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亞太經濟合作(APEC)
我自八十年十一月加入APEC以來,即積極參加APEC各項會議及活動,以增進我與APEC其他會員體外交及經貿上之交流,並努力爭取在台主辦APEC各項會議及活動,以擴大我在APEC之影響力。八十七年我除參加非正式經濟領袖會議及年度部長級年會外,並出席APEC財政、貿易、電信、中小企業、能源、婦女、及科技等七次專業部長會議暨四次資深官員會議,另在台主辦APEC相關工作小組及研討會共廿三次。總計八十七年全年我共主辦及參加APEC各項會議達一一四次。自從我加入APEC後,得與其他會員體高階政府代表進行雙邊及多邊會談,促進彼此外交及經貿之交流,並維護我國在亞太地區之權益;因此APEC在增進我與亞太各國之關係上,已扮演日益重要之角色。今後,我將投入更大之心力,積極參與APEC事務,並期經由我參與APEC,持續擴大我參與國際活動之空間。
二、世界貿易組織(WTO)
世界貿易組織於一九九五年元月一日成立,同年一月三十一日WTO授我觀察員身分。按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ATT)與WTO並存一年後,於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失效,並由WTO完全取代。我已於同年十二月一日依據WTO協定第十二條向WTO秘書處提出轉換申請加入WTO,且我前在GATT架構下所進行之入關進展均獲轉換為WTO入會之基礎,GATT審查我入關工作小組亦轉換為WTO工作小組。審查我入會案工作小組預計於八十八年元月底前,將繼續完成共達九次正式會議及二次非正式會議;另二十六個要求與我進行雙邊談判之WTO會員中,將有二十四個會員(南非、捷克、斯洛伐克、薩爾瓦多、土耳其、哥倫比亞、烏拉圭、智利、澳洲、南韓、冰島、挪威、日本、菲律賓、馬來西亞、紐西蘭、新加坡、匈牙利、墨西哥、泰國、阿根廷、瑞士、美國及歐聯)與我完成雙邊談判並簽署雙邊協議。此外,尚有二個會員(加拿大及香港)則已與我完成雙邊談判,惟尚未簽署雙邊協議。目前我案重點在儘速完成關於入會之雙邊及多邊諮商,並積極遊說各會員支持我入會,俾於時機成熟時,完成入會程序。
三、亞洲開發銀行(Asian
Development Bank,簡稱ADB)
亞洲開發銀行成立於一九六六年,址設菲律賓馬尼拉;我為亞銀創始會員國之一。中共自一九八三年起即企圖加入亞銀,迭經施加壓力結果,迫使亞銀於一九八五年十一月與中共簽署一項五點協議備忘錄,同意中共以所謂「中華人民共和國」及「中國唯一合法代表」之名義加入,並自中共入會之日起,改稱我為Taipei,
China。我以該名稱具地方性涵義,除向亞銀當局提出嚴正抗議外,並拒絕出席其一九八六年及一九八七年兩屆年會,表達我之不滿。政府經與亞銀當局多次磋商,終在獲其明確保證我為亞銀正式會員之地位權益絕不因會籍名稱變更而有所影響之情形下,於一九八八年以「抗議中」之方式組團出席亞銀第二十一屆年會,迄今均續組團參加亞銀年會,並持續向亞銀爭取改善我在該行之名稱。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香港為中共接收後,其在亞銀之會籍名稱更改為Hong
Kong, China,與亞銀目前單方面稱我之Taipei, China併用,將造成我與香港俱為中共地方政府之假象,對我極為不利。我已積極向亞銀當局交涉我會籍名稱之合理解決。
四、美洲開發銀行(IDB)
該行對我經濟實力甚為重視,自一九九一年起,每年均邀我以觀察員身分列席該行理事會年會。我為加強與IDB之合作關係,曾於一九九三年由我經濟部海外經濟合作發展基金出資二千萬美元與該行進行共同融資之合作計畫,並與IDB總裁Enrique
IGLESIAS換函,表明雙方合作意願。此外,中央銀行已於一九九四年向IDB提出入會申請,表明我擬加入該行為區域外會員之意願。惟依IDB會章規定,區域外會員須為國際貨幣基金(IMF)成員始能加入,且該行已暫無剩餘股權可資增納區域外會員,加以中共亦已申請加入該行,故我入會案已面臨困難。
IDB第四十屆年會將於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五日至十七日在法國巴黎舉行,我將繼續派員參加IDB年會並與IDB保持密切聯繫,以擴大我國際空間。
五、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
該組織係已開發國家政府討論經濟事務之論壇,旨在協助會員國制定適當之政策以促進會員國之經濟發展與社會福祉,並協調會員國援助開發中國家。現階段我已決定先推動成為OECD競爭法與政策委員會之觀察員,除多方利用參與各項多邊及雙邊經貿會議、諮商,以及出席OECD相關研討會之機會,向OECD各會員國表達我欲申請成為OECD附屬委員會觀察員之意願外,並透過我駐OECD各會員國之代表處、辦事處爭取各駐在國政府之支持,以期順利推動本案。
六、歐洲復興開發銀行(EBRD)
歐洲復興開發銀行係為鼓勵中、東歐國家邁向市場經濟與促進其國營事業民營化,於一九九一年所設立之政府間國際金融組織。我於一九九一年九月十六日與EBRD合設「台北中國-歐銀合作基金」(Taipei
China-European Bank Cooperation Fund;簡稱TCEBCF),迄今共出資一千五百萬美元。EBRD運用該基金時多告知受益國有關資金係由我國提供,計有匈牙利、阿爾巴尼亞、羅馬尼亞、波蘭、馬其頓、斯洛伐克、波羅的海國家及前蘇聯之若干加盟共和國等二十六國或地區受惠。該行一九九八年第七屆理事會於烏克蘭舉行,我循例受邀出席,由駐英國鄭代表文華率團以特別觀察員(Special
Observer)身分與會,並與歐銀總裁(Charles R.FRANK Jr.)簽署增資基金五百萬美元之協議。
七、中美洲經濟整合銀行(CABEI)
中美洲經濟整合銀行成立於一九六0年十二月,總行設於宏都拉斯,會員國共九國,惟區域外國家得經理事會通過後加入為區域外會員。我國於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日正式成為該行區域外會員,會籍名稱為中華民國,代表機構為中央銀行。我國與CABEI積極進行之合作關係,包括我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提供一千萬美元貸款之「中美洲中小企業融資計畫」、「中美洲基礎建設計畫」及對薩爾瓦多等七個計畫受益國各提供一千萬美元之「中美洲國家中小企業發展計畫」等。另我中國輸出入銀行亦提供該行五百萬美元限定用途貸款,作為薩爾瓦多等中美洲五國進口我國資本財或工業產品轉融資之用。未來我仍將繼續加強與CABEI之合作關係。
八、太平洋經濟合作理事會(PECC)
該組織係由太平洋盆地內各國產、官、學界代表以個人名義出席之區域性經濟合作組織,旨在透過各項研討會,瞭解太平洋地區各國產業之差異,尋求解決區域內貿易紛爭之途,以加強區域性經濟及技術合作,提高區域內各國經濟之成長。我於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加入該組織;目前擔任其貿易政策論壇、「漁業發展與合作」任務小組之國際共同協調人及「科學與技術」、「人力資源發展」任務小組之國際協調人。我一向積極參與或爭取主辦PECC各項會議及活動。PECC中華民國委員會自加入該組織起,即派員參加PECC所屬各任務小組會議及研討會,亦在台舉辦第十二、十三及十四屆太平洋經濟共同體研討會。另一九九八年四月及十一月分別派員出席在美國西雅圖及馬來西亞吉隆坡舉行之常務委員會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