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判分析
WTO杜哈回合談判宣告暫停之分析 / 經貿司
法律分析
債務人移居國外,該怎樣保護權利?/ 條約法律司
頒獎文稿
95年「外交獎學金」頒獎典禮報導文稿 / 人事處


台南人吳先生是個奉公守法的基層公務員,辛勤工作半輩子後花費多年積蓄買了在台南鬧區的預售屋,並繳了上百萬的自備款,想想總算可以脫離無殼蝸牛的日子,卻不料王姓建商惡性倒閉,在地基剛挖一半,房子還沒蓋時,就捲款跑到紐澳去當寓公,天天打高爾夫球度日。吳先生不甘損失,向法院起訴,法院在屢次傳訊王姓建商不到的情況下,作成缺席判決,判決吳先生勝訴,而且判王姓建商應解除契約,回復原狀,歸還吳先生所付購屋款項。不過王姓建商早已溜之大吉,吳先生空有法院判決,要索回畢生的血汗錢卻是遙遙無期。

吳先生四處陳情,還把他的遭遇在網站的部落格中揭露,引起了網民廣大的同情。吳先生借助網路無遠弗屆的力量,探聽到王姓建商可能躲到紐澳一帶,又聽說有人在雪梨街頭看過王姓建商的身影,於是向我國駐雪梨辦事處提出聲淚俱下的陳情函,希望辦事處能協查王姓建商在澳洲的僑居地址,以便催他返國履行法院判決。

駐雪梨辦事處非常同情吳先生的遭遇,詳細查對了這幾年受理之領務案件紀錄,希望能發現王姓建商資料,可惜查無所獲。駐處曾考慮循外交管道向澳洲移民單位查詢王姓建商的消息,但礙於此並非我國檢警司法機關所提查證要求,澳方可能拒予接受,所以未採進一步行動。對此,吳先生又急又氣,於是四處向相關單位陳情,對駐雪梨辦事處無法協助向澳方查詢王姓建商的下落,感到很不諒解,覺得駐處推卸責任,不願幫國人解決困難。

但事實如何呢?吳先生與王姓建商的購屋糾紛,經我最高法院判決「解除契約回復原狀」確定,基本上屬於民事糾紛,也就是人民之間私權的紛爭,類此案件,原則上國家機關只有在當事人提出要求時,才會介入解決,這即是民事審判適用的所謂「不告不理原則」。當法院的民事判決確定後,基本上仰賴當事人間自動自發履行債務,如果當事人不履行,法院不會主動介入,而要由債權人根據確定判決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倘債務人逃匿無蹤,債權人需自行洽查債務人的住、居所地址,法院不會幫債權人查詢。

債權人要查債務人住址,需親自去戶政機關查詢,法院不會代為發函。這與刑事案不同,受理刑事案的檢察機關和法院會主動且親自調查犯罪人所在,不用被害人出面。刑事案涉及公共利益,國家會主動運用刑罰權加以調查,處理方式與民事案件一般只牽涉私益的情況不同。

本案因債務人移居國外,債權人無從知其住居所,向我駐外館處查詢,駐處協查這幾年受理之領務案件紀錄,可惜查無所獲,此一作為與上述國內法規規定之精神並無不符,若仍然無法藉此查明債務人之住居所,亦已盡其義務。

至於駐處是否協助債權人洽請駐在國相關機關協助,如請求駐在國法院承認我國民事判決並執行該判決,因事涉當事人本身之權利行使,非屬駐處權責範圍。如果債權人認為債務人避居國外,拒絕履行債務,已經涉及詐欺罪等刑事責任,宜由債權人先向國內警政單位告發或逕向法院起訴,循經濟犯罪通報系統或司法互助途徑,向外國相關單位請求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