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此類案件之思維
一般國人急救助案件多屬生病住院、發
生車禍、遭搶被騙等類型。國人在海外遭遇
此類不幸,駐處同仁都以「同理心」來協助
處理。不過處理大量國人擔任詐騙車手被捕
案件的情況則不同,因為受害者是他國人。
電話詐騙導致眾多韓國人民痛失錢財,甚至
發生受害者自殺身亡的慘劇。在韓國媒體廣
泛報導下,已嚴重影響我國在韓國的形象。
有鑑於此,處理本案時,同仁首先必須
調整好有關的思維。經瞭解我被捕國人除極
少數係詐騙集團成員外,大部份係因失業經
濟情況不佳、家庭不睦、被逼還債、貪小便
宜等情,在被騙或半推半就情況下擔任提款
車手,雖涉不法,但值得同情。本處同仁爰
以「同情心」的角度出發,一本真誠、和善
的心態來協助這些被捕的國人及其家屬。
同仁本此心態,自然容易取得韓方有關
單位、被捕國人及其家屬的信任,也能預為
排除一些不必要的誤解與矛盾,甚至發揮救
難的功效。
案例分享
案例一:96年5月19日下午本處接獲首
爾地方警察署電話報稱,涉嫌電話詐騙之國
人鄭女士因卵巢破裂流血已送醫急診。當天
晚上院方復通知本處鄭女需緊急開刀否則命
危。由於本處經多方嘗試後始終未能與鄭女
家屬取得聯繫,在人命關天的情況下,即由
同仁報經館長核可後,從權代為作保,同意
院方即刻進行開刀。鄭女手術後復原良好,
她及家屬對政府能優予照料,表達了至深的
謝意。
由於本處為鄭女士開刀作保之作法與當
時「國人急難救助作業要點」第10條規定不
符。倘拘泥於當時的規定,恐導致鄭女病故身
亡,引起外間責難,本處爰果斷採取作保之緊
急處置。此情經向國內反映後,領務局已將
「國人急難救助要點」第7條第5款修改為:駐
外館處不為旅外國人住院作保。但情況緊急亟
需住院治療否則有生命危險,且確實無法及時
聯繫其親友或保險公司處理者不在此限。
案例二:97年12月本處領務組趙副組長
嘉明偕雇員王介順前往天安矯導所探視服刑國
人,並在看守所舉行座談會,參與的受刑人約
有七十餘人,所方矯導官員也列席參加。我們
與韓方人員在座談會中詳細說明本處提供之服
務及解答他們遭遇的各種問題,包括:申請假
釋條件、爭取工作機會、改善獄中飲食、申請
就醫規定、申請入國證明書等等。
由於本處在國人遭逮捕後即陸續提供各
項服務,已獲得受刑人普遍肯定與認同,他
們在座談過程中態度平和良好,也有若干服刑
國人當場表示感謝本處提供各項服務。座談會
結束,在趙副組長及王雇員步行離開關押大樓
時,有些服刑國人將手伸至窗外熱情揮手道
別,並大聲說謝謝您們。這些國人多因一時不
察,誤蹈法網,被囚於異國,語言及生活習慣
都不能適應,很多人又不想讓家人知道,相當
孤獨。我們能予探視解惑,提供他們亟需的溫
暖,內心感到十分的欣慰。
由於本處對於受刑國人或其家屬透過信
件或電話之請求事項皆以「同情心」的角度
處理,在受刑人間已享有服務熱忱的口碑。
在良好互信基礎下,長期以來均能妥善處理
被捕國人衍生的各類問題及請求事項,並頗受肯定。
積極迅速之因應
(一) |
建立與韓方良好的工作關係:
95年間剛發生此類案例時,由於件數不
多,韓方鮮少表示不滿。但隨著韓國被騙人數
及金額不斷攀升,逐漸影響本處與韓國警方、
司法單位之協調工作。因此建立本處與韓國有
關單位間的良好工作關係實為當務之急。
本處領務組人員藉由探視被捕國人的機
會,密集拜會各地警察署、拘留所及矯導所承
辦人員及主管,均詳為說明被捕國人多係受
騙來韓,非電話詐騙集團之主要成員,請該單
位多予關注及照料,並趁拜會之便加強工作聯
誼,對於日後協調韓方的工作很有助益。 |
|
|
(二) |
取得被捕國人及其家屬的信任:
辦理急難救助案件最重要的關鍵就是要先
取得當事人或其家屬的信任。本處同仁辦理此
類案件,均能以真誠及和善態度面對,進一步
讓當事人及家屬視我們為朋友,不致發生彼此
誤解及駐處受到抱怨之事。
此外,在事發後第一時間進行妥善處理也
很重要。例如常有被捕國人家屬向民意代表陳
情要求本處提供相關協助。本處因與韓國各地
警察署互動良好,大都能及時獲得國人被捕的
訊息,並立即派員前往探視問候,或電話取得
聯繫並提供相關協助。因此本處接獲相關關注
電話或傳真時,一般都能立即回報派員探視過
程並詳為說明處理情形。 |
|
|
(三) |
發佈消息提醒國人毋蹈法網:
為提醒國人勿受雇或受騙來韓提領不明款
項,本處曾於96年、97間,並責成駐釜山辦事
處於98年間,數度提出相關建議並獲外交部同
意透過報紙、電視台、網路、電視牆以及旅行
社、航空公司等各項管道發佈消息,提醒國人
勿誤陷法網,發揮警世功能。 |
|
|
(四) |
加強台韓警政交流打擊不法:
台韓之間雖無邦交,但在警政方面的交流
非常頻繁,透過電話詐騙事件的協調聯繫,兩
國警政單位建立了更加緊密的合作與交流。 |
|
|
(1) |
本處曾安排我模範警察團於96年6月18日
拜會韓警察廳搜查局,並舉行「偵辦電
話詐騙案件」座談會,進行情資交流及
經驗分享,效果良好。 |
|
|
(2) |
本處於96年間兩度參加韓國中央警察廳為
防杜電話詐騙舉辦之跨部會協調會議,對
加強台韓相關業務合作亟具助益。 |
|
|
(3) |
自上(98)年下半年以來,本處推動我警政
署派員來韓與韓國警政單位進行業務交流,
有效增進雙方在打擊不法方面之合作。 |
![img5](w_25x15.gif) |
|
分享處理經驗及心得
近一年來國人涉入韓國地區電話詐騙案件
已大幅下降,據聞與兩岸簽署司法互助協定共
同打擊犯罪有關(因很多主謀均藏身大陸),
而我方能有效宣導, 盡力防範,亦有以致之。
服刑國人因行期屆滿或表現良好者已陸續獲得
釋放,目前被關押者剩約80餘人。 為避免國人
續來韓涉入此類不法情事,本處仍經常呈報國
內適時透過相關管道,周知赴國外旅遊應提高
警覺,勿受不當誘惑。
面對此類國人涉案被捕案件,本處人員一直秉持著真誠、和善及耐心的態度協助當事人及其家屬,曾獲他們陸續透過信件、賀卡及
電話,表達衷心謝意。對於這些迴響,我們除感到欣慰外,更盼能提供更為完善的服務,畢
竟,為這些弱勢而不幸涉案者維護應有的權益,是我們無可旁貸之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