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外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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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外交年鑑 首頁全文檢索操作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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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長序言
年鑑編輯委員會序言
凡例
目錄
首長照片
第一章 首長外交活動照片
第二章 外交施政概況
第三章 中外關係
第四章 領事事務
第五章 外交行政
第六章 外交大事日誌
附錄
 
首頁/第三章 中外關係/第三節 條約協定及法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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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條約協定及法律事務

壹、我與各國簽訂條約及協定情形
一、民國93年我分別與聖多美普林西比、法國、馬拉威、澳大利亞、紐西蘭、日本、馬來西亞、巴布亞紐幾內亞、吉里巴斯、索羅門群島、巴拿馬、印尼、美國、以色列、布吉納法索、泰國、奧地利、韓國、加拿大、多明尼加、越南、查德、哥斯大黎加、俄羅斯聯邦、甘比亞、瓜地馬拉及菲律賓等27個國家,以及經濟合作發展組織、世界貿易組織法律諮詢中心、太平洋認證合作組織及歐洲復興銀行4個國際組織簽訂各類協定計51件﹙請詳附錄5﹚,範圍涵蓋醫療、職業訓練、標準檢驗、暫准通關、農林漁牧、科學技術、航空、郵政、智慧財產權、能源、觀光、氣象、志工派遣、外交領事及經貿等合作項目,顯示我對外關係持續獲得實質進展。
二、基於推動海外志工政策,93年間我分別與聖文森及布吉納法索兩國簽署派遣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志工協定,積極推展我從事海外志工工作之回饋國際社會行動。
三、93年間我與帛琉簽署反洗錢情報交換合作協議,對於我國致力防制國際恐怖份子活動,與國際反恐潮流接軌極具正面意義。
四、93年間我國在推動參加國際組織活動亦有具體進展,分別簽署加入「國際認證論壇多邊相互承認協議」、「太平洋認證合作組織環境管理系統相互承認協議」,並與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簽署「核設施除役計畫科技資訊交流協定」。
五、93年間我分別與澳洲及紐西蘭兩國簽署暑期青年打工度假協議,對於提供雙方人民文化交流及促進相互瞭解頗具助益。
六、「世界貿易組織法律諮詢中心」(Advisory Centre on WTO Law)大會於民國92年12月12日通過決議,歡迎我國入會。93年3月8日我以「台澎金馬個別關稅領域」名稱由我駐世界貿易組織顏常任代表慶章代表政府與該中心執行長駱舍樂(F. ROSSELER)簽署加入議定書,我嗣於同年4月8日函告中心我已完成本案國內生效要件。我加入議定書爰自93年5月8日生效,我成為該中心正式會員。
貳、條約協定及涉外法律之研究諮詢
一、針對國際海洋法發展之現況,協助相關機關研商調查我國大陸礁層之資源、劃定我專屬經濟海域之外界線、與鄰國諮商海域劃界,並提供國際海洋法和國際組織法之專業意見,協助推動有關諮商,以賡續爭取我參與各項區域性漁業公約。主要成果如下:
(一)經四年之諮商後,我與各相關國家於西元2000年議定「中西太平洋高度洄游魚類管理暨養護公約」,2004年公約生效後,我成為公約成立之區域漁業管理組織會員。
(二)「美洲熱帶鮪魚委員會」於2003年通過「安地瓜公約」,我國自始即受邀參與制約會議討論,公約規定將來生效後,我有資格成為委員會委員。
二、為配合政府積極拓展人權外交之政策,並全面審視我參與國際人權公約之問題,外交部近年來推動有關國際人權公約案之經過如下:
﹙一﹚積極拓展人權外交,參考「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制定人權法。例如:
1、行政院於90年6月間成立「人權保障推動小組」,該組迄93年底業已邀集外交部及法務部參與16次會議,共同研擬「人權法草案」,並參考「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增刪條文內容,及迻譯英譯文,另參考國際法學家協會學者專家之意見,以期儘速完成「人權法草案」立法作業。
2、評估推動我國加入「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CEDAW﹚,向國際社會展現我政府提昇及保障婦女權益之決心及行動,並邀請學者專家撰擬加入該公約可行性之研析報告。
(二)制定難民法草案
  「1951年難民地位公約」及「1967年難民地位議定書」揭櫫國際社會對難民問題及人權保障之重視。該二公約已廣泛為各國接受,分別有142個及138個締約國;我雖非締約國,仍應協助國際社會解決國際難民引發之人權及社會問題,善盡人道關懷義務。在難民接納方面,我曾於民國64年間接納越高寮難民約三千人、65年仁德專案接納越南難民約六千人、海漂專案接納中南半島難民約二千人,顯示我國對於庇護難民不遺餘力。惟近年來大陸人士來台尋求政治庇護案件,突顯我國缺乏庇護難民法律機制之問題,為進一步落實人權治國理念及建立庇護難民之法律機制,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於91年5月召開「研商各項人權工作重點分工表會議」,嗣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第6次委員會議決議,由內政部及外交部共同研擬「難民地位法草案」。該法草案業於92年7月間由上述兩部會銜呈報行政院,並奉行政院指示廣納其他部會意見。自93年3月間起,內政部曾邀集外交部及相關部會多次研商修改草案事宜。
三、辦理我國加入「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可行性研討會,並撰寫有關加入「國際刑事法院」利弊及「羅馬規約」要點等分析報告呈「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參考。
四、積極參與我國與世界衛生組織「國際衛生條例」﹙IHR﹚2004條文有關法律問題之研析並協助撰擬相關說帖,進行國際遊說談判行動之用。
五、外交部條約法律司應該部各司、處及國內各機關之請求,依國際公法或國際私法,就有關問題及重大案件研提法律意見,93年共計521件。
參、受理委辦涉外法律事務
一、受理國內法院及其他機關委託送達訴訟文書及在外國調查證據;受理外國法院及其他司法機關擬在我國調查證據或送達訴訟文書案件。93年辦理我各級法院及其他機關委託送達訴訟文書及在外國調查證據事項,約計12,000件;外國法院委託我司法機關之司法互助事項,計166件。
二、依據國籍法、國籍法施行細則暨國籍變更申請程序規定,93年協助處理旅外國人申請喪失國籍案共計2,049件。另受理取得或歸化國籍文件查證案共計12件。
三、透過駐外單位或其他途徑,協助我政府各機關蒐集各國有關法規資料,供研訂法規參考,93年計有11件。
肆、編印「外交法規彙編」
編纂「外交法規彙編」,內容涵蓋93年10月前公布或發布者,計蒐錄外交組織、人事、外交事務、行政及領事事務等現行法規182項。該彙編於93年10月底付梓。該年外交法規異動情形請詳「93年外交法規新訂、修正或廢止情形一覽表」﹙附表一﹚。
伍、派員參加國際法學會議及國際會議
派員參加各項與外交業務有關之國際法學會議,藉以瞭解國際法學之最新發展並加強我與各國國際法學者之聯繫,並促進國際法學界重視並加強研究我國際法人之地位,以期對我重返聯合國之舉能獲得更為堅實之國際法律基礎。93年度外交部曾派員:(1)赴美國華府參加「美國國際法學會第98屆年會」;(2) 赴瑞士日內瓦參加「WHO貿易及環境委員會會議」;(3) 赴泰國曼谷參加「華盛頓公約﹙CITES﹚第13屆締約國大會」;(4) 赴捷克參加「蒙特婁議定書第16屆締約國大會」;(5) 赴英國參加「國際法學會﹙International Law Association﹚、執行委員會會議」;(6) 赴瑞士日內瓦參加「WHO爭端解決機制國際會議」;(7) 赴阿根廷參加「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10屆締約國大會」等;另補助中華民國國際法學會、台灣國際法學會及國內學者專家等出席與我國權益或與國際法有關之各項國際會議,以瞭解國際法之最新趨勢,適時表達我國期盼參與國際組織、善盡國際社會責任之立場。
陸、訴願審議委員會
訴願法第一條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為此,外交部依據「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設立訴願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訴願會」)以處理訴願事件。「訴願會」主任委員由外交部條約法律司司長兼任,93年有委員12人,其中9位委員係聘請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另外3位委員由外交部司處長兼任。該會所處理之訴願案件大多係人民因不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不予換發護照、扣留護照或註銷護照而提起之訴願,近年來受理訴願案件平均每年為2件,另函轉旅外國人因不服駐外館處不予換發護照、扣留護照或註銷護照而向行政院提起之訴願案件,平均每年為8件。

93年外交法規新訂、修正或廢止情形一覽表

法規名稱

異動性質

公發布

機 關

公發布

日 期

文 號

備註

中華民國領事規費徵收辦法

廢止

外交部

93/01/14

部授領三字第 09370000760 號令廢止

 

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辦理民間業者赴有邦交國家投資授信保證處理辦法

修正

外交部

93/02/27

外貿二字第 09333000670 號令修正發布第七條條文

 

外交部發布國外旅遊警示參考資訊指導原則

訂定

外交部

93/03/30

部授領三字第 09370004680 號令

 

外交部駐外各機構雇員退職金給付辦法

廢止

外交部

93/04/08

外交部外人三字第 09301046820 號

令 廢止

 

外交部補助外交事務研討會議作業要點

修正

外交部

93/04/12

外研設字第

09346002770 號令

 

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辦理民間業者赴有邦交國家投資授信保證處理辦法

修正

外交部

93/04/23

外經貿二字第 09333001180 號令修正發布第七條條文

 

外交部處務規程

修正

外交部

93/06/01

外人一字第 09340036360 號 令修正

 

駐外人員眷屬補助費支給暫行辦法

廢止

外交部

93/06/01

外人一字第 0934029110 號 令廢止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

修正

外交部

93/06/02

部授領二字第 09369019120 號令修正

 

駐外人員眷屬補助費支給要點

訂定

外交部

93/06/12

外人三字第 09340036650 號函

 

外交部檔案應用規定

修正

外交部

93/12/08

外檔一字第 09337009860 號令

 

外交部處務規程

修正

外交部

93/12/15

外人一字第 09340078610 號 令修正

 

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

修正

外交部

93/12/15

外條二字第 09301234460 號 令修正

 

駐外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支給要點

修正

外交部

93/12/15

外人三字第 0931244830 號函

 

駐外人員眷屬因兵災戰亂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要點

訂定

外交部

93/12/30

外人三字第

09301256480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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