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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參加國際組織、會議與活動

壹、推動參與聯合國

自從1971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第2758號決議後,我國即無法參與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所主導之各項會議、機制和公約,惟歷經多年之奮鬥經營,國內之政治經濟及社會各方面均有長足發展,使國人對拓展國際活動空間及積極參與國際事務更為重視。基於參與聯合國為全體國人共同之期望,政府爰自民國82年起正式推動參與聯合國案。

至民國96年止,政府推案均以參與聯合國本身為標的。惟衡諸國際情勢,參與聯合國並非一蹴可及;鑒於美國及日本等主要國家長期支持我成為世界衛生大會(WHA)觀察員,政府爰決定改採溫和、務實之推案訴求,爭取有意義參與聯合國專門機構之活動,此項訴求獲得美國、歐盟、英國及日本等國際社會主要成員之支持。

98年政府經審慎評估「活路外交」的成果,同時考量同年5月我獲邀以觀察員身分參加第62WHA,爰決定相應調整參與聯合國之推案策略,期以更靈活、務實之作法爭取相關各方正面回應與支持。

經研議,政府擇定以聯合國專門機構「國際民航組織」(ICAO)及「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為優先推動參與目標,嗣友邦政府首長或代表在聯大總辯論為我執言,友邦駐聯合國代表也聯名分別致函UNFCCC締約方及ICAO會員國駐聯合國代表團表達支持我國參與之態度。

美國、日本及歐盟會員國等主要國家支持我有意義參與聯合國專門機構,認為我國之參與符合國際社會之利益。美國在臺協會臺北辦事處處長司徒文(William Stanton)亦於981016在臺北召開之「馬(總統馬英九)歐(美國總統歐巴馬)執政下的臺美中三邊關係」研討會中公開表示美國支持臺灣有意義參與ICAOUNFCCC

貳、推動參與世界衛生組織

世界衛生組織(WHO)以追求全人類可達致之最高健康水準為宗旨,透過提供衛生諮詢與技術之服務,以及宣導各種疾病及環境衛生知識等方式,協助各國政府提升其人民之健康品質。我國原係WHO創始會員,但197110月聯合國大會通過第2758號決議後,WHO之決策機構「世界衛生大會」(WHA)於19725月間通過第25.1號決議排除我國之參與。我衛生官員自此無法參與該組織有關全球醫療、衛生政策之討論,與WHO技術部門的正常聯繫管道亦隨之中斷。為改善此情況,政府爰自民國86年起推動爭取成為「世界衛生大會」之觀察員。

經過本部及駐外館處連續12年之積極推案,國際社會已充份瞭解並認同我國參與WHO之必要性;加以兩岸關係之和緩有助降低中國大陸對我爭取參與WHO之反對,終於促成WHO98年元月作成納我參與「國際衛生條例」(IHR 2005)之安排,嗣由WHO幹事長陳馮富珍於428電傳致函我行政院衛生署葉署長金川,請我以「中華台北」(Chinese Taipei)之名義及觀察員之身分出席第62屆「世界衛生大會」(WHA)。

我方接獲陳馮幹事長來函後,本部即電請駐日內瓦辦事處與WHO及有關各方密切聯繫,務期確保我代表團與會期間之各項待遇均能符合「尊嚴、自主」原則。

我代表團與會期間,在場內積極參與各項討論,在場外則與各國代表交流互動,表現普獲WHO官員及各國與會代表讚賞,充份符合「專業參與」之預設目標。美國、日本、歐盟(由輪值主席捷克代表)出席WHA代表團團長均在總討論中發言歡迎我代表團與會;我友邦布吉納法索及聖多美普林西比亦主動發言支持我國參加WHA

我能取得WHA觀察員資格,朝野努力、國際支持及兩岸關係改善同等重要,亦顯示馬總統就任後積極推動之「活路外交」有效、可行。

參、參與聯合國以外之功能性國際組織

除推動參與聯合國之工作外,我亦積極運用政、經及科技實力,以靈活務實之作法,鞏固我已加入之各國際組織之關係,維護我會籍地位與權益。對於我尚未加入之國際組織,亦積極爭取加入或與之加強實質聯繫,爭取參與其活動之機會。

目前我在「亞洲選舉官署協會」(AAEA)、「亞非農村發展組織」(AARDO)、「世界貿易組織法律諮詢中心」(ACWL)、「亞洲開發銀行」(ADB)、 「國際貿易資訊及合作機構」(AITIC)、「亞太農業研究機構聯盟」(APAARI)、「亞太經濟合作」(APEC)、「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亞太法定計量論壇」(APLMF)、「亞洲生產力組織」(APO)、「亞洲科技合作協會」(ASCA)、「亞蔬-世界蔬菜中心」(AVRDC-The World Vegetable Center)、「中美洲銀行」(CABEI)、「南方黑鮪保育委員會(CCSBT)延伸委員會」、「國際衛星輔助搜救組織」(COSPAS-SARSAT)、「艾格蒙聯盟」(Egmont Group)、「亞太糧食肥料技術中心」(FFTC/ASPAC)、「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IAIS)、「國際棉業諮詢委員會」(ICAC)、「國際競爭網路」(ICN)、「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織」(IOSCO)、「北太平洋鮪魚國際科學委員會」(ISC)、「國際種子檢查協會」(ISTA)、「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原國際畜疫會)、「東南亞國家中央銀行總裁聯合會」(SEACEN)、「亞洲稅務行政暨研究組織」(SGATAR)、「世界關務組織」(WCO)下屬之「原產地規則技術委員會」、「關稅估價技術委員會」、「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WCPFC)及「世界貿易組織」(WTO)共30個政府間國際組織或其下屬機構擁有會籍。

另我以觀察員及仲會員等身分參與「南方黑鮪保育委員會」(CCSBT)、「中美洲軍事會議」(CFAC)、「國際度量衡大會」(CGPM)、「歐洲復興開發銀行」(EBRD)、「糧食援助委員會」(FAC)、「中美洲議長論壇」(FOPREL)、「全球生物多樣性資訊機構」(GBIF)、「美洲熱帶鮪魚委員會」(IATTC)、「國際政府資訊科技理事會」(ICA)、「國際大西洋鮪類資源保育委員會」(ICCAT)、「美洲開發銀行」(IDB)、「國際穀物理事會」(IGC)、「國際間鑽石原石進出口認證標準機制」(Kimberley Process)、「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之「競爭委員會」、「鋼鐵委員會」及「漁業委員會」、「國際法定計量組織」(OIML)、「中美洲議會」(PARLACEN)、「中美洲統合體」(SICA)及「世界關務組織」(WCO)修正版京都公約管理委員會及「世界衛生大會」(WHA)21個政府間國際組織或其下屬機構。茲將我參與國際組織之重要進展略述於後:

一、亞太經濟合作APEC):我國於1991年加入亞太經濟合作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APEC),該組織目前擁有21個會員為亞太區域主要經濟諮商論壇。民國98年我國出席之APEC會議及活動達195次以上,主要包括經濟領袖會議、年度部長會議、4次專業部長會議、3次資深官員會議及其他次級論壇會議等。同年在我國舉辦之APEC會議及活動共24場。200911月馬總統英九敦請連前副總統戰再次擔任領袖代表出席經濟領袖會議。2009APEC年會我推動「促進節能及再生能源之綠色商品貿易」(Facilitating Trade in Green Goods-Energy Efficient and Renewable Energy Products)倡議及「電子產證開路者」(Electronic Certificate of Origin Pathfinder)倡議。年度部長會議聲明亦肯定先前我執行之第二階段ADOC數位機會中心(ADOC 2.0)工作,歡迎我對APEC支援基金(APEC Support Fund)所作之貢獻,另對我提議成立「中小企業危機管理中心」(APEC SME Crisis Management Center),以作為協助APEC中小企業強化因應危機能力之機制,多所鼓勵。

二、亞洲開發銀行(ADB):亞洲開發銀行成立於1966年,總部設於菲律賓首都馬尼拉。我為創始會員之一,目前計有包括中國大陸在內之67個會員。每屆亞銀理事會年會例由中央銀行彭總裁淮南率我代表團與會。我股權在亞洲成員中名列第12,整體名列第18。持股數佔1.09%38,540股)。投票權數佔整體之1.17%,在亞洲區域內佔1.80%51,772票)。整體認捐額約596百萬美元。實繳之認捐額約42百萬美元。特別捐贈額中承諾捐贈「亞洲發展基金」ADF)約82百萬美元,另承諾捐贈「技術援助特別基金」TASF)約4百萬美元。迄今獲得採購標案約52千萬美元(約佔亞銀整體標案之0.5%)。

三、美洲開發銀行(IDB):成立於1959年,總部設於美國華府,旨在提供貸款及技術協助予美洲地區之會員國政府機構或其私人企業,以促進區域內會員國之經社發展。自1991IDB邀我以觀察員身分出席該行理事會年會起,政府每年皆組團參加該行年會,並積極尋求深化我與IDB之合作。我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亦與IDB及其所屬機構建立常態合作,協助我在IDB之友邦及若干無邦交國家執行有關基礎建設、農業、環保、金融、中小企業及觀光之發展計畫。我國合會挹注1,500萬美元在IDB設立「金融機構發展基金」,協助我中南美洲友邦強化市場經濟。

四、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成立於1961年,總部設於法國巴黎,目前有會員國30國。我自19891月起應邀參加在法國巴黎舉行之OECD與新興非會員經濟體之研討會。此外,OECD鑒於其與新興非會員經濟體間之對話關係日趨密切,爰成立「新興市場經濟體論壇」,以召開研討會之方式,探討各國政經政策之變化,我亦應邀參加該論壇之相關研討會。截至2009年底為止,我國已為OECD之「競爭委員會」、「鋼鐵委員會」及「漁業委員會」之觀察員。

五、歐洲復興開發銀行(EBRD):成立於1991年,總部設於英國倫敦,主要工作係協助中東歐、獨立國協、中亞地區及土耳其等30個受援國家實施市場經濟及民主政治之轉型,目前計有63個會員。我國於1991年在歐銀設立合作基金,多年來我與歐銀合作協助其受援國經社發展成效良好,歐銀每年亦邀我組官方代表團,以特別觀察員身分參加該行理事會年會及相關活動。我與歐銀合作計畫包括:(1)企業轉型計畫(TAM):推薦專家參與企業轉型計畫案;(2)貿易促進計畫(TFP):目前有16家臺灣金融機構加入歐銀之保兌機制,同時促成21個案件,金額達1,000萬歐元;(3)聯貸計畫:2004年迄今,共有14家臺灣銀行參與歐銀之聯貸計畫,達61筆共20億歐元(約新台幣860億);(4)顧問諮詢服務標案。

六、中美洲銀行(CABEI):成立於1960年,總部設於宏都拉斯首都德古西加巴(Tegucigalpa)。我國於1992年加入CABEI為區域外會員,代表機構為我中央銀行,係目前我國以正式國名參與之重要政府間國際組織之一。該行目前有12個會員國,包括瓜地馬拉、薩爾瓦多、宏都拉斯、尼加拉瓜與哥斯大黎加5個創始會員國,以及我國、墨西哥、阿根廷、哥倫比亞、西班牙、多明尼加、巴拿馬7個區域外會員國。2009年我國合會與CABEI簽署「中美洲微小中型企業轉融資第二階段計畫」合作備忘錄。

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sia/Pacific Group on Money Laundering, APG):該組織為亞太地區防制洗錢犯罪之多邊機制,秘書處設於澳大利亞雪梨,目前有40個會員。APG12屆年會於20098721日在澳大利亞雪梨舉行,我法務部調查局組團與會。我國提出評鑑結果之進展報告,獲得與會各國肯定。

八、「南太平洋區域漁業管理組織」(SPRFMO):我國自95年起受邀參與「南太平洋區域漁業管理組織」(SPRFMO)之籌設談判工作,歷經8次協商會議,該組織之成立公約於981114通過,未來公約正式生效並成立「南太平洋區域漁業管理組織」後,我將可成為其會員,此將成為我國第一個參與的跨界魚種國際漁業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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