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司法體系雖有像辛普森殺妻案這種少數爭議案件,但其制度公正性卻是
獲得公認,市井小民與政府或大財團在法庭處於平等地位,例如最高法院
1954
年
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
黑白分校非法化)、
1961
年
Mapp v. Ohio
(
禁止非法
搜索)、
1966
年
Miranda v. Arizona
(
偵訊嫌犯須當面宣讀權益)、
1967
年
Loving v.
Virginia
(
異族通婚合法)及
1973
年
Roe v. Wade
(
墮胎合法)等判決,均是社會弱
勢族群上法庭告政府違憲獲得勝訴;在
1994
年
Liebeck v. McDonald's Restaurants
案中,一位
80
歲老太太被麥當勞咖啡燙傷後原本只要求
1
萬
8
千美元醫藥費與無法
工作之賠償,但麥當勞只肯給
800
美元,最後老太太告贏麥當勞而獲得陪審團裁決
賠償
286
萬美元。所以在美國司法體系下,只要有律師願為你在法庭爭取權益,不
管是花大錢請的大牌律師或是滿腔熱血的義務律師,當事人權益多能獲得保障。
以下本文將先介紹美國司法體系下律師的角色,再說明聯邦法庭與州法庭之
差別,而本文將概要說明美國刑事訴訟程序與民事訴訟程序,最後以結論作為本
文之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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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司法制度公正性獲得公認,弱勢得以發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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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MOFA Quarter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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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ch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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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