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政府民國56年簽署二 人權公約以來,我國
歷經40餘年之民主淬礪,二 人權公約及施行法公布施行 後,除須即時修正不符合二 人權公約規範之法令外,如 何將人權理念及實踐融入生
活各層面、各角落,將是全 民共同之使命。
筆者有幸恭逢盛會,參 與部分推案過程,因此對該
二人權公約之發展及時代意 義具特殊情感,茲利用外交 部通訊些許篇幅,介紹我國 參與該二人權公約的部分發 展歷程,及其代表之意義。
本案背景及發展
本案所涉二人權公約 (原名盟約)係聯合國1966
年議定之國際人權公約,於 聯合國開放簽署; 顧名思 義,其中之一規範了人民經 濟社會文化基本人權保障, 另一則界定了公民政治權
利。我國於民國56年由當時 駐聯合國劉大使鍇代表政府 正式簽署該二公約及「公民 與政治權利公約第一任擇議 定書」。歷經40餘年時空
推移,目前全世界已有160 餘國家簽署批准該二人權公 約,而該二公約暨其議定書 及世界人權宣言,因所訂定 人權保障規範業為國際間接
受之普世價值,是以有人權 憲章之謂。
過去40年以來, 國人 民主素養及法制觀念已臻成
熟,政府爰於民國90年開始 推動審批該二公約工作。歷 經多年凝聚國人共識,並為 順應人權保障為21世紀國際 主流之趨勢,立法院於民國
98年3月31日審議通過該二 公約,並咨請總統批准。馬 總統則依法於同年5月14日 簽署該二公約批准書。
依據「公民與政治權利 國際公約」第48條及「經濟
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 26條規定,該二公約當於我 向聯合國秘書長存放批准書 後3個月對我生效。然政府 慮及我目前向聯合國存放批
准書尚有諸多顧慮,倘未能 順利存放,可能引發二公約 我國內效力上之疑義,另考 量國際現勢不應阻礙甚或剝 削我國境內人人保障其人權
的權利,於是乃採取變通措 施,著由法務部研擬二人權 公約施行法草案,於立法院 審議二人權公約之同時送請 立法院審議,獲立法院於3
月31日同日三讀通過,賦予
該二人權公約國內法效力。 總統並於同(98)年12月10
日世界人權日公布該二公約 及其施行法施行日。 該二公約施行後,政府 隨即開始檢討不符合公約規 範之法令規章,並加強相關 教育,致力落實人權保障。
二公約主要內容
二公約一以政治權利 為主軸,規範生存、民族自
決、人身自由、遷徙、司法 公正、參政、集會結社、宗 教通訊自由等權利;一以經 濟社會文化為重心,保障人 民民族自決、男女平權、社
會安全福利、文化科學、公 平受教等權利。
就憲章精神而論, 二 公約追求者乃高目標之人權
保障,爰僅提供架構性、原 則性的基本人權保障, 諸 如:雖規範不得有種族宗教 性別歧視,然如何詳細執行 則委由各國國內法訂定;雖
規範政府應提供人民受教 權,但僅要求各國政府提供 小學義務教育,再追求高標 準之免費大學教育;雖限縮 死刑之執行範圍,然並未強
制規定締約國必須廢除死刑 (廢除死刑規範於「公民與 政治權利公約第二任擇議定 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