員交接期限須請行政院就主管定義解釋外,其餘均依監察院及行政院指示或比照外交部情形辦理。
七、駐外人員返國述職:
駐外人員長期奉派國外工作,為利渠等重溫國情,瞭解新政,以適時調整對外工作方針,並藉機得與親人團聚,重享天倫之樂,以鼓舞工作士氣,爰辦理返國述職活動。立法院於85年6月間審查中央機關86年度預算時,曾針對行政院所屬各機關駐外人員返國述職制度不一之情況作出附帶決議:責成外交部統一解釋。外交部為根本解決各機關返國述職標準不一之情況,乃邀集經濟部等16個派員駐外機關共同研商,研擬「駐外人員返國述職辦法」,於87年1月呈報行政院核定,同年2月19日實施。其後派員駐外機關一體適用上開辦法,原各機關自訂之駐外人員返國述職規定則配合修正或停止適用。嗣為配合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於91年2月1日報請行政院修訂上開辦法為「駐外人員返國述職要點」。外交部94年度辦理集體返國述職,人數計有主管人員20人次,非主管人員29人次。
八、研修「駐外機構雇員管理要點」
查駐外機構雇員係依「駐外使領館組織條例」第14條規定進用,外交部於58年1月20日訂定「外交部所屬駐外各機構雇員僱用辦法」,以為管理。復因駐外雇員係在國外僱用,倘未依當地勞工法令規定僱用,將造成勞資糾紛,進而產生訴訟,爰於80年10月22日修正條文內容及要點名稱為「駐外使領館暨駐外代表處(辦事處)雇員管理要點」。嗣因各國勞工環境丕變,勞工保護法規日趨縝密,並各有不同,上開管理要點,多有與駐在國勞工環境或法規不符之處,另為授權駐外館長依駐在國勞工法令辦理相關事宜,以簡化報核流程,爰於92年11月18日修訂「駐外機構雇員(乙類)管理要點」及「駐外機構甲類雇員管理要點」等2種規定,並於93年1月1日起實施。另遵奉行政院人力評鑑考察團結論,重新檢討修正駐外雇員制度,再於94年11月3日修正「駐外機構雇員(乙類)管理要點」。
陸、外交領事人員之待遇、福利、保險、退休照護及外交志工
一、外交領事人員之待遇:
外交領事人員在國內服務期間所支待遇係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之規定辦理,包括本俸(年功俸)、外交領事人員專業加給、主管職務加給(僅限主管支領)及其他給與(包括結婚、生育、子女教育及眷屬喪葬等補助)。派赴國外工作期間待遇項目包括本俸(年功俸)、地域加給、館長職務加給(僅限館長支領)及各項補助(包括醫療保險補助、房租補助、子女教育補助及眷屬補助)。有關駐外人員待遇之調整係由外交部斟酌駐外各館處實際狀況,專案報行政院核定後實施,其中本俸(年功俸)及館長職務加給部分係參照每年全國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之幅度予以調增;至地域加給及房租補助費部分,則以各駐在國生活物價指數(係參考各地主要城市之生活物價及租屋費用平均數)、物資供應狀況及治安環境等因素,作為調整之標準。
二、福利及服務:
外交部定期舉辦電影欣賞會,以聯絡同仁情誼及提供同仁休閒娛樂機會。另並輔導部內社團舉辦各類活動,目前外交部共有18個社團,包括:國畫社、國劇社、國樂社、橋藝社、書法社、籃球社、桌球社、網球社、羽球社、保齡球社、登山健行社、舞蹈社、韻律舞社、花藝社、高爾夫聯誼會、外丹功社、壓花社及外交事務協會等,各社團均有定期活動,對同仁公餘身心調劑頗有助益。為鼓勵同仁參加社團活動,外交部在使用者付費原則下按月給予社團固定補助,除教師費、車馬費、場地租金及活動材料費在限額內予以補助外,其他支出則由社團向社員酌收費用支應。
三、醫療保險:
(一)全民健康保險:國內全民健康保險係於民國84年3月1日開辦,保險對象倘發生疾病、傷害或生育等事實時,給予門診或住院診療服務,外交部參加保險對象包括專任有給之公務人員及其眷屬,另退休人員本眷可選擇是否仍依附外交部參加保險。
(二)駐外人員醫療保險:外交部為保障外交領事人員生活及安定其工作情緒,訂有「駐外機構辦理員眷醫療保險作業要點」。目前駐外人員在有醫療保險之地區,得為其本人及隨其於駐在地受其撫養之配偶及直系親屬辦理醫療保險。但子女以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者,或未滿24歲在學未婚者為限。被保險人僅自行負擔35%,其餘65%由政府補助。至無醫療保險或醫療水準落後之地區,駐外同仁本眷可向第三國投保。另外交部亦為派駐戰亂、動亂地區之同仁及眷屬於93年全年度加保兵災險,保險額度為新台幣一百萬元,保費由政府全額負擔。惟「駐外人員眷屬因兵災戰亂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要點」於93年12月31日實施,兵災險則於94年3月8日到期後即不再辦理。
四、退休同仁照護:
外交部人員退休(職)時,均致贈價值新台幣壹萬貳仟元之禮品,以示嘉慰。另每年三節(春節、端午節及中秋節),部長均具函慰問,並致贈禮金。此外,春節期間舉辦退休人員聯誼茶會,由部長主持並致贈紀念品及摸彩獎品。退休人員倘擬在外交部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外交部均協助辦理,遇有疾病或亡故者,亦隨時派員探問並協助就醫或治喪。此外,外交部並編有退休(職)人員通訊錄,供退休人員聯繫使用。為落實政府照護與服務退休人員之政策,外交部已自民國85年11月起,每年分2次(4月及10月)分別協助代領旅居國外退休同仁之退休金及台灣銀行優惠存款利息,再結匯為美金請駐外各館處轉發。
五、駐外同仁眷屬照護:
駐外同仁配偶為我外交工作之一環,渠等雖未具公務人員之身分,仍常須配合外交工作陪同進行官式拜會、公務酬酢、轄區訪問等工作;為提高派駐兵災戰亂地區同仁工作士氣,使渠等在工作之餘無後顧之憂,與眷屬盡心盡力在駐地推動我外交工作,外交部於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自93年1月1日發布施行「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後,旋即研訂「駐外人員眷屬因兵災戰亂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要點」取代為派駐戰亂、動亂地區之同仁及眷屬投保高保費之兵災險(註:自美國911恐怖攻擊事件以後,保險公司大幅調高兵災險保費),以兼顧提供駐外同仁眷屬合理之保障及撙節政府巨額保費支出,該要點並奉行政院核定自93年12月30日起施行。
六、外交志工
外交部推動外交志工分為3部分,第1類為外交部部內靜態行政業務之內勤外交志工,第2類為從事國賓、外賓接待等動態工作之外勤外交志工,第3類為安排有志從事志願服務且能力適當之人士,前往較落後或需改進之國家從事海外醫療、農耕及教授中文或資訊等工作之海外外交志工,期能透過以上各類外交志工團之推動,積極落實「志工台灣」精神,並促成外交工作順利推展。
目前外交部志工主要服務項目為蒐集分析政情資料、外語翻譯、訪賓接待、櫃檯諮詢引導、協辦活動、部長民意信箱管理、網站諮詢維修、資料編纂登錄、檔卷整理及其他適合志工服務之工作項目。每位志工皆經外交部各需求單位依業務性質逐一面談遴選,並於接受「外交志工講習班」教育訓練課程後,始成為正式外交志工。服務期間除協助一般行政工作外,並應外交部各單位邀請參與各項部內外活動,例如參與外語訓練課程及出席各司處郊遊與聚餐,與外交部同仁互動頻繁成效良好。

附件1 歷屆外交領事人員三等特考男女錄取人數、錄取率及女性錄取人數比例統計

考試年屆

公告錄取人數

報名人數

實際錄取人數(A)

到考人數(B)

性別

錄取率(A)/(B)

女性佔錄取人數比(C)/(A)

(C)

49

1

20

293

13

247

13

0

5.26%

0.00%

49

2

25

215

20

192

20

0

10.42%

0.00%

50

12

184

12

171

12

0

7.02%

0.00%

51

12

180

9

175

9

0

5.14%

0.00%

52

20

209

16

206

16

0

7.77%

0.00%

53

15

179

21

170

21

0

12.35%

0.00%

54

15

167

20

160

18

2

12.50%

10.00%

55

15

162

21

160

21

0

13.13%

0.00%

56

15

169

27

166

27

0

16.27%

0.00%

57

30

187

24

182

24

0

13.19%

0.00%

58            1

25

339

25

174

24

1

14.37%

4.00%

58            2

20

36

144

36

0

25.00%

0.00%

59

20

284

24

252

24

0

9.52%

0.00%

60

未舉辦

61

20

110

19

94

17

2

20.21%

10.53%

62

20

109

18

96

15

3

18.75%

16.67%

63

20

206

22

195

18

4

11.28%

18.18%

64

15

174

13

152

11

2

8.55%

15.38%

65

15

175

16

144

11

5

11.11%

31.25%

66

15

194

19

167

14

5

11.38%

26.32%

67

30

197

30

162

20

10

18.52%

33.33%

68

30

 

36

197

31

5

18.27%

13.89%

69

30

567

45

433

40

5

10.39%

11.11%

70

50

570

50

437

45

5

11.44%

10.00%

71

50

663

32

573

27

5

5.58%

15.63%

72

50

593

46

489

41

5

9.41%

10.87%

73

50

562

48

450

42

6

10.67%

12.50%

74

50

534

51

430

45

6

11.86%

11.76%

75

50

559

49

446

42

7

10.99%

14.29%

76

50

471

38

365

35

3

10.41%

7.89%

77

50

231

41

183

39

2

22.40%

4.88%

78

40

279

40

210

37

3

19.05%

7.50%

79

40

267

39

196

36

3

19.90%

7.69%

80

40

303

43

199

39

4

21.61%

9.30%

81

48

415

40

273

35

5

14.65%

12.50%

82

47

387

47

289

42

5

16.26%

10.64%

83

48

444

48

320

40

8

15.00%

16.67%

84

46

786

50

488

41

9

10.25%

18.00%

85

48

850

48

573

23

25

8.38%

52.08%

86

50

824

51

505

29

22

10.10%

43.14%

87

35

624

35

412

21

14

8.50%

40.00%

88

38

669

38

419

19

19

9.07%

50.00%

89

35

689

35

422

19

16

8.29%

45.71%

90

30

700

30

387

17

13

7.75%

43.33%

91

25

941

25

564

15

10

4.43%

40.00%

92

25

815

25

462

11

14

5.41%

56.00%

93

30

850

30

433

17

13

6.93%

43.33%

94

30

783

30

473

18

12

6.34%

40.00%

總  計

1,494

19,109

1,495

14,037

1,217

278

10.65%

18.60%

謹註:68年報名人數不詳。

 

附表1 外交業務組織體系及職掌表

單位

職掌

備註

秘書處

一、文稿之審閱、撰擬。

二、外交部各單位間共同業務之聯繫協調。

三、部務會議之準備、紀錄、決議案之整理及分行事項。

四、外交部與總統府、行政院及其他機關間之聯繫、協調。

五、部長、次長交辦及指示宣達事項。

 

亞東太平洋司

一、有關對韓國事項

二、有關對泰國、新加坡、馬來西亞、菲律賓、印尼、汶萊、越南、寮國、柬埔寨等國事項。

三、有關對澳大利亞、紐西蘭、斐濟、東加、諾魯、吐瓦魯、巴布亞紐幾內亞、索羅門群島、西薩摩亞、萬那杜、吉里巴斯、馬歇爾群島、帛琉及其他太平洋諸島國事項。

四、有關對孟加拉、不丹、尼泊爾、錫金、斯里蘭卡、印度、馬爾地夫、緬甸等國與香港、澳門地區事務,亞太地區之國際組織事務及亞太地區農漁業合作與漁船遇難等事項。

各地域司(亞東太平洋司、亞西司、非洲司、歐洲司、北美司、中南美司)分掌各該地域左列事項:

一、政治事項。

二、通商事項。

三、經濟、財政及文化事項。

四、軍事之外交事項。

五、本國僑民事項。

六、各國在本國之僑民事項。

七、轄區區域性及國際組織事項。

 

亞西司

一、有關對俄羅斯、烏克蘭、白俄羅斯、摩爾多瓦、哈薩克、烏茲別克、土庫曼、吉爾吉斯、塔吉克、亞美尼亞、亞塞拜然、喬治亞等國事項。

二、有關對沙烏地阿拉伯、約旦、巴林、阿拉伯聯合大公國、阿曼、賽普勒斯、科威特、阿富汗、伊拉克、伊朗、以色列、黎巴嫩、巴基斯坦、卡達、敘利亞、土耳其、葉門及巴勒斯坦等國事項。

非洲司

一、有關對阿爾及利亞、貝南、布吉納法索、蒲隆地、喀麥隆、維德角、中非共和國、查德、葛摩、剛果、吉布地、埃及、赤道幾內亞、加彭、幾內亞、幾內亞比索、象牙海岸、利比亞、馬達加斯加、馬利、茅利塔尼亞、模里西斯、摩洛哥、尼日、盧安達、塞內加爾、聖多美及普林西比、塞席爾、蘇丹、多哥、突尼西亞、剛果(金夏沙)等國與西撒哈拉地區事項及非洲各項區域性及國際組織事項。

二、有關對安哥拉、波札那、厄利垂亞、衣索比亞、甘比亞、迦納、肯亞、賴索托、賴比瑞亞、馬拉威、莫三比克、納米比亞、奈及利亞、獅子山、索馬利亞、南非共和國、史瓦濟蘭、坦尚尼亞、烏干達、尚比亞、辛巴威等國及非洲其他尚未獨立地區事項。

三、有關與非洲各國及未獨立各地區經濟、技術合作事務及一般綜合性事項。

歐洲司

一、 有關對英國及其屬地、不列顛國協組織、愛爾蘭、丹麥、挪威、瑞典、芬蘭、冰島等國事項。

二、有關對安道爾、比利時、法國及其屬地、教廷、義大利、盧森堡、西班牙、葡萄牙、馬爾他、摩納哥、荷蘭、聖馬利諾等國事項。

三、有關對奧地利、阿爾巴尼亞、保加利亞、捷克、斯洛伐克、德國、希臘、匈牙利、列支敦斯登、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波蘭、羅馬尼亞、瑞士、斯洛維尼亞、克羅埃西亞、波士尼亞、赫塞哥維納、馬其頓、南斯拉夫等國事項。

四、對歐工作方案暨實施計畫之執行、檢討與追蹤,歐洲共同體等歐洲區域性及國際組織事務、歐洲通盤性政情研究及一般綜合性事項。

北美司

一、有關對美國之政治、學術、法律、軍事(含國防科技)事務及美國與中共關係之觀察研析。

二、有關對美國之邀訪、文化事務及一般僑務事項。

三、有關對美國之經濟、財政、貿易及一般科技事項。

四、有關對加拿大之政治、文教、商務、邀訪事務及一般僑務事項,駐美、加各單位之一般行政,行政院對外工作會報之幕僚業務。

中南美司

一、有關對墨西哥、瓜地馬拉、宏都拉斯、薩爾瓦多、尼加拉瓜、哥斯大黎加、巴拿馬、多明尼加、海地、古巴等國事項。

二、有關對哥倫比亞、委內瑞拉、巴西、厄瓜多、秘魯、玻利維亞、智利、阿根廷、巴拉圭、烏拉圭等國事項。

三、有關對巴哈馬、貝里斯、格瑞那達、多米尼克、聖文森、聖露西亞、聖克里斯多福、安地卡、牙買加、巴貝多、千里達、蓋亞那、蘇利南等國及法屬蓋亞那等加勒比海尚未獨立各島事項。

四、有關對中南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各國之技術合作及一般綜合性事項。

條約法律司

一、有關條約及協定之研訂、簽署及解釋等事項。

二、有關國際法及涉外法律問題之研判、解釋及司法協助事項。

三、有關國際法及國內法之專題研究、法律圖書資料之蒐集整理、條約及有關資料之編印及一般綜合性事務。

 

國際組織司

一、有關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活動之觀察、研析及參與等事項。

二、有關其他政府間國際組織、國際會議與活動之參與及觀察研析等事項,並輔導民間團體參加與經濟、財政、金融、工商等有關之非政府間國際組織、國際會議與活動事項。

三、有關輔導民間團體參加國際組織、國際會議及國際文教、體育、科技、衛生等交流活動事項。

 

新聞文化司

一、有關釐定新聞文化工作計畫、對所屬駐外各機構之新聞文化工作指示、蒐集與運用新聞文化資料事項、撰擬部次長交辦文稿等事項。

二、有關新聞之發布與處理、辦理記者會、聯繫中外記者、編印「外交部聲明及公報彙編」、攝製外賓訪華活動相冊等事項。

三、有關國內外政情、資料與新聞電訊之蒐集、整理、研析與運用、一般國際情勢之研究、外交部公報與通訊之編印及圖書之管理等事項。

四、有關中共資料之蒐集、整理、研析與運用等事項。

 

禮賓司

一、有關訪賓接待及其他有關交際事項。

二、有關典禮、國書、領事證書、勳章及國際慶弔事項及綜合性事項。

三、有關特權、豁免及優遇等事項。

 

經貿事務司

一、有關涉外經貿關係事項。

二、有關運用國際經濟合作發展基金及對外援助事項。

三、有關綜合性國際技術合作事項。

 

總務司

一、有關文書收發繕印、印信管理及外交郵袋處理等事項。

二、有關經費之出納保管事項。

三、有關駐外單位公產管理、各項公務用禮品、機票之購備、公差旅行平安保險、機場港口通關、中正機場外交部貴賓室管理、對外援贈之購運等及一般綜合性事項。

四、有關營建修繕、公產公物保管、宴客會議場地登記、安排及佈置、公教住宅貸款、消費性貸款、技工與工友之管理及車輛管理與調度等事項。

 

檔案資訊處

一、有關檔案之管理、調閱、縮影、掃描及外交史料之研究、編譯、印行等事項。

二、有關電腦行政業務、資訊之規劃處理、管制及運用等事項。

 

電務處

一、有關電報收發迻譯事項。

二、電務行政及有關密碼與密碼通信裝備之籌劃、配置與視導事項。

 

人事處

一、有關組織編制、任免、遷調、銓審、洽辦考試、分發及其他有關事項。

二、有關考核、獎懲、考績(成)、訓練、進修及其他有關事項。

三、有關待遇、福利、保險、退休、撫卹、人事資料及其他綜合性事項。

 

政風處

一、關於外交部政風法令之擬定事項。

二、關於外交部政風法令之宣導事項。

三、關於外交部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四、關於外交部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五、關於外交部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六、關於外交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事項。

七、關於外交部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八、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會計處

一、有關歲入、歲出概算、預算、會計帳務及決算事項。

二、有關駐外人員待遇、福利及駐外單位經費核定撥發及憑證之審核事項。

三、有關部內各項經費核撥及憑證之審核事項。

四、有關公務統計業務、國際技術合作經費之核撥、主計人事業務及其他綜合性業務。

 

研究設計委員會

一、關於外交政策及計畫之研究事項。

二、關於各單位研究工作之協助事項。

三、其他有關研究設計事項。

 

法規委員會

一、關於外交部主管法規之審議修訂及闡釋事項。

二、關於行政法規之蒐集、研究、協調及配合事項。

 

國會聯絡組

一、外交部年度預算審查與立法院協調、聯繫工作。

二、外交部長官出席立法院暨外交、僑務委員會會議協調聯繫工作。

三、國會公關工作、包括處理請託案件、提供問政資料、協助民意代表從事國會外交等。

四、立法院施政質詢題庫、立委個人資料及有關外交議題言論之蒐製。

五、立委「臨時提案」、「書面質詢」之擬答。

 

非政府組織國際事務委員會

一、推動國際非政府組織之國際聯繫。

二、審核補助或輔導國內非政府組織參與國際組織活動。

三、評估我國非政府組織參與國際組織及活動之成效。

四、 加強外交部與國內非政府組織合作、共同拓展國際關係。

 

日本事務會

一、辦理政務及安保事務。

二、辦理經貿及科技事務。

三、辦理文化教育交流事務。

四、辦理總務、綜合管制業務及接待事務。

五、 辦理日本政、經、文教資訊蒐集、分析及編譯事務。

 

所屬機關

外交領事人員講習所

辦理新進及在職人員實務及專業知能之訓練與講習事項。

 

領事事務局

一、    有關本國護照之核發及各項加簽事項。

二、    有關外國護照之簽證事項。

三、    有關領事事務之各項證明、僑民領務、船員及其他在外工作人員及綜合性業務事項。

四、    有關領事事務電腦資訊系統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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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外交年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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