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條約協定及法律事務

壹、我與各國簽訂條約與協定情形 

  民國八十九年元月至十二月間,我分別與塞內加爾、美國、巴拿馬、甘比亞、馬其頓、挪威、史瓦濟蘭、烏克蘭、法國、英國、索羅門群島、聖多美普林西比、大韓民國、日本、多明尼加、澳大利亞、格瑞那達、聖文森、瓜地馬拉、薩爾瓦多、馬拉威、丹麥巴拉圭等二十三個國家簽訂各種協定及備忘錄共三十四件。範圍涵蓋避免雙重課稅、氣象合作、農業技術合作、互免簽證、暫准通關、郵政合作、教育文化、智慧財產、設立加工出口區、手工藝技術合作、航權交換、能源合作、醫療合作、科學合作、投資、經貿、新聞交流、金融合作及技職訓練合作等項目(詳見附錄)。

貳、條約協定及涉外法律之研究諮詢

  一、協助國內有關機關研擬「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及「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之執行辦法,包括海洋污染防治法、大陸礁層鋪設電線電纜管理辦法、中華民國海洋科學研究管理辦法(均已生效施行)及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管理辦法草案並參與「中華民國海洋政策白皮書」之撰擬工作。此外,針對國際海洋法發展之現況研提法律意見,賡續爭取我參與各項區域性漁業公約。

  二、為配合政府人權外交之政策,並全面審視我國參與國際人權公約之問題,外交部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舉辦研討會,邀集學者專家、相關部會及人權團體代表,就推動批准或加入國際人權公約之時機與方式、替代方案,及其在內政、外交及兩岸關係上可能產生之影響等議題進行討論,期集思廣益以突破我外交困境。其後,為進一步瞭解立法機關之態度,外交部吳次長子丹率相關司處長於十一月二十八日與立法院外交及僑務委員會委員會談,徵詢渠等對於人權公約國內法化暨批准、存放等相關議題之看法。外交部經綜合各界意見認為,為拓展我國際活動空間及提升國內人權保障水準,政府允宜先著手逐步修訂國內相關法規,以符合國際人權公約規範;另鑒於人權公約涵蓋範圍廣泛,建議儘速設立跨部會之人權委員會,負責統籌規劃「推動批准或加入國際人權公約案」及執行相關國內修法工作方案。外交部已將全案辦理情形及建議事項呈報行政院,並獲行政院秘書長復函表示本案業經函請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併案研處。今後外交部仍將繼續注意國際人權公約之發展,積極爭取參與之機會,並配合政府決策,推動辦理國際人權公約國內法化相關事宜。

  三、蒐集有關國際法及國際公約等資料加以研究整理分析,提供外交部部內及部外各機關參考運用。

  四、應外交部各司、處及有關機關之請求,依國際公法或國際私法,就有關問題及重大案件研提法律意見,八十九年共計四○二件。

參、受理委辦涉外法律事務

  一、基於互惠原則,受理國內法院及其他司法機關委託在外國調查證據或送達訴訟文書,或外國法院及其他司法機關擬在我國調查證據或送達訴訟文書案件。八十九年辦理我各級法院委託外國司法機關之司法互助事項,計七、一七二件;外國法院委託我司法機關之司法互助事項,計二二二件。

  二、依據國籍法、國籍法施行條例暨國籍變更申請程序規定,協助處理旅外國人申請喪失國籍案共計一、○一○件;取得國籍案共計三件;撤銷喪失國籍案共計三十件;回復國籍案共計二十件;國籍證明書共計三件。另受理歸化國籍文件查證案共計十九件。

  三、透過駐外單位或其他途徑,協助我政府各機關蒐集各國有關法規資料,供研訂法規參考,八十九年計有二十二件。

肆、更新編印「外交法規彙編」

        更新「外交法規彙編」,並已登錄於外交部內部網站,供部內及外館同仁業務參考;紙本彙編將於九十年三月印行。

伍、派員參加國際法學會議

      派員參加各項與外交部業務有關之國際法學會議,藉以瞭解國際法學之最新發展並加強我與各國國際法學者之聯繫,暨促進國際法學界重視並加強研究我國際法人之地位,以期對我重返聯合國之舉能獲得更為堅實之國際法律基礎。八十九年度曾派員參加「美國國際法學會第九十四屆年會」、「澳洲暨紐西蘭國際法學會與美國國際法學會首屆聯合會」及補助中國國際法學會派員參加「國際法學會第六十九屆大會」、「國際法學會執行委員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