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韋仁(中)與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
Antonin Scalia
左二)等人合影。
聯邦法院:聯邦法院管轄案件屬於全美國、跨州或涉及外國人案件,包括
憲法、聯邦法律、條約、海事、來自不同州居民、州與州、州與外國或外國公
民等案件。聯邦法院分為三級,初審法院為「聯邦地區法院(
Federal District
Court
)」,
各州依據其大小至少設置一個「聯邦地區法院」;第二審法院為「聯
邦上訴巡迴法院(
Federal Circuit Court of Appeal
)」,
全美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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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上訴巡迴法
院,各自管轄數州「聯邦地區法院」上訴案件;終審法院「美國最高法院(
US
Supreme Court
)」。
除上述地區與上訴法院外,某些特殊聯邦案件有獨立之聯邦
法院審理,例如美國軍事法庭(
Courts-martial United States
),
而該等案件終審
法院仍為「美國最高法院」。
州法院:州法院管轄案件與民眾生活較為相關,多屬於地方而未牽涉到跨
州或跨國案件,例如一般刑案(殺人、竊盜)、傷害、交通違規、環境衛生、婚
姻、監護權、遺囑、信託等及動產與不動產案件。美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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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各州法庭程序
與名稱未必一致,但基本上法院亦分三級,以紐約州而言,初審法院管轄權最廣
者為「最高法院(
Supreme Court
)」,
第二審法院為「上訴法庭」(
Appellate
Division
),
而紐約州終審法院為「上訴法院」(
Court of Appeals
)。
管轄權競合問題
聯邦與州:在實務上,一個案件常會牽涉到聯邦法與州法,如婚姻一般是州
法管轄,但是異族通婚牽涉聯邦憲法第
14
修正案平等權(
Equal Protection
與正
當程序(
Due Process
),
故聯邦法院亦有管轄權。如果州法與聯邦法有衝突,依
據美國憲法第
6
條「最高條款(
Supreme Clause
)」
規定,州法律不得抵觸美國憲
法、聯邦法及對外條約與協定。相對而言,依據美國憲法第
10
修正案「聯邦主義
Federalism
)」,
如果聯邦法未規定者以州法為準,聯邦無權介入不涉憲法或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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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MOFA Quarterly
March 2014
No.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