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條約協定及法律事務 壹、我國與各國簽訂條約與協定情形
民國八十七年元月至十二月間,我國分別與美國、加拿大、俄羅斯、匈牙利、歐洲復興開發銀行、日本、澳大利亞、紐西蘭、越南、馬來西亞、馬紹爾群島、索羅門群島、澳門、以色列、巴拉圭、哥斯大黎加、智利、尼加拉瓜、瓜地馬拉、多明尼加、玻利維亞、賴比瑞亞、布吉納法索、史瓦濟蘭、塞內加爾、聖多美普林西比、甘比亞、馬拉威、查德等二十九個國家、地區或國際組織簽訂各種協定及備忘錄共五十二件。範圍涵蓋建立外交關係、互設代表處、促進及保護投資、避免雙重課稅、貨品暫准通關、航權交換、貿易、證券及期貨資訊交換、科技合作、農業技術合作、工業技術合作、環境保護技術合作、新聞交流以及醫療合作等項目(詳見附錄)。
貳、條約協定及涉外法律之研究諮詢
一、協助國內有關機關推動「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及「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之立法,並撰擬說帖,闡明國際海洋法之發展現況以及維護我海域主權權利之重要性,促成行政院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核定我國領海基點、領海及鄰接區之外界。此外,針對國際海洋法發展之現況研提法律意見,爭取我國參與各項區域性漁業組織或公約。
二、推動聯合國「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盟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盟約」之批准工作,以對外闡明我政府維護人權及遵守國際現行規範之事實。
三、蒐集有關國際法及國際公約等資料加以研究整理分析,提供外交部及部外各機關參考運用。
四、應外交部各司、處及有關機關之請求,依國際公法或國際私法之規定,就有關問題及重大案件研提法律意見。八十七年共計四百八十八件。
參、受理委辦涉外法律事務
一、國內法院及其他司法機關擬在外國調查證據或送達訴訟文書,或外國法院及其他司法機關擬在我國調查證據或送達訴訟文書,必須依據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始能辦理。八十七年辦理我國各級法院委託外國司法機關之司法互助事項,共計六千零二十件;外國法院委託我司法機關之司法互助事項,共計一百六十三件。
二、依據國籍法施行條例暨國籍變更申請程序規定,協助處理旅外國人申請喪失國籍案共計二千四百八十五件;取得國籍案共計二十二件;撤銷喪失國籍案共計八十四件;回復國籍案共計四十件;國籍證明書共計三件。另受理歸化國籍文件查證案共計六十二件。
三、透過駐外單位或其他途徑,協助我國各政府機關蒐集各國有關法規資料,供研訂法規參考,八十七年度共計十九件。
肆、編印條約、法規及參考文獻
一、分期編印「中外條約輯編」提供有關單位參考運用。目前已出版十一編,涵蓋期間為民國十六年至八十五年我國與外國所簽訂之條約、協定、換文及瞭解備忘錄等。「中外條約輯編」第十二編已著手編輯,涵蓋期間為民國八十六年一月至八十七年底,預訂於八十八年六月出版。
二、八十七年三月修正編印「外交法規彙編」。
三、八十七年十二月修正編印「我國與世界各國關係一覽表」。
伍、協助舉辦及派員參加國際法學會議
一、協助舉辦「國際法學會」第六十八屆大會:協助「中國國際法學會」於八十七年五月廿五日至卅日在台北晶華酒店舉辦世界「國際法學會」(International
Law Association)第六十八屆大會,共有來自世界各地四十四國之國際法學者及專家約二百五十人與會,包括國際法院日籍小田滋法官、法籍紀婁梅(GUILLAUME)法官等二人、聯合國海洋法庭迦納籍孟撒(MENSAH)院長、塞內加爾籍恩嘉耶(NDIAYE)法官、貝里斯籍賴恩(LAING)法官、格瑞納達籍納爾遜(NELSON)法官、突尼西亞籍馬爾席特(MARSIT)法官及韓籍朴椿浩法官等六人、國際法學會執委會主席史琳(LordSLYNN)暨巴拉圭最高法院院長沙皮納(SAPENA)等人。 李總統登輝先生於五月廿五日上午蒞臨會場發表開幕演說,指出中華民國成立以來一貫之政策,為善盡以平等及正義為基礎之國際義務,支持國際法之進步發展,並信守以法治維持世界秩序; 李總統亦表示,為促進全球之共同發展,必須以國際法解決紛爭,達成維持全世界和平、穩定及繁榮之共同目標。連副總統戰於五月三十日發表閉幕演說。行政院蕭院長萬長於五月廿九日晚設宴款待與會人士,並就我國因應亞洲金融風暴經驗為題發表演講。外交部胡部長志強於五月三十日下午,在銜接上述「國際法學會」第六十八屆大會而舉行之「中國國際法學會」年會上,以「從中華民國之存在探討當代國際法概念及規則之演變」為題發表演說。與會各國專家學者已實地了解我國民主改革及經濟建設成就,並認識我國在國際社會中特殊處境問題,未來將能影響其本國政府對我採取友好政策。
二、參加國際法學會議:經常派員參加有關國際法學會議,藉以瞭解國際法學之最新發展並加強我與各國國際法學者之聯繫,暨促進國際法學界注意並加強研究我應享有之國際法人地位,以期對我重返聯合國之舉能獲得更為堅實之國際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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