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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領事事務

第三節 推展業務

第三項 簽證業務

 

壹、統計資料:

民國95年領務局(含分支機構)共核發簽證33,115件;駐外各館處核發361,156件。

貳、定期檢討外籍旅客來臺免簽證及落地簽證適用國家:

一、我國開放實施免簽證及落地簽證待遇,主要考量因素為:

(一)是否符合我國國家利益及互惠原則。

(二)順應國內民意及觀光業者之要求,盼能藉此提振觀光事業,並刺激經濟成長,故最初選擇歐、美、日等具觀光潛力且較無非法移民風險之先進國家做為適用對象。

(三)順應國際經濟自由化之趨勢,以便利國際商務人士來台洽商。

(四)考量國家安全(例如:外人在台逾期停留及犯罪情形)、各該國對我簽證待遇改善情形、該國護照之防偽程度、雙邊貿易量及與我實質關係(包括我駐處地位與功能)及其觀光客潛力等綜合因素。

二、外交部適時檢討免簽證及落地簽證措施,近年來實施之成效如下:

(一)基於雙邊關係及平等互惠考量,自94121起取消予汶萊免簽證待遇。目前共有美國等30個國家之國民獲我免簽證待遇。

(二)自94121起放寬日本護照免簽證來台之護照效期至3個月以上。

(三)自9541起給予斯洛伐克國民來台落地簽證待遇。目前共計有捷克、匈牙利、波蘭、及斯洛伐克等4國國民享有我國落地簽證待遇。

參、爭取各國改善對我國人簽證待遇:

一、新加坡等31個國家或地區給予我國人免簽證待遇,泰國等24個國家或地區給予我國人落地簽證待遇。

二、歐盟、美、日等地區予我國人簽證待遇之改善:

(一)歐盟申根公約國(含法國、德國、荷蘭、比利時、盧森堡、西班牙及葡萄牙)核發我國人三個月至一年效期不等之多次入境簽證。瑞士及列支敦士登等對持有申根多次入境簽證之國人可免簽證入境。

(二)美國依雙方協定,核發國人五年效期多次入境簽證。

(三)日本核發國人五年效期多次入境簽證,並於9391起,簡化我中小學師生赴日簽證手續,並免收簽證費。另自94926起,實施我國人赴日免簽證措施,每次可停留90天。

三、持續洽促各國改善國人簽證之積極作為:

(一)歐盟部分:持續發動相關駐外館處積極進洽駐在國政府於歐盟中提議並支持歐盟給予我國人免簽證待遇。

(二)雙邊部分:透過不同管道及政府與民間途徑(如國際會議、雙邊諮商及直接進洽外國政府)持續爭取外國政府提升予我國人之簽證待遇。日本給予我國人免簽證待遇,即為近期獲致之成果。

肆、推動亞太經濟合作(APEC)商務旅行卡(ABTC):

一、為實施參與「亞太經濟合作商務旅行卡」計畫,領務局於913月完成作業要點並經報奉行政院核定,並自同年51起正式受理APEC商務旅行卡之申請,從528核發第1批旅行卡,至9512月底,共計核發986張予我國籍商務人士。

二、為提昇ABTC計畫之效果,並增加我商務人士國際競爭力,領務局於95320日修正發布「亞太經濟合作商務旅行卡發行作業要點」第2點、第3點,增加ABTC推薦單位並擴大適用對象。

伍、研擬我國建置「飛前旅客資訊系統(Advanced Passenger Information System, API)」評估方案:

鑒於:(一)積極加入國際組織,出席各相關國際會議係彰顯我國際地位,及表達我國立場之重要機制。(二)我國既為APEC(亞太經濟合作)組織之會員體,配合整體反恐議題,並加強對邊境安全之管制,除有利於我國融入國際社會體系外,對於維護我國家安全亦將有積極之作用。領務局爰針對我國宜否建構並實施旅客飛前資訊系統加以評估,做成具體建議,並已報奉行政院核備,未來將由入出國及移民署負責建置與執行並進入實際應用階段。

陸、建構「簽證審核預警制度」:

建構之簽證預警制度,係根據國內有關機關所提供之各國人民在台逾期停留資料所建立之資料庫基礎,輔之以重新設計之簽證國家風險分類表,再以定期檢視數據資料之方式,隨時針對特定國家調整其分類標準,並據以採行不同之簽證審查方式,以充分發揮並強化簽證應有之功能;目前該制度已頒行於我所有駐外館處,實施狀況良好。

柒、實施外籍配偶申請入台「單一窗口、包裹處理」之簽証審核機制:

945月起實施「單一窗口、包裹處理」配套措施,即當事人備齊申請結婚文件驗證及居留簽證之相關資料及表格,並繳交各該申請費用後,由駐處一併受理,並安排面談,經面談通過者,先由駐處辦理結婚文件驗證,俟當事人完成國內結婚登記後,駐處再核發其外籍配偶之來台簽證。該逐案面談措施實施以來,運作順利,已能有效過濾多數假結婚案件。

捌、加強外籍配偶入國前輔導:

9410月起配合內政部「外籍配偶輔導基金」於各有關外館聘用專任外籍配偶輔導員,對通過結婚面談之外籍配偶實施入國前輔導工作,提供集體及個別諮詢,亦配發各外館協助輔導工作之法規、書籍及影片等有關資料,以及安排輔導員來台實地參訪,期能協助外籍配偶入境後儘速融入我國社會。

玖、加強外籍配偶簽證之審核:

一、採取逐案面談機制: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核發簽證,為外人移入必經之第一道關口,責任重大,為防範東南亞國籍人士假借結婚名義入境我國非法工作,或從事與簽證目的不符之活動,外交部已規定該等地區人士申辦婚姻用身分證明文件或簽證時,均須由本人親至我駐外館處申辦,經駐外館處審核當事人之相關資料並逐案面談後,始予准駁。

二、加強境內外聯繫及查察:對於有假結婚嫌疑者,駐外館處將名單轉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察是否有夫妻共同居住事實。申請人倘持停留簽證入境後向領務局及分支機構提出居留簽證申請,將視個案再經面談程序,面談結果確有可疑者,則予拒件。我駐外館處將持續嚴加審查,杜絕以結婚為由矇混來台之不法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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