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年2月5日總統令制定公布「行政罰法」,並自公布後1年施行,本法之立法目的主要在於制定共通適用於各類行政罰之統一性、綜合性法典,為各種行政法律中有關行政罰之一般總則性規定,性質上為普通法,於其他各該法律中如就行政罰之責任要件、裁處程序及其他適用法則另有特別規定者,應優先適用,請予注意。相關法令條文請上『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網站點選參閱」。

2 「現在,檢舉公務人員貪污瀆職只要一通電話就能搞定,不但全程保密,只要正確署名並且查證屬實經法院判決有罪者,最高還有600萬的獎金喔!檢舉貪污瀆職,請撥02-23167586(惡習依舊、欺我爆料)-法務部『我爆料』廉政檢舉專線」。

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修正說明 人事處

原訂「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業經教育部修訂為「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新辦法並將於94年9月1日開始實施。新辦法對輔導駐外人員子女返國就學方式有多項變革,其中包括:
(1)申請期間:申請國內高中以下學校者得於返國前六個月至返國後二年內提出;申請就讀大學、專科學校二年制者則必須依該辦法第五條所定時程於返國前至返國後二年內申請。
(2)返國申請就讀大學者由原甄試方式改為甄選方式。
(3)申請輔導先決條件必須子女曾隨在任所連續居留二年以上,期間每年返國停留不得逾三個月。

詳細規定請參考本部94年6月9日外人三字第09401122210 號函或逕電人事處三科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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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辰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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