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外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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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外交年鑑 首頁全文檢索操作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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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長序言
年鑑編輯委員會序言
凡例
目錄
首長照片
第一章 首長外交活動照片
第二章 外交施政概況
第三章 中外關係
第四章 領事事務
第五章 外交行政
第六章 外交大事日誌
附錄
 
首頁/第三章 中外關係/第三節 條約協定及法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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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條約協定及法律事務

壹、我與各國簽訂條約與協定情形
一、民國九十二年元月至十二月間,我分別與丹麥、巴拉圭、巴拿馬、貝里斯、哥斯大黎加、薩爾瓦多、瓜地馬拉、尼加拉瓜、宏都拉斯、多明尼加、日本、以色列、加拿大、史瓦濟蘭、布吉納法索、吐瓦魯、法國、南非、哈薩克、約旦、美國、英國、泰國、馬紹爾群島、荷蘭、菲律賓、越南、塞內加爾、新加坡、義大利、聖文森、聖多美普林西比、澳大利亞、賴比瑞亞等三十四個國家及兩個國際組織,簽署各種協定四十七件,範圍涵蓋工程、警政、外交領事、技術、科技、氣象、能源、教育文化、勞工、郵政、經貿、資訊、農業技術、審計、暫准通關、檢驗標準、環境保護、醫療合作及觀光等合作項目;另於往年簽署而於九十二年間生效之協定及備忘錄共二件(詳見附錄)。
二、我與南非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簽署「駐南非共和國台北聯絡代表處與駐台北南非聯絡辦事處間警政合作瞭解備忘錄」,並自同日起生效。此項協定係我與外國簽訂之第一個警政合作協定,開啟了我與外國正式的警政合作管道,有助於提昇我國際地位及進行跨國性犯罪之查緝。
三、九十二年八月廿一日簽署之「中華民國與巴拿馬共和國自由貿易協定」係我國第一個與經貿夥伴國簽署之自由貿易協定,自九十三年元旦起開始實施,其整體效益對我國未來與其他國家積極洽簽自由貿易協定、建構全球經貿網絡之政策,甚具指標性意義,預計將可提高其他國家與我洽簽自由貿易協定之意願。另由於巴國將於西元二○○五年成為美洲自由貿易區成員,我國與巴國洽簽之自由貿易協定,將有助於我國廠商因應此一新情勢,以更有利之條件,運用巴拿馬作為跳板,拓展美洲市場。
四、我國與以色列於九十二年七月九日簽署之「台以貨品暫准通關證制度執行議定書及其生效換函(中譯)」係我國與亞西地區第一個經貿夥伴國簽署之暫准通關協定,預料將有助於促進雙邊貿易。
五、基於外交部推動海外志工之政策,九十二年十月九日我與馬紹爾群島簽署派遣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志工協定,積極推展我從事海外志工工作之回饋國際社會行動。
六、我於九十二年十月廿八日回覆英國信函同意就西元二○○一年九月廿五日簽署之「駐英國台北代表處與駐台北英國貿易文化辦事處間教育文化協定」之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作修正,以招募符合資格之語文教師及提供語文訓練課程等相關事宜,對提昇我國人民之英語文能力及建立雙語化環境極有助益。
七、「世界貿易組織法律諮詢中心」(Advisory Centre on WTO Law)大會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通過決議,歡迎我國入會。九十三年三月八日我以「台澎金馬個別關稅領域」名稱由駐WTO顏常任代表慶章代表政府與該中心執行長駱舍樂(F. ROSSELER)簽署加入議定書,我嗣於同年四月八日函告中心我已完成本案國內生效要件。我加入議定書爰自同年五月八日生效,我成為中心正式會員。
貳、條約協定及涉外法律之研究諮詢
一、針對國際海洋法發展之現況,協助相關機關研商調查我國大陸礁層之資源工作,劃定我專屬經濟海域之外界線,與鄰國諮商海域劃界,並另研提法律意見,賡續爭取我參與各項區域性漁業公約。
二、為配合政府積極拓展人權外交之政策,並全面審視我參與國際人權公約之問題,外交部近年來推動有關國際人權公約案之經過:
(一)積極拓展人權外交,參考「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制定人權法
1、九十年六月間行政院成立之人權保障推動小組迄今業邀集外交部及法務部參與十七次會議,共同研擬「人權法草案」,並參考「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增刪條文內容,及迻譯英譯文,刻正參考國際法學家協會學者專家之意見再次檢討中文草案及其英譯文。
2、行政院人權小組迄今已召開過八次跨部會會議,就各部會主管法規可能與公約牴觸部分進行修法工作,並追蹤各部會執行人權重點工作之進度。
(二)制定難民庇護法
一九五一年難民地位公約及一九六七年難民地位議定書楬櫫國際社會對難民問題及人權保障之重要性。該二公約已廣泛為各國接受,分別有一四二、一三八個締約國;我雖非締約國,仍應協助國際社會解決國際難民引發之人權及社會問題,善盡人道關懷義務。且我亦曾接納難民,例如民國六十四年間曾接納越高寮難民約三千人、六十五年仁德專案曾接納越南難民約六千人、海漂專案接納中南半島難民約二千人,顯示我國對於庇護難民不遺餘力。惟近來大陸人士徐波來台尋求政治庇護,我國缺乏難民庇護法律機制之問題被突顯,為進一步落實人權治國理念及建立庇護難民之法律機制,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曾於九十一年五月召開「研商各項人權工作重點分工表會議」,嗣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第六次委員會議決議,由內政部及外交部共同研擬「難民庇護法草案」並業於九十二年七月間會銜呈報行政院,後奉行政院指示納入其他部會意見,內政部及外交部刻正研辦中。
三、辦理我國加入「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可行性研討會,並撰寫有關加入「國際刑事法院」利弊及「羅馬規約」要點等分析報告呈「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參考。
四、積極參加國內、外研討會,並受國內相關機關委託以蒐集有關國際法及國際公約等資料加以研究整理分析,提供部內外各機關參考運用。
五、應外交部各司、處及有關機關之請求,依國際公法或國際私法,就有關問題及重大案件研提法律意見,九十二年共計七七三件。
參、受理委辦涉外法律事務
一、受理國內法院及其他機關委託送達訴訟文書或在外國調查證據;受理外國法院及其他司法機關擬在我國調查證據或送達訴訟文書案件。九十二年辦理我各級法院及其他機關委託送達訴訟文書及在外國調查證據事項,約計一三、○○○件;外國法院委託我司法機關之司法互助事項,計一六六件。
二、依據國籍法、國籍法施行細則暨國籍變更申請程序規定,九十二年協助處理旅外國人申請喪失國籍案共計一、八九二件;撤銷喪失國籍案共計八十二件。另受理取得或歸化國籍文件查證案共計二件。
三、透過駐外單位或其他途徑,協助我政府各機關蒐集各國有關法規資料,供研訂法規參考,九十二年計有四十一件。
肆、編印「中外條約輯編」第十四編
彙編「中外條約輯編」第十四編,內容涵蓋民國九十、九十一年間我國與外國簽署之各項條約、協定。該輯編於九十二年十二月間付梓。
伍、派員參加國際法學會議
一、派員參加各項與外交部業務有關之國際法學會議,藉以瞭解國際法學之最新發展並加強我與各國國際法學者之聯繫,暨促進國際法學界重視並加強研究我國際法人之地位,以期對我重返聯合國之舉能獲得更為堅實之國際法律基礎。九十二年度外交部曾派員參加「美國國際法學會第九十七屆年會」、「國際法學會第七十一屆年會」、「國際法學會執行委員會議」、「國際法學會第一屆加勒比海地區會議」及「世界貿易法學會第七屆年會」,並補助中國國際法學會派員參加「國際法學會執行委員會議」、「國際法學會國際金融法委員會會議」及「國際法學會第七十一屆年會」。
二、協助「中國國際法學會」於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十八日在台北舉辦「世界貿易法學會第一屆亞太區域會議」,並協助邀請國外學者、專家、政府及國際組織官員來台與會,提供我國相關人士參與該國際會議,認識世界貿易組織之機會。
陸、訴願審議委員會
訴願法第一條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為此,外交部依據「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設立訴願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訴願會)以處理訴願事件。外交部訴願會主任委員由條約法律司司長兼任,現有委員十二人,其中九位委員係聘請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另外三位委員由外交部司處長兼任。外交部訴願會所處理之訴願案件大多係人民因不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不予換發護照、扣留護照或註銷護照而提起之訴願。近年來外交部訴願會受理訴願案件平均每年為二件。另外交部訴願會函轉旅外國人因不服駐外館處不予換發護照、扣留護照或註銷護照而向行政院提起之訴願案件,平均每年為八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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