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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案規定,任何有可能遭判刑
6
個月以上之被告有權要求陪審團審判(
jury
trial
),
而法官之角色在於決定審判庭程序或其他法律問題(例如證人是否適格、
是否允許律師當庭展示某項證據等),但被告亦可放棄陪審團審判而要求法官審
判(
bench trial
)。
陪審團通常由
12
人組成,由法院內公民名單隨機遴選並經檢辯
雙方同意。多數審判庭於
1
2
天內即結束,少數則延至
10
天或甚至更久。
刑事審判庭多循下列程序進行
1.
開場陳述(
opening statements
):
檢辯向陪審團與法官陳述對案件之看法。
2.
檢辯提出證據(
prosecution and defense cases
):
檢方與被告律師各自提出被
告有罪與無罪之證據、傳喚證人作證及交叉詰問(
cross examination
等。
3.
結辯(
closing arguments
):
檢辯雙方總結並請陪審團作出對己有利裁決。
4.
陪審團裁決(
jury verdict
):
陪審團判決前,法官會先給陪審團指令(
jury
instructions
),
要求陪審團在何種情況下裁決被告有罪或無罪,後陪審團即在法
庭旁邊隔離之陪審團室(
jury room
討論裁決。陪審團若認為被告未犯罪或罪
證不足,可宣告無罪(
acquit
);
反之陪審團會裁決被告定罪(
conviction
)。
5.
判刑庭(
sentencing hearing
):
若被告被陪審團定罪,法官將會召開判刑庭,
判決被告坐牢幾年或其他懲罰,而檢辯雙方亦可在庭上辯論究竟應判刑多少。
6.
上訴:若被告對有罪判決不服,一般有權上訴至「聯邦上訴巡迴法院」,然而
被告要上訴至美國最高法院並非當然之權益,須向最高法院申請「調閱令(
writ
of certiorari
)」,
最高法院核准後才會審理被告上訴。若宣告無罪,依據美國憲
法第
5
修正案「雙重危險(
Double Jeopardy Clause
)」
之禁止重審刑事無罪宣告
原則,除非法律規定之少數例外情形,檢方能上訴可能性極為渺茫。
民事訴訟程序
準備訴訟(
Preparation for filing suit
):
多數民事案件原告會先找律師諮詢案
件,若律師同意接受案件並簽約,即會向被告或其律師發出律師信(
claim letter
提出原告要求,之後雙方可能進行和解。若雙方立場差距太大,或被告對於原告
律師信置之不理,原告律師將會向法院遞交「訴狀(
complaint
)」
提起告訴,而
訴狀」內容是在陳述原告對爭端之看法及對被告所提出之求償(
claims
)。
提起訴訟(
Commencement of suit
):
當原告將「訴狀」提交法院並將「訴
狀」與「傳喚(
summon
)」
送達被告時,民事案件在法院即告成立,而被告須在
外交部通訊|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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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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