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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二人權公約
外交部防疫總動員
淺談二人權公約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 約」業於上(98)年12月10日世界人權日公布;二公約施行 法亦於同日施行,為我國人權保障奠定法律基礎,並為我國 人權保障樹立了嶄新的里程碑。
程其蘅
 

自政府民國56年簽署二 人權公約以來,我國 歷經40餘年之民主淬礪,二 人權公約及施行法公布施行 後,除須即時修正不符合二 人權公約規範之法令外,如 何將人權理念及實踐融入生 活各層面、各角落,將是全 民共同之使命。

筆者有幸恭逢盛會,參 與部分推案過程,因此對該 二人權公約之發展及時代意 義具特殊情感,茲利用外交 部通訊些許篇幅,介紹我國 參與該二人權公約的部分發 展歷程,及其代表之意義。

本案背景及發展

本案所涉二人權公約 (原名盟約)係聯合國1966 年議定之國際人權公約,於 聯合國開放簽署; 顧名思 義,其中之一規範了人民經 濟社會文化基本人權保障, 另一則界定了公民政治權 利。我國於民國56年由當時 駐聯合國劉大使鍇代表政府 正式簽署該二公約及「公民 與政治權利公約第一任擇議 定書」。歷經40餘年時空 推移,目前全世界已有160 餘國家簽署批准該二人權公 約,而該二公約暨其議定書 及世界人權宣言,因所訂定 人權保障規範業為國際間接 受之普世價值,是以有人權 憲章之謂。

過去40年以來, 國人 民主素養及法制觀念已臻成 熟,政府爰於民國90年開始 推動審批該二公約工作。歷 經多年凝聚國人共識,並為 順應人權保障為21世紀國際 主流之趨勢,立法院於民國 98年3月31日審議通過該二 公約,並咨請總統批准。馬 總統則依法於同年5月14日 簽署該二公約批准書。

依據「公民與政治權利 國際公約」第48條及「經濟 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 26條規定,該二公約當於我 向聯合國秘書長存放批准書 後3個月對我生效。然政府 慮及我目前向聯合國存放批 准書尚有諸多顧慮,倘未能 順利存放,可能引發二公約 我國內效力上之疑義,另考 量國際現勢不應阻礙甚或剝 削我國境內人人保障其人權 的權利,於是乃採取變通措 施,著由法務部研擬二人權 公約施行法草案,於立法院 審議二人權公約之同時送請 立法院審議,獲立法院於3 月31日同日三讀通過,賦予

該二人權公約國內法效力。 總統並於同(98)年12月10 日世界人權日公布該二公約 及其施行法施行日。 該二公約施行後,政府 隨即開始檢討不符合公約規 範之法令規章,並加強相關 教育,致力落實人權保障。

二公約主要內容

二公約一以政治權利 為主軸,規範生存、民族自 決、人身自由、遷徙、司法 公正、參政、集會結社、宗 教通訊自由等權利;一以經 濟社會文化為重心,保障人 民民族自決、男女平權、社 會安全福利、文化科學、公 平受教等權利。

就憲章精神而論, 二 公約追求者乃高目標之人權 保障,爰僅提供架構性、原 則性的基本人權保障, 諸 如:雖規範不得有種族宗教 性別歧視,然如何詳細執行 則委由各國國內法訂定;雖 規範政府應提供人民受教 權,但僅要求各國政府提供 小學義務教育,再追求高標 準之免費大學教育;雖限縮 死刑之執行範圍,然並未強 制規定締約國必須廢除死刑 (廢除死刑規範於「公民與 政治權利公約第二任擇議定 書」)。

 

另就其規範權利之性質而論,公約係參酌英國 Human Rights Act 1998 (英國依據歐洲人權公 約將之國內法化)分類 法,界定人權法案規範 之人權,包括:絕對權 利(諸如生存權),限 縮權利(諸如自由權) 及資格權利(諸如公民 投票權)。

論其執行者,公約 於序言中明示,保障人 權非僅政府之責任,人 民也必須履行不侵犯他 人權利之義務。

至論其施行範圍, 公 約明示,人權非無限上綱, 在涉及他人權益及國家安全 時,締約國得做適度限縮。

審議過程關切點

二公約在立法院審議 時,民族自決、罷工及死刑三項條款較受矚目及討論。 由於當時各界對民族自決之 定義有不同解讀,且我國內 法對罷工及死刑規定與公約 規範略有出入,立法院曾討論是否應對某些條款提出保 留。其後經修訂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規,我國內法已符 合公約對罷工及死刑之規範,爰上年立法院審議通過 二公約時,未曾提出任何保留。

至於民族自決條款,係考量二次世界大戰後,聯合 國由成立時之50餘國家迅速發展至公約議定時之百餘國家,為配合多數殖民地獨立趨勢,乃依當時之時空背景立法,而非鼓勵主權國家分裂獨立。此由孟加拉、印尼 對公約提出宣言,謂自決條款乃殖民地時代產物,不得作為一國內部尋求分裂獨立之法理依據,可見一斑。

 

人權觀念之建立與教 育

人權一如空氣中之氧 氣,看不到,摸不著,但隨 時隨地與人休戚與共,息息 相關。由於其抽象特性,或 不為社會大眾注意,因此需 要加強此一觀念之教育。法 務部為推廣人權觀念,設計 了人權大步走教材,於 政府各階層推廣,帶動 人權教育,後續則由各 政府機關及民間團體、 人民,針對生活層面, 切實思考、檢討,作進 一步推廣。 依據公約施行法, 各級政府機關應於公約 生效後2年內檢討國內 法規,其與公約不符 者,予以制訂、修正或 廢止。然法規檢討非僅 政府單方面之工作,倘 有法規適用對象之社會大眾 共同檢討修正,當較易收實 效。

 

批准二人權公約之時 代意義

或謂囿於國際大環境, 我向聯合國秘書長存放批准 書之舉無異緣木求魚,並無 實益。其實,批准二人權公 約,為帶動我於21世紀重 新定位,跳脫自我限縮,正 面主動積極思維之最佳案 例。蓋批准二人權公約,除 了為國人提供人權保障法理 基礎,提升人權保障標準, 向國際宣示我國人權保障已 與國際人權標準接軌,及我 願意承擔國際義務之決心與 毅力外,甚且可引發國人對 參與國際事務,國際活動及國際法之關切與重視,為我 國際參與開啟一扇門窗。近 日我國對海地震災之救援行 動,證明了我們有這份決 心、能力及毅力與國際接 軌,共同致力全球人權保 障。

未來努力方向

人權保障之落實, 有 賴全民共同戮力。於政府方 面,完成二人權公約相關立 法工作,並非表示人權保障 工作就此結束。前已提及, 我國於簽署前述兩項人權公 約同時,並簽署了「公民與 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一任擇 議定書」,後者亦係我努力 目標。

另外,聯合國於2008 年12月完成「經濟社會文化 權利國際公約第一任擇議定 書」,並於2009年9月於聯 合國開放簽署。該二任擇議 定書均係規範當人民之公民 與政治權利或經濟社會文化 權利遭受損害時,倘窮盡國 內一切補救措施未果,得向 聯合國尋求救濟。由於我國 現今並非聯合國會員,上述 權利尚無法實踐,惟或可檢 視近年發展國際公約及政府 早年簽署之其他國際公約, 其符合時代需求者,似宜予 以檢討批准或國內法化;或 提供法理基礎,或藉機教育 國人國際法觀念,適時適 度,以漸進方式,導引國人 全面與國際接軌。

結論

 
人權觀念建立有待永續經 營:人權觀念之建立與教 育業蔚為當今顯學,然人 權觀念之建立,非一蹴可 幾,有待長期永續經營, 以持續提升人權保障至更 高境界。
   
吾人需建立環保、經貿、 人權三位一體之新人權觀 念。隨著氣候急遽變化, 人類賴以生存之地球、 大氣層,面臨不可逆料 的變動,可能導致所有生 命均面臨氣候變化帶來之 挑戰,及人類最基本之生 存權瀕臨破壞。屆時所有 生命,不論是何地區、國 家、年齡、膚色、宗教, 均將落入相同命運。
   
全球乃一生命共同體,永 續發展不是口號,而是延 續未來生命之當務之急。 隨著時空變遷,人權觀念 不應侷限於傳統之理念。 21世紀的人權,業融入 環保,並與經貿結合。 聯合國早於1972年通過 「人類環境宣言」,宣示 人類具有在足以生存、維 持尊嚴、福祉之環境中, 享受自由、平安及充足之 生活水準的基本權利,惟 亦負有為現在及未來世代 保護環境之嚴肅責任。
   
聯合國2007年原住民人 權宣言明文(第31條) 宣示,原住民對其傳統文 化知識擁有智慧財產權。 聯合國秘書長於2007年國 際電信聯盟(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 年會致詞時甚且強調資 訊科技與環境保護、人 權之關係密不可分。此等 理念,值得吾人深思。
   
先總統蔣公曾言「生活 之目的在增進人類全體之生 活,生命之意義在創造宇宙 繼起之生命。」我政府現積 極推動有意義參與「氣候變 化綱要公約」,實乃本諸於 此,亦係回歸二人權公約最 基本之生存權保障,此有賴 全體國人共同努力,方克有 成。
 
MOFA NEWS AND REPORT|MARCH. 2010|Volume 28 No.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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