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美及加勒比海地區邦交國經貿投資參考手冊

4. 投資優惠措施 199 (1) 聖克里斯多福政府優惠措施 克國為鼓勵投資,訂有「財稅鼓勵措施 法」(Fiscal Incentive Act),對電子工業 企業按其產品增加之價值情況給予 10 年 至 15 年不等之最長賦稅減免期。 (2) 其他國家給予市場准入之優惠條件 ①為美國「加勒比海盆地振興方案」優惠 措施之適用對象; ②為歐盟普遍性優惠關稅制度(GSP)之 適用對象; ③聖克里斯多福-歐盟自由貿易協定; ④聖克里斯多福-巴西-蓋亞那部分範圍協議(Brazil-Guyana- St. Kitts and Nevis Partial Scope Agreement); ⑤為加勒比海論壇組織(Cariforum)-歐盟經濟夥伴關係協議 之一員; ⑥為東加勒比海國家組織(OECS)成員; ⑦為東加勒比海共同市場(ECCM)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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