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中外關係
| 第一節 對外關係概況 第五項 我國與北美地區國家關係 壹、前言 北美地區轄區包括美國與加拿大。目前我在美國華府及加拿大渥太華設立代表處,另在美國紐約、洛杉磯、舊金山、西雅圖、檀香山、芝加哥、休士頓、波士頓、亞特蘭達、邁亞密、堪薩斯、關島及加拿大多倫多與溫哥華設有辦事處,以拓展雙邊關係。自民國八十五年七月至八十六年十二月間,在我朝野各界共同努力下,我與兩國間之政治、經貿、科技、文化交流等實質關係均在穩定發展中。今後我仍將繼續運用我政經實力,促進並加強與美、加兩國之雙邊實質關係。 貳、我國與各國關係 一、我國與美國關係: (一)一般關係:一九七九年中美中止外交關係後,美國與我關係在「台灣關係法」之基礎上運作不輟,雙方分別設立「美國在台協會」及「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處理兩國間實質關係。近年來由於國際情勢之變遷,如冷戰之結束、蘇聯之解體、中共之蛻變以及我民主制度之發展等,當初中止外交關係時所作之各項安排已無法適合彼此間之實際需要,我曾一再透過管道促請美方採取提昇雙方關係之具體措施。美政府嗣於一九九四年九月完成對華政策檢討,包括同意我駐美機構更名為「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 、允許美國適當層級官員訪台、略為放寬雙方交往範圍,及有限度支持我參與國際組織等,調整幅度雖未盡符合我方期望,惟仍為中美關係發展過程之重要階段。美方並於一九九五年五月宣布修正該項檢討,同意我高層首長偶可以私人身分訪美; 李總統登輝先生乃於同年六月七日至十二日返回母校康乃爾大學進行私人訪問。 美政府除依台灣關係法之承諾續售我防禦性武器外,並於一九九六年三月中共試射飛彈之台海危機期間,派遣兩支航艦戰鬥群至台海附近巡弋,充分展現美方維護本地區安定與和平之決心。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中共接收香港後,美方將我國人赴美簽證之簽發地點自香港改為台北,亦為雙邊關係之進展。 李總統登輝先生於民國八十六年九月赴巴拿馬參加運河世界會議,並於往、返兩度過境美國夏威夷,美方予我元首過境之安全、便利等禮遇,過程順利圓滿,雙方合作良好。 在美國會方面,支持我國及改善中美關係之聲浪持續不斷,美國第一○四屆國會參、眾兩院通過友我議案共十個,其中包括數項支持李總統登輝先生訪美案、台灣關係法軍售條款優於八一七公報案、台海安全決議案、賀我總統直選成功及就職案、支持我參與聯合國案及支持歐洲議會通過「在台灣之中華民國參與國際社會」案等,多獲壓倒性比數或無異議通過;各類通過之友我議案、聯名(賀)函之聯署議員人數高達一一八三人次;第一○五屆國會開議以來,眾議院議長金瑞奇於民國八十六年四月率團訪華,眾院並於一九九七年十一月通過「美國∣台灣反飛彈防衛合作法案」 。 (二)與地方政府關係:為加強中美關係,自民國八十六年元月份起,通令駐美各辦事處加強推動轄區政務及文宣工作,迄至同年十月底止,我駐美各辦事處聯繫轄區政要、媒體及對外演講、參與研討會發言等計達三九四一次之多。目前美國共有四十四州之八十一個參、眾議院、十六個郡市及四個全美性協會通過支持我參與聯合國決議案。 本期間內計有加州洛杉磯郡與台北縣、德州達拉斯市與台北市、內布拉斯加州林肯市與台中縣太平市、加州聖塔克拉拉市與新竹縣、紐約史泰登島區與南投縣、紐約州納蘇郡與台中縣、加州康郡與苗栗縣等締結姊妹市,目前共有美國卅九州與我台灣省結為姊妹州、一百卅二個郡市與我各縣市締結姊妹市。 美國加利福尼亞州、愛達荷州、密蘇里州、印地安那州、路易斯安那州、夏威夷州、阿拉斯加州、俄勒岡州、華盛頓州、懷俄明州、西維吉尼亞州、蒙大拿州、猶他州、亞歷桑那州、佛羅里達州等十五州政府為促進與我經貿關係,均在華設有商務辦事處。 (三)經貿及科技合作關係: 1、根據我財政部統計,民國八十五年七至十二月我對美出口為一四一億美元,我自美進口為九十七點五億美元,我對美順差約為四十三點五億美元。民國八十六年全年中美雙邊貿易額為五百廿八億美元,較民國八十五年全年成長百分之十二點七,其中我對美出口二百九十五點六億美元,成長百分之十,我自美進口為二百三十二點四億美元,成長百分之十六點四,進出口成長率均創下民國七十八年以來之最佳成績。民國八十六年我國主要輸美產品以機械用具及其零件、電子設備及其零件為最大宗。進口方面則以機電產品、精密儀器類產品、光學儀器、航空器與特殊製品等為主。 與人口為我五十八倍,面積為我二五○倍之中共相較,我自美進口額仍年年在中共之上,目前為中共之一點六倍,我並為美國第五大農產品外銷市場,中共則為第七大市場。此外,我亦為美民航機、汽車、大宗穀物、醫療器材等產品之海外重要市場,顯見我對美經貿關係之重要性。 2、談判、諮商:本期間內我與美國之重要諮商包括: (1)電信諮商會議於民國八十五年七月十五日在臺北舉行,雙方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曾副局長連豐及美國貿易代表署主管亞太事務主任柏大衛(David BURNS)主談。 (2)中美智慧財產權非正式諮商於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十三日在臺北舉行,雙方分別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曾副局長連豐及美國貿易代表署亞太事務資深顧問柏大衛(David BURNS)擔任主談人。 (3)第二屆中美次長級經濟對話於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十六日在臺北舉行,雙方分別由經濟部許次長柯生及美國財政部副部長桑莫斯(Lawerence SUMMERS)擔任主談人。是項對話有助雙方就全球及區域之經貿現況與趨勢、以及雙邊經貿關係廣泛交換意見,建立共識。 (4)第二屆中美貿易暨投資架構協定(TIFA)諮商會議於民國八十六年二月三日至四日在台北舉行,由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林局長義夫及美貿易代表署助理貿易代表 Lee SANDS 主談。討論氣氛坦誠熱烈。 (5)中美空運協定諮商於一九九七年二月廿六日至廿八日在華府舉行,雙方達成協議並草簽協定。根據此項協議,彼此開放天空供對方航空公司營運,不限制航點及班次,於形式及實質獲致平等互惠,有助加速實現臺灣成為亞太營運中心之目標。該項協定,定於民國八十七年內正式簽署。 (6)我與美國自一九九四年至九七年底已就世界貿易組織(WTO)入會案舉行十六回合雙邊諮商,目前雙方已就多數議題達成共識,惟對於農產品開放、菸酒公賣改制等少數議題仍存歧見,該項諮商於民國八十六年內曾陸續舉行五回合。 (7)中美雙邊投資協定(Bilateral Investment Agreement)係現行中美兩國間簽訂之相關經貿協定中所涉範圍最為廣泛者,我方於民國八十六年六月赴華府與美方首次諮商,由於美方所提約本中之各項投資保障條文與我現行法規多所牴觸,故此項諮商尚無實質進展。 3、簽署協定、備忘錄:本期間內中美雙方簽署有關科技及經貿之協定及備忘錄共有十項: (1)中美水資源發展技術支援協定第二號修正案及第七號附錄。 (2)中美熱流程式應用及維護合作計畫協定修正合約。 (3)中美氣象學及氣象預報系統發展合作協議第九號執行協定。 (4)中美物理科學合作計畫綱領。 (5)中美紡織品貿易協定續約換文。 (6)中美環境技術合作協定第三號執行辦法。 (7)中美間有關參與美國核能管制委員會嚴重核子事故研究計畫協定。 (8)中美水資源發展方面之技術協議第六號附錄。 (9)中美水資源發展技術支援協議第三號修正案。 (10)中美氣象學及氣象預報系統發展技術合作協定第十號執行辦法。 4、美國內政部長巴比特(Bruce BABBITT)於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一日宣布正式取消依據「培利修正條款」對我國之指控,並於記者會中推崇我近年來推動野生動物保育之進展。 5、美國貿易代表署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二日公布對我智慧財產權特別三○一不定期檢討結果,由於我國於智慧財產權保護方面已有明確進展,爰將我國自「其他觀察」名單中去除。 6、美國於一九九六年下半年同意協助我加入「國際穀物公約」(Grain Trade Convention, 1995);民國八十六年美國於我申請加入世界衛生組織(WHO)時發言助我,並投棄權票,在與我無邦交國家中,此為最友好之表示。 7、中美雙方已就中美毒品管制合作瞭解備忘錄草案數度交換意見,惟仍有部分文字尚待達成共識。 8、第廿屆中美工商界聯合會議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八日至十一日在台北國際會議中心舉行。共有中美雙方財經、工商界人士七百餘人與會。美國與會人士包括聯邦中小企業署署長雷德。 第廿一屆中美工商界聯合會議於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一日至四日在美國加州聖地牙哥舉行,共有中美雙方財經、工商界人士四百餘人與會。我方與會官員包括中央銀行許總裁遠東、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江主任委員丙坤、經濟部王部長志剛、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趙主任委員揚清等多位官員,美方則有白宮經濟顧問委員會主席葉倫(代表柯林頓政府與會致詞) 、聯邦參議員洛克斐勒、穆考斯基、加州州長威爾遜、美國在台協會理事主席卜睿哲等。 (四)政要互訪: 1、出國訪問:本期間內我赴美訪問之政府官員及重要團體計一九三批一、七三三人次,其中包括慶賀第五十三屆美國總統就職代表團、國民大會錢議長復、台灣省政府宋省長楚瑜、考試院許院長水德、外交部章部長孝嚴、內政部葉部長金鳳、教育部吳部長京、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江主任委員丙坤、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張主任委員京育、僑務委員會祝前委員長基瀅、經濟部王部長志剛、立法院劉院長松藩、王立法委員天競、傅立法委員崑成、國民大會陳代表儀深、徐代表守志、中央銀行許總裁遠東、總統府邱資政創煥、馬資政樹禮、行政院新聞局李局長大維、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劉主任委員兆玄及外交部程次長建人等人。 本期間內外交部計補助近五十個民間藝文團體赴美演出,另協助中華航空公司參加洛杉磯花車遊行活動以及故宮博物院在美舉辦「中華瑰寶展」等,對促進中美文化及藝術交流極具助益。 2、外賓來訪:本期間內美國各界訪華人士計有二二○批一、五五五人次,包括聯邦參議員薛爾畢(Richard SHELBY) 、葛蘭(Rod GRAMS) 、達謝爾(Thomas DASCHLE) 、葛倫(John GLENN) 、范士丹(Dianne FEINSTEIN) 、龍恩(Sam NUNN) 、柯恩(William COHEN,現任國防部長) 、穆考斯基(Frank MURKOWSKI) 、洛克斐勒(Jay ROCKEFELLER) 、賓格曼(Jeff BINGAMAN)等十五人次、眾議院議長金瑞奇(Newt GINGRICH) ,為斷交後首位訪華之美國會議長、聯邦眾議員歐弟茲(Solomon ORTIZ) 、羅拉巴克(Dana ROHRABACHER) 、李文斯頓(Bob LIVINGSTON) 、丁格爾(John DINGELL) 、傑佛遜(William JEFFERSON) 、佛里(Mark FOLEY) 、艾克曼(Gary ACKERMAN) 、赫英齊(Maurice HINCHEY)等廿人次、一九九六年共和黨總統候選人杜爾(Bob DOLE) 、前參謀首長聯席會議主席鮑爾(Colin POWELL) 、前國防部長裴瑞(William PERRY) 、加州州長威爾遜(Pete WILSON) 、俄亥俄州州長沃諾維奇(George VOINOVICH) 、俄勒岡州州長基茲哈伯(John KITZHABER) 、佛羅里達州州長查爾斯(Lawton CHILES) 、維吉尼亞州州長艾倫(George ALLEN) 、美國在台協會理事主席卜睿哲(Richad BUSH)及國會議員助理等。 (五)其他:民國八十五年國慶,計有美國加州等四十五個州、二屬地、一特區、一三七個郡市通過祝賀我國慶賀詞或宣布「十月十日」為中華民國日等文告,另有四十三位國會議員(聯邦參議員十三位、聯邦眾議員卅位)發表聲明或函賀我國慶。 民國八十六年國慶時,計有范士丹(Dianne FEINSTEIN)等廿一位聯邦參議員、羅拉巴克(Dana ROHRABACHER)等五十八位聯邦眾議員、加州等四十九個州(含屬地)及密蘇里州堪薩斯市等一百六十一個郡、市以賀函(狀) 、宣言或決議案等祝賀我國慶或宣布「十月十日」為「中華民國日」 。此外,駐美各館處暨僑團慶祝雙十國慶活動,計在全美三十二州(屬地)中之四十八市舉辦活動二○三項次,參加人數達一二七、四八八人次。
二、我國與加拿大關係: (一)一般關係:中加兩國自民國七十九年十月廿二日同意設處換文以來,實質關係在既有基礎上穩健發展,我駐加代表處與加國聯邦政府、聯邦上下議院及在野各政黨溝通、聯繫管道順暢,駐溫哥華及多倫多辦事處與轄區內之加國各省、市級政府均維持密切、友好之關係。加國為因應擴展對華業務需要,復於民國八十四年九月設立加拿大駐臺北貿易辦事處高雄分處,旨在加強與臺灣南部政商界之聯繫,惟並無核發簽證功能。此外,加國省級政府中,如卑詩省、亞伯達省及魁北克省均已在華設立貿易辦事處,中加整體關係可望在雙邊密切之經貿、文教聯繫之帶動下,繼續發展。 (二)經貿及科技合作關係:近年來我與加拿大貿易關係在穩定中成長,民國八十六年全年雙邊貿易總額達卅一億八千萬美元,較前年成長百分之十五,其中我對加出口十五億八千萬美元,自加進口十五億七千萬美元,我享有一千萬美元之順差,加國為我第十五大貿易伙伴,我為加國第十一大貿易伙伴,並為加國在亞洲第五大貿易伙伴。此外: 1、第十一屆中加經濟聯席會議於一九九七年六月三日至九日在加拿大緬尼托巴省溫尼伯市舉行,雙方與會人士逾二百人。 2、簽署協定、備忘錄: (1)民國八十五年七月八日在台北簽署「中加環境合作瞭解備忘錄」 ,兩國承諾加強環保事務方面之合作。 (2)民國八十六年元月廿一日交通部許次長介圭及加國駐華辦事處主任司徒凡(Hugh STEPHENS)簽署「中加電信暨資訊技術合作備忘錄」 ,雙方協議就電信與資訊技術相關事項進行合作。 (3)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十九日民用航空局與加拿大駐華辦事處簽署「中加通航換函協議之增補備忘錄」 ,兩國同意將多家指定原則及容量條款納入航約規範。 (4)民國八十六年十月廿七日簽署「中加科技合作備忘錄」 ,兩國承諾加強在科技方面之合作。 3、中加年度綜合經貿諮商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七日在加京渥太華舉行。由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林局長義夫及加國外交暨國貿部主管亞太及非洲事務司長馬伯樂(Marc BRAULT)主談,雙方在加強工業、電信合作等議題上獲致多項原則性共識。 4、中加兩國續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七、八兩日、一九九七年三月間就我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舉行談判。加國對我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一向採取肯定與支持之立場。並於一九九七年十一月我與加國在溫哥華亞太經濟合作(APEC)領袖會議期間就我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事完成草簽我入會協議。 (三)文教關係: 1、我師範大學於民國八十五年十月與亞伯達大學簽署學術合作協議。 2、加國人力資源部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初步核定中加大學交換計畫,加國與我各派廿三位大學生至對方大學留學,目前仍在試辦中。 3、第五屆中加高等教育會議由迦爾頓大學及女王大學合辦,於一九九七年五月廿五日至廿九日在加拿大渥太華市及京士頓市舉行,會中達成多項共識。 (四)政要互訪: 1、出國訪問:本期間內計有我政府官員及重要團體五十五批四七六人赴加拿大訪問,包括中加國會議員聯誼會北美訪問團、僑務委員會祝委員長基瀅、經濟部王部長志剛、交通部蔡部長兆陽、教育部吳部長京、行政院馬政務委員英九、國民大會林代表居利、柯代表三吉、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江主任委員丙坤、高雄市政府吳市長敦義、基隆市政府林市長水木、台灣省議會訪問團、台北市議會陳議長健治、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楊主任委員亭雲、立法院錢委員達、蔡委員中涵、郁委員慕明、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華主任委員加志、監察院傅監察委員美華、總統府辜資政振甫、台灣省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團等。 本期間內曾協助國內九團體赴加國從事文化交流活動或參加國際會議,另外亦派員出席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在加國渥太華舉行之國際反地雷公約相關會議,藉以說明我支持該公約之立場。 2、外賓來訪:本期間內加拿大各界來華訪問人士計有四十批一百七十三人,包括聯邦國貿部長艾格頓(Art EGGLETON) 、聯邦政風署署長威爾遜(Howard R. WILSON) 、聯邦審計長鐵樹德(L. Denis DESANTELS) 、聯邦參議員彌奈(Lorna MILNE) 、柯克然(Ethel COCHRANE) 、布坎南(John M. BUCHANAN) 、伯聶爾(Lorne BONNELL) 、聯邦下議院副議長基格(David KILGOUR) 、聯邦眾議員亞當斯(Peter ADAMS) 、范雷(John FINLAY) 、塔海莫(Peter THALHEIMER) 、貝杜瑞(Jag BHADURIA) 、哈伯(Mac HARB) 、李德瑞(Derek V. LEE) 、伯格隆(Stephane BERGERON) 、布南(Raymond BONIN) 、派瑞克(Janko PERIC) 、索華卡歐(Benoit SAUVAGEAU) 、普拉特(David PRATT) 、克勞福(Rex CRAWFORD) 、諾內(Osvaldo NUNEZ) 、薛培得(Alex SHEPHERD) 、巴祥(Claude BACHAND) 、麥勞琳(Audrey MCLAUGHLIN) 、卑詩大學校長史壯偉(David STRANGWAY) 、維多利亞大學校長史莊(David STRONG) 、西門菲莎大學校長司徒翰(John O. STUBBS) 、艾民頓市市長史密斯(Bill SMITH) 、國家研究委員會主席卡提(Arthur CARTY) 、卑詩省副省長米勒(Dan MILLER) 、渥太華市市長何姿蔓(Jacquelin HOLZMAN) 、萊斯橋市市長卡本特(David CARPENTER) 、外交部主管亞太事務助理次長馬伯樂(Marc BRAULT)及主管 APEC 事務官員愛德華茲(Len EDWARDS)等以及學術界與新聞界人士多人。 (五)其他: 1、加政府宣布自一九九七年八月廿一日起為期一年,凡我國民過境溫哥華國際機場往返美國時可享免簽證待遇,一年屆滿時再決定是否延續。 2、本期間內駐「加」各處加強推動政務文宣,聯繫轄區政要、媒體、對外演講、參與研討會發言等,總計四八九次。 3、民國八十六年十月十日國慶時,加國聯邦國庫委員會國會事務政務次長傑克森(Ovid JACKSON)等近四十位國會議員出席我駐加代表處舉辦之國慶酒會活動。 參、結語 我國對外關係中,中美關係至為重要,雙方關係長遠而深厚,共享民主、自由、尊重人權之價值理念,復具有強大互利之經貿關係。鑒於我國政治民主與經濟發展所獲致之成就,與美柯林頓政府外交政策所揭櫫之理念與利益並無二致,並已廣為國際社會所肯定。我盼美國今後能繼續於既有基礎上共同努力加強雙邊關係,履行對我安全之承諾,確實貫徹三大文件之執行,即一九七九年「台灣關係法」 、一九八二年對我之「六大保證」及一九九四年公布之「對華政策檢討」 ,並在尊重我同胞基本人權之基礎下,助我平等參與國際活動,以保障我在國際社會之權益。 中加兩國恢復交往為時雖短,惟雙方實質關係已奠定良好之基礎,雙方之間可努力加強之處仍多,惟在善意、互利之持續交往下,應有積極之發展。 參考資料:北美地區外交活動照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