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廿三日) 中華民國外交部茲鄭重聲明,自即日起終止與諾魯共和國之外交關係,諾魯政府應自行承擔背棄與中華民國廿二年邦誼之責任及所有後果。外交部並決定終止兩國各項協定與合作關係,關閉中華民國駐諾魯共和國大使館,停止一切援助諾魯計畫並召回駐諾魯技術團人員。 中華民國與諾魯共和國於一九八0年五月四日建立正式外交關係,廿二年以來我政府全力協助諾魯改善水、電、電信系統等基礎建設,曾協助整建諾魯國營美倫飯店,援建國民住宅及舉重賽場地暨選手村等,並自一九九二年四月起派遣一支三人農技團駐諾,協助諾國發展農技暨水產養殖。我援助諾魯之各項計畫對於提升諾魯人民之福祉貢獻甚大,充分顯示我對諾魯人民之友誼。 諾魯現任總統哈里斯個人對中共向來存有幻想,常以「中共牌」向我施壓;我對渠最近與中共之接觸以及受到中共利誘的諸種情形均充分掌握,並多方加以勸阻,今為捍衛我國家利益與尊嚴,爰決定終止與諾魯之外交關係,以表明我政府嚴正立場。 中華民國外交政策在維護國家主權及尊嚴,並維護亞太地區和平與安全,我國一向基於經濟共榮的精神,和友邦進行合作計畫,今後我仍朝既定的外交政策與目標努力,但絕不浪擲納稅人血汗錢,與中共進行無謂的「金錢外交」競賽。面對中共打壓並封殺我國際生存空間,中華民國政府與人民自當以更堅定之決心與務實之態度,繼續開拓國際空間,維護我國家權益及人民福祉,絕不輕言退縮。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廿七日) 針對聯合國「禁止化學武器公約」預定於本(九十一)年十月在荷蘭海牙召開第七屆締約國大會並可能對公約附表三化學品之管制方式加以討論一事,外交部發表聲明如下: 聯合國於一九九二年通過「禁止化學武器公約」﹙Convention on the Prohibition of the Development, Production, Stockpiling and Use of Chemical Weapons and on Their Destruction, CWC;中文簡稱化武公約﹚後,我政府即宣佈支持該公約所揭示的目標與宗旨,並於一九九七年二月成立「聯合國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策略推動小組」,專責「化武公約」相關事務,此充分顯示我政府已以行動表示遵守「化武公約」之意願,並願意參與該公約相關活動。 鑒於我國目前並非「化武公約」締約國,倘締約國大會通過對公約附表三化學品實施嚴格管制,不僅將對我國化學相關產業造成不便,也將對全球科技產業之健全發展發生影響。 茲以我國該類化學品係純供民生用途,依現行管理方式應足以有效阻止列管化學物資之不當流用,爰呼籲締約國同意維持現行由非締約國政府核發「最終用途保證書」之管理方式,與締約國間進行此類化學品貿易。我們更期盼「化武公約」締約國重視我政府對這方面之努力與誠意,以公平合理態度對待我方,協助我國參與「化武公約」相關活動,共同確保及提昇國際經濟與科技之發展。 外交部重申中華民國政府一向重視國際安全與和平,積極參與國際組織與活動並反對國際恐怖行動之立場絕不改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日) 中華民國政府與蒙古政府為加強發展雙方經貿、文化、觀光及勞務等實質關係與交流,爰經決定自二00二年九月一日起在雙方首府設立代表處,我政府已於本年九月一日在蒙古首都烏蘭巴托正式設立「駐烏蘭巴托臺北貿易經濟代表處」(Taipei Trade and Economic Representative Office in Ulaanbaatar),正式對外運作,以增進雙方上述各項實質合作關係,並加強兩國人民之相互瞭解。 蒙古位於中國大陸與俄羅斯之間的亞洲心臟地帶,自然景觀壯麗,文化藝術優美,觀光資源豐富,與我國發展關係具有互補性。中華民國與蒙古基於平等與互惠原則,互設代表處,以加強雙方在經濟、貿易、文化及人員等方面的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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