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第四章 外交行政/第一節 人事管理

回上頁

第四章 外交行政

第一節 人事管理

壹、前言

外交部現有之組織及職掌分工係依據「外交部組織法」及「外交部處務規程」訂定,現有12司、9處、3委員會、1組、2附屬機關及2指揮監督機關,包括亞東太平洋司、亞西司、非洲司、歐洲司、北美司、中南美司、條約法律司、國際組織司、新聞文化司、禮賓司、經貿事務司、總務司、檔案資訊處、電務處、人事處、會計處、秘書處、政風處、中部辦事處、南部辦事處、東部辦事處、非政府組織國際事務委員會、研究設計委員會、法規委員會、國會聯絡組、外交領事人員講習所、領事事務局、亞東關係協會及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等29個單位。

外交部並依據「駐外使領館組織條例」、「外交部駐外代表機構組織規程」及「中華民國常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組織規程」,在與我國有邦交及無邦交國家或國際組織總部所在地,分別設置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及代表團,以促進雙邊或多邊之外交及實質關係,並保護旅居當地國人之權益(詳見後附之外交業務組織體系及職掌表,與外交部組織系統表)。

依據民國9361修正之「外交部處務規程」,人事業務包括組織編制、任免、遷調、銓審、洽辦考試、分發、考核、獎懲、考績(成)、訓練、進修、待遇、福利、保險、退休、撫卹、人事資料及其他綜合性人事業務。茲分別說明於后:

貳、外交人員之考選

外交人員之考選,目前係以外交領事人員三等特考為主,民國49年以前外交人員係經由考試院舉辦之高等考試外交官領事官考試進用;民國49年以後,為配合考用合一,貫徹即考即用原則,改由考試院每年舉辦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乙等考試;自85117「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後,外交領事人員乙等特考改稱為三等特考。自民國49年起至98年止,該項考試共舉辦51次,報名人數共22,983,到考人數共16,205人,錄取人數1,629人,平均錄取率約為10.05%。又外交部歷年來因業務需要,曾分別於民國57年、62年、67年、70年及75年洽請考選部舉辦外交領事人員甲等特考,合計錄取20人。甲等特考於84113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後廢除。

外交領事人員三等特考報考資格為: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18歲至45歲,具下列各項資格之一者(男性應考人須服畢兵役或經核准免服兵役或現正服役中,始得報考):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各所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該項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語文科目包括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題)、外國文(主要為英文、法文、德文、日文、西班牙文、阿拉伯文及俄文等,就應考人報考組別之外國文應試。除英文組外,其餘各組兼試基礎英文)及外語口試(就應考人報考組別之外國語應試)三科。專業科目包括比較政治、國際公法與國際關係、近代外交史及經濟學(含國際經濟學)等4科。第二試:口試,自90年起以團體討論方式進行。

參、外交人員之任用及遷調

經外交領事人員三等(原乙等)特考及格者,初任人員以薦任第六職等職務任用。經外交行政人員四等(原丙等)特考及格者,初任人員以委任第三職等職務任用。經外交行政人員五等(原丁等)特考及格者,初任人員以委任第一職等職務任用。為加強外交人員之歷練及溝通部內外業務,外交部實施人員內外輪調制度。一般而言,外交領事人員在部內服務3年後,可調任駐外單位服務,在外館服務6年左右,即依規定調返部內。外交人員內外互調民國98年共外調114人次,調部115人次,外館互調58人次,合計287人次。此外,為暢通人事升遷管道,鼓勵人員士氣,外交部均依規定,以公平、公正、客觀之態度,辦理部內及駐外人員之升遷考核。

肆、整合外交資源,拓展外交據點

拓展我國國際關係為我當前外交工作之目標,外交部除積極開拓外交據點外,並定期檢討我既有館處功能,以期運用有限資源,發揮最大效能。總計至民國98年底,在與我有邦交之23國中,除均設有大使館外,另設有2個總領事館;在與我無邦交之57國中,設有56個代表處,1個代表團及35個辦事處,合計駐外單位共117個。

伍、外交人事法制

一、修訂「外交部駐外人員輪調作業要點」:為加強駐外人員歷練,提高人力資源之水準與垂直流動,並使內外輪調作業更趨制度化,便利駐外人員配合家庭狀況及子女就學需要進行生涯規畫,外交部於民國8811月、919月及9312月三度修訂「外交部駐外人員輪調作業要點」,其中規定輪調任期制,即外交部駐外人員以在外館兩任,外交部部內一任,一任以3年為原則(E區館處以23年為一任),且駐外三任內至少需於艱苦地區(CDE區)服務一任,並於每次辦理輪調作業時,通盤調查符合輪調資格同仁之輪調意願,執行情況尚稱順利。

二、訂定「駐外館處危機處理作業綱領」:為使我駐外機構因應駐在國突發之急難災變或戰亂,以採取適切之應變作為,或於必要時採取保僑、撤僑、撤館之行動,以減低傷害至最小程度,乃訂定「駐外館處危機處理作業綱領」,於民國8612月通函外交部內外各單位,作為各駐外館處緊急應變之工作依據,並訓令各館處配合駐在國情勢訂定「緊急應變計畫」,自民國92年起移由研究設計委員會視情況針對緊急應變計畫相關規定進行增修,每年定期由各地域司通電各館適時修訂各該館計畫內容。

三、訂定「外交部選送中、高級同仁出國進修實施計畫」:為培養具潛力、品德兼優之外交人才,外交部於民國92919訂定「外交部選送中、高級同仁出國進修實施計畫」,民國9555修正第2點適用對象及第6點進修費用補助規定,依各單位當年度提報之進修類別及名額等需求,提甄審委員會進行甄選,每年選派數名中、高級同仁出國進修。民國98127再次修正第4點出國進修人員及項目之甄選及第8點鼓勵同仁出國進修措施規定,出國進修人員之甄選程序改以擇優選派方式辦理,併年終考績單獨列冊計算甲等比例,成績、考核及表現將列入日後優先升遷及派用之參考。

四、「外交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民國85214訂定發布,凡符合該辦法第2條所列情形之1者,皆可由外交部頒給或照章請頒「外交獎章」。民國98年頒發「睦誼外交獎章」予匈牙利駐華代表賴斯祿(Bela LASZLO)、加拿大駐華代表孟貫中(Ron MacINTOSH)、美國在臺協會代理處長王曉岷(Robert S. WANG)、駐紐約聯合國事務工作小組沈昌瑞、義大利國會友台小組主席詹內達(Valter ZANETTA)參議員、俄羅斯駐華代表古博夫(Sergey GUBAREV)、奧地利駐華代表施盼蘭(Sieglinde SPANLANG)、大韓民國「韓國家黨」常任顧問鄭在文、丹麥駐華代表符力明(Flemming AGGERGAARD)、挪威前上議院議長隆寧(Inge LONNING)及瑞典駐華代表畢恆利(Henrik BYSTRÖM)。

五、政府再造組織調整案:為配合推動政府再造,外交部已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行政院組織法」及「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提出「外交部規劃報告」,另並配合研擬「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草案等相關組織法規將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六、強化駐外機構統一指揮:為使政府各部門之駐外人力及有限資源得以妥善運用,避免力量分散,外交部於民國87年研訂「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呈奉行政院核定,於同年99實施。嗣因國內外環境變遷,部分條文內容不符所需,外交部乃於民國91年邀集各相關機關開會研商,完成該辦法修正草案並配合行政院程序法將名稱修正為「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要點」,於民國911129訂定施行。另為加強協調駐外館處有關統一指揮事項,外交部經報請行政院核定「駐外機構統一指揮協調會報作業要點」,自民國9621生效,以利各機關涉外各項政策性事務之統合協調及執行。

七、駐外人員返國述職:立法院於民國856月審查中央機關86年度預算時,曾針對行政院所屬各機關駐外人員返國述職制度不一之情況作出附帶決議:責成外交部統一協調。外交部為根本解決各機關返國述職標準不一之情況,乃邀集經濟部等16個派員駐外機關共同研商,研擬「駐外人員返國述職辦法」,於民國871月呈報行政院核定,同年219實施。其後派員駐外機關一體適用上開辦法,原各機關自訂之駐外人員返國述職規定則配合修正或停止適用。嗣為配合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於民國9121報請行政院修訂上開辦法為「駐外人員返國述職要點」。外交部民國97年度辦理集體返國述職,人數計有主管人員18人次,非主管人員30人,98年分別為20人及31人。

陸、外交領事人員待遇、福利、保險、退休照護及外交志工、外交替代役男

一、外交領事人員之待遇:外交領事人員在國內服務期間所支待遇係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之規定辦理,包括本俸(年功俸)、外交領事人員專業加給、主管職務加給及其他給與(包括結婚、生育、子女教育及眷屬喪葬等補助)。派赴國外工作期間待遇項目包括本俸(年功俸)、地域加給、館長職務加給及各項補助(包括醫療保險補助、房租補助、子女教育補助及眷屬補助)。有關駐外人員待遇之調整係由外交部斟酌駐外各館處實際狀況,專案報行政院核定後實施,其中本俸(年功俸)及館長職務加給部分係參照每年全國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之幅度予以調整;至地域加給及房租補助費部分,則以各駐在國生活物價指數(參考各地主要城市之生活物價及租屋費用平均數)、物資供應狀況及治安環境等因素,作為調整之標準。

二、福利及服務:外交部輔導部內社團舉辦各類活動,目前共有16個社團,包括:國畫社、書法社、籃球社、桌球社、網球社、羽球社、保齡球社、登山健行社、舞蹈社、韻律舞社、國際英語演講會、高爾夫聯誼會、壓花社、易筋經健身社、福音社及慢速壘球社等,各社團均有定期活動,對同仁公餘身心調劑頗有助益。為鼓勵同仁參加社團活動,外交部在使用者付費原則下,按月給予社團固定補助,除教師費、車馬費、場地租金及活動材料費在限額內予以補助外,其他支出則由社團向社員酌收費用支應。

三、醫療保險:

(一)全民健康保險:國內全民健康保險於民國8431開辦,保險對象倘發生疾病、傷害或生育等事實時,給予門診或住院診療服務,外交部參加保險對象包括專任有給之公務人員及其眷屬。

(二)駐外人員醫療保險:外交部為保障駐外人員之生命、身體及健康,訂有「駐外機構辦理員眷醫療保險作業要點」。目前駐外人員在有醫療保險之地區,得為其本人及隨其於駐在地受其撫養之配偶及直系親屬辦理醫療保險。但子女以因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者,或未滿24歲在學未婚者為限。被保險人自行負擔35%,政府補助65%。至無醫療保險或醫療水準落後之地區,駐外同仁本眷可向第三國投保。

四、退休同仁照護:外交部人員退休(職)時,均致贈禮品,以示嘉慰。另每年三節(春節、端午節及中秋節),部長均具函慰問,並致贈禮金。此外,春節期間舉辦退休人員聯誼茶會,由部長主持並致贈紀念品及摸彩獎品。退休人員遇有疾病或亡故者,亦隨時派員探問並協助就醫或治喪。此外,外交部並編有退休(職)人員通訊錄,供退休人員聯繫使用。

五、駐外同仁眷屬照護:駐外同仁配偶常隨行派至國外,實為協助我推動外交工作之延伸,雖未具公務人員之身分,仍常須配合外交工作陪同進行官式拜會、公務酬酢、轄區訪問等工作;為提高派駐兵災戰亂地區同仁工作士氣,在工作之餘無後顧之憂,與眷屬盡心盡力在駐地推動我外交工作,外交部於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自民國9311發布施行「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後,旋即研訂「駐外人員眷屬因兵災戰亂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要點」取代為派駐戰亂、動亂地區之同仁及眷屬投保高保費之兵災險,以兼顧提供駐外同仁與眷屬合理之保障及撙節政府巨額保費支出,該要點並奉行政院核定自民國931230起施行。

六、外交志工:外交部推動外交志工分為3部分,第1類為外交部部內靜態行政業務之內勤外交志工,第2類為從事國賓、外賓接待等動態工作之外勤外交志工,第3類係由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辦理安排有志從事志願服務且能力適當之人士,前往較落後或需改進之國家從事海外醫療、農耕及教授中文或資訊等工作之海外志工,期能透過以上各類外交志工團之推動,積極落實「志工台灣」精神,協助外交工作順利推展。

目前外交部志工主要服務項目為蒐集分析政情資料、外語翻譯、訪賓接待、櫃檯諮詢引導、協辦活動、部長民意信箱管理、網站諮詢維修、資料編纂登錄、檔卷整理及其他適合志工服務之工作項目。每位志工皆經外交部各需求單位依業務性質逐一面談遴選,並於接受內政部規定之志工基礎訓練及本部特殊訓練課程後,始成為正式外交志工。服務期間除協助一般行政工作外,並應外交部各單位邀請參與各項部內外活動,例如參與外語訓練課程及出席各司處郊遊與聚餐,與外交部同仁互動頻繁,成效良好。另外交部為配合台北賓館開放參觀,招募台北賓館志工乙批,並分組輪流於每次開放時服勤,負責協助參觀導引、導覽及參觀秩序之維護,對於提高台北賓館開放之成效具有相當貢獻。

七、外交替代役(國內服勤)役男:為擴大役男國際視野、善用役男,推動全民外交,拓展國際活動空間,本部自90年度起經奉行政院核定實施外交替代役,93起增加役男在部內服勤,迄今已邁入第6年,外交替代役(國內服勤)役男除協助部內各單位從事訪賓接待、蒐集國際組織議題、建立資料庫、電腦網頁及一般行政工作外,皆不定期協助參與各單位舉辦之慈善活動,至各社區協助環境清掃、關懷及陪伴長者,以形塑役男關懷人群、服務社會的精神,成效良好,深獲本部各單位及社會各界好評。

 


附表一 外交部國內單位組織及業務職掌

單位

職                   掌

一、文稿之審閱、撰擬。

二、外交部各單位間共同業務之聯繫協調。

三、部務會議及事務會議之準備、紀錄、決議案之整理及分行事項。

四、外交部與總統府、行政院及其他機關間之聯繫、協調。

五、部次長交辦及指示宣達事項。

一、有關對日本及韓國事務。

二、有關對泰國、新加坡、馬來西亞、菲律賓、印尼、汶萊、越南、寮國、高棉等國事務。

三、有關對澳大利亞、紐西蘭、斐濟、東加、諾魯、吐瓦魯、巴布亞紐幾內亞、索羅門群島、西薩摩亞、萬那杜、吉里巴斯、馬紹爾群島、帛琉及其他太平洋諸島國事務。

四、有關對孟加拉、不丹、尼泊爾、斯里蘭卡、印度、馬爾地夫、緬甸等國與香港、澳門地區事務,亞太地區國際組織事務及亞太地區農漁業合作與漁船遇難事務。

西

一、有關對俄羅斯、烏克蘭、白俄羅斯、摩爾多瓦、哈薩克、烏茲別克、土庫曼、吉爾吉斯、塔吉克、亞美尼亞、亞塞拜然、喬治亞、蒙古等國事務。

二、有關對沙烏地阿拉伯、約旦、巴林、阿拉伯聯合大公國、阿曼、科威特、阿富汗、伊拉克、伊朗、以色列、黎巴嫩、巴基斯坦、卡達、敘利亞、土耳其、葉門等國及巴勒斯坦事務。

一、有關對阿爾及利亞、貝南、布吉納法索、蒲隆地、喀麥隆、維德角、中非共和國、查德、葛摩、剛果共和國、吉布地、埃及、赤道幾內亞、加彭、幾內亞、幾內亞比索、象牙海岸、利比亞、馬達加斯加、馬利、茅利塔尼亞、模里西斯、摩洛哥、尼日、盧安達、塞內加爾、聖多美及普林西比、塞席爾、蘇丹、多哥、突尼西亞、剛果民主共和國等國與西撒哈拉地區事務及非洲各項國際與區域性組織事務。

二、有關對安哥拉、波札那、厄利垂亞、衣索比亞、甘比亞、迦納、肯亞、賴索托、賴比瑞亞、馬拉威、莫三比克、納米比亞、奈及利亞、獅子山、索馬利亞、南非共和國、史瓦濟蘭、坦尚尼亞、烏干達、尚比亞、辛巴威等國及非洲其他尚未獨立地區事務。

三、有關與非洲各國及未獨立各地區經濟、技術合作事務及綜合性事務。

一、有關對英國及其屬地、國協組織、愛爾蘭、西班牙、葡萄牙、希臘、賽普勒斯等國事務。

二、有關對法國及其屬地、比利時、荷蘭、盧森堡、教廷、義大利、馬爾他、摩納哥、聖馬利諾、安道爾等國事務。

三、有關對德國、奧地利、瑞士、列支敦斯登、瑞典、挪威、丹麥、冰島、芬蘭、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波蘭、塞爾維亞與蒙特內哥羅、斯洛維尼亞、克羅埃西亞、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馬其頓、羅馬尼亞、保加利亞、阿爾巴尼亞、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等國家事務。

四、有關「對歐盟工作指導小組會議」實施計畫之執行檢討與追蹤、歐盟等歐洲區域性國際組織事務、歐洲通盤性政情研究及綜合性事務。

一、有關對美國之政治、學術、特權豁免、軍事(含國防科技事務)及美國與中共關係之觀察研究。

二、有關對美國之地方政務、邀訪、文化交流及一般僑務事項。

三、有關對加拿大之政治、文教、商務、邀訪事務及一般僑務事項、駐美、加各單位之一般行政事務。

四、有關對美國之經貿、財政、司法互助、農漁、衛生、環保、勞工、能源及一般科技等事項。

一、有關對墨西哥、瓜地馬拉、宏都拉斯、薩爾瓦多、尼加拉瓜、哥斯大黎加、多明尼加、海地、古巴等國事務。

二、有關對巴拿馬、哥倫比亞、委內瑞拉、巴西、厄瓜多、秘魯、玻利維亞、智利、阿根廷、巴拉圭、烏拉圭等國事務。

三、有關對巴哈馬、貝里斯、格瑞納達、多米尼克、聖文森、聖露西亞、聖克里斯多福、安地卡、牙買加、巴貝多、千里達、蓋亞那、蘇利南等國及法屬蓋亞那等加勒比海尚未獨立各島事務。

四、有關對中南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各國之技術合作及綜合性事務。

一、有關條約及協定之研討、簽署、解釋、約本保存管理及國際法問題諮詢等事項。

二、有關國內法及涉外法律問題之研議及解釋、法律諮詢及司法協助事項。

三、有關國際法及國內法之專題研究、法律圖書資料之蒐集整理、條約及有關法令資料之編印、各國際法學會連繫事項及綜合性事務。

一、有關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活動之觀察、研析及參與等事項。

二、有關其他政府間國際組織、國際會議與活動之參與、觀察及研析事項並輔導民間團體參加與經濟、財政、金融、工商等有關之非政府間國際組織、國際會議與活動事項。

三、有關防制洗錢、組織犯罪等國際組織及管制鑽石原石貿易等多邊合作機制之參與、觀察及研析事項、輔導民間團體參加國際組織、國際會議及國際文教、體育、科技、衛生等交流活動事項及綜合性事務。

一、有關釐定新聞文化工作計畫,對所屬駐外各機構之新聞文化工作指示,蒐集與運用新聞文化資料、「外交部通訊」之編印及圖書之管理等事項、本部外部網站之管理、維護、更新及網路文宣等事項。

二、有關新聞之發布與處理、辦理記者會、聯繫中外記者、編印「外交部聲明及公報彙編」、攝製外賓訪問我國活動相冊等事項。

三、有關撰擬部次長交辦文稿、國內外政情、資料與新聞電訊之蒐集、研析與運用、一般國際情勢之研究、中共資料之蒐集、整理、研析與運用等事項。

一、有關訪賓接待、政府高層出訪勘察及隨隊禮賓作業,以及其他有關交際事項。

二、有關典禮、國書、領事證書、勳章、國際慶弔事項及綜合性事務。

三、有關特權豁免及禮遇事項。

貿

一、有關涉外經貿關係相關事務。

二、有關國際經濟合作發展基金及對外援助事務。

三、有關綜合性國際技術合作事務。

一、有關文書收發、印信管理及外交郵袋之處理等事項。

二、有關經費出納保管事項。

三、有關外館國有財產之管理、館舍及職務宿舍之購置、租賃及修繕、公務車輛汰換、各項公物、禮品、機票之購備、公差旅行平安保險、機場港口通關、桃園國際機場外交部貴賓室管理、對外援贈之運送及綜合性事務。

四、有關營建修繕、公產公物保管、宴客會議場地登記、安排及佈置、公教住宅貸款、消費性貸款、技工與工友之管理及車輛管理與調度等事項。

五、有關外交部工程、財物及勞務之採購、所屬單位採購案件之查核及採購法令之諮詢。

一、有關檔案之管理、調閱、縮影、電子儲存及外交史料之研究、編譯、印行等事項。

二、有關電腦行政業務、資訊之規劃、處理、管制及運用等事項。

一、有關電報收發迻譯事項。

二、有關電務行政及有關密碼與密碼通信裝備之籌劃、配置與視導等事項。

人事處

一、有關任免、遷調、任審、宣誓及其他有關事項。

二、有關考核、獎懲、考績(成)、訓練、進修及其他有關事項。

三、有關待遇、福利、保險、退休、撫卹、人事資料及其他有關事務。

四、有關組織編制、考試、駐外機構統一指揮、駐外雇員管理及綜合性事務。

會計處

一、有關外交部歲入歲出概(預)算、公務統計業務、主計人事及其他綜合性事務。

二、有關駐外單位經費核撥憑證審核事項。

三、有關外交部部內各項經費核撥與憑證審核、會計帳務及決算事項。

四、有關外交部國際組織活動、國際合作及機密預算之核撥及憑證審核事項。

政風處

一、有關政風法令之擬訂、宣導事項。

二、有關外交部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三、有關政風興革建議、政風考核獎懲建議及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四、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究設 計委員會

一、有關外交政策及計畫之研究事項。

二、有關各單位研究工作之協助事項。

三、其他有關研究設計事項。

法規

委員會

一、有關外交部主管法規之審議修訂及闡釋事項。

二、有關行政法規之蒐集、研究、協調及配合事項。

非政府組織國際事務委員會

一、有關協助推動國內機關與國際非政府組織之聯繫與關係事項。

二、關審核外交部補助或輔導國內非政府組織參與國際組織及活動事項。

三、有關評估國內非政府組織參與國際組織及活動之成效事項。

四、有關加強外交部與國內非政府組織合作發展與國際非政府組織之關係事項。

五、其他有關非政府組織之推動事項。

國會聯絡組

有關對國會之聯繫、服務等工作。

領事事務局

一、有關護照之核發及各項加簽事項。

二、有關於外國護照之簽證事項。

三、有關於領事事務之各項證明、僑民領務、船員及其他在外工作人員及綜合性業務事項。

四、有關於領事事務電腦資訊系統業務事項。

外交領事人員講習所

有關辦理新進及在職人員實務及智能講習事項。

 


外交部指揮監督單位

單位

職                   掌

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

有關辦理維持並推展中華民國與美利堅合眾國間之各種關係。

亞東關係協會

關於維護我國旅日本僑民之權益事項。

關於便利兩國人民之旅行往來事項。

關於與日本各界自由民主人士之聯繫事項。

關於維持中日雙方經濟貿易及技術合作等有關事項。

關於輔導中日雙方之文化交流事項。

其他有關事項。

 

 

回上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