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第三章 領事事務/第三節 推展業務/第三項 簽證業務
第三項 文件證明業務
壹、統計資料
民國98年領務局及外交部中部、南部、東部三辦事處共辦理文件證明114,524件,駐外館處辦理285,523件,國內外共計400,047件。
貳、建立民眾查詢管道
鑒於申辦文件證明有其法定辦理程序,為便利民眾查詢,領務局資訊網站提供文件證明申請須知、文件證明問題解答以及相關申請表格下載供民眾參考運用。
參、爭取各國駐華機構文件證明授權
為簡化文件證明程序,領務局積極爭取無邦交國家駐華機構文件證明授權。目前獲授權在我國辦理文件證明之駐華代表機構國家計有印尼、菲律賓、新加坡、泰國、馬來西亞、越南、印度、韓國、日本、阿曼、沙烏地阿拉伯、土耳其、以色列、約旦、俄羅斯、蒙古、斐濟、南非、美國、加拿大、法國、比利時、捷克、斯洛伐克、荷蘭、西班牙、德國、瑞士、匈牙利、波蘭、義大利、奧地利、芬蘭、玻利維亞、阿根廷、巴西、秘魯、墨西哥等38國。
肆、文件證明業務電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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