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對外關係概況 第四項 我國與歐洲地區國家關係 壹、前言 歐洲地區共有卅九個國家,我除與教廷建立外交關係並設有大使館外,在英國、德國、法國、荷蘭、比利時、愛爾蘭、西班牙、葡萄牙、義大利、希臘、奧地利、瑞士、瑞典、丹麥、挪威、芬蘭、波蘭、捷克、匈牙利及拉脫維亞等廿國設有代表處,另在德國漢堡、慕尼黑、英國愛丁堡及瑞士日內瓦等地設有辦事處,合計共有廿五個館處。而歐洲國家除教廷在台設有大使館外,英國、德國、法國、荷蘭、比利時、愛爾蘭、義大利、奧地利、瑞士、瑞典、丹麥、挪威、芬蘭、波蘭、捷克及匈牙利等十六國均在台設有代表機構。在雙方積極推動下,中歐間政經、科技、文教交流及學術合作關係日趨密切,雙邊實質關係穩健發展。 歐洲地區向為我外交工作重點之一,而歐盟係我推動對歐工作之重心所在。歐盟東擴進展順利,捷克等十個候選國已於二00二年十二月間完成入盟談判,將於二00四年五月正式加入歐盟,屆時歐盟將由目前的十五國增加為二十五國,其在國際政治與經濟上之影響力將顯著提升。歐盟視我為其重要經濟夥伴,已確定於九十二年二月間來華設處,未來雙方將加強貿易及投資,增進經濟、科技、學術文化及其他功能性之合作關係,我與歐盟關係之互動及運作勢將日益密切。又我國於二00二年元月成為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後,對提升我與歐洲國家關係亦形成有利契機,雙方可在WTO之架構下,共同合作促進區域性及全球性之繁榮。 貳、我國與各國關係 一、我國與教廷關係 (一)一般關係:我國與教廷(簡稱梵)於民國三十一年七月正式建交,三十二年我在羅馬設立駐教廷公使館,四十 八年六月升格為大使館,五十五年教廷駐華公使館升格為大使館。台、梵關係一向良好,天主教在台推展教務 甚為積極。現有台北、新竹、台中、嘉義、台南、高雄及花蓮七個教區,兩個宗教署理區(金門、馬祖),一 位樞機主教、一位總主教、十位主教,並創辦各級學校五十餘所、醫院十五所及慈善機構二十餘所,對我國教 育、醫療、社會服務及慈善事業等方面貢獻良多,教友約三十餘萬人。我國政府及國內天主教會間之關係和諧 ,對促進台梵關係立場一致。 (二)政要互訪: 1、我國赴訪者:呂副總統秀蓮及教育部黃部長榮村等。 2、教廷來訪者:「社會傳播委員會主席」總主教傅利(John P. FOLEY)。 (三)其他:十一月間「天主教耕莘醫院」陸院長幼琴代表我國出席教廷「第十七屆國際醫療會議」,並以「改善天 主教會醫院」為題發表演講。 二、我國與英國關係 (一)一般關係:我與英國於民國三十九年中止外交關係後,雙方經貿、文教、科技等實質關係仍持續發展。目前我 國在英國倫敦設有「駐英國台北代表處」,在愛丁堡設有「駐英國台北代表處愛丁堡辦事處」;英國在我國設 有「英國貿易文化辦事處」。 (二)經貿關係:九十一年台英雙邊貿易總額為四十二億六千五百二十萬美元,我對英國享有十五億五千一百六十萬 美元之出超。英國為我國在歐洲第三大貿易伙伴。我國對英國投資計一百四十五項,約六億美元;英國在台投 資計二百三十七項,約十九億三百六十萬美元。我與英國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簽署「駐英國台北代表處與駐台 北英國貿易文化辦事處避免所得稅及財產交易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 (三)文教關係:近年來我留英學生持續增加,除四千餘名留學生在英國接受大學以上高等教育外,每年尚有七、八 千名學生赴英短期進修。目前在英國留學及從事短期進修之學生總人數約為一萬二千人,英國已成為僅次於美 國之我留學生求學第二大目的地。台英雙方並於九十年九月廿五日簽署「台英教育文化協定」。九十一年國人 赴英旅遊參訪人數約三萬七千人,英人來台人數約三萬四千人。 (四)政要互訪: 1、我國赴訪者:司法院翁院長岳生、經濟部林部長義夫、僑務委員會張委員長富美、衛生署李署長明亮、財 政部張次長秀蓮、金融局王局長耀興、經濟部陳次長瑞隆、台北市馬市長英九、台灣促進和平基金會簡執 行長錫、黃監察委員煌雄、國家安全會議林諮詢委員佳龍、新聞局張副局長平男、故宮博物院杜院長正 勝、司法院蘇大法官俊雄、中央銀行彭總裁淮南、立法院許委員淵國、蔡委員家福、蕭委員美琴、洪委員 奇昌、中研院李院長遠哲、國科會魏主任委員哲和等。 2、英國來訪者:倫敦大學政經學院紀登斯(Dr. Anthony GIDDENS)院長、貿工委員會庫瑪(Ashok KUMAR) 、侯艾(Lindsay HOYLE)及史密斯(Sir Robert SMITH)等三位議員;國會下議院亞當絲(Irene ADAMS) 、羅伊(Frank ROY)及瑪肯娜(Rosemary MCKENNA)等三位國會議員;台英國會小組共同主席考克斯( Tom COX)、庫克(Frank COOK)、史賓克(Dr. Robert SPINK)、唐納荷(Brian DONOHOE)及奈特(Jim KNIGHT)等五位議員、倫敦大學高等法律研究院院長萊德(Barry RIDER)、城市大學中島千壽(Dr. Chizu NAKAJIMA)主任及外交部中國香港司奚安竹(Andrew SEATON)司長等。 三、我國與愛爾蘭關係 (一)一般關係:我國與愛爾蘭從未建立外交關係。我國於民國七十七年八月在愛爾蘭首都都柏林設立「駐愛爾蘭台 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並於八十四年更名為「駐愛爾蘭台北代表處」。愛爾蘭則於七十八年八月在我國設立「 愛爾蘭投資貿易促進會」,八十一年五月起辦理國人赴愛簽證。 (二)經貿關係:九十一年台愛雙邊貿易總額約為八億四千八百六十萬美元,我享有順差三億二千六十萬美元。近年 來有三家台商公司陸續在愛爾蘭設立經銷聯絡處,另有鴻海精密公司及旅美台商金士頓科技公司前往投資設廠 ,分別僱有當地員工五十人及一百七十餘人。 (三)文教關係:中央研究院宋燕輝教授於九十一年五月十八日拜會都柏林大學亞洲研究中心。故宮博物院杜院長正 勝於九十一年五月廿一日參訪拜會愛爾蘭各大博物館。 (四)政要互訪: 1、我國赴訪者:考選部劉部長初枝。 2、愛爾蘭來訪者:國會「愛爾蘭—台灣國會友誼協會」主席參議員曼寧(Maurice MANNING)、國會兩院歐 洲事務聯席委員會主席密契爾眾議員﹙Gay MITCHELL﹚偕夫人。 (五)其他:每年赴愛旅遊之我國觀光客約一千人。 四、我國與西班牙關係 (一)一般關係:我國與西班牙於民國六十二年三月十日終止外交關係後,為維持並發展與西班牙之實質關係,我於 六十二年八月在馬德里設立「孫逸仙中心」,嗣於八十二年六月改名為「駐西班牙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西 班牙則於六十三年三月廿五日在我國設立「賽凡提斯商務文化推廣中心」,七十一年三月更名為「西班牙商務 辦事處」,並自七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起受理國人申辦赴西觀光及商務簽證,八十四年五月起,西班牙與德、 法、荷、比等國駐華機構對我國人核發「申根共同簽證」。 (二)經貿關係:九十一年台西雙邊貿易總額為九億八千八百一十萬美元,我享有順差三億七千四百一十萬美元。為 增進雙方實質交流,兩國於八十九年元月在馬德里舉行首度官方經貿諮商會議,並續於九十年七月在台北舉行 第二屆官方經貿諮商會議,我國經濟部國際貿易局長及西國外交部國際經濟合作總司長分別率雙方代表團與會 。第三屆台西經貿諮商會議及第十五屆台西民間商會聯席會議已於九十一年六月在馬德里舉行。西班牙全國十 七個自治區中目前已有加泰羅尼亞自治區(Catalunia)、瓦倫西亞自治區(Valencia)及莫西亞自治區(Murcia) 在台設立貿易推廣辦事處。 (三)政要互訪: 1、我國赴訪者:經濟部林部長義夫、銓敘部吳部長容明、司法院施文森等四位大法官、立法院羅副秘書長成 典、僑務委員會張委員長富美、台中市胡市長志強及台北市議會林奕華議員等。 2、西班牙來訪者:參議院外交委員會主席艾羅里亞加(Gabriel ELORRIAGA Fernández)一行七人、眾議院衛生 暨消費委員會布爾哥斯(Tomás BURGOS Gallego)等五位青年議員。 (四)文教關係:台灣藝術風箏展於九十一年四月五日至五月二十日假西國瓦倫西亞市(Valencia)王子科博館展出我 國風箏藝術家黃景禎作品。 五、我國與葡萄牙關係 (一)一般關係:我國原在葡京設有公使館,民國六十四年元月六日葡國政府承認中共,我駐葡公使館於同年五月三 十一日關閉,台葡關係形同中斷。至民國八十一年我與葡國換函承諾雙方互設駐處,我於八十一年七月在葡京 里斯本設立「駐葡萄牙臺北經濟文化中心」,惟葡方迄未在我國設立代表機構。 (二)經貿關係:九十一年台葡雙邊貿易總額約為一億五千八百四十萬美元,我享有順差九千二百四十萬美元。八十 八年二月間我國華悅集團在葡國北部布拉康薩市(Braganca)投資三千萬美元生產消防設備,為台葡間首件具規 模之投資案。惟在葡國「經濟部貿易暨觀光局」之資料中卻無我國人投資紀錄。葡人在台則仍未有投資。我國 一向力促葡國來華設處,並鼓勵葡國外貿協會(ICEP)、工業協會、葡商等加強在華促銷活動及辦理經貿投資 說明會,以拓展雙方經貿投資及合作關係。我駐葡萄牙代表處於九十年六月促成「中華民國國際經濟合作協會 」與葡國經濟部「投資貿易暨觀光局」在里斯本舉行「第一屆台葡經貿研討會」。葡經濟部「投資貿易暨觀光 局」董事會執行長聖地牙哥(António Manuel Syder SANTIAGO)及副局長瓦連德(Dr. Rui VALENTE)分別於九 十一年四月及六月間率團來台考察,該局並與中華民國國際經濟合作協會於六月廿七日在台聯合舉辦投資研討 會。 (三)政要互訪: 1、我國赴訪者:司法院施文森等四位大法官、立法院羅副秘書長成典。 2、葡萄牙來訪者:國會副議長郭納拉(Narana COISSORÓ)一行四位議員。 (四)文教關係:泰山民俗技藝團於九十一年九月間赴葡萄牙參加二00二年第六屆葡萄牙亞特明合國際藝術節表演 。我與里斯本科技大學政治暨社會科學院所屬東方學院於九十一年五月間在該校舉行台灣問題研討會。 六、我國與法國關係 (一)一般關係:法國於民國五十三年承認中共。我國於六十一年八月十二日在法設立「法華貿易觀光促進會」,以 推動兩國實質關係。六十五年七月復設立「亞洲貿易促進會」,負責經貿投資事務。上述兩機構於八十四年五 月十五日合署並更名為「駐法國台北代表處」。法國則於六十七年十月來台設立「法亞貿易促進會」推廣台法 經貿關係,六十九年復設立「台北法國文化科技中心」,負責台法文化科技及政治關係。七十七年,法國政府 為加強雙邊關係,將「台北法國文化科技中心」更名為「法國在台協會」。八十二年二月一日,「法亞貿易促 進會」、「旅遊簽證組」與「法國在台協會」合署辦公,統稱「法國在台協會」。該協會為歐洲國家駐華機構 組織人員最具規模者,自八十四年五月起並對我國人核發申根共同簽證。 (二)經貿關係:九十一年台法雙邊貿易總額為二十六億七千四百十萬美元,我方逆差四億二千八百五十萬美元。 (三)文教關係:目前我在巴黎設有「巴黎台北新聞文化中心」,定期舉辦各類文化活動,加強雙邊文化交流。法國 為西歐重要之文化及學術領導國家,近年來我致力推展中法文教合作,已初具成效。例如,中央研究院與法國 高等社會科學學院簽有學術合作協定,國立台灣大學等十餘所大專院校亦與法國相關院校簽有各類學術合作協 定。目前我在法留學生約有一千五百人,法國政府自八十八年起每年提供我國十五名科技獎學金名額(我教育 部每年提供法國十名獎學金);法國在台留學生約二百人。近年來法國國寶大師莫內(Claude MONET)畫作、 夏卡爾(Marc CHAGALL)畫作、羅丹(Auguste RODIN)、及隆德夫斯基(Paul LANDOWSKI)雕塑、羅浮宮典 藏名畫、巴黎奧塞美術館印象派名畫等相繼來台展出。八十五年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與法國法蘭西學院聯 合創設「中法文化獎」(二00二年十月起更名為「台法文化獎」),鼓勵兩國推動中華學術研究,迄已舉辦 七屆,成效斐然。九十年十一月,法國博物館司及國立博物館與我國立故宮博物院聯合舉辦「花樣年華—法國 繪畫三百年」特展。九十一年十一月中旬至九十二年二月中旬國立歷史博物館舉辦法國畫家馬諦斯(Henri MATISE)特展。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至十四日銘傳大學為紀念法國大文豪雨果冥誕兩百週年舉辦國際研討會。 (四)政要互訪: 1、我國赴訪者:立法院王院長金平、司法院翁院長岳生、監察院趙委員榮耀、教育部黃部長榮村、行政院研 考會楊處長秀娟、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林局長中能、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歐陽主任委員敏勝、桃園縣長朱立 倫、經濟部工業財產局歐副局長嘉瑞、政大國關中心歐美研究所張所長台麟、世界自由民主聯盟中華民國 總會饒主席穎奇、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陳副主任委員建仁、內政部役政署鍾副署長、法務部司法官訓練 所林所長輝煌、濟南大學翁松燃教授等。 2、法國來訪者:法國國民議會勒納(Jean-Claude LENOIR)議員、參議員友華小組主席羅航(Jean-Louis LORRAIN)議員及國民議會友華小組主席賈喀(Denis JACQUAT)夫婦等。 (五)其他: 1、科技合作:近年來中法科技交流活動頗為活躍,雙方科技主管互訪頻繁,我國核能及太空技術人員赴法考 察及受訓,亦絡繹於途。我方每年並選派醫藥、數學、核能、地質及海洋等領域之學者赴法作短期之考察 與研究。此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亦與法國國家農業研究院交換研究資訊,並從事鴨、鵝、兔、羊等家畜 之品種改良。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與法國原能署(CEA)亦於八十三年八月簽署「原子能和平用途合作協 定」及「核能安全審查暨認證協定」。法國「馬特拉集團」太空業務部門「馬特拉—馬康尼太空公司( Matra-Marconi Space)」於八十五年獲選承造我國與新加坡合作之「中新一號衛星」及發射事宜,並於八十 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於南美洲法屬圭亞那由歐洲亞利安(Ariane)火箭送上太空軌道,發射成功。八十八年 十一月,法商馬特拉集團接替德商多尼爾公司與國科會簽約,承製「中華二號衛星」,華衛二號遙測照相 儀並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廿日運抵台灣。九十年九月,法國航太企業SNECMA與華航簽署合作在台設立亞洲 飛機引擎維修中心意願書。九十一年十月經濟部能源委員會與法國環境及能源管理局簽訂「台法能源合作 備忘錄」。九十一年十二月廿四日,中華航空公司向法國空中巴士公司訂購十二架空中巴士A330型客機。 2、工業合作:九十一年十月,「第十一屆台法工業合作會議」在巴黎舉行。 七、我國與比利時關係 (一)一般關係:我國於民國六十年十月二十五日與比國斷交後,在比京設立「孫中山文化中心」,以推動兩國實質 關係。七十九年一月該中心更名為「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八十五年三月再更名為「駐比利時台北代表處」 ,九十年四月對內更名為「駐歐盟兼駐比利時代表處」,以進一步加強我與比國及歐洲聯盟之實質關係。比國 於六十八年在我國設立「比利時貿易協會駐華辦事處」,負責推動中比經貿交流與投資事宜,並獲授權核發商 務及觀光簽證。比國自八十四年五月起對我國人核發申根共同簽證。 (二)經貿關係:九十一年台比雙邊貿易總額為十一億一千八百三十萬美元,我享有順差一億六千四百七十萬美元。 (三)政要互訪: 1、我國赴訪者:立法院王院長金平、教育部黃部長榮村、總統府彭資政明敏、經濟部尹次長啟銘、經濟部標 準檢驗局林局長中能、國貿局吳局長文雅、經濟部工業財產局歐副局長嘉瑞等。 2、比利時來訪者:國會友華小組戴沃得(Jacques DEVOLDER)參議員夫婦、國會參議員戴德克斯(Alain DESTEXHE)、眾議員卡絲黛露(Anne-Marie van DE CASTEELE)、駐歐盟兼駐比利時代表處董事戴溫特( Gilberte DE WINTER)及「南方報業集團」記者馮斯倫布魯克(Hubert VANSLEMBROOUCK)等。 八、我國與荷蘭關係 (一)一般關係:荷蘭於民國三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承認中共並與我中止外交關係,我於六十八年八月在海牙設立「 駐荷蘭遠東商務辦事處」;七十九年九月,更名為「駐荷蘭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八十五年七月再更名為「 駐荷蘭台北代表處」。荷蘭於七十年在我國設立「荷蘭貿易促進會臺北辦事處」, 七十九年更名為「荷蘭貿易 暨投資辦事處」。荷蘭自八十四年五月起對我國人核發申根共同簽證。 (二)經貿關係:九十一年台荷雙邊貿易總額為五十二億一千一百六十萬美元,我享有順差二十三億三千二百四十萬 美元,主因係荷蘭為我對歐貿易最重要轉運站。九十年二月,我駐荷蘭顧前代表崇廉與荷蘭駐台代表史仕培在 海牙簽署「台荷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創下我國與歐洲國家簽署該類協定之首例。同年十一 月,我駐荷蘭施代表克敏與荷蘭駐華代表史仕培在海牙簽署「台荷相互承認專利優先權協定」,其聲明部分則 由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陳局長明邦及荷蘭經濟部工業財產局伯杰(Rob BERGER)局長副署。 (三)政要互訪: 1、我國赴訪者: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魏主任委員哲和、立法院張委員旭成、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張副主 任委員景森、台南縣蘇縣長煥智、台中市胡市長志強、彰化縣翁縣長金珠等。 2、荷蘭來訪者:前總理范阿格特(Anderas VAN AGT)、國會議員兼國際自由聯盟副主席范伯倫(Hans VAN BAALEN)夫婦、經濟部對外經濟關係總司長布茵司馬(Dick J. BRUINSMA)、Zoetermeer市市長范樂文( Luigi VAN LEEUWEN)等。 九、我國與盧森堡關係 (一)一般關係:民國六十一年我國與盧森堡中止外交關係後,我於六十四年三月在盧國設立「孫中山中心」,以推 展兩國實質關係。該中心於八十一年更名為「駐盧森堡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九十一年七月卅一日,為配合 政府組織再造,暫時關閉該處。盧國迄未在我國設處,我國人赴盧國簽證現由比利時貿易協會駐華辦事處代辦 。 (二)經貿關係:九十一年台盧雙邊貿易總額為六億四千六百四十萬美元,我享有順差六億二千七百六十萬美元。 (三)政要互訪:國會議員柏席(François BAUSCH)夫婦及魏日烈(Claude WISELER)夫婦來台訪問。 十、我國與義大利關係 (一)一般關係:民國五十九年十一月六日義大利承認中共,並與我國中止外交關係。由於義大利歷任政府態度保守 ,加以政情不穩﹑內閣變動頻仍,無暇顧及遠東地區之發展,故自斷交以來,兩國關係之發展甚受限制。七十 九年我在羅馬設立「台北文經協會」,開始全面推動台義關係。八十四年更名為「駐義大利台北經濟文化辦事 處」,八十五年再更名為「駐義大利台北代表處」。義國政府於七十八年九月,同意由義大利外貿協會來我國 設立「義大利貿易推廣辦事處」,處理台義兩國間之經貿事務,八十四年設立「義大利經濟文化推廣辦事處」 ,並自八十五年七月起直接受理並核發國人各類赴義簽證。同年九月該處並正式吸收原獨立對外之「義大利貿 易推廣辦事處」,再更名為「義大利經濟貿易及文化推廣辦事處」。自八十六年二月十五日起,該處將義國簽 證直接蓋於我護照上。同年十一月三日起,對我國人核發申根共同簽證。九十一年十一月及九十二年元月,兩 國分別公告相互承認駕駛執照並免試換照。 (二)經貿關係:我「台歐貿易促進會」與義「全國工業總會」於八十三年六月簽訂合作協定,每年輪流在兩國舉行 合作會議,惟自八十六年起停辦迄今。九十一年台義雙邊貿易總額達二十三億四千三百七十萬美元,我享有順 差一億六千四百三十萬美元。 (三)政要互訪: 1、我國赴訪者:呂副總統秀蓮(過境)、行政院文建會陳主任委員郁秀等。 2、義大利來訪者:國會友華小組主席藍帝(Gian Paolo LANDI DI CHIAVENN)一行六人、左派民主黨卡布拉斯 (Antonello CABRAS)眾議員一行四人及眾議院外交委員會主席賽瓦爾(Gustavo SELVA)等。 十一、我國與德國關係 (一)一般關係:民國六十一年西德與中共建交,一九九0年十月東德與西德合併,德國統一。目前我國在柏林設有 「駐德國臺北代表處」,在漢堡及慕尼黑設有辦事處。另在杜塞道夫及法蘭克福分設貿易及觀光機構。德國在 我國亦設有「德國在台協會」及「德國文化中心」,並自八十四年五月起對我國人核發申根共同簽證。 (二)經貿關係:九十一年台德雙邊貿易總額為八十二億五千八百六十萬美元,德方享有順差五億八千四百八十萬美 元。 (三)文教合作:台德雙方簽有「科技合作議定書」,兩國大學間簽訂學術合作協定者亦多。我教育部每年提供德國 學術交流總署(DAAD)特設獎學金十二名,德國學術交流總署亦提供我每年十一位獎學金名額。目前我留德 學生約有一千人,德國留華學生約有一二0人。 (四)政要互訪: 1、我國赴訪者:司法院翁院長岳生、經濟部林部長義夫、教育部呂次長木琳、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吳副主 任委員密察、人事行政局李局長逸洋等。 2、德國來訪者:社民黨籍國會議員達普(Joachim TAPPE)、基民黨籍國會議員卡斯登斯 (Manfred CARSTENS)夫婦、國會議員薛芙爾(Anita SCHAEFER)、基社黨籍國會議員蓋斯(Nobert GEIS)夫婦、聯 邦對外經貿總署長布蘭諾(Dr. Karl-Ernst BRAUNER)、巴登伍騰堡邦議長許陶柏(Mr. Peter STRAUB)夫婦 、布萊梅邦內政廳長博庫諾(Dr. Kuno BÖSE)夫婦等。 十二、我國與奧地利關係 (一)一般關係:奧地利於民國六十年五月廿八日與中共建交,惟與我仍維持良好實質關係。我國在奧國設立之代表 機構兼具駐國際原子能總署連絡辦事處之功能。派駐單位及人員均納入在奧國合法登記之「中國文化研究所」 架構內。八十一年奧國政府同意我駐處「中國文化研究所」增列「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名稱。奧國政府於六 十九年十二月在我國設立「奧地利商務代表團臺北辦事處」,該處獲奧國外交部授權於七十九年一月起辦理簽 證業務,並於八十四年八月廿八日更名為「奧地利商務代表辦事處」。自八十六年十二月一日起,奧地利正式 成為申根公約成員國,並在台核發國人赴奧申根簽證。 (二)經貿關係:九十一年台奧雙邊貿易總額為四億五千八百三十萬美元,我享有順差八千四百七十萬美元。 (三)文教關係:教育部國際文教處與奧國官方之「奧地利學術交流服務處」簽有「台奧學術合作協定」,實施台奧 交換獎學金及交換客座教授計畫。目前台奧雙方每年各提供獎學金名額二名。 (四)政要互訪: 1、我國赴訪者:銓敘部吳部長容明、教育部呂次長木琳、文建會陳主任委員郁秀、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歐陽 主任委員敏盛、人事行政局李局長逸洋、立法院張委員旭成等。 2、奧國來訪者:國會第三議長華壽彭(Dr. Werner FASSLABEND)、國會議員湯席慈(Walter TANCSITS)、國 會議員帕華琦(Sylvia PAPHAZY)、監察史柯世德卡(Dr. Peter KOSTELKA)夫婦等。 十三、我國與瑞士關係 (一)一般關係:我國於民國三十九年與瑞士中止外交關係後,即在蘇黎士設立「遠東貿易服務中心駐瑞士辦事處」 及在洛桑設立「駐瑞士孫逸仙中心」,負責兩國間經貿投資及其他實質關係。前者於八十年十一月更名為「台 北貿易辦事處」,後者於七十九年六月更名為「台北文化經濟代表團」,並於八十三年遷往首都伯恩。八十六 年十二月間我另設立「台北文化經濟代表團日內瓦辦事處」。瑞士則於七十一年十一月在我國設立「瑞士商務 辦事處」,負責促進兩國經貿關係。該處自七十八年十月起正式在台發給我國人赴瑞士簽證,並於八十三年三 月起由簽證官在台北核發各項簽證。瑞士同意自九十年十月一日起我國人凡持有效之申根簽證者得免簽證入境 瑞士。 (二)經貿關係:九十一年台瑞(士)雙邊貿易總額為十億六千七百四十萬美元,我方逆差五億四千六百六十萬美元 。 (三)政要互訪: 1、我國赴訪者:僑委會張委員長富美、衛生署李前署長明亮等。 2、瑞士來訪者:國會議員布魯娜(Christian BRUNNER)夫婦、馬蒂(Dick MARTY)夫婦、洛伊特哈(Doris LEUTHARD)夫婦、馬帝斯(Hans-Ulrich MATHYS)夫婦、史都德(Heiner STUDER)夫婦等。 十四、我國與瑞典關係 (一)一般關係:民國三十九年一月瑞典承認中共後,我即中止與瑞典外交關係,七十年九月,我在瑞京斯德哥爾摩 設立「台北商務觀光暨新聞辦事處」,八十三年更名為「駐瑞典台北代表團」。瑞典則於七十一年十二月在我 國設立 「瑞典工商代表辦事處」,八十年七月一日改制為「瑞典貿易委員會台北辦事處」。 (二)經貿關係: 1、九十一年台瑞(典)雙邊貿易總額為八億三千六百八十萬美元,我方逆差一億一千八百二十萬美元。 2、瑞典與我於九十年六月八日簽署「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 (三)政要互訪: 1、我國赴訪者: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黃副主任委員文雄、台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翁副主任委員瑞 廷等。 2、瑞典來訪者:瑞典紅十字會會長米爾頓(Anders MILTON)。 十五、我國與丹麥關係 (一)一般關係:我國於民國三十九年一月十四日與丹麥中止外交關係,嗣在丹京哥本哈根設立「自由中國新聞處」 及「遠東商務辦事處」,八十年四月將兩機構合併為「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近年來台丹關係日益提昇,八 十四年我駐丹麥代表機構更名為「駐丹麥臺北代表處」。七十二年八月丹麥由「丹麥外貿促進協會」在我國設 立「丹麥商務辦事處」,辦理經貿業務並核發商務簽證。八十五年元月十二日北歐丹麥、挪威、瑞典等三國友 我國會議員在哥本哈根舉行支持中華民國會議,聲援我參與聯合國,會中並通過「哥本哈根宣言」,引起北歐 各國朝野人士廣泛回應。 (二)經貿關係:九十一年台丹雙邊貿易總額為四億五千七百三十萬美元,我享有順差八千三百七十萬美元。 (三)政要互訪: 1、我國赴訪者: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吳副主任委員茂昆、總統府彭資政明敏、立法院張委員旭成等。 2、丹麥來訪者:丹麥國會副議長歐肯(Margrete AUKEN)夫婦、丹麥人社黨籍國會議員賀蒙格(Anne Grete HOLMSGAARD)夫婦、丹麥人民黨黨魁柯絲高(Pia KJÆRSGAARD)夫婦、丹麥人民黨副黨魁史格普( Peter SKAARUP)夫婦、人民黨籍國會議員高艾普(Søren KRARUP)夫婦、藍貝柏(Jesper LANGBALLE) 等。 十六、我國與挪威關係 (一)一般關係:我國於民國三十九年一月七日與挪威中止外交關係,六十九年我在挪京奧斯陸設立「駐挪威臺北商 務辦事處」以推動兩國實質關係,八十一年底更名為「駐挪威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八十八年十月再更名為 「駐挪威台北代表處」。挪威於民國七十八年在我國設立「挪威商務臺北辦事處」,並自八十年一月一日起在 臺簽發商務簽證。該處於八十一年十一月更名為「挪威貿易委員會臺北辦事處」,並自八十三年一月起簽發觀 光簽證。我國於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給予挪威人士來華十四天免簽證待遇。 (二)經貿關係:九十一年台挪雙邊貿易總額為三億二千七百萬美元,我方逆差八千九百萬美元。 (三)政要互訪: 1、我國赴訪者:僑委會張委員長富美、人事行政局李局長逸洋等人。 2、挪威來訪者:國會議員海樂蘭(Trond HELLELAND)、山德柏格(Per SANDBERG)、梅海倫(May-Helen MOLVAER)及卡麗達(Karita BEKKEMELLEM)等。 十七、我國與芬蘭關係 (一)一般關係:我國於民國三十九年十月與芬蘭斷交,七十九年三月在芬京赫爾辛基設立「駐芬蘭台北貿易文化辦 事處」,八十一年十二月更名為「駐芬蘭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芬蘭則於八十年二月在我國設立「芬蘭工業 暨運輸辦事處」,八十四年七月更名為「芬蘭商務辦事處」。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芬蘭政府發佈公報承認我 國駕照並實施免試互換駕照。 (二)經貿關係:九十一年台芬雙邊貿易總額為五億一千二百六十萬美元,我享有順差一億四千零四十萬美元。 (三)政要互訪: 1、我國赴訪者: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黃副主任委員文雄。 2、芬蘭來訪者:國會議員艾羅(Mikko Juhani ELO)、薩林能(Matti SAARINEN)、卡佳萊能(Tapio KARJALAINEN)及國際關係研究所主任華托蘭達(Dr. Tapani VAAHTORANTA)等。 十八、我國與希臘關係 (一)一般關係:我國於民國六十一年六月五日與希臘斷交後,即於雅典設立「遠東貿易中心」,以維繫實質關係。 該中心現已更名為「駐希臘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希臘迄今未在我國設立代表機構,僅自八十七年二月一日 起委託西班牙駐華商務辦事處核發國人赴希申根共同簽證。 (二)經貿關係:九十一年台希雙邊貿易總額為一億四千六百三十萬美元,我享有順差一億一千六百九十萬美元。 (三)政要互訪: 1、我國赴訪者:考試院許院長水德等。 2、希臘來訪者:社會黨籍國會議員柯佐尼斯(Theodoros KOTSONIS)夫婦、新民黨籍國會議員荷馬塔斯( Ioannis HOMATAS)夫婦及柯查瑞斯(Nikolaos. KORTSARIS)夫婦等。 十九、我國與波蘭關係 (一)一般關係:民國八十一年七月初,我國與波蘭達成在兩國首都互設辦事處之協議,我隨即於當年八月在波京華 沙成立「駐波蘭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波蘭則於八十四年七月在我國設立「華沙貿易辦事處」。另波蘭於八 十三年底開放我國人赴波落地簽證,我國亦於八十六年初相對開放波蘭人民來華落地簽證。為進一步便利兩國 人民之互訪交流,波蘭政府目前已授權其駐台辦事處在台直接核發我國人赴波簽證,並得辦理文件驗證業務。 惟波國為加入歐盟,須修改簽證事務規則以符合歐盟規範,已於八十九年五月取消予我國民之落地簽證待遇。 (二)經貿關係:九十一年台波雙邊貿易總額約為二億六千萬美元,我享有順差九千六百萬美元。另歷年來我已提供 波蘭六十二個名額,供波方派員來台參加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等機構所辦理之國際技術合作訓練。 (三)文教關係:教育部自民國八十年七月起設立「獨立國協及東歐地區國家來華留學獎學金」,鼓勵東歐各國學生 來台研習中文,迄今已提供波蘭五十三個名額。自八十六年起,波蘭亦相對提供獎學金名額給我國學生赴波蘭 進修。另臺北市與華沙市締結姊妹市、國立臺灣大學與華沙農業大學簽署學術合作意願書,國科會亦與波蘭國 家科學院簽訂「台波科學合作協議」。 (四)政要互訪: 1、我國赴訪者:立法院台波國會聯誼會會長尤委員清等六名委員、台北市白副市長秀雄等。 2、波蘭來訪者:國會友台小組副會長拉茨塞夫絲卡(Elzbieta RADZISZEWSKA)等六位眾議員、前財政部長鮑 茨(Jaroslaw BAUC)、前華沙市長現任歐洲安全暨合作組織(OSCE)經濟暨環保活動協調人史維契斯基博 士(Dr. Marcin SWIECICKI)等。 二十、我國與捷克關係 (一)一般關係:我國於民國八十年七月與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國達成相互設處協議。同年十二月,我在該國首都布拉 格設置「駐捷克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台捷關係在穩定中發展。捷克於一九九三年一月與斯洛伐克共和國分 裂,結束聯邦體制,彼此各自獨立。捷克於八十二年十一月在我國設立「捷克經濟文化辦事處」,並辦理簽證 業務,為東歐各國中首先來台設處之國家。 (二)經貿關係:財政部關稅總局於八十七年四月間與捷克海關總局簽訂台捷關務合作備忘錄。九十一年台捷雙邊貿 易總額約為二億七千三百萬美元﹐我享有順差一億七千六百萬美元。投資方面,我廠商在捷投資總額約二億三 千五百萬美元。另歷年來我已提供捷克七十一個名額,供捷方派員來台參加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等機構所辦理 之國際技術合作訓練。 (三)文教關係:教育部自八十年七月起設立「獨立國協及東歐地區國家來華留學獎學金」,迄今已累計提供捷克約 四十六個名額。八十五學年度起,捷克亦相對提供我二名獎學金名額,目前我國有五位獎學金學生在捷克攻讀 學士及博士學位。 (四)政要互訪: 1、我國赴訪者:國策顧問兼無任所大使詹大使啟賢等。 2、捷克來訪者:衛生部首席次長波杭卡(Michal POHANKA)及眾議員蘇拉克(Petr SULAK)等。 二一、我國與拉脫維亞關係 (一)一般關係:拉脫維亞於一九九一年八月脫離蘇聯獨立後,隨即於九月十二日宣布與中共建交,同年十一月拉國 外長尤肯斯(Janis JURKANS)與我簽署「互設貿易代表團協定」。一九九二年一月,台拉發表共同聲明,提升 代表團層級為總領事館。同年二月我駐里加總領事館開館,九月拉國總理高德曼尼斯(Vars GODMANIS)率外 交、財政、教育等部長訪華。台拉兩國間曾先後於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及八十二年五月簽署「台拉相互投資促進 暨保護協定」及「台拉空運協定」。八十二年六月拉國大選後,因高德曼尼斯總理退出政壇,台拉關係呈現不 穩。八十三年七月拉國與中共簽署關係正常化聯合公報,聲明中止與我國之領事關係。八十五年一月我駐拉國 機構更名為「駐拉脫維亞臺北代表團」。 (二)經貿關係:九十一年兩國雙邊貿易總額約一千七百萬美元,我享有順差一千三百萬美元。另歷年來我已提供拉 脫維亞九十八個名額,供拉方派員來台參加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舉辦之專技人員訓練班。 (三)文教關係:我教育部於八十年七月設立「獨立國協及東歐地區國家來華留學獎學金」,迄今已提供拉國二十八 個名額。八十九年八月中華奧會黃主席大洲應邀訪問拉國,與拉國奧會簽署體育交流協定。九月國科會與拉脫 維亞及立陶宛兩國教科部共同簽署成立台、拉、立三邊科技合作基金。 (四)政要互訪: 1、我國赴訪者:立法院「波海三國友好訪問團」陳委員學聖等八位委員、台北市議會吳議長碧珠、台北市歐 副市長晉德等。 2、拉國來訪者:經濟部次長提斯聶希斯(Aivars TIESNESIS)、國會司法委員會主席穆辛斯(Linards MUCINS)等。 二二、我國與匈牙利關係 (一)一般關係:我國於民國七十九年四月在匈京設立「台北商務辦事處」,八十四年十月更名為「台北代表處」。 匈牙利則於八十七年在我國設立「匈牙利貿易辦事處」,並提供簽證等服務。 (二)經貿關係:台匈雙邊貿易近年來成長迅速,九十一年雙邊貿易總額約三億四千九百萬美元,我享有順差約一億 七千五百萬美元,匈國成為我在中東歐地區第一大貿易夥伴。投資方面,我廠商在匈投資總額約四千萬美元, 居中東歐國家第二位。另歷年來我已提供匈國六十二個名額,來台參加國合會等機構所辦理之國際技術合作訓 練。 (三)文教關係:為加強與獨立國協及東歐國家之文教交流與合作,及增進該等地區人士對我國現況之瞭解,教育部 自八十年七月起設立「獨立國協及東歐地區國家來華留學獎學金」,迄今已累積提供匈牙利三十三個名額。 (四)政要互訪:呂副總統秀蓮於三月間率團赴匈牙利布達佩斯參加國際自由聯盟第五十一屆大會。 二三、我國與歐洲聯盟關係 (一)一般關係:歐洲聯盟前身為歐洲共同體,現有十五個會員國,近年來加速政經統合,國際影響力與日俱增。我 於民國七十九年初在駐比利時代表處設立「對歐體工作小組」(現已更名為「對歐盟工作小組」),國內相關 部會並於八十一年一月成立「對歐聯工作指導小組」(現已更名為「對歐盟工作指導小組」),以協調政府各 部門對歐盟工作。歐盟鑒於我國經濟的重要性,近年來致力與我發展經貿關係。我為強化與歐盟關係,亦積極 推動雙邊相互設立代表機構事宜。二00一年七月歐盟執委會公布「駐外機構及業務調整檢討報告」,表示考 慮在台灣設立「貿易代表處」,並希望於二00二年底前完成設處計畫;二00二年十二月廿四日歐盟執委會 對外關係執委彭定康確認歐盟訂於二00三年二月來台設處。此外,歐洲議會友我議員於一九九一年六月成立 「台灣之友協會」,嗣更名為「歐洲議會友台小組」。為推動雙邊議會交流,立法院亦於八十三年成立「中歐 國會議員聯誼會」,嗣更名為「台歐國會議員交流協會」。歐洲議會於一九九三年五月通過「蕾汀報告」及「 辛德萊報告」兩項決議案,促請歐盟支持我加入「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ATT)並發展與我關係。一九九六年 月、三月該議會兩度提出緊急決議案,關切中共在台海進行軍事演習對我之威脅。同年七月十八日更通過「台 灣在國際組織中之角色」聯合決議案,支持我國參與國際組織。一九九七年五月廿二日該議會外交、安全暨防 衛政策委員會主席史賓塞(Tom SPENCER)邀請外交部章部長孝嚴在該委員會以「中華民國必將再起」為題發 表演說,廣受該議會與媒體之重視。二000年四月十三日該議會通過「台灣決議案」,除對同年三月間舉行 之我國總統大選結果之民主成就表示歡迎外,並呼籲歐盟會員國及執委會改進與我國關係,以確保我在包括「 世界貿易組織」等國際組織之代表性,及促請歐盟在台設立代表處。同年十一月三十日該議會再通過相關決議 文之修正條文,促請歐盟部長理事會設法加強與台灣之政治關係,同時再次促請執委會在台北設立代表處。二 00一年六月十四日該議會分別通過兩項友我決議文,建請歐盟部長理事會及其會員國核發簽證予我國總統及 政府官員,並再度呼籲歐盟在台灣設立代表處。同年十月廿五日復通過決議文,呼籲歐盟部長理事會、執委會 及「亞歐會議」與會國邀請我國參加「第四屆亞歐會議」。二00二年三月十四日及四月十日接連通過兩項友 我決議案,一是呼籲歐盟及其會員國在該年五月「世衛大會」上支持我以觀察員身份參與該大會,另一案則表 達反對中共對台用武立場,以及強調兩岸問題的和平解決必須尊重與顧及台灣兩千三百萬人民的意願及同意。 同年九月五日及廿六日,歐洲議會再度通過兩項友我決議案,表達對台海軍備增加之關切,呼籲中共撤除部署 在台海沿岸各省之所有飛彈並逐漸解除軍備,顯示歐洲民意反對中共武力恫嚇台灣的作法外,亦對我國堅持和 平、民主政策給予肯定。另第十四屆「台歐盟諮商會議」已於二00二年六月在比利時布魯塞爾舉行,雙方就 歐盟在台設處、經貿關係、科技與文化交流等議題充分交換意見,並獲致具體成果。 (二)經貿關係:歐盟為我第三大貿易夥伴,九十一年台歐盟雙邊貿易總額為二百八十九億二千四百卅萬美元,我享 有順差四十九億二千一百九十萬美元。七十九年我與歐盟先後簽訂「貨品暫准通關證制度協定」及「互免海運 事業所得稅議定書」。此外,歐盟所屬歐洲投資銀行亦獲准在台發行債券,其中八十九年八月核准歐洲投資銀 行發行第三次新台幣債券一百廿億元,同年九月核准歐洲理事會開發銀行發行第二次債券六十億元。 (三)政要互訪: 1、我國赴訪者:立法院王院長金平、立法院「台歐國會議員交流協會」會長張委員旭成等。 2、歐洲議會來訪者:歐洲議會「友台小組」主席亞山柏斯基(Georg JARZEMBOWSKI)偕議員一行六人、歐 洲議會自由黨團主席華生(Graham WATSON)率自由黨團議員一行五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