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對外關係
第二節 參加國際組織、會議與活動
全球化潮流下,全球治理(Global Governance)成為國際間共同處理各項議題的理念,特別是透過國際組織來體現。國際組織分為政府間國際組織(IGO)以及非政府間國際組織(INGO),兩者已為全球治理的重要支柱。國際組織之發展型態與國際現勢息息相關,由於國際間貿易急遽成長、科技及資訊發達以及資金及人口快速流動,使得各國間依存度增加,而在經貿、金融、環保、人權等方面共同面臨之諸多問題,均有賴國際之多邊機制進行協商解決。尤其自911恐怖攻擊事件後,國際社會在深刻體認全球性恐怖主義威脅情況下,透過國際多邊活動機制以加強各國在打擊犯罪、反毒及反恐怖活動等方面之合作漸成趨勢。我政府亦密切關注有關發展,以擴大我國際參與之廣度及深度。
綜合前述國際情勢之演變,我國在對外多邊關係方面發展空間甚大。除尋求與更多國家建立外交及實質關係外,並積極投身區域合作及國際事務,扮演「參與者」、「合作者」及「貢獻者」之角色。我國外交工作三大軸心分為與邦交國關係、與無邦交國關係、參與國際組織。透過後者則可增進前二者之成效。由於我國在國際社會之處境特殊,參與國際組織及其活動之客觀環境與其他國家所面臨者不同,採取策略及方式亦異於一般國家,故我係以務實之態度推動參與政府間國際組織(IGO)及非政府組織(NGO)工作。而推動參與聯合國及其專門機關、世界衛生組織及其他國際組織,無論從民意需求、國家利益及國際情勢考量,都有其必要性,並可宣揚我參與國際社會之理念,增進各國對我之認識,進而爭取支持。另我國透過實質參與相關區域性開發銀行及國際經貿組織等,以融入全球金融貿易體系並與全世界分享台灣發展經驗。
此外,外交部亦積極協助其他政府機關、民間社團及有關人士參加政府間國際組織、非政府組織(NGO)之會議與國際交流活動,特別是國際人道救援工作、外交替代役及和平志工團,目的是希望發揮整體力量,透過政府、民間及非政府組織之共同合作,積極擴大參與國際事務,以善盡國際社會成員之責任並推動兩岸由零和遊戲轉變為雙贏之局面。
壹、推動參與聯合國
我國於1971年被迫退出聯合國後,經過20餘年之努力經營,國內政治、經濟及社會各方面成就斐然,國人對於拓展國際活動空間及積極參與國際事務之期盼日殷。政府爰自1993年起正式推動參與聯合國,迄至2004年止,我均透過友邦向聯合國提出單一提案,要求將之列入大會正式議程,加以討論。提案內容主要在呼籲聯合國大會審視在台灣之中華民國所面臨之特殊國際環境,並承認其2,300萬人民參與聯合國工作及活動之基本權利(簡稱「參與案」)。
2005年起我採取「兩案並推」之新策略,即除維持傳統「參與案」外,另加提「聯合國在維護臺海和平方面扮演積極角色」(簡稱「臺海和平案」),以聯合國維持和平之核心宗旨為訴求,自「和平」之道德制高點切入,爭取國際上對維護臺海和平之關心與努力。
2006年我續採「兩案並推」策略,除傳統「參與案」外,並因應朝鮮半島飛彈危機將「和平案」所關注的範圍,由前年之臺海和平擴大至東亞和平。
布吉納法索、索羅門群島、甘比亞、帛琉、聖文森、馬紹爾群島、諾魯、貝里斯、馬拉威、史瓦濟蘭、聖多美普林西比、吐瓦魯、聖克里斯多福、尼加拉瓜、宏都拉斯及薩爾瓦多等16個邦交國駐聯合國代表連署乙項標題為「臺灣2300萬人民在聯合國的代表權及參與問題」的提案(「參與案」),並於美東時間8月10日下午送達聯合國秘書處。該提案要求聯合國大會承認2,300萬臺灣人民在聯合國體系之代表權、邀請臺灣代表參與聯合國及其專門機關之會議與活動,並採取適當措施加以執行。友邦吉里巴斯另單獨致函聯合國秘書長支持該友我提案。
此外,甘比亞、帛琉、索羅門群島、馬紹爾群島、諾魯、聖文森、馬拉威、史瓦濟蘭、貝里斯、聖多美普林西比、吐瓦魯、聖克里斯多福、尼加拉瓜及宏都拉斯等14個邦交國駐聯合國代表亦聯名提出標題為「聯合國應該在維護東亞地區之和平及安全上扮演積極角色」的提案(「和平案」),籲請聯合國正視包括臺海在內的東亞地區和平與安全,以積極、具體行動加強東亞國家間之和平、穩定、安全與發展,敦促東亞區域內之國家以和平方法解決爭端,並鼓勵各方採取更進一步的軍事透明化與信心建立措施;另籲請聯合國根據事實需要採取必要措施,降低此區域之緊張情勢,必要時得邀請相關爭端當事國向安理會或聯合國大會提出說明,並請秘書長就加強東亞區域的安全與合作的方法提出報告。
第61屆聯大在美東時間
第61屆聯大於美東時間
聯大總辯論於
為抗議聯大K主席及總務委員會屈從中國壓力,違反議事規則將友我兩案合併作二對二辯論,帛琉、馬紹爾群島、諾魯、吐瓦魯、索羅門群島、甘比亞、聖多美普林西比、馬拉威、史瓦濟蘭、布吉納法索、尼加拉瓜、宏都拉斯、薩爾瓦多、聖文森、聖克里斯多福等15個友邦駐聯合國代表聯名致函K主席及安南秘書長,要求徵詢聯合國法律部門對總務委員會違反議事規則之意見,另要求會晤聯合國法律顧問討論該案;該信函於10月31日獲聯合國作成正式文件印發。吉里巴斯與貝里斯亦另單獨致函聯大主席及安南秘書長表示支持我友邦之要求。其後聯合國法律部門於11月間完成研議並向聯大主席提供內部諮詢意見,該法律意見明顯曲解議事規則,迎合總務委員會之政治決定。對此,布吉納法索、諾魯、薩爾瓦多、尼加拉瓜、甘比亞、帛琉、宏都拉斯、聖克里斯多福、馬拉威、聖文森、馬紹爾群島、聖多美普林西比、索羅門群島、吐瓦魯及史瓦濟蘭等15友邦再次連名致函聯大主席,表達不滿,並明確指出第60、61屆聯大總務委員會處理我案之方式「不能成為先例」。
雖然本年友我兩案未獲列入聯大正式議程,惟獲致相當國際宣傳效果。其中「東亞和平案」訴求合理,獲多國認同;「參與案」則再度提醒世人,繼續將我排除於UN體系不符公義及人權的普世價值。
推動參與聯合國係一長期工作,外交部將續以務實、靈活、彈性之態度,隨時審度國際環境與兩岸關係之變化,相應檢討調整推動策略,同時全力作好長期洽助紮根工作,以冀擴大友我基礎,爭取突破契機。
貳、推動參與世界衛生組織
「世界衛生組織」(WHO)係聯合國專門機構,原由我國與巴西聯合倡議,於1948年正式成立,為全球推動改善世界醫療技術、增進衛生保健工作最重要之政府間國際組織。惟我喪失聯合國會籍後,亦於1972年被迫退出該組織。我政府基於人道精神,並為積極參與國際交流與提升我醫療衛生品質,爰自1997年起積極推動參與WHO,每年均透過友邦向世界衛生大會(WHA,為WHO之最高權力機關)提案,要求WHA邀請臺灣以觀察員身分與會。
2006年我採用「雙管齊下」、「兩案並推」策略,同時推動「觀察員案」及「有意義參與」,並以「觀察員案」為指標,「有意義參與」為重點,另視主、客觀情勢,就推案作法及戰術靈活調整。
WHA開議之前,聖多美普林西比、諾魯、甘比亞、索羅門群島、帛琉、貝里斯、吐瓦魯、聖克里斯多福、史瓦濟蘭、馬紹爾群島、聖文森、巴拉圭、尼加拉瓜、馬拉威及宏都拉斯等15個友邦向WHA提出以「邀請臺灣以觀察員身分參與WHA」為標題之補充項目,要求列入第59屆大會議程(按:吉里巴斯曾電傳致函WHO秘書處為我提案,惟未獲列為提案國)。哥斯大黎加外長亦於
第59屆WHA開議前,WHO幹事長李鍾郁不幸中風驟逝,使我案平添變數。我方經緊急研商後,認為在WHO內部運作陷入混亂之際,我宜採較為克制之態度,以免招致各界反感,於是決定同意接受美、日、歐盟建議,在總務委員會(General Committee)及全會(plenary meeting)均採「二對二辯論」方式進行,以展現我方務實、理性、善意之合作態度。此一作法事後獲得許多國家之感謝與肯定。
其後甘比亞M部長曾再度以發問方式發言,要求將我案列入全會討論,惟總務委員會仍決定向大會建議不將我案列入臨時議程,討論歷時約50分鐘。
隨後舉行大會第二次全會,討論總務委員會提報之議程草案。大會針對我「觀察員案」續採「二對二」方式進行辯論,由馬拉威衛生部長恩塔巴(Hetherwick NTABA)、巴基斯坦代表、帛琉與會代表參議員奧圖(Caleb
OTTO)及中國衛生部長高強依序發言。經過交叉辯論,主席莫三比克衛生部長賈瑞多(Paulo Ivo
GARRIDO)於詢問全體與會代表對總務委員會之建議「不列入」有無反對意見後,嗣裁示因會員國仍存歧見,故不列入本屆WHA議程。
此外,2006年計有21國(包括5個無邦交國)、33次在A委員會、B委員會及總討論等其他場合發言助我。其中,為我執言之無邦交國家包括:美國、加拿大、蒙古及澳大利亞等4國在A委員會為我執言;日本則在總討論間接發言助我。
推動參與WHO案具全民高度共識,獲得不分朝野、跨越黨派之高度支持,也是我政府一貫努力之目標。未來,外交部將在既有基礎上,與行政院衛生署等相關單位密切合作,結合民間整體力量,全力推動本案,以期早日達成參與WHO之目標。
除推動參與聯合國之工作外,我亦積極運用政、經及科技實力,以靈活務實之作法,鞏固與我已加入之各國際組織之關係,維護我會籍地位與權益。對於我尚未加入之國際組織,亦積極爭取加入或與之加強實質聯繫,爭取參與其活動之機會。
2006年我在「亞洲選舉官署協會」(AAEA)、「亞非農村發展組織」(AARDO)、「世界貿易組織法律諮詢中心」(ACWL)、「亞洲開發銀行」(ADB)、「亞太農業研究機構聯盟」(APAARI)、「亞太經濟合作」(APEC)、「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亞太法定計量論壇」(APLMF)、「亞洲生產力組織」(APO)、「亞洲科技合作協會」(ASCA)、「亞洲蔬菜研究發展中心」(AVRDC)、「中美洲銀行」(CABEI)、「南方黑鮪保育委員會(CCSBT)延伸委員會」、「國際衛星補助搜救組織」(COSPAS-SARSAT)、「艾格蒙聯盟」(Egmont Group)、「亞太糧食肥料技術中心」(FFTC/ASPAC)、「國際棉業諮詢委員會」(ICAC)、「國際種子檢查協會」(ISTA)、「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原國際畜疫會)、「東南亞中央銀行組織」(SEACEN)、「亞洲稅務管理暨研究組織」(SGATAR)、「世界關務組織」(WCO)下屬之「原產地規則技術委員會」及「關稅估價技術委員會」、「北太平洋鮪魚國際科學委員會」(ISC)、「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WCPFC)及「世界貿易組織」(WTO)等26個政府間國際組織或其下屬機構擁有會籍。
另我以仲會員身分參與「國際政府資訊科技理事會」(ICA)
、「全球生物多樣性資訊機構」(GBIF)及「國際度量衡大會」(CGPM)等3個政府間國際組織,並以觀察員身分參與「南方黑鮪保育委員會」(CCSBT)、「國際度量衡大會」(CGPM)、「歐洲復興開發銀行」(EBRD)、「糧食援助委員會」(FAC)、「中美洲議長論壇」(FORPEL)、「全球生物多樣性資訊機構」(GBIF)、「美洲熱帶鮪魚委員會」(IATTC)、國際政府資訊科技理事處(ICA)、「國際大西洋鮪類資源保育委員會」(ICCAT)、「美洲開發銀行」(IDB)、「國際穀物理事會」(IGC)、「國際間鑽石原石進出口認證標準機制」(Kimberley Process)、「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之「競爭委員會」、「鋼鐵委員會」,「漁業委員會」、「國際法定計量組織」(OIML)、「中美洲議會」(PARLACEN)、「中美洲統合體」(SICA)及「中美洲軍事會議」(CFAC)等20個政府間國際組織或其下屬機構。茲將我參與國際組織之重要進展略述於後:
我國於1991年加入「亞太經濟合作」(Asia 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APEC),該組織為亞太地區最重要之政府間區域論壇,16年來我持續在此一擁有21個會員之經濟論壇中扮演積極參與角色。以2006年為例,我國出席之APEC會議及活動達180次以上,包括4次資深官員會議、第4屆APEC區域貿易安全會議、5次專業部長會議、第18屆部長級年會及第14屆經濟領袖會議。2006年在台舉辦之APEC會議及活動計16項,普獲其他會員體支持並踴躍派員參與。2006年陳總統指定台積電張董事長忠謀擔任APEC領袖代表出席第14屆經濟領袖會議,與各會員體領袖就亞太經濟合作議題交換意見,並研商亞太區域發展前景。
我國於2003年泰國曼谷APEC領袖會議中,由領袖代表李遠哲提出成立「APEC數位機會中心(ADOC)」之倡議,獲得與會經濟領袖們歡迎,嗣後該案並獲納入於行政院「挑戰2008—國家發展重點計畫縮減數位落差四年計畫」之「縮減國際數位落差」項下,係國家重要對外合作計畫。我除於2005年於智利、菲律賓及越南設立ADOC推廣中心外,2006年亦續於印尼、秘魯及巴布亞紐幾內亞設立ADOC推廣中心,同時亦在台北舉辦「2006年APEC數位機會中心週」及「ADOC資訊菁英領袖研習營」等ADOC相關之重要活動。APEC執行長陳重全大使及多位APEC會員體資深官員均應邀出席。
我國於2005年釜山APEC經濟領袖會議中,由領袖代表林信義提出「ADOC進階計畫—一鄉鎮一特產(ADOC Plus OVOP)」倡議,並獲得泰國總理塔克信之呼應。2006年我舉辦「第一屆APEC地方特色產業網路博覽會」及「APEC地方特色產業市場發展論壇」等與ADOC進階計畫相關之活動。
我國在2006年除繼續積極推動ADOC及ADOC進階計畫兩項倡議外,另亦在台主辦APEC漁撈能力管理經驗分享研討會,並完成捐助APEC支援基金100萬美元,用以支持APEC推動與人類安全能力建構相關之計畫,相關成果受到各會員體好評,並獲列入2006年度部長聯合宣言。
亞洲開發銀行(簡稱亞銀)成立於1966年,址設菲律賓首都馬尼拉。我為亞銀創始會員之一,目前計有66個會員(包括中國)。
中國自1983年起申請加入亞銀,亞銀迫於其壓力,乃於1985年11月與中國簽署備忘錄,同意中國以所謂「中華人民共和國」及「中國唯一合法代表」之名義加入,亞銀並自中國入會之日起擅自稱我為「Taipei,China」(China前並無空格,與香港不同)。我以該名稱具地方性意涵,除向亞銀當局提出嚴正抗議外,並以拒絕出席其1986年及1987年兩屆年會,表達我之不滿。1988年政府經與亞銀當局多次磋商,終在獲其明確保證我為亞銀正式會員之地位及權益絕不因會籍名稱變更而有所影響之情形下,以「抗議中」之方式組團出席亞銀第21屆年會。1989年亞銀第22屆年會在北京舉行,政府在獲得亞銀與主辦單位保證以平等地位對待我與其他與會代表團之情形下,再度組團參加年會。1990年迄今我續組團參加亞銀年會,並持續向亞銀爭取改善我在該行之名稱。亞銀第39屆理事會年會於
美洲開發銀行(IDB)成立於1959年,總部設於美國華府,旨在提供貸款及技術協助予美洲地區之會員國政府機構或其私人企業,以促進區域內會員國之經社發展。IDB 自1991年起邀我以觀察員身分列席該行理事會年會,此後,我每年皆派員參加。該行前總裁伊格雷西雅斯(Enrique V. IGLESIAS)任內曾於
目前我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與美洲開發銀行就其下屬「多邊投資基金」(MIF)簽署「金融機構發展基金設立協定」 (Specialized Financial
Intermediary Development Fund),以協助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中小企業,並在災害救助領域展開合作。第47屆IDB理事會年會於
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係已開發國家討論經濟事務之論壇,旨在協助會員國制訂適當之政策以促進會員國之經濟與社會福祉,並協調會員國之力量以協助開發中國家。該組織成立於
為加強我與OECD關係,我自1999年起每年均與該組織合辦「競爭法政策研討會」(1999年於泰國曼谷、2000年於馬來西亞吉隆坡及2001年於泰國普吉島),與會者汲取我於競爭法領域之執法經驗,獲益頗多。
經多年努力爭取各會員國政府之支持,我國截至2005年底為止,已為「競爭委員會」、「鋼鐵委員會」及「漁業委員會」之觀察員。
歐洲復興開發銀行(簡稱歐銀)成立於1991年4月,總部設於倫敦,其主要工作係協助中東歐及中亞地區29個受援國家實施市場經濟及民主政治之轉型。歐銀現有61個國家會員及2個國際組織會員(歐盟及歐洲投資銀行)。依「歐銀成立協定」規定,其國家會員必須為歐洲國家或國際貨幣基金(IMF)之會員國。我因入會資格不符,尚無法申請為會員國,爰於1991年在歐銀設立「台北中國—歐銀合作基金」,參與歐銀對其受援國之法制、能源、金融、環保、交通、電訊及人才訓練等計畫案,迄已投入總額達2,150萬美元,參與歐銀各項合作計畫約170餘件。「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亦先後共提供3千5百萬美元參與歐銀對受援國之共同融資計畫。國合會並曾於2003年與歐銀簽署「蒙古合作基金捐助協定」認捐100萬歐元,取得與其他捐助國出席該基金指導委員會之相同地位。
歐銀自1992年第1屆年會起每年理事會年會均邀我組團與會,我並自1997年起以「特別觀察員」身分出席年會,歐銀第15屆年會於
為推動我與歐銀合作關係之進展,經力洽歐銀同意我於2004年2月在歐銀設立「歐銀業務發展辦事處」,象徵我與歐銀關係已進入建制化階段,並進一步提昇我與歐銀及各相關受援國間合作關係,進一步彰顯我為具有能力且願積極援外之良善經濟大國形象。此外我華南銀行等7家銀行並成為歐銀之國際保兌銀行,協助解決我國廠商前往中、東歐及獨立國協地區開拓商機可能面臨之風險,並有助於歐銀受援國家發展市場經濟。
另鑒於我前在歐銀使用之名稱為「Taipei
China」,經奉行政院指示:「本案以Taipei China的名義應爭取修改」。爰經積極進洽歐銀於2006年9月同意我以「Taiwan
Business-EBRD Technical Cooperation Fund」(「台灣—歐銀合作基金」)設立新基金,雙方並於同年12月簽署該基金協議書。此外,為協助我廠商爭取歐銀相關商機,更經力洽歐銀業同意我使用「Taiwan Office for EBRD Business Development」(「台灣歐銀業務發展辦事處」)名稱在台設立我歐銀基金聯絡辦公室,雙方並於2006年4月簽署設處備忘錄,該辦事處並於
中美洲銀行(CABEI)成立於1960年12月,總行設於宏都拉斯首都德古西加巴(Tegucigalpa),會員國共10國,區域外國家得經理事會通過後加入為區域外會員。我於1992年11月10日正式成為CABEI區域外會員,會籍名稱為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代表機構為我中央銀行。另我與 CABEI 積極進行各項合作,包括我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分別提供各1千萬美元貸款之「中美洲中小企業轉融資計畫」及「中美洲基礎建設計畫」,並對薩爾瓦多等5個區域內受援國提供1千萬美元之「中美洲國家中小企業發展計畫」及對中美洲區域內之高度負債貧窮國家提供1千萬美元融資參與「社會轉型基金計畫」等,另我「中國輸出入銀行」亦提供該行5百萬美元限定用途貸款,作為薩爾瓦多等中美洲5國進口我資本財或工業產品轉融資之用,未來我將持續加強與CABEI之合作關係。CABEI第46屆理事會年會於
七、亞太防制洗錢組織 (Asia/Pacific Group on Anti Money Laundering, APG)
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為亞太地區防制洗錢犯罪之多邊機制,秘書處設於澳大利亞雪梨,目前有32個會員。我每年均積極參與該組織年會及工作組會議,就洗錢犯罪新趨勢及打擊洗錢犯罪之情況與各國執法單位進行情資交換,並續積極爭取與他國簽署防制洗錢合作備忘錄。APG第9屆年會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