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庭(
Initial appearance
):
被告在被逮捕後,依據美國最高法院判例,須在
48
小時內被送往法院由「預審法官」告知遭控罪名與被告權益,「預審法官」並
詢問被告是否已請律師辯護。如果被告無法負擔律師費,法院便指派公費律師為
其辯護;若檢方要求羈押被告,「預審法官」須決定是否同意讓被告保釋或繼續
羈押。
起訴(
Indictment or information
):
在聯邦與多數州,起訴被告是由「大陪
審團(
grand jury
)」
而非檢察官,目的在防止檢方濫權起訴證據薄弱案件。「大
陪審團」由
13
23
位公民組成,檢方單方向大陪審團提出被告犯罪證據並要求
同意起訴,但被告無法向「大陪審團」質疑檢方所提證據。在聯邦法下,起訴
一年以上「重罪(
felony
)」
須經大陪審團起訴(
indictment
);
對各州而言,
約有半數州要求重罪須經「大陪審團」起訴,其餘州規定重罪可經檢察官起訴
information
或「大陪審團」起訴。
認罪庭(
Arraignment and plea
):
被告在被正式起訴後將會再出庭,而此時
法官將從「預審法官」改為承審之法官(
judge
)。
法官在當庭告知被起訴罪名
後,將詢問被告是否認罪。如果已與檢方達成認罪協定(
plea agreement
),
被告
會向法官當庭認罪(
plead guilty
)。
被告認罪後,法官除告知被告認罪後將不進
行審判(
trial
等各項法律後果外,通常會接受認罪協議而據以判刑;如果被告不
認罪(
plead not guilty
),
法官即會排定審判日期,並決定是否讓被告在審判庭前
交保。
聲請、調查證據及審前會議(
Motions, discovery, and pre-trial conference
):
在審判庭舉行前,檢辯雙方多會採取幾項法庭程序以利案件進行,例如被告可向
法官「聲請(
motion
)」
因時效、起訴瑕疵或雙重處罰(
double jeopardy
等為
由要求撤銷起訴。另被告可進行「證據調查(
discovery
)」,
要求檢方提供對被
告任何有利之證據。審判庭前,法官有權召集被告與檢方開「審前會議(
pre-trial
conference
)」,
釐清案
件議題及審判庭程序問
題,而會議上檢辯雙方有
可能達成認罪協議(
plead
agreement
而避免案件
進入審判庭。
審判(
Trial
):
審判
庭是由陪審團(
jury
來決
定被告在事實上(
fact
是否有罪,此因美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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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MOFA Quarterly
March 2014
No.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