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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條約協定及法律事務

壹、我國與各國簽訂條約與協定情形

民國96年間,我政府分別與美國、加拿大、聖克里斯多福、海地、瓜地馬拉、宏都拉斯、尼加拉瓜、巴拉圭、百慕達、澳大利亞、諾魯、索羅門群島、庫克群島、吉里巴斯、日本、菲律賓、印度、蒙古、約旦、俄羅斯聯邦、英國、法國、瑞士及史瓦濟蘭等24個國家及地區暨「國際認證論壇」及「太平洋認證合作組織」等2個國際組織簽訂各類協定,並通過國內程序申請加入「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共計49件,範圍包括人權、反恐與防制洗錢、打擊毒品犯罪、競爭法施行合作、禽流感疫情交換、醫療合作、外交領事、合作架構、技術合作、金融合作、科技合作、航空運輸、教育文化、原住民事務、勞工、志工、交通、投資保障、避免雙重課稅、智慧財產、標準等項目,顯示我國對外關係持續獲得實質進展。民國96年間重要之條約協定列舉如下:(一)我國與韓國、索羅門群島、庫克群島及百慕達簽訂防制洗錢情報交換瞭解備忘錄,以配合國際防制資助恐怖主義活動。(二)我國與菲律賓、澳大利亞、印度及約旦簽訂金融資訊交換協定,以因應金融市場中日益增多之國際活動及政府管理機構間相互合作之需求。(三)我國完成加入「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之國內法定程序,並依該公約規定向聯合國秘書長進行存放工作。

 

貳、條約協定及涉外法律之研究諮詢

應外交部各司、處及有關單位之請求,就有關問題及重大案件研提法律意見,民國96年共計512件。

 

參、受理委辦涉外法律事務

一、受理國內法院及其他機關委託送達訴訟文書或在外國調查證據;受理外國法院及其他司法機關擬在我國調查證據或送達訴訟文書案件。民國96年辦理我各級法院及其他機關委託送達訴訟文書及在外國調查證據事項,計約13,704件;外國法院委託我司法機關之司法互助事項,計72件。

二、依據國籍法、國籍法施行細則暨國籍變更申請程序之規定,民國96年協助處理旅外國人申請喪失國籍案、撤銷喪失國籍案及受理取得或歸化國籍文件查證等共計1,520件。

 

肆、擬具「條約締結法草案」

外交部訂有「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主要內容為規範中央各部()對外締約應行注意事項,由於憲法第63條規定立法院有議決條約案之權,因此條約之締結涉及行政、立法二院職權之行使及互動,為使憲法規定所稱條約案之範圍明確,外交部乃擬具「條約締結法草案」,於民國94121以外條二字第09424075730號函報呈行政院,經行政院於同年12212971次會議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於民國96年年底前仍未經審議通過。

 

伍、訴願審議委員會

訴願法第一條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為此,外交部依據「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設立訴願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訴願會)以處理訴願事件。外交部訴願會主任委員係由條約法律司司長兼任,民國96年共有委員(含主任委員)13人,其中10位委員係聘請法律學者、專家擔任(5位為女性),另外3位委員由外交部司處長兼任。外交部訴願會所處理之訴願案件大多係人民因不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駐外館處不予簽證、換發護照、扣留護照或註銷護照之處分而提起之訴願。外交部訴願會近年因不服領事事務局、駐外館處不予簽證、換發護照、扣留護照或註銷護照之處分而向行政院提起之訴願案件,平均每年為18件。

 

陸、環境永續外交小組

環境相關議題已蔚為全球最重要之議題之一,為因應該等議題對外交之衝擊,並推動環境外交,外交部於民國969月成立「環境永續外交小組」,藉以協調國內相關機關與外交部相關單位,共同推動參與「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及其他重要國際環境公約。

小組功能定位於環境外交政策規畫、外交部內外協調及資源整合運用,初期運作以積極參與國際環境議題為發展重點,並以達成下列策略目標為目的:一、拓展國際空間;二、加強國際多邊參與;三、強化雙邊關係;四、預防及因應可能之國際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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