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第三章 領事事務/第三節 推展業務/第四項 文件證明業務
第四項 文件證明業務
壹、統計資料
民國97年領務局及外交部中部、南部、東部三辦事處共辦理文件證明127,525件,駐外館處辦理271,423件,共計398,948件。
貳、建立民眾查詢管道
鑒於申辦文件證明有其法定辦理程序,為便利民眾查詢,領務局資訊網站提供文件證明申請須知、文件證明問題解答,各式申請表格下載,以及常用文件譯文範例等資訊,以供民眾參考。
參、爭取各國駐華機構文件證明授權
為簡化文件證明程序,領務局積極爭取無邦交國家駐華機構文件證明授權。目前獲授權在我國辦理文件證明之駐華代表機構國家計有印尼、菲律賓、新加坡、泰國、馬來西亞、越南、印度、韓國、日本、阿曼、沙烏地阿拉伯、土耳其、以色列、約旦、俄羅斯、蒙古、斐濟、南非、美國、加拿大、法國、比利時、捷克、斯洛伐克、荷蘭、西班牙、德國、瑞士、匈牙利、波蘭、義大利、奧地利、芬蘭、玻利維亞、阿根廷、巴西、秘魯、墨西哥等38國。
肆、採用彩色防偽驗證貼紙
配合文件證明業務電腦化之初期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