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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項 文件證明業務

 

壹、統計資料

民國97年領務局及外交部中部、南部、東部三辦事處共辦理文件證明127,525件,駐外館處辦理271,423件,共計398,948件。

貳、建立民眾查詢管道

鑒於申辦文件證明有其法定辦理程序,為便利民眾查詢,領務局資訊網站提供文件證明申請須知、文件證明問題解答,各式申請表格下載,以及常用文件譯文範例等資訊,以供民眾參考。

參、爭取各國駐華機構文件證明授權

為簡化文件證明程序,領務局積極爭取無邦交國家駐華機構文件證明授權。目前獲授權在我國辦理文件證明之駐華代表機構國家計有印尼、菲律賓、新加坡、泰國、馬來西亞、越南、印度、韓國、日本、阿曼、沙烏地阿拉伯、土耳其、以色列、約旦、俄羅斯、蒙古、斐濟、南非、美國、加拿大、法國、比利時、捷克、斯洛伐克、荷蘭、西班牙、德國、瑞士、匈牙利、波蘭、義大利、奧地利、芬蘭、玻利維亞、阿根廷、巴西、秘魯、墨西哥等38國。

肆、採用彩色防偽驗證貼紙

配合文件證明業務電腦化之初期目標,民國971215起領務局改以電腦列印驗證文字內容於彩色防偽驗證貼紙上之方式,取代原有以簽證機或傳統木質橡皮章戳手動蓋印方式辦理文件證明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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