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司法體系雖有像辛普森殺妻案這種少數爭議案件,但其制度公正性卻是
獲得公認,市井小民與政府或大財團在法庭處於平等地位,例如最高法院
1954
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黑白分校非法化)、
1961
Mapp v. Ohio
禁止非法
搜索)、
1966
Miranda v. Arizona
偵訊嫌犯須當面宣讀權益)、
1967
Loving v.
Virginia
異族通婚合法)及
1973
Roe v. Wade
墮胎合法)等判決,均是社會弱
勢族群上法庭告政府違憲獲得勝訴;在
1994
Liebeck v. McDonald's Restaurants
案中,一位
80
歲老太太被麥當勞咖啡燙傷後原本只要求
1
8
千美元醫藥費與無法
工作之賠償,但麥當勞只肯給
800
美元,最後老太太告贏麥當勞而獲得陪審團裁決
賠償
286
萬美元。所以在美國司法體系下,只要有律師願為你在法庭爭取權益,不
管是花大錢請的大牌律師或是滿腔熱血的義務律師,當事人權益多能獲得保障。
以下本文將先介紹美國司法體系下律師的角色,再說明聯邦法庭與州法庭之
差別,而本文將概要說明美國刑事訴訟程序與民事訴訟程序,最後以結論作為本
文之總結。
美國司法制度公正性獲得公認,弱勢得以發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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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MOFA Quarterly
March 2014
No.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