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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項 簽證業務
壹、統計資料
民國97年領務局及各分支辦事處共核發簽證21,868件;駐外各館處核發388,232件,共計410,100件。
貳、定期檢討外籍旅客來我國免簽證及落地簽證適用國家
一、我國開放實施免簽證及落地簽證待遇,主要考量因素為:
(一)是否符合我國國家利益及互惠原則。
(二)順應國內民意及觀光業者之要求,盼能藉此提振觀光事業並進而刺激經濟成長,故最初選擇歐、美、日等經濟富裕,具觀光潛力且較無非法移民或打工風險之先進國家為適用對象。
(三)順應國際經濟自由化之趨勢,以便利國際商務人士來我國洽商。
(四)考量國家安全(例如:外人逾期停留及犯罪情形)、各該國對我簽證待遇改善情形、該國所發行護照之防偽程度、雙邊貿易量及與我實質關係(包括我駐處地位與功能)及其觀光客潛力等綜合因素。
二、外交部適時檢討免簽證及落地簽證政策,民國97年實施之成效如下:
(一)
(二)為配合兩岸週末包機以及「試辦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之規定,自
(三)為簡化外國旅客前來我國簽證作業並配合爭取歐盟予我國民免簽證待遇專案推動,我國自10月1日起陸續給予波蘭、斯洛伐克、匈牙利、立陶宛及愛沙尼亞等國國民免簽證待遇;
參、爭取各國改善對我國人簽證待遇
一、日本等29個國家或地區給予我國人免簽證待遇,馬來西亞等28個國家或地區給予我國人落地簽證之待遇。
二、民國97年具體成效:
(一)墨西哥放寬我國人赴墨西哥觀光及商務簽證為5年效期。
(二)厄瓜多政府自6月20日起開放免簽證入境觀光停留90天。
(三)多明尼加自
三、持續努力洽促各國改善國人簽證待遇之積極作為:
(一)外交部循外交管道持續全力爭取美國及歐盟國家將我列為其免簽證適用對象。
(二)雙邊部分:透過不同管道及政府與民間途徑(如國際會議、雙邊諮商及直接進洽外國政府)持續爭取外國政府提升對於我國人之簽證待遇。
肆、簡化及放寬外人來臺簽證之措施
一、吸引外籍優秀人才來台工作之相關簽證便利措施:
二、10月1日起正式啟用新版臺灣藍鵲彩色圖樣簽證貼紙,以介紹臺灣人文特色並宣揚我生態保育外交之特殊圖樣引起外國人士注意,進而達成吸引觀光客來我國之效果。
伍、積極配合發行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PEC)商務旅行卡(ABTC),達到便利我國商務人士移動之目的
一、為實施參與「亞太經濟合作商務旅行卡」計畫,領務局於
二、為提昇ABTC計畫之效果,並增加我商務人士國際競爭力,領務局於民國95年3月20日增加ABTC推薦單位並擴大適用對象。
三、採購製發APEC商務旅行卡(ABTC)相關設備案業於
陸、建構「簽證審核預警制度」
依各國移民及安全風險程度實施適當之簽證境外風險管理,以杜絕外籍人士來我國從事與簽證目的不符之活動,進而保障國境安全:
一、根據國內有關機關所提供之各國人民在臺逾期停留資料所建立之資料庫基礎,輔之以重新設計之簽證國家風險分類表,再以定期檢視數據資料之方式,隨時針對特定國家調整其分類標準,據以採行不同之簽證審查方式,以充分發揮並強化簽證應有之功能;目前該制度已頒行於我所有駐外館處。
二、民國93年6月與民國97年12月比較:柬埔寨在我國逾期停留人數分別為361及101,減72%,尼泊爾分別為253及62,減75.49%,斯里蘭卡分別為32及12,減62.5%等。
柒、實施外籍配偶結婚面談「單一窗口、包裹處理」,加強外籍配偶之簽證審核機制
一、現行跨國婚姻審查實施逐案面談審查機制及加強境內外聯繫查察已獲成效,已有效在境外過濾假結婚及遏阻人口販運,目前已擴大對於奈及利亞等特定國家人士與國人結婚案件實施面談。
二、外交部將持續改進外籍配偶結婚面談作業,客觀合理審查跨國婚姻案件,賡續加強人員教育訓練,提高面談之技巧及品質,以確保民眾應有權益。
捌、加強外籍配偶入國前輔導
民國94年10月起配合內政部「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專案,於各有關外館聘用專任外籍配偶輔導員,對通過結婚面談之外籍配偶實施入國前輔導工作,提供團體講習及個別諮詢,向外籍配偶說明我國國情、文化風俗、移民法令及相關權利義務資訊,亦配發各外館協助輔導工作之法規、書籍及影片等宣導資料,以及安排輔導員來我國實地參訪等,期能協助外籍配偶入境後儘速融入我國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