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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護照業務

壹、發行晶片護照

民國971229起我國依「國際民航組織」(ICAO)規範,正式發行晶片護照,成為世界上第60個使用晶片護照之國家。晶片護照內植非接觸式晶片,儲存持照人臉部影像,並新增多項安全防偽設計,大幅提升我國護照品質,有效維護我國護照公信力,未來國內外機場完成晶片護照專屬通關設備後,將可縮短國人海內外通關時間同時有助於爭取各國予我國人免簽證待遇。

貳、業務統計數量

一、民國97年核發普通護照859,787冊,外交、G類及公務護照1,788冊,辦理護照加簽5,011件。駐外館處核發普通護照32,551冊,辦理護照加簽18,609件。受理速件處理服務77,904件,為國庫增加行政規費收入新臺幣57,612,500元。

二、與中華郵政公司合作推動以快遞方式提供代領及代送護照之服務,民國97年共計代領代送12,540冊。

參、實施外館護照代繕作業

為統一我國流通護照版本、提昇我國護照國際公信力,領務局自971229晶片護照發行日起,全面同步實施駐外館處護照代繕作業。旅外僑民可直接向駐外館處申請晶片護照,領務局在接獲申請案件後即代繕製發護照,並寄回駐外館處予以核發。倘旅外僑民急於返國而不及等候晶片護照製發,亦可向我駐外館處申辦入國證明書或短效期機器可判讀護照

肆、配合晶片護照發行之便民服務

一、為反映晶片護照成本,外交部於民國9511月報奉行政院核定,自晶片護照發行日起調整護照規費為1,600元,惟政府考量全球金融風暴影響,國人對物價波動極為敏感,爰引規費法第12條為宣導業務得減徵規費之規定,設定晶片護照開始發行後至98年底為晶片護照宣導期,仍維持現行收費新臺幣1,200元,自9911起,始調整為新臺幣1,600元,並配合修正「中華民國普通護照規費收費標準」。

二、將國內提前3個工作日製發之速件處理費費額由新臺幣1,000元調降為900元,以符合比例原則。

三、假日期間遇有國人急需使用護照之情形,由領務局桃園機場辦事處逕予協助製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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