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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京都架構下,我國環境外交策略 More
臺灣法律地位問題之真象
周書楷與聯合國
小故事,大啟示
後京都架構下-
我國環境外交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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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期班研習心得
  隨著氣候變遷問題日趨嚴重,聯合國積極採取因應措施,制訂多項相關環境公約,我國除恪遵相關規定,更積極參與相關國際活動,運用環境議題,進而拓展我國際空間。 . . .
 
條約法律司環境永續外交小組
小故事,大啟示

造成氣候變遷與全球暖化的原因十分複雜。為解決氣候變遷等問題,聯合國已制定「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 (UNFCCC)」與「京都議定書(Kyoto Protocol)」,但因其中涉及政治、經 濟、產業、外貿等領域,引發許多相互關 連的議題,不易達成共識。加以該兩項公約需由各國簽署與批准,形成有拘束力的 法律文件,因此各國均由外交部偕同法律、 環保、經濟與農業部門的技術同仁在聯合國 相關國際會議上進行交涉與折衝。 我國不是聯合國會員國,無法簽署與批准聯合國相關環境公約,但一向以「自我 遵守(Voluntary Compliance)」的方式恪遵相關國際環境公約之規定。為因應該等國 際環境公約對我國的衝擊與推動環境外交, 外交部於2007年9月成立「環境永續外交小 組」,除積極參與相關國際公約締約國大會及活動,俾與國際接軌外,並運用環境議 題,加強與國際間的互動,以拓展我國際空 間。 當前國際環保的重要議題,即是後京都議定書的減量架構與目標即將於98年12月在丹麥哥本哈根召開「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第15屆締約國大會(COP-15)」時決 定,對我而言,無論結果如何,均將是充滿 了挑戰與機會,亦勢將對我國產生衝擊,必須積極因應。 對各國而言,推動環境外交有兩個主要目的,第一為保護地球環境與促進永續發展;第二為維護自身經貿利益,避免因推動 環保而喪失競爭力或遭經貿制裁,我國當然亦不例外。目前政府推動節能減碳政策,一 言以蔽之,即為因應未來「後京都議定書」制定,可能對我國造成的減碳壓力。

京都議定書有可能進行貿易制裁

假設我國生產一件針織毛衣的成本為 100美元,德國因為工資較高、生產同型毛 衣的成本為200美元,為我們的兩倍,而德 國因簽署了「京都議定書」,必須於2008 年至2012年將全國二氧化碳排放總量減至 1990年水準的92%,於是開始課徵環境污染 稅、排放過量的二氧化碳稅、產品運送時造 成的空氣污染稅等,並限定德國毛衣廠大幅 減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 最終導致該德國工廠生產同型毛衣的成本上昇至300美元 ,變成我國的3倍。

如果德國各產業都為因應「京都議定 書」的相關規定而導致生產成本大幅上昇, 其經貿競爭力必大幅下滑,許多產業恐將因 此勢微,最後可能破產。這種情況有可能避 免嗎﹖德國是否將坐以待斃呢﹖當然不會。

德國在自身進行大幅二氧化碳減量的 同時,當然也會在聯合國相關國際公約架構 下要求其他國家跟進,以維護其經貿的競爭 力。德國如此,英國、日本將跟進,美國因 新政權上台也將跟進,並要求韓國、新加 坡等競爭對手跟進。重要的貿易國家都跟進 了,那臺灣呢﹖

臺灣是否有可能不用進行環保、節能 減碳而獨立於國際社會外,保持競爭力節節 上昇,讓大家都買臺灣貨呢﹖答案當然是否 定的。國際社會最終會要求臺灣也跟進大幅 減碳,以維持國際經貿的均衡。準此以觀, 2013年開始執行的「後京都議定書」及其架 構的確有可能影響我國經貿。

目前「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 「京都議定書」等尚無任何懲罰或貿易制裁 機制,但法國總統沙柯吉已於2007年10月27日公開建議歐盟對非京都議定書締約國課徵進口關稅;歐盟理事會亦於2008年10月 27日無異議通過將航空業納入「歐盟溫室氣 體排放交易系統(EU-ETS)」, 自2012年起所有飛往及飛離歐洲之外國航空器皆將納 入該系統,凡此顯示,歐盟似已啟動相關強制減碳或懲罰機制。

以前述的假設與相關發展趨勢研判,未 來我國經貿極可能受到某種程度的衝擊。目 前政府已未雨綢繆,執行節能減碳政策,這 是正確的選擇,至於在減碳相關議題上對外 交涉,讓我國與國際接軌,實亦有其必要。

小故事,大啟示
   
在面對全球暖化問題,我國積極因應,執行節能減碳政策
我國迄今因應環境外交情形

我國雖不是任何聯合國架構下國際環保 公約締約國,但為善盡地球村一份子的責任 與義務,對重要國際公約仍均採取配合的態度,以符合各公約要求。例如:我國在1992 至1994年間,曾因中藥材使用犀牛角與虎骨 而受到國際社會側目,特別引起「瀕臨絕種 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CITES)、簡稱 『華盛頓公約』」締約國的注意。華盛頓公 約要求我國採納其所設標準限制野生動植物 相關貿易。除此之外,美國亦於1994年祭出 裴利修正案(Pelly Amendment)並擬對違 反華盛頓公約有關虎骨、犀牛角貿易進行貿 易制裁。有鑒於此,我國乃修訂野生動物保 育法來有效防制相關貿易,此舉亦使美國取 消對台灣制裁。

另一個例子是有關1987年聯合國制定 抑制冷媒貿易以保護臭氧層的「蒙特婁議定 書(Montreal Protocol)」。此公約特別針 對破壞臭氧層的相關化學品製造、進出口進 行管制。由於臺灣電腦產業於1980年代末 期開始蓬勃發展,使用許多破壞臭氧層相關 的化學品,為免因蒙特婁議定書限制及制 裁我國出口貿易,因此我國政府於1989至 1995年間採取一系列的立法及產業配套方 案,使我國貿易因而未受蒙特婁議定書影響 或制裁。

由上述二例可知,我國雖無法參與國 際環境公約,惟仍以「自願遵守(voluntary compliance)」的方式制定相關法規與進行 產業調適,此為我因應多邊環境協定的基本 模式。未來為因應氣候變遷及「京都議定 書」或「後京都議定書」之規範,我國恐仍將續採「自願遵守」方式,以彰顯我國對國 際公約的尊重,並避免對國家利益造成衝 擊。

環境外交爭取國際交流

我國國際地位特殊,以致在國際政治舞台的發揮受到影響。 但我國可充分利用 既有力量,在國際間積極促進「永續發展」 與「環境外交」等全人類普遍關切的議題, 藉以塑造愛地球、重環保的形象,增進我國 與友邦的邦誼及加強與非邦交國的實質關 係。

為因應「後京都機制」及其發展,外交 部除積極與國內各部會合作外,並將在既有 的組織架構下,加強與我友好國家的交流, 推動有關溫室氣體減量的國際談判及相關的 實質國際合作。

我國未來因應「後京都機制」的談判或 可仿照各國制度,協調我國內相關機關,共 組專職涉外談判的環境外交團隊,以維護我 國家權益,對此,外交部的積極參與自責無 旁貸。

「後京都議定書」談判即將於本年底前 完成,我國無法以「京都議定書」締約國身 分在國際場合與各國進行交涉,因此如何在 期限前積極與各國進行雙邊會談,以維護我 最大利益,實為當務之急,此有賴我政府各 機關密切協調合作,強化我對外談判機制, 始能克盡全功。

MOFA NEWS AND REPORT|June. 2009|Volume 28 No.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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