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節 參加國際組織、會議與活動
在全球化潮流下,全球治理(Global Governance)成為國際間共同處理各項議題的理念,特別是透過國際組織來體現。國際組織分為政府間國際組織(IGO)以及非政府間國際組織(NGO),兩者已為全球治理的重要支柱。國際組織之發展型態與國際現勢息息相關,由於國際間貿易急遽成長、科技及資訊發達以及資金及人口快速流動,使得各國間依存度增加,而在經貿、金融、環保、人權等方面共同面臨之諸多問題,均有賴國際之多邊機制進行協商解決。尤其911恐怖攻擊事件後,國際社會在深刻體認全球性恐怖主義威脅情況下,透過國際多邊活動機制以加強各國在打擊犯罪、反毒及反恐怖活動等方面之合作漸成趨勢。我政府亦密切關注有關發展,以擴大我國際參與之廣度及深度。
綜合前述國際情勢之演變,我國在對外多邊關係方面發展空間甚大。除尋求與更多國家建立外交及實質關係外,並積極投身區域合作及國際事務,扮演「參與者」、「合作者」及「貢獻者」之角色。我國外交工作三大軸心分為與邦交國關係、與無邦交國關係、參與國際組織。透過後者則可增進前二者之成效。雖因我國在國際社會之處境特殊,參與國際組織及其活動之客觀環境與其他國家所面臨者不同,採取策略及方式亦異於一般國家;我係以務實之態度推動參與政府間國際組織(IGO)及非政府組織(NGO)工作。而推動參與聯合國及其專門機關、世界衛生組織及其他國際組織,無論從民意需求、國家利益及國際情勢考量,都有其必要性,並可宣揚我外交政策之理念,增進各國對我之認識,進而爭取支持。另我國透過實質參與相關區域性開發銀行及國際經貿組織等,以融入全球金融貿易體系並與全世界分享台灣發展經驗。
此外,外交部亦積極協助其他政府機關、民間社團及有關人士參加政府間國際組織、非政府組織(NGO)之會議與國際交流活動,特別是國際人道救援工作、外交替代役及和平志工團,目的是希望發揮整體力量,透過政府、民間及非政府組織之共同合作,積極擴大參與國際事務,以善盡國際社會成員之責任並推動兩岸由零和遊戲轉變為雙贏之局面。
壹、推動參與聯合國
我於1971年被迫退出聯合國後,經過30餘年之努力經營,國內政治、經濟及社會各方面成就斐然,國人對於拓展國際活動空間及積極參與國際事務之期盼日殷,政府爰自1993年起正式推動參與聯合國,迄至2004年止,每年透過友邦向聯合國提出單一提案,要求將之列入大會正式議程,加以討論。提案內容主要在呼籲聯合國大會審視在台灣之中華民國所面臨之特殊國際環境,並承認其2,300萬人民參與聯合國工作及活動之基本權利(簡稱「參與案」)。
過去12年來我參與聯合國案均採前述同一策略連續推動,2005年經考量國內各界盼政府在提案方式上求新求變之期望,並配合國際社會皆盼台海兩岸和平對話之氛圍,故經充分諮商各方意見後,採取「兩案並推」之策略,除了洽請友邦繼續為我提出標題為:「台灣2,300萬人民在聯合國的代表權問題」的傳統「參與案」之外,另外亦加提標題為:「聯合國在維護台海和平方面扮演積極角色」提案(簡稱「和平案」),以聯合國維持和平之核心宗旨為訴求,自「和平」之道德制高點切入,爭取國際上對維護台海和平之關心與努力。
馬紹爾群島、諾魯、帛琉、索羅門群島、布吉納法索、查德、甘比亞、馬拉威、聖多美普林西比、貝里斯、聖文森及史瓦濟蘭等12個邦交國,於2005年9月間聯名向聯合國提出一項題為「台灣2,300萬人民在聯合國的代表權問題」之提案,要求將之列入聯大第60屆常會臨時議程之補充項目。該項提案之主要訴求為:要求聯合國大會承認2,300萬台灣人民在聯合國體系的代表權,並採取適當措施加以執行。
此外,馬紹爾群島、諾魯、帛琉、索羅門群島、吐瓦魯、布吉納法索、查德、甘比亞、馬拉威、聖多美普林西比、瓜地馬拉、聖文森、聖克里斯多福、吉里巴斯及史瓦濟蘭等15個邦交國也同時聯名向聯合國秘書長安南提出一項題為「聯合國在維護台海和平方面扮演積極角色」之提案,要求將之列入聯大第60屆常會臨時議程之補充項目。該項提案之主要訴求為:籲請台海兩岸以和平方式解決彼此間的爭議,並要求聯合國秘書長指派一位特使或一個真相調查團評估台海安全情勢,向大會及聯合國其他相關機關提出報告,並採取必要措施,鼓勵並協助台海兩岸進行和平對話與交流。
友邦巴拉圭另單獨致函聯合國秘書長表示支持前述兩項友我提案。第60屆聯大總務委員會議於美東時間9月13日下午舉行,審議聯大常會之正式議程,因開議時間延後,導致會議議程受到嚴重壓縮,巴基斯坦提議將友我兩案合併討論,正反雙方各推派兩位代表發言、每位發言時間不超過6分鐘。擔任總務委員會成員之我友邦巴拉圭曾提出異議,惟主席在其他成員無異議情形下裁定採納巴基斯坦之提議。我由甘比亞及查德兩友邦代表發言,中共則由中共及巴基斯坦發言。雙方代表發言後,我友邦巴拉圭再度以總務委員身分發言助我,索羅門群島駐聯合國常任代表曾要求發言,但遭主席拒絕。最後主席裁示不建議將友我兩案列入本屆聯大正式議程。
為紀念聯合國成立60週年,第60屆聯大於9月14日至16日舉行盛大之高階全會,帛琉、聖多美普林西比、諾魯、馬紹爾群島、吉里巴斯、聖克里斯多福、索羅門群島、吐瓦魯及宏都拉斯等9個邦交國高層,曾在發表演說時為我執言,推崇台灣之經濟成就及民主改革,呼籲聯合國落實會籍普遍化原則,強調預防外交之重要性,並鼓勵台海兩岸進行和平對話。
聯大總辯論於9月17日至23日舉行,其中直接發言支持我案者計有吉里巴斯、馬紹爾群島、諾魯、帛琉、索羅門群島、吐瓦魯、布吉納法索、查德、甘比亞、馬拉威、聖多美普林西比、塞內加爾、史瓦濟蘭、貝里斯、哥斯大黎加、薩爾瓦多、瓜地馬拉、尼加拉瓜、巴拉圭、聖克里斯多福、聖文森等21個邦交國;友邦巴拿馬及非邦交國斐濟則分別以強調會籍普遍化原則及鼓勵兩岸和平對話等間接方式助我。
聯大於9月20日召開全會審議並採納總務委員會議報告,索羅門群島及甘比亞代表其他提案連署友邦,針對總務委員會審議友我兩案時未能作充分討論提出異議,並要求本年之作法絕不能成為先例。大會主席回應時指出,本年總務委員會議程面臨極大時間壓力實為「特殊狀況」,強調已充分注意我友邦此項發言。
本年我政府首度採用上述「兩案並推」策略,雖然友我兩案未獲列入聯大正式議程,但國內、外各界反應良好,其中「和平案」訴求合理,普獲各國支持,「參與案」則再度提醒世人,繼續將我排除於UN體系外,並不符公義及人權的普世價值。
推動參與聯合國案是一項長期任務,外交部會以務實、靈活、彈性之態度,隨時審視國際環境與兩岸關係等之變化,相應檢討調整推動策略,同時全力作好長期洽助紮根工作,以冀逐漸擴大友我基礎,爭取突破契機。
貳、推動參與世界衛生組織
「世界衛生組織」(WHO)係聯合國專門機關,原由我國與巴西聯合倡議,於1948年正式成立,為全球推動改善世界醫療技術、增進衛生保健工作之重要政府間國際組織。我雖為該組織之創始會員國,惟我退出聯合國後,亦於1972年被迫退出該組織。我政府基於人道精神,並為積極參與國際交流與提升我醫療衛生品質,爰於1997年以「邀請台灣以觀察員身分參加世界衛生大會(WHA,為WHO之最高權力機關)」為訴求,積極推動參與WHO,並透過友邦於每年5月之世界衛生大會中提案邀請臺灣以觀察員身分參加世界衛生大會,以維護台灣2,300萬人民之衛生健康權利,並利臺灣協助改善世界貧窮地區之衛生條件。
本年我延續上年「雙管齊下」之策略,除續爭取成為WHA觀察員外,另善用國際上普遍支持我實質參與WHO之氛圍,配合修正「國際衛生條例」(International
Health Regulations; IHR)之時機,全力爭取在IHR修訂條文中納入利我參與之文字,以使我日後得以參與該條例所建構之全球防疫體系,進而開啟一扇實質參與WHO之門。
本年我於4月下旬洽請馬拉威、貝里斯及聖多美普林西比等3友邦分別致函WHO李鍾郁幹事長為我提案,要求將題為「邀請台灣以觀察員身分參與世界衛生大會(WHA)」之補充項目列入本屆大會議程。
我案於WHA大會開議首日(5月16日)總務委員會議中獲得熱烈討論,會中共有54國發言,其中21國支持我案,除19國係我友邦(包括甫建交之諾魯)外,斐濟及巴布亞紐幾內亞等兩非邦交國亦發言助我。雖然該補充議題經辯論後,仍遭主席裁決不列入大會議程,然我案經長達2小時半之辯論,約佔總務委員會會議90%之時間,迫使下午第2次全會因而延後1小時召開;另外本次助我國家數量較上年更多,約為支持中共者之三分之二(上年助我者則為支持中共者之二分之一),顯示我案動能之增加及我與中共於數量上差距之日漸縮小,亦顯示我火力集中之策略正確。
同(16)日下午WHA第2次全會進行我案之討論時,由查德及馬拉威代表我方,與中共及巴基斯坦進行「二對二交叉辯論」。大會主席雖於辯論後仍裁決按照總務委員會建議,不將我案列入本屆大會議程,然此次「二對二」交叉辯論形成下述利我情況:1.雙方立足點及數目平等,中共方面無法運用其外交優勢。2.就雙方代表之發言時間而言,我方略佔上風(27分鐘比19分鐘)。3.減低對大會議事之干擾,避免他國困擾(尤其友我之大國),但仍可充分表達我方訴求,獲得相當文宣效果。4.我方代表(查德、馬拉威)充分利用我方會前提供之執言參考資料,且發言質量均佳。5.反方代表(巴基斯坦、中共)之發言多屬陳腔濫調及政治論述,與注重衛生專業之WHA並不搭調,中共代表高強則以同一演講稿,於不同場合宣讀三遍,予人辭窮之感。
另外,本(第58)屆世界衛生大會(WHA)通過之新版「國際衛生條例」第3條第3款明確納入我所盼之「普世適用」(universal
application)文字,為我日後參與該機制初步奠定法理基礎。WHA亦於5月23日通過針對IHR修訂所草擬之決議文草案,其中「籲請所有會員及(WHO)幹事長依據國際衛生條例第2條所列之目的與範圍及第3條所列之原則(即「普世適用」),充分實踐該條例」。
我案經9年之不懈努力,雖因中共之阻撓而未能成功,然上年美、日兩國首度公開投票支持我案,本年新版IHR成功納入「普世適用」原則,證明我參與WHO之努力已普獲國際社會道義及專業之支持,在國際社會逐漸獲得正面迴響。
推動參與WHO案具全民高度共識,獲得不分朝野、跨越黨派之高度支持,也是我政府一貫努力之目標。未來,外交部將在既有基礎上,與行政院衛生署等相關單位保持密切合作,並結合民間整體力量,全力推動本案,以期早日達成參與WHO之目標。
參、參與聯合國以外之功能性國際組織
除推動參與聯合國之工作外,我亦積極運用政、經及科技實力,以靈活務實之作法,鞏固與我已加入之各國際組織之關係,維護我會籍地位與權益。對於我尚未加入之國際組織,亦積極爭取加入或與之加強實質聯繫,爭取參與其活動之機會。
2004年我在「亞洲選舉官署協會」(AAEA)、「亞非農村發展組織」(AARDO)、「世界貿易組織法律諮詢中心」(ACWL)、「亞洲開發銀行」(ADB)、「亞太農業研究機構聯盟」(APAARI)、「亞太經濟合作」(APEC)、「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亞太法定計量論壇」(APLMF)、「亞洲生產力組織」(APO)、「亞洲科技合作協會」(ASCA)、「亞洲蔬菜研究發展中心」(AVRDC)、「中美洲銀行」(CABEI)、「南方黑鮪保育委員會(CCSBT)延伸委員會」、「國際衛星補助搜救組織」(COSPAS-SARSAT)、「艾格蒙聯盟」(Egmont
Group)、「亞太糧食肥料技術中心」(FFTC/ASPAC)、「國際棉業諮詢委員會」(ICAC)、「國際種子檢查協會」(ISTA)、「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原國際畜疫會)、「東南亞中央銀行組織」(SEACEN)、「亞洲稅務管理暨研究組織」(SGATAR)、「世界關務組織」(WCO)屬下之「原產地規則技術委員會」及「關稅估價技術委員會」、「北太平洋鮪魚國際科學委員會」(ISC)、「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WCPFC)及「世界貿易組織」(WTO)等26個政府間國際組織或其屬下機構擁有會籍。
另以觀察員等身分參與「南方黑鮪保育委員會」(CCSBT)、「國際度量衡大會」(CGPM)、「歐洲復興開發銀行」(EBRD)、「糧食援助委員會」(FAC)、「中美洲議長論壇」(FORPEL)、「全球生物多樣性資訊機構」(GBIF)、「美洲熱帶鮪魚委員會」(IATTC)、國際政府資訊科技理事處(ICA)、「國際大西洋鮪類資源保育委員會」(ICCAT)、「美洲開發銀行」(IDB)、「國際穀物理事會」(IGC)、「國際間鑽石原石進出口認證標準諮商機制」(Kimberley
Process)、「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之「競爭委員會」、「鋼鐵委員會」「國際法定計量組織」(OIML)、「中美洲議會」(PARLACEN)、及「中美洲統合體」(SICA)「中美洲軍事會議」(CFAC)等18個政府間國際組織或其屬下機構。茲將我參與國際組織之重要進展略述於後:
一、亞太經濟合作(APEC)
我自1991年11月以「中華台北」(Chinese Taipei)名義加入「亞太經濟合作」(Asia 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APEC)以來,即積極參加其各項相關會議及活動,以增進我與其他會員體之交流,並努力爭取在台主辦APEC相關會議及活動,以擴大我在APEC之影響力。2005年我國出席之APEC會議及活動多達180次以上,包括4次資深官員會議、第3屆APEC區域貿易安全會議、7次專業部長會議(電信、貿易、中小企業、財政、海洋、能源、礦業)、第17屆部長級年會及第13次經濟領袖會議,以及各工作小組或次級論壇之相關會議與活動,另並在台舉辦16項APEC會議及活動,亦普獲其他會員體踴躍派員參與。
此外,2005年APEC部長級年會所發表之聯合聲明中,曾對我國辦理「APEC數位機會中心」(APEC Digital Opportunity Center,
ADOC)計畫取得之進展表示歡迎。我領袖代表林前資政信義並於會中代表我國提出「ADOC進階計畫-一鄉鎮一特產」(ADOC plus OVOP)倡議,獲與會其他會員體之迴響。
爭取擔任APEC各項重要職務,以發揮我實質影響力,亦為我方努力的重點。過去我國曾擔任APEC「農業技術合作專家小組」、「貿易推廣工作小組」與「海洋資源保育工作小組」之主導成員(Lead
Shepherd)、「貿易暨投資委員會」服務業小組及「貿易暨投資委員會」智慧財產權專家小組之召集人(Convener)、「人力資源發展工作小組」教育分組之國際協調人(International
Coordinator),對該等小組之貢獻頗受其他會員體之肯定。目前我國擔任「工業科技工作小組」分組B(Internation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Networks)之主席(Chair)、「電信暨資訊工作小組」之「資訊通訊技術發展指導分組」副召集人、「農業技術合作專家小組」之「動植物種源保存及利用」領域及「農業金融體系之合作發展」領域主事會員體(Shepherd)。此外,我國已於2005年5月接任「漁業工作小組」之主導成員。另我方派有1名同仁在新加坡APEC秘書處擔任計畫主任(Program
Director)。
二、亞洲開發銀行(ADB)
亞洲開發銀行(簡稱亞銀)成立於1966年,址設菲律賓馬尼拉。我為亞銀創始會員之一,中共自1983年起即企圖加入,亞銀迫於其壓力,乃於1985年11月與中共簽署備忘錄,同意中共以所謂「中華人民共和國」及「中國唯一合法代表」之名義加入,並自中共入會之日起,改稱我為
Taipei,
China。我以該名稱具地方性涵意,除向亞銀當局提出嚴正抗議外,並以拒絕出席其1986年及1987年兩屆年會,表達我之不滿。1988年政府經與亞銀當局多次磋商,終在獲其明確保證我為亞銀正式會員之地位及權益絕不因會籍名稱變更而有所影響之情形下,以「抗議中」之方式組團出席亞銀第21屆年會。1989年亞銀第22屆年會在北京舉行,政府在獲得亞銀與主辦單位保證以平等地位對待我與其他與會代表團之情形下,再度組團參加年會。1990年迄今我續組團參加亞銀年會,並持續向亞銀爭取改善我在該行之名稱。亞銀第38屆理事會年會於2005年5月4日在土耳其伊斯坦堡舉行,我國係由央行彭總裁淮南代表與會。另自亞銀成立迄2005年底,我國廠商共獲得超過6.68億美元之商機;此外,亞銀亦來台舉辦合作融資座談會及商機說明會,邀請我國內銀行及廠商參與,提供我國銀行與外國金融機構合作往來之機會,並協助我廠商開拓亞洲市場。
三、美洲開發銀行(IDB)
美洲開發銀行(IDB) 成立於1959年,總部設於美國華府,旨在提供貸款及技術協助予美洲地區之會員國政府機構或其私人企業,以促進區域內會員國之經社發展。IDB
自1991年起邀我以觀察員身分列席該行理事會年會,此後,我每年皆派員參加。該行前總裁伊格雷西雅斯(Enrique V. IGLESIAS)任內曾於1993年11月25日至28日訪華,訪華期間曾與我中央銀行就我海外經濟合作發展基金出資兩千萬美元與該行共同貸款予其會員國之合作計畫完成換函手續。IDB於2005年7月改選總裁,由哥倫比亞駐美大使Luis
Alberto Moreno當選。第46屆IDB理事會年會於2005年4月10日至12日在日本琉球舉行,我由中央銀行彭總裁淮南率團與會。
四、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
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係已開發國家討論經濟事務之論壇,旨在協助會員國制訂適當之政策以促進會員國之經濟與社會福祉,並協調會員國之力量以協助開發中國家。該組織成立於1960年12月14日,總部設於法國巴黎,目前有會員國30國。為增進OECD會員國與亞洲新興工業化國家之相互瞭解,日本前外相宇野宗佑於1988年5月OECD部長級會議中,提議由該組織與亞洲新興工業化國家展開對話,以增進OECD與新興工業化國家間之相互瞭解。此後我即積極與有關國家接洽爭取,並自1989年1月起至今皆應邀參加在法國巴黎舉行之OECD與新興非會員經濟體之非正式研討會。此外,OECD鑒於其與新興非會員經濟體間之對話關係日趨密切,爰成立「新興市場經濟體論壇」,以召開研討會之方式,探討各國政經政策之變化,我亦應邀參加該論壇之相關研討會。
為加強我與OECD關係,我自1999年起每年均與該組織合辦「競爭法政策研討會」(1999年於泰國曼谷、2000年於馬來西亞吉隆坡及2001年於泰國普吉島),與會者汲取我於競爭法領域之執法經驗,獲益頗多。
經多年努力爭取各會員國政府之支持,我國截至2005年底為止,已為「競爭委員會」及「鋼鐵委員會」之觀察員。
五、歐洲復興開發銀行(EBRD)
歐洲復興開發銀行(簡稱歐銀)成立於1991年4月,總部設於倫敦,其主要工作係協助中東歐及中亞地區28個受援國家實施市場經濟及民主政治之轉型。歐銀現有60個國家會員及2個國際組織會員(歐盟及歐洲投資銀行)。依「歐銀成立協定」規定,其國家會員必須為歐洲國家或國際貨幣基金(IMF)之會員國。我尚無法申請為會員國,爰於1991年在歐銀設立「台北中國—歐銀合作基金」,迄共出資2千1百50萬美元,參與歐銀對其受援國之法制、能源、金融、環保、交通、電訊及人才訓練等計畫案。歐銀自1992年第1屆年會起每年理事會年會均邀我組團與會,我並自1997年起以「特別觀察員」身分出席年會。經洽歐銀同意,我於2004年2月在歐銀設立「台北中國—歐銀業務發展辦事處」,象徵我與歐銀關係已進入建制化階段,並進一步提昇我與歐銀及各相關受援國間合作關係。此外,我自合作基金提撥150萬美元與歐銀簽訂「巴爾幹地區特別基金」之捐款協議,參與該行之「巴爾幹重建計畫」。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並投入3千萬美元參與歐銀對其受援國之投、融資計畫;該會另以ICDF-Taiwan名義與歐銀簽署「蒙古合作基金捐助協定」認捐1百萬歐元,我方正式取得與荷、盧、日等其他捐助國同樣派員出席該基金指導委員會之地位,可彰顯我具有能力且願積極援外之經濟大國國際形象。我華南銀行等7家銀行並成為歐銀之國際保兌銀行,協助解決我國廠商前往中、東歐及獨立國協地區開拓商機可能面臨之風險,並有助於歐銀受援國家發展市場經濟。歐銀第14屆年會於2005年5月22日至23日在塞爾維亞首都貝爾格勒舉行,我由駐英國林代表俊義率團與會。
六、中美洲銀行(CABEI)
中美洲銀行(CABEI)成立於1960年12月,總行設於宏都拉斯首都德古西加巴(Tegucigalpa),會員國共10國,區域外國家得經理事會通過後加入為區域外會員。我於1992年11月10日正式成為CABEI區域外會員,會籍名稱為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代表機構為我中央銀行。另我與 CABEI
積極進行各項合作,包括我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分別提供各1千萬美元貸款之「中美洲中小企業轉融資計畫」及「中美洲基礎建設計畫」,並對薩爾瓦多等5個區域內受援國提供1千萬美元之「中美洲國家中小企業發展計畫」及對中美洲區域內之高度負債貧窮國家提供1千萬美元融資參與「社會轉型基金計畫」等,另我「中國輸出入銀行」亦提供該行5百萬美元限定用途貸款,作為薩爾瓦多等中美洲5國進口我資本財或工業產品轉融資之用,未來我將持續加強與CABEI之合作關係。CABEI第45屆理事會年會於2005年4月29日在薩爾瓦多首府薩爾瓦多市舉行,我由財政部陳次長樹以代理理事身分率團與會。
七、亞太防制洗錢組織 (Asia/Pacific Group on Anti Money Laundering, APG)
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為亞太地區防制洗錢犯罪之多邊機制,秘書處設於澳大利亞雪梨,目前有32個會員。我每年均積極參與該組織年會及工作組會議,就洗錢犯罪新趨勢及打擊洗錢犯罪之情況與各國執法單位進行情資交換,並續積極爭取與他國簽署防制洗錢合作備忘錄。APG第9屆年會於2005年7月11日至15日在澳大利亞凱恩斯市舉行,由我法務部調查局組團與會,另我當選2005-2006年指導會議成員(Steering
Group Member)北亞地區代表,未來我仍將繼續加強與APG之合作關係。
八、參與反化學武器公約(CWC)活動及會議
外交部於民國94年2月14日派員與我CWC工作小組其他成員組團赴訪印度,與該國政府主管官員就我產業發展需求、確保CWC丙類化學管制原料來源之立場交換意見。7月15日組團赴紐西蘭,藉台紐年度經貿諮商會議會外會方式,就本案與紐西蘭建立資訊交流之管道;紐西蘭同意,倘遇締約國大會推動丙類化學品加強貿易管制,則將知會我國。10月16日至23日工作小組組團赴美,與美主管機關、國會、智庫、美國化學產業協會、美台商會等官員或學者專家會談,向美方說明上述丙類化學管制原料之進口對我產業甚具重要性。
九、參與國際法學會議
外交部於民國94年3月補助「中華民國國際法學會」及「台灣國際法學會」派員出席「美國國際法學會」第99屆年會。5月及11月先後補助「中華民國國際法學會」派員赴英國倫敦出席「國際法學會」第1次及第2次執委會,以及於5月補助「台灣國際法學會」派員出席「日本國際法學會」秋季研究大會。
十、參與國際漁業會議
爭取在台北舉行「南方黑鮪保育委員會延伸委員會」第4屆年會。經過一年的爭取,包括派員出席2003年在韓國釜山舉行之第3屆年會,於會前透過雙邊諮商逐一說服各國,於年會中達成決議,爭取第4屆年會於台北舉行。爰第4屆年會如期於2005年10月11日至14日在台北舉行,此為國際漁業組織首次在台灣舉辦年會之創舉。另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組團分別出席「中西太平洋漁業管理組織」12月在密克羅尼西亞舉行的年會,以及稍前於9月間在法屬新喀里多尼亞舉行之第一屆「科學次委員會」會議、10月間在日本東京之「北方次委員會」非正式會議,協助我團及會議草擬「議事規則」稿以及提供其他涉及新組織成立所需之相關法律意見。
十一、推動我駐WTO林大使義夫擔任「WTO法律諮詢中心」管理委員會委員
歷經一年策略研訂、協調、聯繫,於2005年獲得成果;「WTO法律諮詢中心」(Advisory Centre of WTO
Laws)於2005年6月30日在瑞士日內瓦舉行第11屆大會改選管理委員會(Management
Board)委員,我駐世界貿易組織林大使義夫獲選為新任「管理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管理委員會」為中心最高權利機關。此有助於我協助並加強對「WTO法律諮詢中心」之管理,進一步與其他各國駐WTO人員互動。
十二、世界貿易組織(WTO)
我國於民國91年元月1日成為世界貿易組織(WTO)第144個會員,對我國而言是一個重大的里程碑,除了再次確認我在國際社會中將扮演不可或缺的角色外,並能在WTO規範內與其他會員享有相同的權利、克盡相同的義務,透過參與該組織相關活動,我可開拓更寬廣的國際空間。本年度主要工作簡述如下:
(一)參與新回合多邊經貿談判:為掌握各項WTO談判議題之進展,有效利用WTO擴大我國參與國際經貿事務之能力,外交部與相關單位配合我常駐WTO代表團人員均儘量派員出席各項WTO會議,積極於會中表達我國立場,以增加我對WTO之貢獻,並提升我國際能見度。
(二)積極參與新會員入會諮商:目前共有30個國家申請加入WTO,我國業已登記成為部份入會申請國之入會工作小組成員,並積極參與。其中我國與烏克蘭、越南之入會雙邊諮商密集進行中;另外交部並兩度派員前往日內瓦參加俄羅斯入會工作小組,除盼藉此爭取我國在各該國家之貿易機會外,更期能增加我與各該國家之互動。
(三)積極參與WTO第六屆香港部長會議:WTO第6屆部長會議業於2005年12月13日至18日於香港舉行,我國由經濟部何部長美玥率領各相關單位所派出的51名團員(包括10位立法委員)與會,主要任務包括(1)杜哈回合談判農業、非農產品市場進入等議題之談判模式達成共識,並在服務貿易、貿易規則、貿易便捷化、貿易與環境及貿易與發展等議題獲致實質進展,以達成2006年底完成本回合談判之目標。(2)利用機會與重要經貿夥伴進行部長級雙邊會談,洽商各項經貿議題,並建立我與與會部長級官員之溝通管道,拓展我經貿外交關係。
外交部負責「貿易與發展」議題,WTO杜哈新回合談判亦強調以發展為主軸,本屆部長會議亦將針對「貿易與發展」議題之履行(Implementation)問題及進度進行盤點,各會員對此議題之政策立場及結盟談判情形將成為部長會議之成敗重點之一,所幸本屆部長會議在「貿易與發展」議題重要進展為,對有關特殊與差別待遇附件F第36號關於提供低度開發會員免關稅、免配額提案之決議內容如下:「自2008年起,永久性提供低度開發會員所有產品免關稅、免配額之待遇;惟會員倘有困難者,至少應自2008年起,提供低度開發會員97%產品免關稅、免配額之待遇」。
(四)參與WTO技術協助,回饋國際社會:為積極參與WTO,回饋國際社會,我國自入會以來總共捐贈WTO杜哈議程全球發展基金738,000美元,協助WTO辦理各項協助低度開發及開發中國家之技術訓練及能力建構計畫。另基於我國四十幾年來的經濟發展成功經驗,友邦及友好國家亟思仿傚學習,為此,我亦積極辦理各項技術協助研習班,94年元月我與WTO共同舉辦「亞太地區區域技術性貿易障礙研討會」,WTO派遣四位參事來臺講課,對提升亞太地區開發中及低度開發會員之技術性貿易障礙建構能力極有裨益。94年3月我在WTO秘書處協助下分別舉辦「電信國家級研討會」、「動植物檢疫國家級研討會」,WTO分別派遣專家來臺授課。另鑒於WTO「七月談判」決議將貿易便捷化納入杜哈回合談判,我為順從WTO新趨勢,於94年3月中旬在臺舉辦「貿易便捷化研習班」,邀請WTO開發中及低度開發國家參加,以增進渠等在此領域之能力,WTO均派遣專家來臺授課。上述各項均使我國之國際能見度提升,對提升我國際地位頗有助益。
肆、輔導及協助國內NGO積極與國際接軌
外交部NGO委員會成立以來,所輔導或協助參加的非政府間國際會議共有8,583次,國際活動1,860次,(謹按:其中93年共輔導及協助523個
NGO舉辦或參加國內外NGO之會議及活動;94年共輔導及協助國內NGO參與或舉辦國際會議活動1907次,其中並酌予經費補助524項活動;2002年以來,先後有「亞太區貿易便捷化與電子商務理事會」、「國際飛行眼科醫院」、「國際志願服務協會」以及「國際透明組織」等國際NGO來台設立分會,另「國際舞台美術家、劇場建築師暨劇場技術師協會(OISTAT)」秘書處移設台灣,以及「台灣與東南亞大學校長論壇」於2005年成立之初即將國際秘書處設於台灣。
伍、參與非政府組織(國際事務活動)
(一)推動國際人道援助
1.93年12月26日南亞海嘯災變後,外交部立即協調國內民間團體辦理「台灣愛心關懷南亞」聯合勸募活動,共提供355公噸之救災物資予各受災國,其中送往印尼155.6公噸,斯里蘭卡188.6公噸,印度11公噸;募得民間捐款共計約新台幣3億4千萬元;赴災區協助救災之志工及醫療人員共計511人次。另與美國慈善組織Feed
The Children、Helen Keller International、Mercy Corps及印尼哈比比中心等國際非政府組織,合作進行賑災。
2.巴基斯坦與印度邊界於94年10月8日發生大地震後,巴國北部傷亡慘重,外交部即協助「清海無上師世界會」所籌組二批醫療救援團共27人,以及所募集之帳篷等救援物資赴巴基斯坦協助賑災,另協助「財團法人羅慧夫顱顏基金會」運送醫療設備及相關物資赴巴基斯坦協助賑災。
3.外交部贊助「瑞士除雷基金會」進行之「實地醫療支援計畫」,建立一支醫療團隊,購置醫療設備及雇用隊員,負責在戰亂危險地區進行除雷行動時,參與緊急後送重傷人員工作。
4.外交部與「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及「財團法人普賢教育基金會」合作捐贈輪椅予我中南美洲及非洲友好國家。
(二)協助國內NGO建構參與國際事務能力
1.外交部委託南華大學非營利事業管理研究所辦理「NGO100第二屆青年領袖非政府組織研習營」,培養國內大專青年及國內非政府組織青年幹部參與國際NGO事務之能力。
2.外交部委託中山大學國際非政府組織研究中心辦理「94年度NGO國際事務人才培訓班」,共計5期,共培訓約400名國內NGO重要幹部。
3.外交部補助3名國內NGO幹部赴NGO實習,另與美國俄勒岡州波特蘭大學合作辦理「台灣NGO暑期密集訓練班」,遴選10名國內NGO中高階人士前往該校研習,汲取國際NGO經營管理及從事人道救援工作之經驗。
(三)推動國際間民主交流
1.由外交部贊助之台灣民主基金會於94年9月15至17日於台北舉辦「亞洲民主化世界論壇」(World Forum for Democratization in
Asia , WFDA)首屆雙年會,邀請全球30餘國120餘位民主人士與會,會後並發表行動綱領,作為未來推動亞洲進一步民主化之依據。為推廣人權教育及促進世界人權交流,該基金會並於11月27日至12月4日於高雄舉辦「第一屆全球人權城市網路會議及國際人權研習會,共有11個人權城市代表應邀來台與會」。該基金會另並持續推動「亞洲直接民主研究計畫」(Initiative
and Referendum Institute-Asia)及其他有關民主人權之各項交流活動。
2.民主太平洋聯盟(DPU)於8月13日至8月15日於台北圓山飯店舉行正式成立大會;並於11月至12月間與台灣民主基金會共同邀請會員國代表來台參加我國三合一地方選舉觀選團,藉機宣揚我國之民主制度與成就並與各國代表交換民主事業經驗。
3.外交部於10 月底至11月初組團赴奧地利拜會「國際關懷組織」(CARE International)奧地利分會國家主任(National
Director)Ulrike Schelander女士及「國際人權組織」奧地利主席Katharina Grieb女士、赴匈牙利拜會「民主轉型中心」(Center
for Democratic Transition)會長Amb. Istvan Gyarmati大使及「世界非政府組織協會」(WANGO)匈牙利國家代表(National
Representative)Mr. Denes Bank洽商推動與我國民主人權組織進行合作事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