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通訊no.37第二期
擁有一座蒐藏豐富的古文物博物館,不僅 可以建立國家知名度,也可以為地方帶來觀光 收益,具有重要的商業利益。一個擁有爭議性 文物的國家(或博物館)或許基於既得利益不 願將文物歸還原出國,但若兩造當事國能夠轉 換思維,考量爭議文物歸還所附加的文化內涵, 不執著於物件歸還與否的法律層級問題,轉而 思考共同發展文化脈絡的整體性,「文物歸屬」 就可不再只是是否將物件歸還回原有文化及原 出土處的議題,而可藉由諸如聯合舉行巡迴展, 或由文物擁有國協助原出國建設文化保護機制 等方式,逐漸將「文物歸還」的意涵提升至互 惠共利的國際文化合作新境界。 ▼ 泰國蘭納王國時期古 刹 風格及靈獸獅造型 ▲ 泰國清邁王國時期古 刹 風格及納迦龍造型 33 外交部通訊 The MOFA Quarterly 第 37 卷.第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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