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政府行政一體
及兵役管制需要,「護照條
例」第
12
條規定尚未履行
兵役義務男子之護照效期、
應加蓋之戳記、申請換發、
補發及僑居身分加簽限制事
項,由本部會商相關機關定
之,故「護照條例施行細
則」(以下簡稱細則)第
24
條規定接近役齡男子及役男
護照效期以
3
年為限,與一
般國人得獲發
10
年效期護照
相較,有相當落差。
由於大多數國家均要求
外國旅客護照效期須有
6
月以上始能入境,
3
年效期
護照所能使用期間實質上僅
2
6
個月,造成接近役
齡或役齡男子須頻繁換發護
照及增加規費負擔,長期以
來,本局迭接獲民眾陳情希
望改善。
便民 研議護照核發
與兵役管制脫鉤
就法理而言,護照為
國人在國外旅行持憑使用之
國籍證明文件,故護照法規
與役政法規所欲達成徵兵之
規範目的截然不同,長期而
言,護照宜回歸作為國籍證
明及旅行文件之單純性,爰
本局自
98
年起即有從「護照
條例」修正草案中,刪除第
12
條有關配合兵役管制規
定的構想,考慮將護照核發
與兵役管制脫鉤,惟刪除本
條文涉及兵役管制之重大變
革,行政院嗣於
99
年召開審
查該草案會議,參考役政機
關的意見,認為募兵制尚未
實施仍有徵兵及役政管理之
需要,爰保留第
12
條,未予
刪除。
儘管如此,本局仍持續
不斷透過各種管道向相關機
關爭取延長役男護照效期。
於此同時,駐洛杉磯辦事
處龔處長中誠(現任本局局
長)亦十分重視此議題,分
別於
100
年及
101
年藉行政院
林政務委員政則過訪洛埠時
安排渠與關切該議題之國人
及留學生進行座談溝通,行
政院爰於
101
5
月將出國就
學役男畢業後護照效期得否
延長一案交由本局及相關機
關研處,本局陳前局長經銓
現任駐史瓦濟蘭大使)指
示業務單位研修相關法規。
行政院於
101
6
月底就
該案召集相關機關研商時,
本局高前副局長泉金(現任
駐馬來西亞公使)於會中表
示,考量海外不符就學規定
役男於畢業後能有較充裕時
間處理個人相關事務,本局
擬修正「細則」第
24
條第
3
項,將不符就學規定的海外
役男護照效期由原規定之
6
個月,延長為
1
年;並積極
向國防部說明以釋其疑慮,
該會議爰決議依本局建議辦
理,本局業於
101
11
2
日修正發布前揭「細則」
規定。
把握契機,持續推動!
100
8
1
日,內政部
放寬役男於
19
歲當年底前可
出境就學;
102
年起國防部
實施募兵制,
83
年次以後出
生之役男接受
4
個月之軍事
訓練,並將於期滿結訓後即
可除役。
鑒於役政管制已逐步
放寬,時機妥適,本局爰於
102
年擬具「細則」部分條
文修正草案,其中第
24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將接近役
齡男子及役男護照效期由
3
年延長為
5
年,以兼顧役政
管理需求及尚未履行兵役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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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MOFA Quarterly
March 2014
No.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