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條約協定及法律事務


壹、我與各國簽訂條約與協定情形

  民國八十八年元月至十二月間,我分別與美國、加拿大、馬其頓、立陶宛、英國、日本、泰國、菲律賓、越南、馬紹爾群島、斐濟、巴布亞紐幾內亞、以色列、巴拿馬、哥斯大黎加、尼加拉瓜、多明尼加、多米尼克、格瑞那達、聖多美普林西比、聖文森、聖克里斯多福、馬拉威、南非及吐瓦魯等二十五個國家簽訂各種協定及備忘錄共五十二件。範圍涵蓋促進及保護投資、避免雙重課稅、航權交換、空運合作、經濟發展合作、科技合作、文化合作、農業技術合作、氣象合作、環境保護技術合作、郵政合作、志工合作、新聞交流、體育運動合作、勞工派遣及接納合作、人員培訓、關務合作、飛安合作、技職訓練合作以及醫學合作等項目(詳見附錄)。


貳、條約協定及涉外法律之研究諮詢

一、 協助國內有關機關推動「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及「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之立法(行政院於八十八年二月十日公布「中華民國第一批領海基線、領海及鄰接區外界線」),並撰擬說帖,闡明國際海洋法之發展現況以及維護我海域主權權利之重要性。此外,針對國際海洋法發展之現況研提法律意見,賡續爭取我參與各項區域性漁業組織或公約。

 

二、 賡續研議推動聯合國「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盟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盟約」之批准工作 及提出若干條文保留之可行性,以對外闡明我人權現況已符合國際現行規範之事實。

 

三、 蒐集有關國際法及國際公約等資料加以研究整理分析,提供本部及部外各機關參考運用。 四、應外交部各司、處及有關機關之請求,依國際公法或國際私法,就有關問題及重大案件研提法律意見。 八十八年共計四百二十件。 五、舉行「我對東海之政策與立場及我對東北亞海域多邊管理機制之看法」研討會。

 

四、 應外交部各司、處及有關機關之請求,依國際公法或國際私法,就有關問題及重大案件研提法律意見。 八十八年共計四百二十件。 

 

五、  舉行「我對東海之政策與立場及我對東北亞海域多邊管理機制之看法」研討會。

參、受理委辦涉外法律事務

一、 國內法院及其他司法機關擬在外國調查證據或送達訴訟文書,或外國法院及其他司法機關擬在我國調查證據或送達訴訟文書,必須依據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始能辦理。八十八年辦理我各級法院委託外國司法機關之司法互助事項,計六千一百四十件;外國法院委託我司法機關之司法互助事項,計一百六十五件。

 

二、 依據國籍法施行條例暨國籍變更申請程序規定,協助處理旅外國人申請喪失國籍案共計二千五百三十五件;取得國籍案共計二十三件;撤銷喪失國籍案共計八十六件;回復國籍案共計四十一件;國籍證明書共計四件。另受理歸化國籍文件查證案共計六十三件。

 

三、 透過駐外單位或其他途徑,協助我政府各機關蒐集各國有關法規資料,供研訂法規參考,八十八年計有二十一件。

肆、編印條約、法規及參考文獻

一、 分期編印「中外條約輯編」提供有關單位參考運用。目前已出版十二編,涵蓋期間為民國十六年至八十七年我國與外國所簽訂之條約、協定、換文及瞭解備忘錄等。第十二編涵蓋期間為民國八十六年一月至八十七年十二月,於八十八年八月間出版。

 

二、 八十八年十二月修正「我國與世界各國關係一覽表」(詳見附錄)。

伍、協助舉辦及派員參加國際法學會議

一、 協助舉辦「國際法官協會」第四十二屆年會:「中華民國法官協會」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四日至十八 日在台北圓山飯店舉辦「國際法官協會」(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Judges)第四十二屆年會。 共有來自世界各地四十餘國近三百名貴賓及法官代表與會,包括索羅門群島高等法院首席大法官穆利 亞(John MURIA)、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法官齊烏諾夫(Oleg Ivanovich TIUNOV)、查德憲法委員會 主席亞馬索姆(Nagoum YAMASSOUM)、塞內加爾最高法院院長衛滋(Andresia VAZ)、拉脫維亞最高法 院院長安晉自(Aivars ENDZINS)、美國獨立檢察官白瑞德(David BARRETT)、聖克里斯多福東加勒 比海國家組織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拜倫(Charles Michael Dennis BYRON)、巴拿馬最高法院院長歐友(Arturo HOYOS)、宏都拉斯最高法院院長阿維拉(Oscar Armando AVILA Banegas)、多明尼加最 高法院院長蘇貝洛(Jorge SUBERO Isa)、烏拉圭最高法院院長阿隆索(Raul J. ALONSO de Marco)、 哥斯大黎加最高法院院長保林諾(Luis PAULINO Mora)、日本前最高法院法官園部逸夫、德國聯邦最 高普通法院法官德瑞斯勒(Wolf Dieter DRESSLER)及荷蘭前司法官訓練所所長楊森(Rosalia H. M. JANSEN)等。會議期間 李總統登輝先生蒞臨會場致詞時強調,中華民國經由法治程序成功達成政治 改革目標,及經濟的輝煌成就,身為地球村成員,我願將成功經驗分享國際社會,為世界和平、合作 與繁榮做出積極貢獻。外交部胡部長志強並曾邀宴與會各國貴賓。

 

二、 參加國際法學會議:派員參加各項與業務有關之國際法學會議,藉以瞭解國際法學之最新發展,並加強我與各國國際法學者之聯繫,暨促進國際法學界注意並加強研究我國際法人之地位,以期為我重返聯合國之舉獲得更為堅實之國際法基礎。八十八年度曾派員參加「美國國際法學會第九十三屆年會」、「海牙和會百週年紀念研討會」、「國際法學會第四屆拉丁美洲區域會議」及「國際法學會執行委員會議」。

 

  回首頁回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