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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條約協定及法律事務

壹、我國與各國簽訂條約與協定情形

民國97年間,我政府分別與美國、加拿大、尼加拉瓜、澳大利亞、索羅門群島、日本、約旦、法國、史瓦濟蘭、新加坡、阿魯巴、奧地利、馬紹爾群島、馬其頓、捷克、阿拉伯聯合大公國等16個國家及「世界貿易組織」(WTO)及「美洲青年創業基金會」(YABT)等2個國際組織簽訂各類協定,共計42件,範圍包括反恐與防制洗錢、農業技術合作、金融監督管理合作、科學合作、教育文化、原住民事務、標準檢驗、氣象、衛星、天文、通訊、環境保護、公共衛生、自由貿易協定(FTA)、改善旅行安全合作等項目。

貳、條約協定及涉外法律之研究諮詢

應外交部各司、處及有關單位之請求,就有關問題及重大案件研提法律意見,民國97年共計945件。

參、受理委辦涉外法律事務

一、受理國內法院及其他機關委託送達訴訟文書或在外國調查證據;受理外國法院及其他司法機關擬在我國調查證據或送達訴訟文書案件。民國97年辦理我各級法院及其他機關委託送達訴訟文書及在外國調查證據事項,計約13,286件;外國法院委託我司法機關之司法互助事項,計70件。

二、依據國籍法、國籍法施行細則暨國籍變更申請程序之規定,民國97年協助處理旅外國人申請喪失國籍案、撤銷喪失國籍案及受理取得或歸化國籍文件查證等共計1,488件。

肆、訴願審議委員會

外交部依據「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設立訴願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訴願會)以處理訴願事件。外交部條約法律司司長兼任訴願會主任委員,民國97年共有委員(含主任委員)15人,其中10位委員係聘請法律學者、專家擔任,另外5位委員由外交部司處長兼任。外交部訴願會所處理之訴願案件大多係人民因不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不予簽證、換發護照、扣留護照或註銷護照之處分而提起之訴願。另近年國人因不服駐外館處不予簽證、換發護照、扣留護照或註銷護照之處分而向行政院提起之訴願案件,平均每年為18件,均由外交部訴願會報請行政院核處。

伍、環境永續外交小組

外交部於民國969月成立「環境永續外交小組」,藉以協調國內相關機關與外交部相關單位,共同推動參與「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等國際環境公約及組織。該小組功能定位於環境外交政策規畫、外交部內外協調及資源整合運用,並以積極參與國際環境議題為發展重點,期能達成策略目標如次:一、掌握國際趨勢並防範可能之國際制裁;二、加強國際多邊參與;三、促進與友邦之雙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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