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美及加勒比海地區邦交國經貿投資參考手冊

我國與拉丁美洲地區簽署之 FTA 均包含投資 專章的規定,內容大致相同,與一般投資保障協 定或其他自由貿易協定投資專章的內容相近,主 要內容包括: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國際慣例 之最低標準待遇、徵收與補償之相關規定、外匯 移轉的自由、禁止以特定績效要求投資人(如: 出口比率、自製率、技術移轉、產地等)、禁止 規範高階管理人員或董事會成員之國籍、投資爭 端解決程序等。不過,這些 FTA 的投資專章並未 涵蓋避免雙重課稅協定,目前僅巴拉圭有與我國 另外簽訂租稅協定 10 。另我國與巴拉圭已於 106 年 7 月簽署經濟合作協定 (ECA),以提升臺巴雙 邊經貿投資關係。 此外,FTA 締約國會排除部分產業對投資專章 規定的適用,以保護其敏感產業,相關規定非常 詳細,要進行相關產業投資的企業必須檢視原條 文與相關附件並向有關機關諮詢。 不動產持有或國 有土地使用限制 外國企業在當地 設立據點時須匯 入約當 5 萬美元 的當地貨幣之擔 保金 限制從事專業人 士服務業 部分運輸業之國 民待遇及最惠國 待遇保留 自由貿易區成立 的製造業最多可 輸銷總生產量 20% 至當地 各國在 FTA 投資專章上的重要保留項目 瓜地馬拉 • 屬觀光用途、經 濟或社會發展、 或經授權及批 准,均可取得、 擁有、持有或租 用至多四十年 (可續約)之都 市土地 限制從事小型企 業之經營 限制從事專業人 士服務業 部分行業有所限 制或額外要求 宏都拉斯 • • • • 自由區營運的事 業完納相關規費 與稅賦後,最多 可輸銷總生產量 40% 至當地 限制從事專業人 士服務業 部分行業有所限 制或額外要求 尼加拉瓜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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