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對外關係
第三節 條約協定及法律事務
壹、我國與各國簽訂條約與協定情形
民國95年間,我政府分別與土耳其、巴拿馬、日本、以色列、加拿大、史瓦濟蘭、瓜地馬拉、印尼、印度、多明尼加、西班牙、利比亞、貝里斯、帛琉、波蘭、法國、俄羅斯、查德、約旦、美國、烏克蘭、秘魯、馬拉威、馬紹爾群島、荷蘭、菲律賓、越南、新加坡、聖文森、聖克里斯多福、澳大利亞、諾魯、韓國等33個國家及「亞太經濟合作」、「歐洲聯盟」等2個國際組織簽訂各類協定共計57件,範圍包括反恐與防制洗錢、外交領事、技術合作、金融合作、科技合作、能源、航空、教育文化、勞工、援贈、稅務、經貿、農林漁牧、標準、醫療合作、關務、觀光等項目,顯示我國對外關係持續實質進展。95年間重要之條約協定列舉如下:(一)我國與韓國、菲律賓、波蘭及馬紹爾群島簽訂防制洗錢情報交換瞭解備忘錄,以配合國際防制資助恐怖主義活動。(二)我國與法國、荷蘭、土耳其、越南簽訂金融資訊交換協定,以因應金融市場中日益增多之國際活動及政府管理機構間相互合作之需求。(三)我國與印尼、諾魯、聖文森等國簽訂農業技術合作協定,透過技術援助促進上述國家農業發展。
貳、條約協定及涉外法律之研究諮詢
一、為落實我人權立國之目標,並與國際人權體系接軌,外交部辦理推動我加入聯合國「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於
二、應外交部各司、處及有關單位之請求,就有關問題及重大案件研提法律意見,民國95年共計578件。
參、受理委辦涉外法律事務
一、受理國內法院及其他機關委託送達訴訟文書或在外國調查證據;受理外國法院及其他司法機關擬在我國調查證據或送達訴訟文書案件。民國95年辦理我各級法院及其他機關委託送達訴訟文書及在外國調查證據事項,計約13,800件;外國法院委託我司法機關之司法互助事項,計120件。
二、依據國籍法、國籍法施行細則暨國籍變更申請程序之規定,民國95年協助處理旅外國人申請喪失國籍案及撤銷喪失國籍案共計1,745件。另受理取得或歸化國籍文件查證案共計37件。
肆、擬具「條約締結法草案」
外交部訂有「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主要內容為規範中央各部(會)對外締約應行注意事項,由於憲法第63條規定立法院有議決條約案之權,因此條約之締結涉及行政、立法二院職權之行使及互動,為使憲法規定所稱條約案之範圍明確,外交部乃擬具「條約締結法草案」,於
伍、訴願審議委員會
訴願法第一條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為此,外交部依據「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設立訴願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訴願會)以處理訴願事件。外交部訴願會主任委員係由條約法律司司長兼任,現有委員(含主任委員)15人,其中10位委員係聘請法律學者、專家擔任(5位為女性),另外5位委員由外交部司處長兼任。外交部訴願會所處理之訴願案件大多係人民因不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不予換發護照、扣留護照或註銷護照之處分而提起之訴願。近年來外交部訴願會受理訴願案件平均每年為1件。另外交部訴願會函轉旅外國人因不服駐外館處不予換發護照、扣留護照或註銷護照之處分而向行政院提起之訴願案件,平均每年為10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