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紐約辦事處大樓已於94年10月5日正式啟用,有關購置或租賃之決策經濟效益評估如下 :
以不同方式購買駐紐約辦事處大樓財務分析指標之比較(租金上漲率假設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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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列預算
一次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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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租賃公司
分期購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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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銀行
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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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信託業者
分期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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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償還
(房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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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C ratio(益本比) |
1.4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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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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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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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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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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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 ratio(還本期間) |
1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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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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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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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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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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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PV(淨現值) |
666467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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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0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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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04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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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90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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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76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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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RR(內部報酬率) |
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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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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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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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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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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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編列預算一次購買,無設算租金上漲率之下,B/C為1.0552,PP為14.05,
NPV為76236958, IRR為2.99%
名詞解釋:
- 益本比(Benefit/Cost Ratio,B/C)
益本比評估方式又稱為現值指數法(Present Value Index Method),即是將各年淨現金流入折現成總額利益(B),除以期初投資額之折現總額成本(C)之比值。
- 還本期間(Payback Period,PP)
還本期間是指投資成本在多少時間內可以回收。
- 淨現值(Net Present Value
,NPV)
淨現值是將所有現金流入量折現值減去所有現金流出量之折現值,亦即利用投資計畫的淨現金流量折現值,去決定該計畫的投資收益。
- 內部報酬率(Internal Rate of Return,IRR)
內部報酬率是指能使所有現金流量淨現值剛好為零之折現率,亦即現金流入現值等於現金現值之折現率。其評判標準是財務內部報酬率越高者越佳,一般而言,此值若超過資金成本率的水準,即表示投資方案可行。
政府編列預算一次購買
政府編列預算一次購買紐約辦事處大樓的益本比約為1.48,代表購置比租賃的效益來得高。以還本期間法評估約為10.66年,代表以此種方式購買大概11年可以將投資成本回收。而以淨現值投資法計算,15年期間所帶來的效益約為6.6億元,淨現值大於零。購買計畫所計算之內部報酬率約為7.45%,資金成本率為2.613%,內部報酬率比資金成本率高。因此,不論使用任何一種評估指標,都不該採取租賃,而應購置。
資本租賃方式購買
採取資本租賃方式購買,不具免稅條件,根據相關資料,本文將紐約市房屋稅率設算為10%。由於並非由政府編列預算購買,利息負擔會加重,因此折現率提高設算為6%。資本租賃方式衍生相關費用也是所有方式中最高的,假設相關費用與無法議價的成本為房屋購置價格的7.5%。
採取資本租賃方式購買,估計益本比約為1,無法清楚辨別採取租賃或購買較佳。還本期間法評估約為14.89年才能將購置成本回收,很難評斷租賃與購置的好壞,而15年期間所帶來的效益約為219萬元,淨現值大於零,但金額很小。內部報酬率約為5.24%,小於資本成本率,所以採取租賃辦公大樓的方式較佳。採取本租賃方式購買辦公大樓並不是好的投資決策。
公營銀行購買
採取本方式,首先要修改銀行法第75條有關銀行不得投資非自用不動產之規定。雖然銀行仍可享受免稅優惠,但向銀行融資的利息會比政府編列預算高,假設資金成本率提升為3.5%。此種方式也會衍生相關費用,包含律師費及無法議價之成本設算為大樓購置價格的5%。
採取本方式估計益本比約為1.32,15年期間所帶來淨現值約為4.7億元。內部報酬率約為6.76%,大於資本成本率3.5%,而回收年限約為11.61年。因此在本方案下,不論使用任何一種評估指標,都不該採取租賃,而應購買。
保險業者分期購置
採取保險業者分期購置方式,必須先經主管機關同意,且無法享受免稅優惠,所以房屋稅率設算為10%。此時利息負擔也會加重,折現率設算為6%,相關衍生費用也會增加,這部分加上不能議價的成本,設算為大樓購置價格的6%。
保險業者分期購置法益本比約為1.01,還本期間法評估約為14.69年,無法清楚辨別採取租賃或購買較佳。採取本方式購買,15年期間所帶來的淨現值約為2289萬元。內部報酬率約為5.41%,小於資本成本率6%。淨現值法與內部報酬率法判斷結果並不相同,但是和政府編列預算一次購買與公營銀行購買相比較,本購置所需成本較高,且保險業者意願低,執行有其困難。
房東分期購置
向房東分期購置,駐處可能可以享受免稅優惠,但由於房屋擁有者並非專門融資業者,會要求較高擔保及利息,資金成本為所有方案中最高的,本文假設折現率為7%。此種方法衍生費用也會增加,本文設算費用加上無法議價的成本為大樓購置價格的6%。
採取向房東分期購置估計益本比約為0.98,還本期間法約為15.06年,15年期間所帶來的淨現值損失約2800萬元,內部報酬率約為6.63%,小於資金成本率7%。à此,不論何種財務評估指標,租賃辦事處皆比向房東分期償還購買的策略較佳。
「駐紐約辦事處購置辦公大樓」編列預算購買\資本租賃\分期償還方式辦理優劣評估分析表
利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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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性
\業者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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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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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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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
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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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的物選擇性/議價空間/辦理之機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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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自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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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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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列預算一次購買 |
●
可行性高
● 政府財政困難情況下,本案需視政府施政優先順序決定辦理 |
倘我與駐在國互簽免稅暨豁免協定,駐處所購辦公廳舍得享有免稅特權 |
政府支出,無利息負擔問題 |
衍生費用最少(除登記過戶所需(含律師)費用外,幾無其他費用) |
●
標的物選擇性較多
● 議價空間大
● 辦理之機動性最高 |
駐處擁有所有權,可全權依照所需進行內部規劃與設計 |
風險最低 |
公營銀行購買 |
●
可行性低
● 需配合修改銀行法第七十五條有關銀行不得投資非自用不動產之規定 |
●
逕以駐處名義購買,駐處可享有免稅
● 駐在國法令可能限制我銀行在當地未經註冊行為 |
政策性辦理,利息較民營業者為低 |
衍生費用較少(衍生之律師費用較高,業者勢必將相關律師費用轉嫁與租方) |
可依契約執行 |
可依契約執行 |
●
風險較低
● 選擇合作對象易造成爭議 |
資本租賃方式購買
(分期購置) |
● 可行性中等
● 尚無法令限制,惟涉及法令程序複雜,無前例可循,時效上並不可行 |
駐處無法享有免稅 |
以紐約辦事處欲購館舍房價四千萬美元為例,租賃十年估算,不含相關稅賦及衍生費用,駐處所需負擔利息約為一千三百五十萬美元(依六月二十七日美國Prime
Rate利率4.0%,加1.75%至2%計算,約折合新台幣四億六千五百餘萬元) |
衍生費用最多(資本租賃涉及法令繁複,衍生之律師費用較高,業者勢必將相關律師費用,連同保證金、手續費、仲介費及保險維護費等轉嫁予租方) |
● 標的物選擇性可能受限
● 議價空間小
● 辦理之機動性較低 |
租賃期間因駐處尚未取得所有權,有關內部規劃與設計之需求須以契約規範 |
● 風險最高(需考量長期租賃期間業者經營風險)
● 選擇合作對象易造成爭議 |
保險信託業者
(分期購置) |
● 業者意願不高
● 國內多數保險信託業者在海外無分公司,配合辦理意願均不高。另有部份業者表示,根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規定,保險業者辦理海外投資,其範圍及內容需由主館機關決定 |
駐處無法享有免稅 |
同與租賃公司方式辦理 |
同前 |
● 標的物選擇性可能受限
● 議價空間小
● 辦理之機動性低 |
租賃期間因駐處尚未取得所有權,內部規劃與設計可能須以契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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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風險高(需考量長期租賃期間業者經營風險)
● 選擇合作對象易造成爭議 |
分期償還
(銀行貸款) |
違反預算法,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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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償還
(房東) |
● 涉及財務風險高,房東接受之可能性極低
● 房東不會要求買主直接向銀行辦理貸款,否則與預算法抵觸 |
駐處或可享有免稅 |
涉及房東要求擔保、預期房價上漲等,估索之利息將極高,可能遠高於資本租賃十年一千三百五十萬美元 |
衍生費用多(衍生之律師費用、擔保、設定抵押及保險維護費等轉嫁與買方) |
● 標的物選擇性較少
● 議價空間小 |
駐處在付清房款後始取得所有權 |
有風險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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