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通訊no.37第二期
則。」上述這些公約與規範的目的,主要是降 低貧窮國家或地區的人民為了金錢盜賣本國文 化資產的誘因,也阻絕非法取得的文物和竊得 的藝術品在市場上交易。 2008 年美國聯邦調查局在經過長達 5 年對 涉及在東南亞走私文物犯罪集團的調查,對加 利福尼亞州的四家博物館展開突擊搜捕,並查 獲 這 些 博 物 館 涉 嫌 擁 有 泰 國 班 清( Ban Chiang )考古遺址的非法盜竊文物。這四家博 物館分別是鮑爾博物館、國際民間藝術博物館、 亞洲太平洋博物館及洛杉磯藝術博物館,該等 館內查獲藏有逾百餘件的班清古文物,其中包 括青銅器和陶瓷器具等珍貴文物。 經過泰國外交部與美方長期交涉歸還工作 後, 2014 年 11 月 19 日美國鮑爾博物館( Bowers 美國將班清古文物歸還泰國 國 際 法 學 家 莫 利 曼( John Henrry Merryman )曾將博物館取得文物的管道歸納為 四類:掠奪而得( aggression )、機會主義 ( opportunism )、分贓所得( portage )及附加 利益( accretion )。此外,現代博物館取得文 物的管道也有越來越多是透過捐贈、館際間物 件交易,或直接購自古物市場。但無論經由何 種方式取得,博物館都必須依據 1995 年 UNESCO 訂出的「防治藝術品被盜賣公約」規 定,倘獲知其所得文物為非法取得者,有歸還 之責任;國際博物館學會( ICOM )亦制定倫 理規範:「博物館應該隨時進行合作,主動與 文物原出國國家與人民進行文化所有權對話, 特別是當初這些文物取得的方法是違反國際原 ▼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 (UNESCO) 認列世界文化遺產「泰國素可泰歷史城鎮和相 關歷史城鎮群」之「石橋寺」立姿巨佛遺跡 31 外交部通訊 The MOFA Quarterly 第 37 卷.第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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