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外交行政
第一節 人事管理
外交部現有之組織及職掌表係依據八十一年修正之外交部組織法及八十二年修正之外交部處務規程訂定,部內業務單位計有秘書處、亞東太平洋司、亞西司、非洲司、歐洲司、北美司、中南美司、條約法律司、國際組織司、新聞文化司、經貿事務司、禮賓司、總務司、檔案資訊處、電務處、人事處、會計處、研究設計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等十九個;另有外交領事人員講習所及領事事務局兩隸屬機關。外交部於民國八十二年依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設立政風處,並於同年設立國會聯絡組以加強與國會之聯繫;另民國六十二年內政部核准設立之亞東關係協會及民國六十八年行政院會議通過設立之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雖非外交部之編制單位,但因業務需要與外交部關係密切。另外交部依據駐外使領館組織條例及外交部駐外代表機構組織規程,在與我國有邦交及無邦交國家或地區設置駐外使領館及代表機構,以促進雙邊之外交及實質關係,並保護旅居當地國人之權益(詳見後附之外交業務組織體系及職掌表,以及外交部組織系統表)。
依據八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修正之「外交部處務規程」,人事業務包括任免、遷調、考試、銓敘、編制、員額、考績、獎懲、訓練、進修、考勤、差假、退休、撫卹、待遇、福利、保險、人事規章之擬定、人事管理之建議及改進、人事資料之調查、登記及統計、職員名錄及人事服務手冊之編印等,茲重點說明於后:
壹、外交人員之考選
外交人員之考選係以外交領事人員三等特考為主,惟民國四十九年以前外交人員係經由考試院舉辦之高等考試外交官、領事官考試進用;四十九年以後,為配合考用合一,貫徹即考即用原則,改由考試院每年舉辦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乙等考試;自八十五年元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後,外交領事人員乙等特考改稱為三等特考。自四十九年起至八十七年止,該項考試共舉辦四十次,參加考試人數一萬零八百七十七人,錄取人數為一千二百八十二人。平均錄取率約為百分之十四點一二。其歷年報考及錄取人數如附表三。又外交部歷年來因業務需要,曾分別於五十七年、六十二年、六十七年、七十年及七十五年洽請考選部舉辦外交領事人員甲等特考,合計錄取二十人(註:甲等特考於八十四年一月十三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後已廢除)。
外交領事人員三等特考之報考資格為: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十八歲至三十五歲,具左列各項資格之一者均得報考(男性應考人須服畢兵役或核准免服兵役或現在服役中,法定役期尚未屆滿者,均得報考):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 科以上學校各所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該項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語文科目包括國文、外國文(主要為英文、法文、西文、俄文、葡文、德文、日文、阿拉伯文等,得任選一種。選試英文以外者,仍需加試基礎英文)及外語口試三科。專業科目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國際公法、國際關係與國際組織、中國近代史、經濟學等五科。第二試為口試,就應考人之儀表、言辭、才識及專業知識予以評定。
貳、外交人員之任用及遷調
經外交領事人員三等(原乙等)特考及格者,初任人員以荐任第六職等科員試用。經外交行政人員四等(原丙等)特考及格者,初任人員以委任第三職等科員試用。經外交行政人員五等(原丁等)特考及格者,初任人員以委任第一職等書記試用。為加強外交人員之歷練及溝通部內外業務,外交部向極重視人員內外輪調。一般而言,部內人員在部服務三年後,可外調駐外單位服務,在外館服務六年左右,即依規定調返部內。據統計,外交人員內外互調,民國八十七年一月至十二月,共外調一○八人次,調部九三人次,外館互調五三人次,合計二五四人次。此外,為暢通人事升遷管道,鼓勵人員士氣,外交部均依規定,以公平、公正、客觀之態度,辦理部內及駐外人員之升遷考核。
外交部一向用人唯才,不因性別而有差異,女性同仁有傑出工作表現者,更主動予以肯定,重視渠等升遷管道之暢通;凡優秀而有發展潛力者,均儘量予以拔擢,賦予重任,積極培植。目前計有四位女性駐外館長,其中並於八十六年十月派遣第一位女性外交人員出任駐外大使職務,對提振外交部女性同仁工作之士氣,頗有助益。
參、外交人員之培育訓練
一、外交領事人員講習所:
「外交領事人員訓練所」於民國五十八年一月成立。六十年五月十日更名為「外交領事人員講習所」。負責新進外交領事人員之職前訓練,上述訓練,歷年來期間長短不盡相同;以往曾有短至三週者,本期間實施之第卅一期班為二十六週,其中二十四週在所內實施,另二週係另租場地實施住班講習。至於以現職外交人員為主要對象之在職訓練,除針對外交人員及眷屬開辦之各類語文班外,亦隨時針對我國當時之內外情勢,開辦各層級主管人員專業講習、外放及調部人員講習、增進協調合作之全國駐外人員集訓、外交專業之談判技術研習、外館危機處理研討、國際禮儀講習、涉外事務專題系列講習、強化民意溝通、提升外交部形象之國會溝通研究班及大眾傳媒研究班、以及增進工作效率之速讀班、加強為民服務訓練班及駕駛同仁講習班等。
茲將各類訓練內容分述如次:
(一)訓練對象:
1、外交特考及格新進人員之職前訓練。
2、現職外交人員之在職訓練。
3、政府其他機關委託代訓之人員。
4、外交部及外館同仁之眷屬。
(二)八十七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之各類班次概況:
1、第三十一期外交領事人員職前訓練:受訓學員計四十五名,講習期間六個月,自八十七年元月五日至七月四日,分兩階段實施:專業講習二十四週,住班講習二週。
(註:外交領事人員自第一期至第三十一期職前訓練結訓員計一千一百一十一名,外交行政人員職前講習共八期,結訓學員計一百二十七名。)
課程內容:
(1)一般課程:基本國策、國防政策、僑務、大陸情勢、兩岸關係、外交倫理與傳統等。
(2)外交專業課程:包括外交政策、國際情勢、區域安全、外交業務與行政、領事業務及有關法令規章、駐外機構實務、近年外交要案簡述、外交人員生活禮儀、國際禮儀、外賓接待、公文寫作、英文信函之撰擬、外交文牘、外交政情報告之撰寫、國際組織之介紹、聯合國問題、區域合作、國際宣傳、國際談判、國際會議實務、危機處理、科技、環保、勞工、人權、特約演講及座談等。
(3)經濟課程:包括我國經濟發展概況、未來發展趨勢、亞太營運中心、工業、商業政策、有關WTO之系列介紹、國際經濟趨勢、國際經濟合作、國際投資、涉外農技合作、經貿工作實務、區域經濟、國際貿易、國際財政金融、及其他與經濟有關之實務課程。
(4)語文課程:英語會話、英文寫作、英文筆譯、英語口譯、西班牙文、法文及第二外國語文(英文、法文及西班牙文三種)。
(5)文化課程:中外文化比較、中西音樂欣賞、中西美術欣賞、中國文物介紹及中外哲學、宗教概說等。
(6)其他課程:政府公共關係、大眾傳播、與媒體溝通技巧、中、英文新聞稿之撰寫、英語簡報、見習記者會、國、英語演講比賽、國語辯論比賽、社交舞、橋牌、高爾夫球及參觀等。
2、在職講習班:
(1)副司長在職專業講習班(第四期):目的在增進外交部一級單位副主管專業知識與溝通協調之能力,於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四日至九月四日實施,參訓人數計十五人,課程含務實外交、現階段大陸政策、我國參與國際組織之概況與展望、我國經濟現況及因應措施、國際宣傳實務、國際農漁合作、國際科技合作、國際環保問題暨環境合作、國際文化交流、國際衛生合作、國際人權問題、國際經貿實務、外交經驗傳承、國際會議實務、談判實務、由個人效能提升競爭力、保僑護僑、駐館之安全、統一指揮領導與協調、座談會等共三十六小時。
(2)科、組長專業講習班(第八期):為加強外交部基層主管人員之專業知識與能力,於八十七年九月七日至十月二日實施﹐學員計三十六人,課程含中英文公文常見錯誤、公共行政管理實務、國家定位、國際合作、務實外交研討、參與國際組織、大陸政策及兩岸關係、國會聯繫、參與及建議、談判理論與應用、領導統御、媒體溝通技巧、經濟建設、目標管理、外交部預算結構等共計四十小時,另有參觀訪問一次。
(3)大眾傳媒研究班(第三期):旨在使外交部政務單位副司長及科長為主之同仁對現今大眾傳播媒體之範疇、運作、應用、影響、未來發展趨勢等有更明確之瞭解,並對外交人員應與大眾傳播業界良性溝通及溝通之技巧有正確之認知,俾加強與傳播媒體之良好關係,使外界對我工作給予更為正面之回應。本期於八十七年五月十八日至六月八日實施,共三十九人參訓。課程包括我大眾傳播媒體介紹、與傳媒溝通之技巧、政府之公眾關係等共二十六小時。
(4)涉外事務專題系列講習(第四期):旨在使外交部同仁對若干較具專業性之涉外事務有較深入之瞭解,以備將來就有關業務與中、外機關聯繫、尤其在處理涉外工作時,能掌握重點,先期彙集正確資訊,預謀籌劃對策,俾使臨場談判時較能掌握狀況,並獲得其他機關之支持與配合。本項講習於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九日至九月二十三日舉行,分外交、國際組織、及經濟三大單元,共計十八項主題,演講與討論並重。有外交部薦任職以上同仁及其他單位三百二十一人次參加。
(5)外調同仁行前講習班(第五期、第六期及第七期):為使外放同仁行前瞭解外館工作性質,充實駐外工作應備之知能,俾利赴任後對外業務之推展,八十七年一月十五日至二十二日、八十七年八月三日至十三日、八十七年十二月十日至二十一日先後共辦理三期,共有一百二十三名同仁、眷屬及其他單位外調人員參加,各期課程均分為課堂講授、實務實習及參訪活動三部分實施,包含行政管理、國家重大政策、兩岸情勢、政情及國際宣傳、經貿、邀訪、禮賓、服務等外館實務工作。部分課程依同仁外放地區、資歷深淺及是否第一次外放等因素分組進行,三期課程時數分別為二十八小時、三十六小時及二十八小時。
(6)談判技術研習會(第六期):八十七年十月十三日至十一月十一日實施,計有外交部薦任職以上同仁共二十六名參加。課程共三十六小時,包含談判者應具備之基本素養、談判策略之運用∣逆境與轉機、談判基本戰術、議事規則、海峽兩岸會談、外交經貿談判實務研討、外交談判經驗傳承,另安排模擬演練。
(7)國際禮儀講習班(第二期):旨在增進外交人員暨眷屬對國際禮儀之瞭解與應用。本班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至二十七日間辦理,參加人數共五十名,課程內容包含宴會禮節、穿著之藝術、交談之藝術、禮品包裝及調酒等項目,課程總時數十六小時。
(8)工商團體「國際禮儀」班:參加人員為工商團體同業公會之會務人員,兩梯次分別於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及十一月十一日舉行,上課時數為三小時,共四十五名參加。
(9)新聞稿寫作要領:參加人員為外交部各級主管及撰稿人共計一百九十五名,分四梯次於八十七年九月三十日至十一月五日實施。
(10)增進效率、速讀班:鑒於如何有效管理時間及快速閱讀,對同仁之工作效率及吸收新知極為重要,爰開辦本班次。課程含「時間管理」三小時,及速讀術廿四小時。於八十七年八月一日至九月九日實施,參加同仁十七人。
(11)新近調部同仁講習(第二期及第三期):旨在使甫自國外調部服務之同仁對近年來國內政、經、社會變動現況有較多之瞭解,以便加速適應國內工作環境,及提升工作效率。課程時數十二小時,含國內社會、經濟近況、我國會及媒體現況、危機處理及服務精神、務實外交、大陸政策與兩岸關係、人事、會計暨行政庶務座談、駐外心得暨今後工作座談等課程。分別於八十七年五月四日至七日及十二月十日至二十一日實施,參加人數各為三十二名及二十六名。
(12)目標管理研討會:本班係依照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規定開辦,課程含目標管理理論與實務、公務人員對新政府運動之認知、績效考核、企業管理、社會變遷與行政管理、人力資源管理及公務預算管理。時數為十五小時,外交部簡、薦職同仁共二十二人參加。
3、其他機關委託辦理之講習:
(1)代訓行政院新聞局第二十一期國際新聞人員九名。講習期間自八十七年元月五日至三月七日共八週,每週課程四十四小時。除若干新聞專業課程單獨上課外,其餘課程均與外交領事人員合班上課。
(2)接受新聞局員眷參加外交部員、眷夜間語文進修班:八十七年上、下半年各舉辦一期,共二十三人參加。每期課程時數四十五小時。
(3)代訓行政院僑務委員會現職僑務人員一名(第四期)與外交領事人員第三十一期學員全程合班上課。自八十七年元月五日至三月七日共八週,每週四十四小時。
(4)全國駐外人員集訓講習(第十三期):於八十七年四月十三日至四月二十四日實施,每週課程時數四十四小時,晚間住班,另安排活動。計有外交部、國防部等十一個機關參訓三十九名學員。成效極佳。各機關及參訓學員咸認此項講習對培養駐外人員之團隊精神,加強彼此之協調、合作,與駐外機構之整體運作,深具意義。
4、本部人員及眷屬語文進修班:
(1)外國語文精粹班(第五期、第六期及第七期):旨在提昇外交領事人員之外國語文能力,先後於八十七年一月十二日至五月八日、八十七年六月二日至九月二十四日以及八十七年九月二十八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實施,總時數一百三十五小時。課程內容包含英語會話、英語口譯、英文寫作、西班牙文、德文及法文、日文、葡萄牙文、俄文等高級班。利用午間、晨間或晚間時段在外交部上課。三期結業學員共一百一十名。
(2)第二外國語文中級班第一期:主要係調訓第三十一期之外交領事人員共十七名學員參加,本期於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一日至八十八年三月十九日實施,時數為一百零四小時。
(3)外交員、眷夜間語文班:以各類實用外國語文及方言為規劃開班之範圍,惟視事實需要及各班報名人數隨時調整,均在公餘之夜間時段(六時至七時三十分)上課。八十七年下半年於九月一日至十二月十七日實施,每班時數四十八小時,開有英文寫作班、法文初級班、日文初級班及閩南語班,計有外交部員、眷二十九名參加。
(4)外交人員眷屬英語會話班(第五期、第六期):為增進外交部薦任職以上同仁眷屬之英語會話實力,先後於八十七年三月二日至六月十日、八十七年八月三十一日至十二月十六日辦理兩期。共有六十一名參加。
二、派員出國進修:
外交部外交領事人員講習所設立之初,其第一、二期學員結訓後,即依當時講習計畫,選派部分人員赴國外進修英、法、德、西、葡、阿拉伯等國語文,為期一至二年,嗣後停辦多年。自民國六十八年起按年遴選本部新進人員及外講所結業學員十數名,以外館荐任主事名義,分別派往外國進修語文。進修期滿,仍回外交部工作。七十六年起恢復學員全數派赴國外進修語文,分兩梯次實施。為使語文進修獲致更佳之成效,外交部定期檢討改進語文進修計畫,自八十三年起決定將當年新進之外交領事乙等特考及格人員全數派送出國,不再分批實施,以使學員有更完整之學習計畫。外交領事人員於八十七年派往國外進修語文者計有八名赴英國、五名赴美國、六名赴西班牙、一名赴德國、五名赴法國、一名赴俄羅斯,一名赴葡萄牙、一名赴約旦、一名赴日本、一名赴土耳其、一名赴越南、一名赴捷克,共計三十二名;另每年亦甄選中高級人員赴國外進修學位,學員於進修期間有機會結識來自全世界各國學生及與各國未來重要政、經人士,有助於日後我對各國工作之推展。外交部八十七年計遴派中高級人員一名赴美國美利堅大學、二名赴美國哈佛大學進修及一名赴瑞士日內瓦大學,為期一年。
三、研習非英語國家之官方語文:
對於派駐非英語地區同仁,我駐外機構負責聘請優良教師於公餘時間,教授駐外同仁當地官方語文,教師薪酬由外交部負擔,如駐外同仁在當地語文學校進修,亦可比照由外交部補助學費。八十七年度計有駐日本代表處等三十個駐外單位開設越語、泰語、日語、德語、印尼語、芬蘭語、丹麥語、法語、俄語、西班牙語、匈牙利語、捷克語、葡萄牙語、希臘語等十四種特殊語文班。
四、參加國內其他訓練:
配合業務需要派員參加國內其他機關主辦之各項訓練,如參加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主辦之各項公務人員訓練及進修課程、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舉辦之資訊訓練課程、國立政治大學公務人員教育中心舉辦之專題演講會、經濟部所辦之國際經濟事務研究班等;另外交部亦自行辦理電腦研習班以加速推動辦公室自動化及公文管理系統。
五、設置外交獎學金:
為長期培育外交人才,並鼓勵優秀青年投身外交工作行列,外交部自民國六十七年起陸續於臺大、政大、淡江、東海及文化大學等五校相關系所設置外交獎學金。八十年起,為配合外交部業務所需網羅人才之背景,更在文化大學俄文研究所增置外交獎學金。八十一年再將輔仁大學、東吳大學納入實施學校中,並自同年起取消獎學金分配系所之限制,使獎學金廣及有志於從事外交工作之各科系優秀大專青年,八十六年又於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增置外交獎學金。八十七年外交獎學金共設三十八個名額,每名每學年獎學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整。
肆、拓展外交據點
拓展我國國際關係領域為我當前外交工作之目標。目前在與我有邦交之二十七國中,除均設有大使館外,另設有總領事館三館;在與我無邦交之六十三國中,設有代表處六十二處,辦事處三十六處,總計我現有駐外單位共一百二十八個。
伍、擬訂外交人事法制
一、為鼓勵同仁自行進修、研究,訂定「外交部職員自行進修或研究申請留職停薪處理要點」,自八十五年十月十六日起實施。此外,為培養外交人才,外交部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研訂「外交部選送中、高級同仁出國進修實施計畫」,規定組成審核委員會,就各單位當年度提報之進修類別及名額等需求,進行審核甄選,每年以選派十名中、高級同仁出國進修為限。
二、為使我駐外機構因應駐在國突發之急難災變或戰亂,以採取適切之應變作為,甚或於必要時採取保僑、撤僑、撤館之行動,以減低危害至最小程度,乃訂定「駐外館處危機處理作業綱領」,於八十六年十二月通函外交部內外各單位,作為駐外館處緊急應變之工作依據。
三、成立專責翻譯單位:外國語文翻譯,日趨專業,外語固為外交部同仁平日工作與生活之工具,但以各單位人少事繁,鮮有餘暇作充分深入之研究;此外,總統府及行政院外語傳譯人員例多借重外交部同仁兼任,因渠等職務內外調動頻繁,以致府院傳譯工作缺乏延續性及專業性。為因應未來筆譯、口譯人才之需要,經參酌各國體制,決定在外交部成立專責翻譯單位,並於八十七年元月進用第一批專業翻譯人員,計英文二名、西班牙文一名、日文一名,協助推展外交業務。
四、研修「外交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外交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係於民國八十五年二月十四日訂定發布,凡符合該辦法第二條所列情形之一者,皆可由外交部主動頒給或照章請頒「外交獎章」。上開辦法自施行迄八十六年十二月止,已頒給前駐日本許代表水德、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辜理事長濂松、長榮關係企業集團張總裁榮發、佛教慈濟功德會董事長釋證嚴法師、天主教中國主教團主席單國璽主教(已晉升樞機主教)及國際佛光會世界總會會長星雲法師等六人一等外交獎章各乙座,以表彰渠等卓越之貢獻。惟為更積極主動結合民間及國際間友我之力量,靈活推動我總體外交策略,廣納各方對外交事務之建言,並激勵表現傑出之外交專業人員,已研擬外交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部分修正條文,呈報行政院核定實施。五、研訂「駐外人員返國述職辦法」:外交部「使領人員返國述職計畫」係依據七十九年修正之「外交部駐外機構職員返國述職要點」及後續相關行政命令辦理,實施後成效良好,返國述職人員,一來得以重溫國情,適時調整對外工作方針,二來得與親人團聚,重享天倫之樂。嗣後立法院於八十五年六月間審查中央機關八十六年度預算時,曾針對行政院所屬各機關駐外人員返國述職制度不一之情況作出附帶決議:責成外交部統一解釋。外交部為根本解決各機關返國述職標準不一之情況,乃邀集經濟部等十六個派員駐外之機關共同研商,研擬「駐外人員返國述職辦法」,於八十七年一月呈報行政院核定,同年二月十九日實施。爾後派員駐外機關將一體適用上開辦法,原各機關自訂之駐外人員返國述職規定則配合修正或停止適用。外交部八十七年度返國述職人數計有主管人員三十九人次,非主管人員三十人次。
六、研訂「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為解決存在已久之駐外機構統一指揮問題,使政府各部門之駐外人力、經費、資訊等有限資源得以妥善運用,避免力量分散及資源浪費,行政院蕭院長於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行政院對外工作會報第十五次會議中指示外交部研擬落實駐外機構統一指揮方案,嗣經外交部研訂「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呈報行政院核定,於同年九月九日實施。上開辦法規定政府涉外事務(含各機關駐外人員之任派及考績評核)由外交部主導,並協調相關機關指揮監督駐外機構執行,以發揮最大統合力量,進而有效完成政府交付之任務。
七、研擬「外交部人事業務革新計畫」:為配合政府推動「人力及服務再造」工作,整建人事法制,加強人力運用,以發揮整體外交戰力,外交部人事處研擬「外交部人事業務革新計畫」,內容包括政務專業規畫、外領生涯規畫、升遷培育體系規畫、職務升遷以功績為導向、增進高層人力運用、定員管理、建立申訴保障制度、擴大人事服務、及統合各駐外主管機關人事協調管理等九項革新方案,並容納部內各單位對人事革新之具體建議後,已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三日奉部次長核定在案,將作為推動人事制度全面再造之依據。
陸、外交領事人員之待遇、福利、保險及退休照護
一、外交部及駐外人員待遇:
(一)國內待遇:外領人員在國內服務期間所支待遇係依「全國軍公教人員待遇支給要點」之規定辦理,包括本俸、外交領事人員專業加給、主管職務加給(僅限主管支領)及其他給與(包括結婚、生育、子女教育及眷屬喪葬等補助)。
鑒於外領人員工作繁重,職責重大,且須具備國際政治等專業知識及良好之外語能力,行政院曾核准外交部於六十八年七月起比照司法人員之專業加給,支領外領人員專業加給。惟其後政府歷次調整待遇時,外領人員專業加給並未比照司法人員調整,以致外領人員與司法人員專業加給之差距逐年擴大。近年來外交部不斷積極向行政院爭取調高外領人員專業加給(最近一次為八十五年十二月),均因政府財政困難而未果,未來外交部將再適時報院爭取調高外領人員專業加給,以利吸引優秀人才投入外交工作行列。
(二)國外待遇:駐外人員國外待遇項目包括本俸、地域加給、館長職務加給(僅限館長支領)、及各項補助(包括醫療保險補助、房租補助、子女教育補助及眷屬補助)。有關駐外人員待遇之調整係由外交部斟酌駐外各館處實際狀況,在奉核定之年度預算內予以調整並報行政院核定後實施,其中本俸部分係配合每年國內全國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之幅度予以調增,至地域加給及房租補助費部分,則以各駐在國生活物價指數(係參考各地主要城市之生活物價及租屋費用平均數)、物資供應狀況及治安環境等因素,做為調整之標準。另館長職務加給及眷屬補助則係考量外交部預算經費情形,不定期予以調整。
二、福利及服務:
外交部每月均擇期舉辦慶生會及電影欣賞會各乙次,以聯絡同仁情誼及提供同仁休閒娛樂機會。另並輔導部內社團舉辦各類活動,目前外交部共有十九個社團,包括:國畫社、國劇社、國樂社、橋藝社、中國結藝社、書法社、男、女籃球隊、桌球隊、網球隊、羽球隊、登山社、土風舞社、插花社、高爾夫聯誼會、女子游泳社、外丹功社、保齡球社及外交事務協會等。各社團均有定期活動,對同仁公餘身心調劑頗有助益。為鼓勵同仁參加社團活動,外交部在使用者付費原則下按月給予社團固定補助,除教師費、車馬費、場地租金及活動材料費在限額內予以補助外,其他支出則由社團向社員酌收費用支應。
外交部編印有「外交部人事服務手冊」乙種,發給同仁人手一冊參考,另為落實「走動式服務」理念,人事處組成「人事諮商巡迴服務小組」,自八十六年十二月起至八十七年五月止,每週安排與部內一至二單位舉行座談,以瞭解同仁需求,並提升人事服務品質。為賡續加強人事服務,宣導政府人力及服務再造理念,人事處自八十七年十一月起,每週定期邀請部內一至二單位同仁代表四至六人,進行午間便餐會談,除解答同仁一般人事問題外,並適時採納興革建言,作為推動「外交部人事業務革新計畫」之參考。
三、醫療保險:
(一)全民健康保險:國內全民健康保險係於民國八十四年三月一日開辦,保險給付項目為發生疾病、傷害或生育事實時,可享受門診或住院醫療服務,凡外交部同仁暨眷屬及退休人員暨眷屬、遺眷等,均可由人事處代為辦理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據統計,至八十七年十二月底止共計三、七三九人參加保險(含因暫居國外停保者一、一九一人),退休人員暨眷屬經由外交部代辦加保者計二一九人。
(二)駐外人員醫療保險:外交部為保障外領人員之生活及安定其工作情緒,定有駐外人員醫療保險補助辦法。目前駐外人員在有醫療保險之地區,本人及眷屬均得投保當地醫療保險,被保險人僅自行負擔百分之卅五,其餘百分之六十五由政府補助。至無醫療保險或醫療水準落後之地區,駐外同仁本眷可向第三國投保,倘仍無法投保,以往則由外交部代駐外員眷分別向中央信託局人壽保險處投保「國際技術合作人員綜合保險」及「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費由政府全額負擔。惟鑒於駐索羅門群島等十七個館處投保中信局保險並無實質醫療助益,外交部已著手將上述館處改投保法國CARPS保險公司跨國性醫療保險,以加強駐外同仁及眷屬之健康安全。另外交部亦為派駐動亂地區或治安極端惡劣地區之同仁及眷屬加保兵災險或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金額均為新台幣一百萬元,保費由政府全額負擔。
四、退休同仁照護:
外交部人員退休(職)時,均致贈價值新台幣壹萬貳仟元之禮品,以示嘉慰。另每年三節(春節、端午節及中秋節),部長均具函慰問,並致贈禮金(各為新台幣三仟、二仟、二仟元)。此外,春節期間舉辦退休人員聯誼茶會,均由部長主持並致贈紀念品及摸彩獎品。退休人員倘擬在外交部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外交部均協助辦理,遇有疾病或亡故者,亦隨時派員探問並協助就醫或治喪。此外,外交部並編有退休(職)人員通訊錄,供退休人員聯繫使用。為落實政府照護與服務退休人員之政策,外交部已自八十五年十一月起,每年分二次(四月及十月)分別協助代領旅居國外退休同仁之退休金及台灣銀行優惠存款利息,再結匯為美金請駐外館處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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