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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館處基於「為民服務」之理念,對於旅外國人急難救助事件,均力求以主動、積極之態度,提供各項服務與協助,來維護旅外國人之安全與權益。

筆者曾在駐法國代表處擔任三年半之領務工作,期間處理不少急難救助事件,其中包括若干重大案件。目睹國人在海外遭逢意外、在台親人遠渡異鄉處理善後等情事,實感觸良多。期盼提供個人處理類此事件之經驗,以及國外急難救助機制等介紹,供國人參考。

在法發生重大急難救助實例

一、旅義國人朱小姐意外身亡事
(一)案發及處理經過

  1. 筆者接獲駐義大利代表處電話告知,旅義國人朱小姐在法旅遊期間意外身亡,乃即向法警方查證並循線通知死者家屬,並於安排相關事宜後陪同死者家屬前往事故地點處理善後。
  2. 由於本案死因不明,家屬爰向案發地憲警單位提出告訴,盼能查明朱女死因及肇事責任歸屬,以便求償。
  3. 半年後法憲警通知駐處,肇事原因鑑定報告已移送法方檢察官,盼轉告朱女家屬立即聘請律師進行訴訟。
  4. 經轉知朱女家屬,家屬因經濟能力無法負擔,先是商請朱女之義籍男友代聘律師進行訴訟,其後復向國內立委求助,盼能由駐處協助代洽與法肇事公司和解或代尋免保證金之律師。
  5. 駐處洽詢當地熟稔律師獲告,本案須透過律師出面瞭解肇事原因及責任歸屬,至委託當地律師,則須先繳預付金(非保證金)方能依家屬意願進行和解或訴訟。另一方面,駐處曾多次洽請駐義大利代表處就近聯繫朱女男友探詢本案進展,惟因男方缺乏意願,並無下文。

(二)事後檢討 本案駐處於案發後通知家屬並請外交部協助家屬趕辦出國手續,家屬來法後予以接待照料並協助善後事宜,已善盡職責。所遭遇之難題在於:朱女家屬亟盼肇事之法國公司對事故有所交代,惟無力負擔相關訴訟費用;而案發地點在法國,溝通聯繫皆成問題;加上另一關鍵人朱女男友為義籍人士,語文溝通及聯繫均不便,使辦案難度升高,駐處僅能盡可能提供協助。

二、留法學生魏小姐遇害案
(一)案發及處理經過

  1. 我留法學生魏小姐於巴黎寓所遭殺害,駐處於接獲歐洲司相關指示後,立即向法警方查證並通知法國在台協會儘速核發家屬簽證。
  2. 嗣魏女家屬分批至巴黎處理善後事宜及瞭解案情,駐處陪同家屬至警局、法醫學院(停屍地點)、魏女就讀學校等地,同時安排與律師會面,聯絡慈濟義工為死者舉行法事,另亦照顧家屬之生活起居,並安排與死者熟稔之同學、友人向法警方提供線索等。
  3. 經法警方一個多月積極偵察獲悉,本案王姓兇嫌(中國大陸留法學生)已潛逃回大陸,為避免打草驚蛇,法警方再三請駐處保密,切勿對外界透露。
  4. 數日後法警方電告駐處,王嫌已遭中國公安逮捕,法方正透過管道交涉希望將王嫌引渡法國審判。此案台、法媒體曾大幅報導,法國世界日報 (LE MONDE) 更作深入分析。王嫌被捕後坦承犯案,中國以其從未引渡國民,將以國外行兇論罪,惟法方不願王嫌被判死刑,雙方仍透過外交管道進行協商。另一方面,魏父透過在台律師向監察院陳情,最後輾轉洽獲法國外交部告稱,王嫌目前仍在大陸獄中,大陸方面尚未開庭審理。 5. 本案法方之偵察已告結束,全案移送檢察官,法院將擇期開庭審理。

(二)事後檢討 本案案發時,魏女同學曾輾轉電告魏女在台家屬,家屬接獲電話後,即向外交部查證,當時駐處未獲魏女友人或法警局通知,故毫無所悉,對此,魏父曾透過媒體向外交部及駐處大加責難。 由於本案係重大刑事案件,國內媒體初聞案情便急欲透過駐處與法警方聯繫,惟法警方於辦案過程中希望能保密,使駐處相當為難;加上魏父難忍痛失愛女之悲忿,嚴責法警方辦案不力、駐處一味推諉。

本案也受到中共駐法大使館之負面影響,該館一等秘書吳永清曾親赴魏女家屬下榻旅館致意,惟並無實際誠意,似有藉此案作宣傳之意味。王嫌已於大陸落網,中共方面卻未主動對家屬提供任何協助,對於家屬要求赴大陸瞭解案情,亦無回應。

處理急難救助案遭遇之困難
一般性急難救助案件較易處理,惟偶有困擾情事,如例假日發生旅外國人因急難臨時借款,通常多由承辦人自行墊借款項,倘當事人於期限未繳清借款,駐處仍須依法追償,費時費事。駐處曾發生當事人宣稱事後以匯票郵寄,而駐處於信封內僅發現其匯兌證明影本情事。故此類案件皆須囑當事人由國內親友以匯款方式直接匯入駐處當地幣帳戶歸墊。

前述「朱案」與「魏案」都是牽涉三地之命案,案發迄今已逾數年,皆未告一段落,而司法判決對死者家屬也未有適當交代。駐處處理此類急難救助案件,都試著以當事人家屬心情,設身處地協助受難者家屬,大部分家屬也能體會駐處工作人員之辛苦與難處,雖然有些家屬透過媒體、國內民意代表或以陳情方式向駐處施壓,駐處僅能在合理範圍內提供協助。

實務工作心得
一、 處理急難救助工作,除案件本身及當事人態度等主觀因素外,處理急難案件人員之心態亦甚重要,若能將心比心,許多問題也許就能迎刃而解。不過,為民服務也不能無限上綱,應守「依法行政」之分際,力求合情合理。
二、 善用慈善機構或民間團體的助力,往往可收行政單位不易達成之功效;如慈濟功德會的義工以其主動、善良可親之形象,協助當事人或家屬,往往深獲好評。
三、 工作人員在處理過程中除須悉心照料當事人及家屬外,也須掌握情況隨時向單位主管及國內主管機關呈報,以利隨時接受指導,掌握辦案方向,順利推動工作。
四、 辦理急難救助案既要全力付出,也要掌握時效,倍極辛勞,但亦能激發榮譽感。每回接獲當事人或家屬之感謝或讚美的話語時,便有一股成就感,同時也能體會「助人為樂」之真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