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項 護照業務
壹、發行晶片護照
貳、業務統計數量
一、民國97年核發普通護照859,787冊,外交、G類及公務護照1,788冊,辦理護照加簽5,011件。駐外館處核發普通護照32,551冊,辦理護照加簽18,609件。受理速件處理服務77,904件,為國庫增加行政規費收入新臺幣57,612,500元。
二、與中華郵政公司合作推動以快遞方式提供代領及代送護照之服務,民國97年共計代領代送12,540冊。
參、實施外館護照代繕作業
為統一我國流通護照版本、提昇我國護照國際公信力,領務局自
肆、配合晶片護照發行之便民服務
一、為反映晶片護照成本,外交部於民國95年11月報奉行政院核定,自晶片護照發行日起調整護照規費為1,600元,惟政府考量全球金融風暴影響,國人對物價波動極為敏感,爰引規費法第12條為宣導業務得減徵規費之規定,設定晶片護照開始發行後至98年底為晶片護照宣導期,仍維持現行收費新臺幣1,200元,自
二、將國內提前3個工作日製發之速件處理費費額由新臺幣1,000元調降為900元,以符合比例原則。
三、假日期間遇有國人急需使用護照之情形,由領務局桃園機場辦事處逕予協助製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