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人事管理
  外交部現有之組織及職掌分工係依據民國八十一年修正之外交部組織法及八十二年修正之外交部處務規程訂定,部內單位計有亞東太平洋司、亞西司、非洲司、歐洲司、北美司、中南美司、條約法律司、國際組織司、新聞文化司、禮賓司、經貿事務司、總務司、檔案資訊處、電務處、人事處、會計處、研究設計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秘書處等十九個單位,分掌組織法規定之有關事項,另轄外交領事人員講習所及領事事務局兩機關。外交部另於民國八十二年依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設立政風處,並於同年以任務編組方式設立國會聯絡組以加強與國會聯繫之工作;八十九年十月設「非政府組織國際事務委員會」,以協助國內非政府組織積極參與國際活動,作為國內非政府組織從事涉外事務及活動之重要管道。另民國六十二年內政部核准設立之亞東關係協會及民國六十八年行政院會議通過設立之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雖非外交部組織編制單位,但因任務需要而置於外交部指揮監督之下。此外,外交部並依據駐外使領館組織條例及外交部駐外代表機構組織規程,在與我國有邦交及無邦交國家或地區設置駐外使領館及代表機構,以促進雙邊之外交及實質關係,並保護旅居當地國人之權益(詳見後附之外交業務組織體系及職掌表,及外交部組織系統表)。

  依據民國八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修正之「外交部處務規程」,人事業務包括組織編制、任免、遷調、銓審、考試、分發、考核、獎懲、考績(成)、訓練、進修、待遇、福利、保險、退休、撫卹、人事資料及其他綜合性人事業務。茲重點說明於后:

壹、外交人員之考選
  外交人員之考選目前係以外交領事人員三等特考為主,民國四十九年以前外交人員係經由考試院舉辦之高等考試外交官領事官考試進用;民國四十九年以後,為配合考用合一,貫徹即考即用原則,改由考試院每年舉辦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乙等考試;自八十五年元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後,外交領事人員乙等特考改稱為三等特考。自民國四十九年起至九十一年止,該項考試共舉辦四十四次,報名人數一萬六千六百六十一人,實際到考人數一萬二千六百六十九人,錄取人數為一千四百一十人。平均錄取率約為百分之十一。其歷年報考及錄取人數如附件一。又外交部歷年來因業務需要,曾分別於民國五十七年、六十二年、六十七年、七十年及七十五年洽請考選部舉辦外交領事人員甲等特考,合計錄取二十人(註:甲等特考於八十四年一月十三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後已廢除) 。

  外交領事人員三等特考之報考資格為: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十八歲至三十五歲,具左列各項資格之一者均得報考(男性應考人須服畢兵役或經核准免服兵役或現正服役中,法定役期尚未屆滿者,始得報考):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各所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 經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該項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語文科目包括國文(論文、公文與閱讀測驗)、外國文(主要為英文、法文、德文、日文、西班牙文、阿拉伯文及俄文等,就應考人報考組別之外國文應試。除英文組外,其餘各組兼試基礎英文)及外語口試(就應考人報考組別之外國語應試)三科。專業科目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國際公法、國際關係及國際組織、中國近代史、經濟學等五科。第二試:口試,自九十年起以團體討論方式行之。

貳、外交人員之任用及遷調
  經外交領事人員三等(原乙等)特考及格者,初任人員以荐任第六職等科員試用。經外交行政人員四等(原丙等)特考及格者,初任人員以委任第三職等科員試用。經外交行政人員五等(原丁等)特考及格者,初任人員以委任第一職等書記試用。為加強外交人員之歷練及溝通部內外業務,外交部向極重視人員內外輪調。一般而言,部內人員在部服務三年後,可外調駐外單位服務,在外館服務六年左右,即依規定調返部內。據統計,外交人員內外互調,民國九十一年一月至十二月,共外調一一八人次,調部九十五人次,外館互調四十六人次,合計二五九人次。此外,為暢通人事升遷管道,鼓勵人員士氣,外交部均依規定,以公平、公正、客觀之態度,辦理部內及駐外人員之升遷考核。

  外交部一向用人唯才,不因性別而有差異,女性同仁有傑出工作表現者,更主動予以肯定,重視渠等升遷管道之暢通;凡優秀而有發展潛力者,均予儘量拔擢,賦予重任,積極培植。九十一年十二月底計有四位女性駐外館長,其中並於民國八十六年十月派遣第一位女性外交人員出任駐外大使職務,對提振外交部女性同仁工作之士氣,頗有助益。

參、外交人員之訓練
一、派員出國進修:

  外交部外交領事人員講習所設立之初,其第一、二期學員結訓後,即依當時講習計畫,選派部分人員赴國外進修英、法、德、西、葡、阿拉伯等語文,為期一年,嗣後停辦多年。自民國六十八年起按年遴選新進人員及外講所結業學員數名,以外館荐任主事名義,分別派往外國進修語文。進修期滿,仍回外交部工作。七十六年起恢復學員全數派赴國外進修語文,分兩梯次實施。為使語文進修獲致更佳之成效,外交部定期檢討改進語文進修計畫,自八十三年起取消分梯次派遣,以使學員有更完整之學習計畫。外交領事人員於民國九十一年派往國外進修語文者共三十名,計有三名赴英國、五名赴美國、四名赴澳洲、五名赴西班牙、三名赴法國、二名赴葡萄牙,派赴德國、約旦、俄羅斯、日本、荷蘭、泰國等國者各一名,另為加強與政府間國際組織與非政府國際組織之聯繫及互動,九十一年各派有一名學員前往中美洲經濟統合銀行及國際慈悲組織(Mercy Corps International)美國總部見習一年。另每年亦甄選中高級人員赴國外進修研究。同仁於進修期間有機會結識來自全世界各國學生及各國未來重要政、經人士,有助於日後我對各國工作之推展。外交部九十一年計有十名中高級人員分自美國史丹福大學、荷蘭海牙國際法學院及瑞士日內瓦大學高等國際關係研究所進修返部,另各有一名於美國丹佛大學、哈佛大學、約翰霍普金斯大學、威斯康辛大學麥迪遜校區、澳洲國家大學、英國國際戰略研究所進修。

二、 研習非英語國家之官方語文:

  對於派駐非英語地區同仁,我駐外機構視實際需要得聘請優良教師於公餘時間,教授駐外同仁當地官方語文,教師薪酬由外交部負擔並補助學習同仁每年二00美元額度內之教材及書籍費,如駐外同仁在當地語文學校進修,亦可比照辦理。九十一年度計有駐日本代表處等三十二個駐外單位開設越語、韓語、泰語、日語、德語、芬蘭語、荷蘭語、法語、俄語、西班牙語、葡萄牙語、挪威語、阿拉伯語、丹麥語及拉脫維亞語等十五種特殊語文班。

三、 參加國內其他訓練:

  配合業務需要派員參加國內其他機關所主辦之各項訓練,如參加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所主辦之各項公務人員訓練及進修課程、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所舉辦之資訊訓練課程、國立政治大學公務人員教育中心所舉辦之專題演講會、經濟部所舉辦之國際經濟事務研究班等;另外交部亦自行辦理電腦研習班以加速推動辦公室自動化及公文管理系統。

四、 設置外交獎學金:

  為長期培育外交人才,並鼓勵優秀青年投身外交工作行列,外交部自民國六十七年起陸續於臺大、政大、淡江、東海及文化大學等五校相關系所設置外交獎學金。八十年起,為配合業務所需網羅人才之背景,更在文化大學俄文研究所增置外交獎學金。八十一年再將輔仁大學、東吳大學納入實施學校中,並自同年起取消獎學金分配系所之限制,使獎學金廣及有志於從事外交工作之各科系優秀大專青年,八十六年又於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增置外交獎學金。九十一年外交獎學金共設三十六個名額,每名每學年獎學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整。

肆、整合外交資源,拓展外交據點
  拓展我國國際關係為我當前外交工作之目標,除整合外交資源,針對功能不彰之駐外館處進行瘦身外,亦積極增設新外交據點,九十一年三月正式設立中華民國常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同年八月並已成功與蒙古互設代表處。目前在與我有邦交之二十七國中,除均設有大使館外,另設有總領事館三館;在與我無邦交之五十八國中,設有代表處五十七處,辦事處三十三處,代表團一處,總計我現有駐外單位共一百二十一個。

伍、外交人事法制
一、修訂「外交部駐外人員輪調作業要點」:為加強駐外人員歷練,提高人力資源之水平與垂直流動,並使內外輪調作業更趨
  制度化,便利駐外人員配合家庭狀況及子女就學需要進行生涯規劃,外交部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修訂「外交部駐外人員
  輪調作業要點」,確立駐外任期以三年為一任,外派以不超過兩任(六年)為原則,同時實施「六三三輪調制」,以六年
  在AB級館處服務,三年在部服務,三年在CD級館處服務為原則,執行情況尚稱順利,惟為配合「公務人員陞遷法」之
  實施及其他各項環境變遷,並適時採納部內外各單位同仁之建議,以使本部內外輪調制度更臻完善,經蒐集部內外同仁相
  關意見,擬訂修正草案開會研商,於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修訂發布。本次修正重點包括:一、將派駐中華民國常駐世界貿
  易組織代表團人員納入本要點規範。二、未經外交行政人員特考或未曾任駐外職務滿二年之人員,外派擔任主事職務,原
  僅規定通過「財團法人語言中心」舉辦之外語測驗,修訂為「本部指定之語言訓練機構」以配合國內新增具公信力之外語
  測驗機構。三、外館原區分為ABCD四級,增列E級。四、仍維持現行「六三三」輪調制度,惟為培養區域專才,增訂
  特殊業務及語文(區域專才)得不受於AB區館處及CDE區館處間輪調之規定。五、十二年生涯規劃表規劃時間過久,
  改為於每年上半年辦理輪調作業時,由人事處通盤調查符合輪調資格同仁該年一整年之輪調意願。六、刪除申請暫緩外派
  期間不得參加職務晉升之規定,另抗拒外派人員仍應送考績會議處,惟刪除不得參加職務晉升之規定。

二、訂定「駐外館處危機處理作業綱領」:為使我駐外機構因應駐在國突發之急難災變或戰亂,以採取適切之應變作為,或於
  必要時採取保僑、撤僑、撤館之行動,以減低危害至最小程度,乃訂定「駐外館處危機處理作業綱領」,於民國八十六年
  十二月通函外交部內外各單位,作為各駐外館處緊急應變之工作依據,並訓令各館處配合駐在國情勢訂定「緊急應變計畫
  」,且每年定期通電各館更新各該館計畫內容。

三、訂定「外交部職員自行進修或研究申請留職停薪處理要點」:為鼓勵同仁自行進修、研究,訂定「外交部職員自行進修或
  研究申請留職停薪處理要點」,自民國八十五年十月十六日起實施。此外,為培養外交人才,外交部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
  十三日研訂「外交部選送中、高級同仁出國進修實施計畫」,規定組成審核委員會,就各單位當年度提報之進修類別及名
  額等需求,進行審核甄選,每年以選派十名中、高級同仁出國進修為限。

四、研修「外交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外交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係於民國八十五年二月十四日訂定發布,凡符合該辦法第二
  條所列情形之一者,皆可由外交部主動頒給或照章請頒「外交獎章」。上開辦法自施行迄八十六年十月止,已頒給前駐日
  本許代表水德、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辜理事長濂松、長榮關係企業集團張總裁榮發、佛教慈濟功德會董事長釋證嚴法師、
  天主教中國主教團主席單國璽主教及國際佛光會世界總會會長星雲法師等六人一等外交獎章各乙座,以表彰渠等卓越之貢
  獻。惟為更積極主動結合民間及國際間友我之力量,靈活推動我總體外交策略,廣納各方對外交事務之建言,並激勵表現
  傑出之外交專業人員,外交部已研修將外交專業獎章分為「特種外交獎章」、「績優外交獎章」及「睦誼外交獎章」三種
  ,並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頒贈故宮博物院秦院長孝儀、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高理事長清愿、中華民國全國商業
  總會王理事長又曾、及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武副董事長冠雄等四人「特種外交獎章」各乙座;新光股份有限公司吳
  董事長東進、中華民國醫院協會張理事長錦文、及台灣大學附設醫院戴院長東原等三人「績優外交獎章」各乙座。九十一
  年計頒發外國人士特種外交獎章六座、績優外交獎章五座、睦誼外交獎章九座。

五、政府再造組織調整案:為配合推動政府再造,外交部依據「中央行政機關功能調整小組業務推動要項」,歷經多次部內會
  議討論,及與新聞局進行多次會議協商,討論行政院新聞局部分業務併入外交部之相關組織架構、職掌、員額編制及業務
  調整等事宜,完成外交部組織調整規劃報告初稿函送研考會審議;並依據「行政院組織改造推動委員會」會議結論完成本
  部業務去任務化、地方化、法人化、委外辦理之檢討。外交部將依前開檢討報告審查結論及相關配套措施規劃,並配合「
  行政院組織法」、「中央政府機關組織基準法」及「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立法進度,擬具外交部組織法修正草案,報
  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六、籌設外交學院相關法案:為積極培育外交人才,加強外交政策研究設計,善用學界、專家及智庫資源,外交部擬將外講所
  改制為外交學院,爰擬具「外交部外交領事人員講習所組織條例」及「外交部組織法」第二十一條修正草案。另為免影響
  外交部任務編組組長及雇員等權益,擬併同修正「外交部組織法」第十五條,增列科長員額十八人及將雇員編制改置書記
  等。前開草案經報請行政院審核,其中「外交部組織法」第十五條修正草案,經行政院審查通過,業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
  五日函送立法院審議。至於該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修正條文及「外交部外交領事人員講習所組織條例」修正草案奉
  行政院核示,配合政府改造作業暫予緩議。

七、修訂「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要點」:為使政府各部門之駐外人力及有限資源得以妥善運用,避免力量分散,行政院蕭前院長
  萬長於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行政院對外工作會報第十五次會議中指示外交部研擬落實駐外機構統一指揮方案,嗣經
  外交部研訂「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呈報行政院核定,於同年九月九日實施。上開辦法規定政府涉外事務由外交部主導
  ,並協調相關機關指揮監督駐外機構執行,進而有效完成政府交付之任務。惟鑒於該辦法施行迄今,國內外環境均有變遷
  ,現行條文部分內容已不符現況所需,爰有重新調整或明確釐清之必要。經外交部研議並邀集各相關機關會議討論後,已
  完成該辦法修正草案並配合行政程序法將名稱修正為「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要點」,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訂定施行。
  該要點之修訂重點如下:(一)賦予館長工作協調之權責,可進一步提昇駐外機構整體戰力,並加強館長對現有人力之有
  效運用。(二)增加政策性事務之認定遇有爭議時報院核定之依據,可進一步加強業務推動並改善政策性事務難以明確裁
  決之疑義。(三)增加資訊上下流通之條文及參加館務會議之依據,有利業務資訊流通。
  
    另並擬訂「各機關駐外人事制度改進方案」及「駐外機構分層負責明細表」:有關研議駐外人事制度一致化乙節,外
  交部經多次邀集各相關機關會議,就各機關派外人員之任用、駐外任期、交接期限、程期、返國述職、人事考核、差假、
  訓練等多項人事制度交換意見並擬訂「各機關駐外人事制度改進方案」。另為提高外館行政效率,外交部經邀集各相關機
  關會議研商後訂定「駐外機構分層負責明細表」,以明訂各單位工作職掌及權責,強化統一指揮之成效。上述人事制度改
  進方案及分層負責明細表均經行政院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核備施行。

八、駐外人員返國述職:駐外人員長期奉派國外工作,為利渠等重溫國情,瞭解新政,以適時調整對外工作方針,並藉機得與
  親人團聚,重享天倫之樂,以鼓舞工作士氣,爰辦理返國述職活動。立法院於八十五年六月間審查中央機關八十六年度預
  算時,曾針對行政院所屬各機關駐外人員返國述職制度不一之情況作出附帶決議:責成外交部統一解釋。外交部為根本解
  決各機關返國述職標準不一之情況,乃邀集經濟部等十六個派員駐外機關共同研商,研擬「駐外人員返國述職辦法」,於
  八十七年一月呈報行政院核定,同年二月十九日實施。自後派員駐外機關一體適用上開辦法,原各機關自訂之駐外人員返
  國述職規定則配合修正或停止適用。嗣為配合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於九十一年二月一日報請行政院修訂上開辦法為「駐
  外人員返國述職要點」。外交部九十一年度返國述職人數計有主管人員三十人次,非主管人員二十九人次。

陸、外交領事人員之待遇、福利、保險及退休照護
一、外交部及駐外人員待遇:

 (一) 國內待遇:外交領事人員在國內服務期間所支待遇係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之規定辦理,包括本俸、外
     交領事人員專業加給、主管職務加給(僅限主管支領)及其他給與(包括結婚、生育、子女教育及眷屬喪葬等補助)
     。鑒於外交領事人員工作繁重,職責重大且須具備國際政治等專業知識及良好之外語能力,行政院曾核准外交領事人
     員自民國六十八年七月起得比照司法人員之專業加給,支領外交領事人員專業加給。惟其後政府歷次調整待遇時,外
     交領事人員專業加給並未比照司法人員調整,以致外交領事人員與司法人員專業加給之差距逐年擴大。近年來外交部
     不斷積極向行政院爭取調高外交領事人員專業加給(最近一次為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惟均因政府財政困難而未果
     ,未來外交部將再適時報院爭取調高外交領事人員專業加給,以利吸引優秀人才投入外交工作行列。

 (二) 國外待遇:駐外人員國外待遇項目包括本俸、地域加給、館長職務加給(僅限館長支領)、及各項補助(包括醫療保
     險補助、房租補助、子女教育補助及眷屬補助)。有關駐外人員待遇之調整係由外交部斟酌駐外各館處實際狀況,專
     案報行政院核定後實施,其中本俸及館長職務加給部分係參照每年國內全國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之幅度予以調增,至
     地域加給及房租補助費部分,則以各駐在國生活物價指數(係參考各地主要城市之生活物價及租屋費用平均數)、物
     資供應狀況及治安環境等因素,做為調整之標準。

二、福利及服務:

  外交部定期舉辦電影欣賞會,以聯絡同仁情誼及提供同仁休閒娛樂機會。另並輔導部內社團舉辦各類活動,目前外交部共
有十九個社團,包括:國畫社、國劇社、國樂社、橋藝社、中國結藝社、書法社、籃球隊、桌球隊、網球隊、羽球隊、保齡球社、登山健行社、舞蹈社、韻律舞社、花藝社、高爾夫聯誼會、女子游泳社、外丹功社、法輪功社及外交事務協會等,各社團均有定期活動,對同仁公餘身心調劑頗有助益。為鼓勵同仁參加社團活動,外交部在使用者付費原則下按月給予社團固定補助,除教師費、車馬費、場地租金及活動材料費在限額內予以補助外,其他支出則由社團向社員酌收費用支應。

三、醫療保險:

 (一) 全民健康保險:國內全民健康保險係於民國八十四年三月一日開辦,保險對象倘發生疾病、傷害或生育等事實時,給
     予門診或住院診療服務,外交部參加保險對象包括專任有給之公務人員及其得依附之眷屬,另退休人員本眷可選擇是
     否仍依附外交部參加。

 (二) 駐外人員醫療保險:外交部為保障外交領事人員生活及安定其工作情緒,訂有「駐外機構辦理員眷醫療保險作業要點
     」。目前駐外人員在有醫療保險之地區,本人及眷屬均得投保當地醫療保險,被保險人僅自行負擔百分之卅五,其餘
     百分之六十五由政府補助。至無醫療保險或醫療水準落後之地區,駐外同仁本眷可向第三國投保。另外交部亦為派駐
     戰亂、動亂地區之同仁及眷屬加保兵災險,保險額度為新台幣一百萬元,保費由政府全額負擔。

四、退休同仁照護:

  外交部人員退休(職)時,均致贈價值新台幣壹萬貳仟元之禮品,以示嘉慰。另每年三節(春節、端午節及中秋節),部長均具函慰問,並致贈禮金。此外,春節期間舉辦退休人員聯誼茶會,由部長主持並致贈紀念品及摸彩獎品。退休人員倘擬在外交部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外交部均協助辦理,遇有疾病或亡故者,亦隨時派員探問並協助就醫或治喪。此外,外交部並編有退休(職)人員通訊錄,供退休人員聯繫使用。為落實政府照護與服務退休人員之政策,外交部已自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起,每年分二次(四月及十月)分別協助代領旅居國外退休同仁之退休金及台灣銀行優惠存款利息,再結匯為美金請駐外各館處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