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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業務概況與具體成效

第一項 護照業務

壹、發行晶片護照

民國971229起我國依國際民航組織規範正式發行晶片護照,成為世界上第60個使用晶片護照之國家。晶片護照內植非接觸式晶片,儲存持照人臉部生物特徵,並新增多項安全防偽設計,大幅提升我國護照品質,有效維護我國護照公信力,未來國內外機場完成晶片護照專屬通關設備後,將可縮短國人海內外通關時間,同時有助於我爭取國人赴美及其他先進國家免簽證待遇。

貳、業務統計數量

一、民國98年核發普通護照929,826本,外交、G類及公務護照1,693本,辦理護照加簽7,565件。駐外館處核發普通護照31,017本,辦理護照加簽17,963件。

二、民國98年國內領務局共受理速件處理服務81,366件,為國庫增加行政規費收入新臺幣55,220,700元。此外,領務局與中華郵政公司合作推動以快遞方式提供代領及代送護照之服務,民國98年共計代領代送20,703本。

參、實施外館護照代繕作業

為統一我國流通護照版本、提昇我護照國際公信力,領務局自民國971229起,全面實施駐外館處代繕作業。旅外僑民可直接向駐外館處申請晶片護照,領務局在接獲申請案件後即代繕製發護照,並寄回駐外館處予以核發。倘旅外僑民急於返台而不及等候晶片護照製發,亦可向我駐外館處申辦入國證明書或短效期機器可判讀護照。

肆、配合晶片護照發行之便民服務

一、為反映晶片護照成本,外交部於民國9511月報奉行政院核定,設定晶片護照開始發行後至98年底為晶片護照宣導期,維持現行收費新台幣1,200元;自9911起,始調整為1,600元,並配合修正「中華民國普通護照規費收費標準」。惟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於981228決議,考量農曆春節假期係國人出國旅遊、探親之高峰,要求延後調漲。為順應殷切民意,並基於申辦人潮安全考量,外交部爰協商相關機關後將護照規費調漲實施日期延後至9931實施。

二、另為反映護照效期與收費標準之衡平性問題,有關因配合法令而縮短護照效期者,改採差別費額方式徵收。即一般普通護照每本收費新台幣1,600元,但未滿14歲、男子年滿14歲未免除兵役義務或尚未服役致護照效期縮短者,每本維持原費用新台幣1,200元。

三、將國內提前3個工作日製發之速件處理費額由新台幣1 ,000元調降為900元,以符合比例原則。

  四、假日期間遇有國人急需使用護照之情形,由領務局桃園國際機場辦事處逕予協助製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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