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期刊首頁 回外交部首頁
   
臺灣法律地位問題之真象 More
臺灣法律地位問題之真象
周書楷與聯合國
小故事,大啟示
後京都架構下-
我國環境外交策略
柔性外交展威力–
參加美國南加大公眾外交
暑期班研習心得
■ 「中日和約」的定義為何?日本交流協會代表齋藤正樹公開主張「臺灣地位未定論
」引發一連串的質疑和辯論,多年來國際情勢變化,模糊了臺灣主權問題,本文將就此爭議之來龍去脈加以分析,與讀者共同探討問題之癥結。

日本駐華代表齋藤正樹本年5月1日曾在 嘉義中正大學之學術研討會發表演說公開主張 「臺灣地位未定論
」,其內容至為 不妥,儘管渠事後向外交部表示道歉並表明 願撤回相關言論,並解釋這完全係其個人言 行並不代表日本官方立場,然而身為一國駐 華代表,其言論代表其國家,豈能如此輕忽 其動機誠令人不解,本人願站在維護國家主 權之立場駁斥其謬論。

臺灣係中華民國領土不可分割之一部 份,應無所謂法律地位問題,惟早在1950 年代國際社會間曾有臺灣地位未定之謬論流 傳,該問題產生之原委相當複雜,各種謬說 均有其潛在之政治背景,吾人應對該問題之 來龍去脈,從國際公法及國際政治等觀點予 以分析,以明其癥結並剖析相關國家對此一 問題之看法,進而提出我國擁有臺灣主權之 法理論據。

臺灣法律地位問題之緣起
臺灣法律地位問題係國際間討論中國問 題之暗流,1972年3月29日尚有美國國務院 主管遠東事務之助理國務卿葛林曾在日本表 示美國仍認為臺灣之法律地位未定,若吾人揣其用心當可瞭解國際社會之所以有該謬論 之原因不外乎下列五點理由如次:
■ 受到對日和約之影響
  1949年10月1日中共政權成立後, 俄國 與英國等國相繼予以外交承認, 以致1951 年9月國際社會在舊金山所召開之對日和會 究應由我國或中共參加,各國發生歧見歷經 折衝,英、美基於國際現實政治之考慮遂決 定不邀請臺海兩岸任何一方參加,對日和會當時在無中華民國參加之情形下舉行,當然 一切涉及中國權益問題均在列強之擺佈下進 行,以致由48個國家所簽訂之金山和約第二 條對於若干戰後日本所放棄包括臺灣在內之 領土問題僅含混帶過,該條文僅載明日本放 棄臺澎而未明定其歸屬,迨1952年2月中日 兩國在臺北洽談簽署中日和約, 鑒於中日和 約之內容與範圍受到金山和約第二十六條規 定之限制,無法超越金山和約以致中日和約 復未明載臺澎歸還中華民國。
   
■ 美國對臺灣地位之曖昧態度
  韓戰爆發後國際形勢遽變,美國政府懍於臺灣之戰略地位重要, 因而改變其對臺態 度,基於其本身政治利益欲將臺灣海峽中立化以免淪於中共手中,於是美國杜魯門總統於該年6月27日乃下令美國第七艦隊開入臺 灣海峽並發表一項政策聲明主張「臺灣未來 地位之決定須俟太平洋區域完全之恢復後與日本成立和約時再予討論或由聯合國予以考慮」 , 當時美國對臺灣法律地位之所以採取曖眛態度恐非惡意
,其主因厥在於美國希望 替其本身以軍事手段干涉阻止臺灣被中共赤化, 找到一合法之根據,惟事實上美國官方 自1972年4月以後迄今未再提及臺灣地位未 定論。
   
■ 「兩個中國」政策之幻想
  早於1954年7月日內瓦會議解決越南戰 爭後,美國對華政策在尋求臺灣海峽停戰之同時,亦開始嘗試推動「兩個中國」之政 策,例如1955年1月19日正當中共大舉進攻 一江山的第二天,艾森豪總統在記者會上曾 表示除了希望聯合國能致力臺灣海峽停戰 外,並謂「兩個中國」正為美國研究中的可能方式之一
,此乃美國政府正式提到「兩個 中國」之第一次,當時由於我先總統蔣公基 於「漢賊不兩立」之基本立場嚴厲反對是種 作法或構想,同時中共自始迄今堅持「一個 中國」政策以致「兩個中國」政策在國際社 會間無從實現之可能,例如1971年當聯合國大會討論中國代表權席位案時,美國前駐 聯合國大使即前美國總統喬治布希曾提出採 「雙重代表權」之建議,當時未獲中共及我 國首肯,以致我被迫退出聯合國,從此「兩國中國」之議胎死腹中煙消雲散矣。
   
■ 聯合國對臺灣法律地位問題之討論
 

由於1950年6月27日美國總統杜魯門發 表對臺灣地位未定之聲明,促使臺灣問題日漸趨向國際化,美國政府曾於韓戰發生後不 久,即向聯合國大會第五屆常會提出臺灣問 題,當時美國聯合國常任代表奧斯汀曾於1950年8 月25日致函聯合國 秘書長,該函強 調「臺灣一如其 他盟軍在太平 洋區自日本取 得之領土,在 國際行動決定其 未來地位之前,其法律地位未定,美國歡迎聯合國檢討臺灣問題,相信聯合國之考慮將有助於該問題之和平解決」, 當時中共派伍修權 大使於11月24日抵紐約出席聯合國 會議,於

 
是聯合國對臺灣地位問題之辯論首次正式展開,結果1951年2月7 日聯大第一委員會以38票對5票, 8票棄權通 過英國建議,將臺灣地位問題予以無限期擱 置,美國此一提案即在聯合國就如此無疾而 終,惟此一問題因曾被提出於聯合國討論甚 至表決,當時在國際社會造成一種印象即臺 灣之歸屬問題仍未決定有待聯合國裁決,後 來雖無定論但無形中引起國際人士對此問題 之重視。
   
■ 臺獨運動之主張
  臺灣法律地位未定之主張一向係臺獨 運動主要之理論架構,早於1983年11月9日 「臺灣公論報」發行人羅福全(前任駐日 本代表)在美國參議院外交委員會討論第七十四號「臺灣前途決議案」 之聽證會中
, 渠曾聲稱「由歷史及國際法之觀點來看, 臺灣自古即不屬於中國而臺灣之法律地位迄今未定,無論是中共或國民政府對臺灣均未擁有主權,因此臺灣之前途應由人民自決的方式尋求解決」。
  此外,臺獨思想理論家彭明敏(前任總統府資政)在1984年3月所出版 「自由的滋味-彭明敏回憶錄」
一書強調臺 灣地位未定,其主要論點為「從國際法之觀點來說,自1895年臺灣割讓給日本迄今,並 沒有任何條約或具有法律約束力之文件將臺 灣重新劃歸中華民國」。此外,現任立法委員蔡同榮曾於1984年10月22日在基督教箴 言報以「香港模式對臺灣之陷阱」一文投書 表示臺灣法律地位未定。
中華民國享有臺灣主權之論據

綜合上述國際社會對所謂臺灣法律地位 問題產生之背景與緣由,其中許多不利我國 之論點均係國際現實政治下之產物,其主張 似是而非有待澄清,尤其下列諸問題似允宜 詳加剖析:

(1) 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宣言究有無法律拘 束力?

(2) 日本在事實上及法律上已放棄對臺灣 之主權,而中華民國政府接收臺灣之 法律效力如何?

(3) 臺灣主權歸屬問題究應適用何種國際 法原則?

就國際公法之觀點本人認為中華民國享 有臺灣主權之論據略可歸納為下列六點:

■ 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宣言雖未用條約之形式 作成,然均為戰時國際協議,且經有關 盟國元首簽署,該宣言之內容亦甚具體可 行,就國際法原則與國際案例以觀,當具 有法律效力,且對簽署國有拘束力,俟日 本簽署投降文書時,亦同意履行波茨坦宣 言之條件,因之,該二宣言為臺灣歸屬中華民國之重要國際文獻。
   
■ 中日和約雖未明文規定臺灣之歸屬,但 該和約之對象為中華民國與日本,且由該 約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十條之內容足可顯 見日本業已承認將臺灣主權移轉至中華民 國。又日本至少有好幾個判例可以說明 臺灣已歸併中華民國之事實,譬如1956 年12月24日東京高等裁判廳對Lai Chin Jung一案決判中說:「不管怎麼樣,至 少當1952年8月5日中日和約生效時,臺 灣與澎湖已歸屬於中華民國」。 1960年6 月7日大阪地方裁判廳在Chang Fukue告Chang Chin Min 一案中稱:「當1952年和 約生效在法律上移轉主權時,中華民國就 在臺灣建立了永久主權。」
   
■ 金山和約中,日本雖未明示將臺灣主權歸還中華民國,然而亦未將南庫頁島主權交予俄國。俄國在該地之主權迄未發生問題,則中華民國在臺灣的主權亦不應成為問題因為臺灣與庫頁島一樣皆是日本以戰敗國身份分別歸還與中華民國及俄國。
   
■ 我國1945年順利接收臺灣, 並設置行政長官公署,恢復臺灣居民的中華民國國籍,無論對內一切政令設施,對外參與國際活動,64年來充分顯見中華民國在臺灣已和平地不斷地充分行使主權,且為國際社會所承認此乃無庸置疑 的。
   

■



■

就國際公法而言, 時效原則與先佔原則均 難以作為中華民國取得臺灣主權之理論根據,而保持佔有原則(uti possidetis)之適用則較妥切,我國得據以對臺灣擁有合 法的主權。

第二次世界大戰戰後有關臺灣的國際性文件,如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
、日本降伏文書,1952年中日和約均與中共無涉。 開羅宣言明文規定臺灣歸還中華民國,其他文件亦皆係以中華民國為對象,中華民國現仍屹立於臺灣,當為具有國際人格之主權國家,係屬國際法的主體亦係國際社會的成員,無人可否認中華民國係國際社會客觀存在的一個法律與政治實體。

綜上所述,我國自1945 年10月25日光復臺灣正式取得臺灣之主權,國際間種種不利臺灣主權之謬論,無論在國際法上及歷史事實上均不符合且無法理依據,任何懷疑我國享有臺灣主權之謬論均係侵犯我國領土主權之完整應予以嚴正駁斥以維國家尊嚴。
中華民國享 有臺灣主權
MOFA NEWS AND REPORT|June. 2009|Volume 28 No. 1 
TOP--U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