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對的,開發中國家的自由貿易主義 
              者認為,已開發國家多只強調環保卻忽略貿 易的重要性,「貿易」只是影響環境品質諸 多因素之一,而不是引起環保問題的主要根源,環境破壞、物種瀕危的根源在於各種劣 
              質產品充斥、人類的貪婪、各國不同的市場 機制(如:無有效的回收機制)和政府無 能(如:無法清理大量廢棄物)等因素。 當前各國不同的環保標準與執行力,實際 
              上是「因地制宜」的保障了當地的最低環保 需求,而不是已開發國家所謂的「向底線降 低」,且由於不同的環保條件和執法能力, 各國選擇不同的環保標準乃理所當然,發展 
              中國家自然不能與已開發國家比擬,採取無 法執行的環保法規與標準。 
             WTO關於貿易與環保問題的設計 
             WTO成立之前,在平衡貿易自由化和 
              環境保護的關係之間,通常各國會選擇偏重 發展和促進國際貿易,故WTO各項協定的制 訂及其立法目的,原則上都是以促進貿易自 由為主要考量,但近年來在裁決實務中,已 
              側重環保精神之維護。  
            (一)WTO的環保條款係屬「但書」性質 WTO各項協定的目的在於通過降低 關稅及剷除各種非關稅壁壘,促進全球的 貿易自由化,它確立了「非歧視原則」 
              (non-discrimination principle,包含一般 最惠國待遇General Most-Favoured-Nation 
              Treatment、國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互惠待遇Bilateral Treatment等原則的加總)、 
              透明化原則、最小貿易限制原則、公平原則 等,這些基本原則是實現WTO宗旨的基石, 各項協定的解釋與爭端解決機構的裁決,都 必須具體實現上述原則。 
                WTO至今尚未達成涵括「貿易與環保」的專門協定,相關的 
              環境保護條款(又稱為綠色條款)多以但書 (例外條款)形式分散在下列8項與貿易相 關的協定: 
             ● 《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即WTO成立 協定)。 
             ● 《GATT 1994協定》的有關規定(如:第20 條)。 
             ●《補貼與反補貼協定》。 
             ●《服務業貿易總協定》。 
             ● 《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即 TRIPS協定)。 
             ●《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即TBT協定)。 
             ● 《食品衛生檢驗與動植物檢疫措施協定》 (即SPS協定)。 
             ●《農業協定》。 
             除此之外,WTO其他各個協定中有關 環境保護措施的條款,基本上也是以「例外 條款」的形式出現。 
            (二) WTO環境保護條款實施的範圍和效果 尚有爭議 
             有學者批評,WTO協定的條款一般是 
              在已開發會員國主導下形成,所以有關的環 境保護條款並非純粹為改善「全球環境」, 而是基於已開發國家本身的利益制訂,這也 導致WTO環境保護條款的實施範圍和效果常 
              依據「個案」決定,並不具備整體性。這點 我們可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觀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