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這一段日子裡,人們茶餘飯後的話題,或多或少都會聊到又出現一位孝女要認祖歸宗的好事來。因為這次牽涉到的關係人物,正是不久以前才逝世的國內著名實業家辜老先生,這位曾經粉墨登台票過京劇中老生的戲,扮相瀟灑倜儻,不用提他的大名大家都已經知道說的是誰。因此這事特別引起社會大眾的關注。在報紙連篇大力報導下,連國中生曾永盛都忍不住抽時間捧著報紙多看幾眼。冒出認父的張姓女士是由她的母親鄧姓女士陪同舉行記者招待會,公開這段三十多年前的韻事,據張女士自稱她二十六歲那年方從母親口中得知自己是辜老所出,辜老仙去後曾經至病房弔拜,但為辜家的人阻擋,現在出面只是想認祖歸宗。而辜家家族方面卻不作如此想,因為其中牽涉到龐大利益的財產繼承問題。主張張女要先作 DNA 的比對,辜老的女兒並先以自費至刑事局檢驗 DNA ,要張女也去檢驗比對。張女方面表示願意作 DNA 的檢驗,希望有比較準確的辜老檢體作比對,除此之外還要辜家先提出承諾張女有繼承財產權利的承諾書,辜家對這一點當然不會輕易答應。目前雙方都為了自方權益,聘請律師為他們進行不同的民、刑事訴訟,要在法律上爭個長短,誰能在這些官司中占得上風,還要等待一段時間才會得知分曉。

由於這件認祖歸宗的紛爭,讓曾永盛想起不久之前,在報上也曾讀到過有紙上大俠之稱的名武俠小說作家,筆名古龍的熊耀華,過世之後,所留下那些膾灸人口的武俠小說著作財產權的龐大利益,也曾發生過認祖歸宗的紛爭,在民事爭訟過程中,主張是古龍唯一繼承人鄭小龍,甚至要求法院開棺採取古龍的 DNA 來比對,另一造古龍的嫡子熊正達則堅決反對驚動仙逝多年的先人遺骨,結果法院拒絕了這項開棺檢驗的請求。後來鄭小龍找到失散多年的古龍胞弟熊小華來作 DNA 的比對,顯示他們有叔姪關係,被他贏得確認與古龍之間親子關係存在的判決。曾永盛由這件事情想到 DNA 的比對符合,是不是就表示有繼承權的存在?繼承權是不是要以血緣關係作為前提要件?

曾永盛想到的血緣與繼承之間的問題,從法律的觀點來說,這不是簡單的對或不對的簡答題,必須分別從血緣與繼承的不同規定來作說明。首先要作說明的是什麼是繼承?我國古代採取宗祧繼承制,以嫡長子為宗族的正統繼承人,掌有祭祀之權,還可以取得財產、政治的繼承權。目前民法是採取權利與義務的繼承制度。一個人活在人間,在民法上是權利能力的主體,一旦不幸離開塵世,依民法第六條規定,權利能力便告終止。這裡所謂的終止,指的只是「能力」而已,權利與義務本身仍然存在。這些存在的權利與義務必須要有人來繼承,才能活化繼續運作,不致停滯。這便產生了繼承制度。誰有權利繼承已過世的人所遺留下來的權利義務,那就要看民法繼承編的規定,民法第 1138 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 直系血親卑親屬。二 父母。三 兄弟姊妹。四 袓父母。」條文中所稱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包括子女、孫子女等等。為了避免爭執,第 1139 條特別規定,以親等近者為先。也就是說有子女的,孫子女就要靠邊站。那些認祖歸宗的紛爭,大概都是發生在第一順位繼承人身上的問題。那些人算得上是直系血親卑親屬,這又得看民法親屬編的規定:民法第 967 條第 1 項規定:「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直系血親卑親屬便是從己身所出的血親。自己的婚生子女便符合這個要件。由此規定看來,血緣與繼承關係至為密切,沒有血緣關係好像擠不上繼承人的行列。不過其中也有例外,那就是經過合法收養的養子女,雖然與養父母之間,沒有半點血緣關係,但是依民法第 1077 條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關係,除法律別有規定以外,與婚生子女同。也就是說婚生子女應有的權利,養子女同樣可以享有,婚生子女繼承一份財產,養子女也有他該有的一份。至於父母非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下的子女,包括未婚生子、婚外情、包二奶等等生下的子女,在民法的親屬編中,有一個法律名詞,稱為「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與他的生母的關係,依民法第 1065 條第 2 項的規定,視為婚生子女,也就是說,這些子女是有權繼承母親的財產。非婚生子女與生父之間雖然有血緣關係,若想取得婚生子女的身分,必須經過生父的認領的手續,除非從幼就經生父撫育,依第 1065 條第 1 項的規定,可以視為認領,成為婚生子女,才有權利繼承生父的遺產。那些在生父過世以後,才冒出來要認祖歸宗的孝子孝女們,想要生父認領,因為人已仙去成為不可能。唯一可以一爭的是有沒有從幼即受到生父撫育的事實。

 
 
從天而降的繼承債務
/ 政風處

血緣與繼承
有絕對關係嗎?
/ 葉雪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