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美及加勒比海地區邦交國經貿投資參考手冊
4. 投資優惠措施 22 (1) 貝里斯政府優惠措施 ①貝里斯政府為獎勵外資,制定《財務獎 勵法案》、《加工出口區法案》及《商 業自由貿易區法案》等法規。 ②財政獎勵 (FI):外資可申請最長 15 年 免徵關稅資格;另外資在農業、養殖 業、食品加工、出口為主之製造或高度 勞力密集等領域產業的投資,可獲得 25 年之關稅豁免。 ③出口處理區 (EPZ):以出口為導向之製 造、處理、組裝或服務活動,其進出口 關稅、資本利得稅、財產稅、銷售稅均 可豁免,免稅期 20 年 ; 可在貝國開立 外幣帳戶;原料進口無設限;無須申請 進口或出口執照。 ④ 商業自由貿易區 (CFZ): i. 提供投資者租用工廠更合理之能源消費及簡化海關程序等, 在 CFZ 營業不必繳交關稅、銷售稅或營業稅。區內商品可 免稅販售。 ii.優惠:A.自由運進主要器材、辦公室傢俱、零件及建築材料, 以補助生產進度,全部免關稅;B. 自由運進原料,加工後 再出口;C. 所得稅、總收入稅、財產稅,及其它公司稅, 全部 20 年免稅;D. 經准許免稅期之產業,可將其所得利 潤,毫無限制地兌換各種貨幣匯回本國;E. 自由兌換外幣; F. 不需進出口執照;G. 方便技術及專業工作人員申請工作 證。 (2) 其他國家給予市場准入之優惠條件 ①為加勒比海共同體 (CARICOM) 會員國,並已與歐盟、哥倫 比亞、哥斯大黎加、古巴、多明尼加及委內瑞拉等國簽訂自 由貿易協定; ②與瓜地馬拉簽署有部分自由貿易協定 (PSA); ③產品適用美國加勒比海盆地方案 (CBI) 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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