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通訊no.37第二期
文化財的定義超越國族藩籬;其次,公約代表 國際間首度正視文化資產,並提出保護策略; 最後是每個人都有責任保護文化財,司法管轄 權對文化財的罪行審理並不限於政府罪犯。 1970 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 UNESCO )制 定「禁止非法進出口及轉讓文化資產公約」, 其目的是為防止「非法」的國際文物貿易,阻 絕古文物從「文物原出國」流入「文物營銷 國」,以遏止「掘」、「賣」與 「運」文物的 非法行為。由於許多文物原出國的嚴格控管, 最後演變成全面禁止古文物的輸出與運送。這 個公約明顯地將文化資產的認定,從「文化國 際主義」的普世觀點轉換為「文化國族主義」 的立場,即文化資產是建構國族文化與文明的 例,探討彼此透過協商與外交手段,嘗試將文 物歸還,並在保有文化資產的普世意義與尊重 各民族文化歷史傳統的考量下,達到國際文化 交流的目標。此可作為我國評估未來與他國合 辦古文物巡迴展或借展古文物之可能模式與思 考方向。 古文物的國際主義與國族主義 鑒於戰爭對於文化資產所造成的大規模破 壞, 19 世紀中葉的戰爭法國際條約已將「文化 財」納入國際公約規範。 1954 年海牙公約是第 一個從普世立場來處理文化資產的國際公約, 產生「文化是全人類所共有」的概念。海牙公 約對國際文物有三項重要影響:首先是國際對 ▼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 (UNESCO) 認列世界文化遺產 -- 「泰國阿育陀耶歷史城市」之「柴瓦塔那蘭寺」遺跡 28 全 球 網 Overseas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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