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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自由化與環境/物種保護,孰輕孰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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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打的營盤,流水的兵—一員外交新兵的受訓隨記
貿易自由化與環境/物種保護,孰輕孰重?
時代進步,經濟與科技也隨之蓬勃發展,現代人不得不開始嚴肅面對環境保護與物種保護的必要性,而環境保護同時也牽制著經濟與貿易的自由,其中的輕重拿捏,究竟 該如何取捨?
 

二次大戰後,在傳統貿易體制下,環境/物種保護(以下簡略為環境保護或 環保)的呼聲初而不太受重視,直至1970年 代,世界主要國家全力發展經濟且榮景持續 至一定程度,在所謂「倉廩實而知禮節」、 「經濟佳而重環保」的自然影響下,才陸續 開始注意到環境保護的需求。換句話說,隨 著經濟、貿易的發展,破壞生態環境、使用 威脅物種生存的「生產、加工方法或製程」(production and process method, PPM)、 以及廢棄物的大量產生等使得環境惡化的問 題,已日益得到人們的重視,「經濟/貿易 自由」也漸漸受到「環境保護」的制約,有 的環保問題還從國內的領域跨越疆界,變成 全球性的問題。

1995年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簡稱WTO)成立,以促進貿易 自由化為宗旨,但因貿易與環境保護的衝突,此一國際組織想要儘量完成貿易自由化 目標時,往往受到許多環保因素掣肘,以 致在求取環保與貿易關係的平衡方面,顯得 瞻前顧後。在制度設計上,WTO並非國際 環境保護機構,顧名思義本應偏重於對貿易 自由化的維護,然而近年在會員國間控訴案 件的審理上,該組織的「爭端解決機構」 (dispute settlement body, DSB)似乎越來 越顧及環境保護的要求。

 

貿易自由化與環保的衝突

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往往有所衝突,孰 重孰輕,各國爭論不休。發展中國家(通常 指諸如:巴西、蘇俄、印度、中國「BRIC、 金磚四國」?等足以在貿易上威脅已開發國 家者)傾向於設定「經濟發展」優先,已開 發國家(通常指OECD國家)則傾向於設定 「環保」優先,這和前者尚為經濟發展而汲 汲營營,後者已經達到經濟發展目標故而積 極維護自然環境,當然攸關。在現實上,已 開發國家偶爾也會選擇性地支持某些國際環 保機制,卻對某些需付出較高代價的環保要 求儘量迴避;而多數發展中國家因環保技術 能力不足,或經濟發展未至一定程度,或該 項環保要求與其國家經貿發展目標不相衝 突,卻又毫無保留地對已開發國家設法規避 的「同一機制」予以支持,如:美國對《聯 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UNFCCC)衍伸的「京都議定書」(Kyoto Protocol)態度很有保留,而斯里蘭卡、巴 貝多等以農業、觀光為主要收入的國家,對 該議定書卻全力支持,主因係該議定書要求各國削減「二氧化碳排放量」,此對以工業 為主的美國來說,法定義務相當沈重,故它 遲遲不願簽署加入,但現階段對斯里蘭卡等 國而言,遵守公約規定,顯然輕而易舉。

20世紀70年代後,全球環境保護意 識高漲,並相繼顯現於各種多邊環境保護 公約,其中1992年的《里約環境與發展宣 言》(Rio Declaration) 又稱《地球憲章》 (Earth Charter),是一個具標竿性質的國 際聲明,該宣言公布後,全球人士對「永 續發展」(sustainable development)的概 念越來越重視。國際環保公約的主要目的 在於保護生態環境、延續物種生存,其中 有些公約,涉及到環境保護措施的實行, 限制了國際貿易自由發展的空間,例如: 《(禁止)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 約》(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 CITES)。這類環保公約的共同特點是,對 不利於國際環保的貿易情況加以「必要的」 限制或懲罰。

如前所述,WTO的宗旨之一在於促 進貿易自由化,亦即在於減少各種關稅及 「非關稅壁壘」(non-tariff barrier)障礙, 後者尚包括各種基於「與貿易(限制)相 關的環境(保護)措施」(trade related environmental measures, TREMs,以下簡略 為環保措施,如:禁止進口),有人亦稱此 類非關稅壁壘為「綠色貿易壁壘」,由此可 推知,與貿易有關的國際環保公約與維護貿 易自由化,存在顯著的衝突。對於在WTO體 制下,是否應當容許一定限度或標準的環境 保護措施,自由貿易主義者與環境保護主義 者之間,一直有若干爭論。

 
 

實則生態環境的破壞,物種的驟減,最直 接原因是人類的活動。然而尊重「自然與動物 的生存權利」
,涉及人類生活/生產方式的改 變,對許多發展中國家來說,雖然心知肚明, 卻因「經濟發展、技術能力」等因素,不得不 盡力抗拒,於是各種貿易、環保、經濟、法律 的論戰,此起彼落,源源不絕。

環保措施與貿易保護主義工具的論戰

開發中國家的自由貿易主義者認為,大 部分之環保貿易限制措施都是「偽裝的」貿易 保護主義工具。某些已開發國家的環保措施可 能是「要促進和提高他國的環保標準來保護全 球環境」,實施這個措施的目的,只是要「改 變」其產品和國外進口產品競爭時的不利地 位,或者強迫發展中國家接受其環保理念及標 準。

已開發國家的環保主義者則認為,環保 主義和貿易保護主義完全不同,環保主義是要 「保護」人類健康、為「維護」或「保存」 全球動植物的永續發展而存在,「貿易保護主 義」則是為了保護本國生產而阻止或削減外國 產品進口的一種手段,與他們的主張不同。環 保貿易限制措施可能被濫用,而某些環保措施 雖能幫助保護全球環境,卻也能扭曲貿易自 由,如果環保措施經常被貿易保護主義者利 用,那麼因貿易限制措施濫用而需付出的代 價,可能大於保護環境所產生的利益。例如: 在WTO的「巴西、委內瑞拉控訴美國的再製 汽油標準案」中,美國公佈的進口汽油品質標 準,目的除了用以保護美國的空氣(環境)清 靜外,或也隱含著保護其本國汽油生產商利益 的動機。

然而不論環保主義者與自由貿易主義者, 或已開發國家與開發中國家間的論戰結果為 何,在環境保護意識日益增強的今天,環保精 神已經彰顯於許多國際組織的條約協定中,縱 使以促進貿易自由化為主要宗旨的WTO也不例 外,雖然它仍側重保護自由貿易的原始設計, 但在審判實務上,已儘量顧及環境保護的要 求,而隨著環保聲浪的日益高漲,未來在制度 改進上,可能越發地配合環境保護的要求。

環保標準與貿易競爭壓力

有關環保和貿易的爭論主要在於各國 擁有不同的環保政策、法規與所具備的執行 力。擁有嚴格的法律並認真執行的「先進」 國家,與擁有同樣嚴格的法律但並不認真執 行、以及只有鬆散法律又不嚴格執行或根本 就不執行,與根本沒有環保法律的「落後」 國家之間,就極易發生爭執。

關於上述觀點,環保主義者和自由貿 易主義者都表示理解,兩方的主要分歧在於 貿易競爭壓力是否會使環保標準降低,以及 是否應採納相同的跨國環保標準。在已開發 國家的環保主義者看來,發展中國家多偏重 貿易而忽視環保,由於競爭壓力,已開發國 家和發展中國家進行自由貿易時,因為環保 成本之差異,兩者之間會產生「不公平的競 爭」,已開發國家為求彌補其在勞工、原 料、價格等方面所造成的劣勢,可能降低其 環保標準或放鬆對現有環保標準的執行,或放棄採取更好的環保標準,讓其產品較

具競爭力(而發展中國家之環保標準本來即 相對較低),這就是學者所謂的「環保標準 趨向底線」論(the theory of environmental standard race to the bottom),論者認為最 後雙方為維持貿易優勢,可能競相降低環保 標準以致於損害已開發國家或全球的環境。 因此,已開發國家的環保主義者贊成採用 「環保」貿易限制措施來削弱發展中國家產 品的競爭優勢,以避免已開發國家或全球的 環保標準向底線降低。
 
「貿易」只是影響環境品質諸多因素之一,而不是環保問題的根源。
 

相對的,開發中國家的自由貿易主義 者認為,已開發國家多只強調環保卻忽略貿 易的重要性,「貿易」只是影響環境品質諸 多因素之一,而不是引起環保問題的主要根源,環境破壞、物種瀕危的根源在於各種劣 質產品充斥、人類的貪婪、各國不同的市場 機制(如:無有效的回收機制)和政府無 能(如:無法清理大量廢棄物)等因素。 當前各國不同的環保標準與執行力,實際 上是「因地制宜」的保障了當地的最低環保 需求,而不是已開發國家所謂的「向底線降 低」,且由於不同的環保條件和執法能力, 各國選擇不同的環保標準乃理所當然,發展 中國家自然不能與已開發國家比擬,採取無 法執行的環保法規與標準。

WTO關於貿易與環保問題的設計

WTO成立之前,在平衡貿易自由化和 環境保護的關係之間,通常各國會選擇偏重 發展和促進國際貿易,故WTO各項協定的制 訂及其立法目的,原則上都是以促進貿易自 由為主要考量,但近年來在裁決實務中,已 側重環保精神之維護。

(一)WTO的環保條款係屬「但書」性質 WTO各項協定的目的在於通過降低 關稅及剷除各種非關稅壁壘,促進全球的 貿易自由化,它確立了「非歧視原則」 (non-discrimination principle,包含一般 最惠國待遇General Most-Favoured-Nation Treatment、國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互惠待遇Bilateral Treatment等原則的加總)、 透明化原則、最小貿易限制原則、公平原則 等,這些基本原則是實現WTO宗旨的基石, 各項協定的解釋與爭端解決機構的裁決,都 必須具體實現上述原則。
WTO至今尚未達成涵括「貿易與環保」的專門協定,相關的 環境保護條款(又稱為綠色條款)多以但書 (例外條款)形式分散在下列8項與貿易相 關的協定:

● 《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即WTO成立 協定)。

● 《GATT 1994協定》的有關規定(如:第20 條)。

●《補貼與反補貼協定》。

●《服務業貿易總協定》。

● 《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即 TRIPS協定)。

●《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即TBT協定)。

● 《食品衛生檢驗與動植物檢疫措施協定》 (即SPS協定)。

●《農業協定》。

除此之外,WTO其他各個協定中有關 環境保護措施的條款,基本上也是以「例外 條款」的形式出現。

(二) WTO環境保護條款實施的範圍和效果 尚有爭議

有學者批評,WTO協定的條款一般是 在已開發會員國主導下形成,所以有關的環 境保護條款並非純粹為改善「全球環境」, 而是基於已開發國家本身的利益制訂,這也 導致WTO環境保護條款的實施範圍和效果常 依據「個案」決定,並不具備整體性。這點 我們可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觀察:

• 貿易自由化與環境保護的平衡,實難以拿捏▼     

● WTO談判回合中,國際環保常涉爭議: 如 少數已開發會員國向多數發展中會員國索 取價格高昂的「(環保)技術轉讓費」, 使開發中國家難以取得便宜有效的環保技術,對環境的惡化、物種的消失予以防範 和控制。至於廣大開發中會員國所關心的領域,如:在已開發國家內被禁止製造、 銷售或嚴格限制出口非環保的產品、危險廢棄物及垃圾的跨國轉運或傾倒至開發中國家、高度污染產業向開發中會員國轉移、已開發國家提供財政支援以保存開發中國家物種多樣性等問題 ,已開發會員國則持保留態度,使其無法在WTO多邊貿易體制中成為具體的規範。

● WTO有關環境保護條款實施的成效並不顯著:由於開發中會員國的環境保護法規和標準比較寬鬆或缺乏有效執行,已開發

會員國的企業為了逃避國內較嚴的環保法 規,將某些污染嚴重的產業或國內限制生 產的 產品、淘汰的技術轉移到開發中會員 國去生產或銷售,不僅加劇了發展中會員 國的環保問題,還使他們的經濟利益受 到損失。另外,發展中會員國在生產力、 環保科技、物種保存水準等方面處於弱勢 地位,需要已開發國家在資金和技術等方 面的支持,以改善其環保狀況,儘管許多 WTO協定考慮到訂定適當條款給予開發 中會員國某些技術及資金援助和優惠待遇 (如:「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第11條、 第12條第3款,「食品衛生檢驗與動植物 檢疫措施協定」第9條、第10條第1款), 但這些條款缺乏執行/約束力,開發中會 員國無法享有實益,因此他們對在WTO架 構下進行貿易與環境保護談判的興趣並不 高,這也是最近一次多邊(杜哈)回合談判失敗的主因之一。
 

● 有關環保措施條款缺乏透明度:一個國家 貿易政策和措施的透明度,對於確保多邊 貿易體制的正常運作、降低交易成本、防 止不必要的貿易限制和扭曲、提供市場進 入資訊和避免貿易爭端的產生可說是至關 重要。雖然WTO為用於「環保的貿易限 制措施」或「對貿易有重大影響的環保措 施」的通知與登記建立了許多制度,但仍 有許多措施或規範,如:環保補貼、生態 稅收;循環回收利用、廢棄物處理等方面 的要求,以及實施國際環保條約的「國內 相應措施」等,尚未被納入WTO的貿易透 明體制。許多國家以保護環境為由,大量 採用「綠色貿易壁壘」,要求進口產品需 遵守輸入國國內的環保標準和衛生檢驗/ 檢疫措施等方面的法令,但又往往不事先 通知國外出口商所應遵循的具體規定,此 舉不啻為外國產品進入本國設置了市場障 礙。

(三)WTO對環保的妥協

在環保呼聲日益高漲的今天,WTO也 不得不在一定範圍和限度內對環境保護作出 讓步,試圖在貿易與環保之間尋求協調與平 衡。WTO在規範環境保護措施時,採用了 用語模糊的文字規定,在環保的貿易限制條 款制定上,又未精準地顯現自由貿易與環境 保護二者之間的平衡,只好對現存的一些爭 議問題,使用貿易衝突國家都能接受的模糊 詞句,使各國都覺得他們的「意圖」在協定 中得到了具體的回應。而正因法規內容係以 抽象文字訂定,缺乏對關鍵法律概念的具體 內涵和外延的界定,以致經常須以「法庭裁 決」實務予以補充落實。凡此對會員國在何 種情況條件下,可以行使環保貿易限制措施 的權利,缺乏較具體明確的規定、條款的解 釋存有相當模糊空間,乃至實際執行時充滿 彈性等,從某種意義上講,也反映了WTO在 一定程度上對環保的妥協。

由上可知,WTO有關貿易自由化與環 境/物種保護的平衡,實難以拿捏,時至21 世紀,貿易與環保之間的關係,日益受到全 球重視,「世界貿易組織」(WTO)賡續 「關貿總協」(GATT)時代的腳步,勢須 對此一新趨勢進行折衝與調整。

在當前關稅逐漸降低、「配額制度」 逐漸退出貿易舞台之際,「綠色貿易障礙」 似乎變成較大的貿易爭議,PPM亦為重要 的環保貿易限制判斷標準之一,因此諸如: 「基因改造(動植物)產品」(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s, GMOs)是否應基於環 保觀點而予以貿易限制等的爭議,正方興未 艾。我國在世界貿易極度競爭中應選擇哪一 有利基點,端視本身的自我定位,究係立於 已開發國家抑或開發中國家的地位來決定。 此外,還需就個別產業的技術/經貿能力、 生產數量等因素作不同的考量,倘能不絕對 的傾向任何一方,或可聯合與我類同立場的 國家,在WTO貿易/法律爭戰中爭取最高的 國家利益。

 
MOFA NEWS AND REPORT|DECEMBER. 2009|Volume 28 No.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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